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模板】
BSZN-014300—2016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XX市XX区林业局2017年7月30日发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需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需要调运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需要调运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植物检疫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植物检疫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植物检疫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一、个人必答题(一)一号选手必答题1、哪些病虫杂草应定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2、调运检疫是检疫人员依据检疫法规,对什么实施的检疫?对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实施的检疫。
3、通过实施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应按规定签发什么证书?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检疫应按照什么规定对植物生产期间进行全生产过程检疫?产地检疫应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植物生产期间进行全生产过程检疫。
5、植物检疫机构对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签发什么证书?应在3 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6、当地生产的种子,种子标签上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为什么号?应为几位数字?检疫证明编号为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共16 位。
7、经过调运的种子,种子标签上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为什么号?应为几位数字?检疫证明编号为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 位。
8、进口种子,种子标签上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为什么号?应为几位数字?检疫证明编号为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11 位。
9、哪些繁殖材料需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用于科学研究、区域试验、对外制种、试种、观赏或生产的所有植物种子、种苗、鳞(球)茎、枝条以及其它繁殖材料。
10、疫区由谁来划定?疫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
11、疫情发生区是指什么?是指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自然发生的区域。
(二)二号选手必答题1、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什么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2、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下列表述正确有哪几项?(ABC)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B、听证一般公开进行C、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D、听证会由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3、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A、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B、可以不提交申请即可由2 名执法人员在现场直接作出C、采取该行为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D、登记保存的期限为15 日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铁路、邮政、民航、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账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植物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
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发市场等,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驻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六条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第七条禁止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二、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计收。
(见下表)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三、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
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四、植物检疫人员到原地(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
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
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
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程序设计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六、已经进行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七、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八、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收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
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附国内检疫收费标准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一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三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证书发办事指南简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BSZN-325-2016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简版)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2017年12月26日发布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省间、省内农业植物、热带作物检疫,不包括森林及口岸植物检疫。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分)第七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调出的地区、州、市级及省授权的县级植保检站签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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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内)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2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空白)
编号:报检日期: 年月日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空白)
编号:
附件: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示范文本)
编号:报检日期: ××××年××月××日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示范文本)
编号:
附件: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省内)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出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农牧渔业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或其相应的机构。
(一)全国植保总站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五条各级执行植物检疫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凡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书。
各级植保(植检)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聘请单位发给聘书。
