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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观后感

周日中午,临时接到通知去看一场传说中很高大上的模拟法庭比赛,模拟法庭,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模拟再现庭审过程让观众感受到审判制度的魅力,学会辩论的技巧,把书本理论与客观实践相结合起来。事实上,这场精彩的模拟法庭比赛也做到了这一点,让我受益匪浅,感受良多。

现场实况:

这场模拟法庭比赛从下午两点多正式开始,案件的主要案情是:被告人张阳因为女友被本案死者程明调戏且强奸未果,遂与好友赵乐到南湖公园与被告理论,讨个说法甚至要殴打他。过程中,张阳和程明发生争执并追逐,程明跑至湖上冰面,张阳离开。最后程明被发现溺死于湖中。

控方指控张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方做无罪辩护。

控方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角度来剖析被告人的行为,主体要件上被告人已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客观要件上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已发生,主观要件上被告人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被告人已经遇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基于轻信认为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客体要件上被害人程明确系死亡,其生命权已受到侵害。综上,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并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剖析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而是侧重从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角度来说明,并且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先行行为是被告人的追赶行为,对程明的死亡作用大,介入因素是程明不走寻常路,往冰湖里走,相当异常,往冰湖里走对死亡的作用大,综上,被告人的追赶行为与程明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无罪。

争诉焦点与案件要点:

值得一提的是公诉方与辩方对于被告人的主观要件有着明显的争议,控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在实施追赶、围堵、殴打等行为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根据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具体环境情况可知,被告人熟悉南湖公园的环境地形,且当晚温度低至零下,被告人是知晓湖面结冰的。同时,通常情况下,被追赶人被围堵时,追赶人有预见其换道的可能性;在对被追赶人实施了追赶、围堵、殴打等行为后,追赶人亦有预见被追赶人慌不择路、急于脱身而身处危险的可能性。此三点可以看出,被告人有预见被害人跑上冰面的可能性。并且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知晓被害人踏上冰面后有坠湖死亡的危险,因此根据案发当时的整个过程分析可得:被告人有预见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可能性。

而辩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被告人张阳对程明的追赶是客观事实,但其追赶不必然导致程明走上结冰湖面。因为在没有严重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程明选择由湖上逃跑的可能性极低,常人无法预见程明会如此冒险。而张阳仅实施了追赶程明的行为,至多会导致磋商不成而对程明产生一般殴打危险,并没有产生严重暴力威胁,不至于迫使程明选择走上冰面危险性如此大的行为脱身,故张阳对程明的行为没有预见性,故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这个争诉焦点来看,被告人的主观要件形态是本案的胜负关键,而从这方面来说我认为辩方更有道理,从证据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当时南湖公园的布景以及当时的夜间环境再加之死者是一名近视眼,从这几点可以判断出死者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赵乐的存在,然而死者并没有往安全的窄桥上走,而是走上了危险的结冰湖面,从法律上来说这是死者自陷风险,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同时被告人也表明其并没有杀害死者的故意,理由是一没有使用过度暴力,二没有带凶器,三本来也就是想教训一下而已,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给死者带来死亡的危险,他只实施了追赶行为,死者就异常的往结冰湖面里走,可以证明,死者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

本案死者陈明系溺死,双方并无争议。但对于死者的死亡时间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控方认为,程明死亡时间与张阳将其追至冰面的时间紧密相连,由此推出他的死亡与张阳的追逐行为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辩方则认为,程明的死亡时间与张阳将其追至冰面的时间相隔较远,以此主张程明系在张扬离去后自己失足落水。

控方所举的第二组证据就是死者胃内物的鉴定意见,以此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但辩方在此时仅仅只是念了一段关于人体消化食物一般规律的“科普文字”,除此之外再未多做功课。从这个角度来说,辩方的功课是不够的,因为死者的死亡时间与死者被追赶的时间间隔直接反映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辩方却似乎对这方面不太重视,只是敷衍了事,相反我觉得他们可以请到相关专家或鉴定专家以论证死者的死与被告人无关。

再者我认为控方也可以从一个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过,也即死者在往结满冰层的湖面走去后,被告人已经看到了冰湖表面上已经有了一个窟窿,也就是说死者可能已经掉进去了,有死亡的危险,但是被告人并没有搜救,也没有采取报警,报告保卫处等措施,他离开了现场。我们都知道,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看来,死者的自陷风险与被告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是被告人的先前行为也就是追赶殴打行为,死者才会四处逃窜,而且在当时四下无人的环境下,被告人具有救助义务,但他义无反顾的离开了现场,导致死者死亡,这一点我认为控方有必要挖掘一下。

此外还有一个重点就是证人证言对本案的影响,特别是本案的证人赵乐在询问期间的证言证词与庭审期间所做的证言证词截然相反,这让我们看到了所谓的证人翻供对于案件审判的发展态势带来的决定性影响,不管赵乐是接受了被害人一方的财物,或者是出于脱责的考虑,又或者是在询问期间遭受到暴力,我们都

必须认识到关键证人翻供了,那么被告人的主观形态发生了改变,甚至原来被告人说的一句别跑,小心淹死,也变成了再跑淹死你!那么被告人的无过失变成了过失,因为被告人具备了死者死亡的预见可能性,但是他过于自信认为死者不会蠢到往湖里送死而能避免死亡的心理,这在法律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被告人应该认定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我们也要发问,这样改变证人证言会不会是出于恶意,应不应该受到惩罚呢,这是个问题。

最后我个人还有一个看法就是在公诉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中都存在着大量的学术观点和理论通说,这个现象是不是不应该?我们都知道法律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这些所谓的学术观点,理论通说都对该案件都不具有证明力,也就不能够成为法官判断案件的依据,这点我认为很重要。

表演评价

检察官小刚:

单就控诉表现而言,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总体来说,正气凛然,举止端正,语言有力,很符合检察官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的形象。

细节方面:1.灵活运用法庭规则。在询问被告人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经常避实就虚,回答一句话之后东拉西扯。小刚选择直接告诉庭上“我的问题问完了”,恰好打断被告,避免其作出过多与问题无关的解释。2.

注意倾听对方语言,发现漏洞马上反击。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证据发表的意见无关证据三性,马上提请法官叫停,大乱辩方阵脚。

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1.气势没有收放自如。作为一名公诉人,气势是必要的,但更要体现出理性和审慎的气质。具体而言,说话能抑扬顿挫最好,一直气势汹汹反而欠妥当。2.人权意识和规则意识不足。庭审进行至一半时,小刚突然提出“被告未满十八岁,其与代理律师的代理合同无效,代理律师不得为其辩护。”当时震惊四座,法官还好是真前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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