省级植保(植检)站要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保(植检)站要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检疫操作规程》从事检验,为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市)、县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的调运由地(市)或省级植检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一、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一、 植物检疫证书序号国家文件备注页码1 塞尔维亚国质检动函[2007]936号 1 21 英国国质检动函[2007]936号 33 智利国质检动函[2007]936号 44 土耳其国质检动函[2007]264号85 土耳其国质检动函[2007]264号转口证书 106 泰国国质检食函[2005]084号117 日本国质检食函[2007]498号附带《熏蒸处理证书》 138 美国国质检动函[2006]445号179 俄罗斯质检通函[2006]363号2510 冰岛国质检动函[2007]263号3011 冰岛国质检动函[2007]263号转口证书 3212 保加利亚国质检动函[2007]223号3313 保加利亚国质检动函[2007]223号转口证书 3514 巴基斯坦质检通函[2007]185号3615 澳大利亚质检通函[2004]44号无证书样本 3816 韩国质检通函[2008]259号未提供证书样本 39第 1 页第 2 页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第 7 页第 8 页第 9 页第 10 页第 11 页第 12 页第 13 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 急 国质检食函〔2007〕498号关于做好日本输华精米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7年4月总局与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附件1,以下简称《议定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目前日本只有神奈川精米加工厂(Kanagawa rice milling plant)生产的精米可以对华出口,请各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受理该加工厂输华精米的入境报检,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议定书》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我国检验检疫要求。
二、日本官方为日本输华精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附后(附件2)。
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A 一、证书类:
(出境货物)检验类;(出境货物)卫生类;(出境货物)兽医类;
(出境货物)动物检疫类;出境植物检疫类;运输工具检疫类;
检疫处理类;国际旅行健康类;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类;空白证书类。
A 二、详述:(绿色熟悉即可,黑色不管)
(一)出境货物检验类:(对外证明,正式)
1、《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境货物(含食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项目
2、《啤酒花证书》《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绢丝品质证书》《初级加工丝品质及重量证书》等
(二)出境货物卫生类:(对外证明,正式)
1、《卫生证书》:适用于卫生检验合格的出境食品及货物(有要求的)
2、《健康证书》:适用于食品、其加工料(化工产品、纺织品、轻工产品)等与人畜健康有关的货物
(三)出境兽医类:(对外证明,正式)
《兽医(卫生)证书》:动物产品。
带上卫生两字是输往俄罗斯的动物产品用。
(四)出境动物检疫类:(对外证明,正式)
《动物卫生证书》:伴侣动物、供港澳动物、出境动物。
(五)出境植物检疫类:(对外证明,正式)
1、《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指: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植物性废弃物)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修订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二、审查内容:是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三、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四、申请条件: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产地检疫调查表》
五、办理程序:
1.森检人员参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技术操作办法》进行现场抽检;
2.对符合调运检疫或经检疫机构进行监督,经营和生产单位按《检疫处理
通知单》要求进行了产地检疫合格签证的,即可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3.森检办证机构按照调运植物数量和重量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
费。
六、审批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七、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4]250号《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收取。
广东省森林植物检疫流程图
森植物检疫要求书
附注:
1、本要求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调入单位(个人)交调出单位;第二联森检机构留存。
2、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编号: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检疫处理通知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林产检字[ ]年第号
附注:1、本证一式二份,一份交受检单位或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2、数量单位:公斤、立方米、株、件、公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检验检疫单证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A一、证书类:(出境货物)检验类; (出境货物)卫生类; (出境货物)兽医类;(出境货物)动物检疫类; 出境植物检疫类; 运输工具检疫类;检疫处理类; 国际旅行健康类;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类; 空白证书类。
A二、详述:(绿色熟悉即可,黑色不管)(一)出境货物检验类: (对外证明,正式)1、《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境货物(含食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 等项目2、《啤酒花证书》《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绢丝品质证书》《初级加工丝品质及重量证书》等(二)出境货物卫生类: (对外证明,正式)1、《卫生证书》:适用于卫生检验合格的出境食品及货物(有要求的)2、《健康证书》:适用于食品、其加工料(化工产品、纺织品、轻工产品)等与人畜健康有关的货物(三)出境兽医类: (对外证明,正式)《兽医(卫生)证书》:动物产品。
带上“卫生”两字是输往俄罗斯的动物产品用。
(四)出境动物检疫类: (对外证明,正式)《动物卫生证书》:伴侣动物、供港澳动物、出境动物。
(五)出境植物检疫类: (对外证明,正式)1、《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指: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植物性废弃物)2、《植物转口检疫证书》(六)运输工具检疫类: (对内对外证明,正式。
对内,再查时证明已合格)1、《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无疫不需卫生处理的船舶;《船舶入境检疫证》: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船舶;2、《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3、《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适用于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4、《除鼠/免于除鼠证书》5、《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动植物检疫合格的出入境交通工具; 卫生检疫合格的入境飞机、火车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用《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船舶入境检疫证》(七)检疫处理类: (对外证明,正式)1、《熏蒸 / 消毒证书》:卫生处理动植物及产品、包装材料、废旧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含集装箱)。
2、《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对运输工具熏蒸、消毒、除虫(含灭蚊);对其上食品、饮用水、压舱水、垃圾、污水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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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检字
调运单位(人)及地址
调运(承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人)及地址
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运输工具
运输起讫
自经至
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
品名(或材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签发意见:上列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经()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本省(区、市)和调入省(区、市)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意调运。
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检疫员(签名)
签证日期年月日
注:1.本证无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名无效;2.本证转让、涂改或重复使用无效;3.一车(船)一证,全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