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犯罪类型理论
第六章暴力型犯罪
实施了暴力的犯罪,并且包括以暴力相威 胁而达到目的的犯罪。
•
实际上,在有些抢劫、绑架等犯罪过
程中,虽没有具体施暴的情节,但以强暴
相威胁还是存在的,否则,犯罪则不可能 得逞。
• (二)暴力犯罪的特点
• 1、暴力手段愈发残忍
• 2000年9月1日,以张君为首的犯罪集团在 常德持枪抢劫运钞车,枪杀7人,重伤4人。 由此案挖出该暴力集团的渝、湘、鄂等系列 持枪杀人案。
• 5、流动人口犯罪突出
• 震惊全国的晋冀鲁豫系列杀人、抢劫、 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新海先后残害78 名受害人。
• 二、暴力犯罪者的心理特点 • (一)认知特点 • 1、较低的认知水平和能力 • 2、解决问题方式的缺陷 • 3、强烈而歪曲的道德观、价值观
• (二)情绪、情感和意志特点 • 情绪:愤怒、怨恨、嫉妒、恐惧 • 意志品质薄弱: • 1、自制力失调是暴力犯罪人的主要意志特
• 2、涉枪犯罪日益突出
• 据统计,我国1994、1995年的涉枪犯 罪分别比1993年增加25.8%和21%; 涉枪案件的高发区主要在沿海、边境地 区,如广东、福建、广西、海南以及东 北地区等。涉枪案件的犯罪类型主要是 抢劫银行及运钞车、抢劫出租车、绑架、 武装贩毒、武装走私等。
• 3、青少年犯罪占相当比例
• 2、习性学观点
• 劳伦兹认为估计是人类和动物的一种遗传 性本能。一个主要目的在于使动物和人类 能够保护自己的领地,这个领地使他们有 足够的食品、水、活动及繁殖的空间。
• 仪式化攻击
• 3、挫折——攻击假说
• 4、社会学习
• 已有研究显示,下列几种情况最容易让儿童习 得攻击行为:
• (1)有很多机会观察攻击行为 • (2)自己的攻击行为得到了强化 • (3)经常成为攻击的目标 • 班杜拉界定了榜样的三种主要类型: • 家庭成员 • 亚文化群体成员 • 大众传媒提供的象征性榜样
第六章犯罪心理学课件
2023/12/31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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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成瘾与习惯性犯罪
吸毒成瘾的明显特征
❖生理性依赖 ❖心理性依赖 ❖戒断症状 ❖稽延性戒断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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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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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与习惯性犯罪
毒品成瘾与犯罪行为
吸食毒品
刺激中枢神经
导致幻想
激起犯罪勇气或胆量
引发攻击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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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对遵纪守法的宣传再多,都不如严格执法(69.63%) ➢ B.应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增大违法成本,促使人们
自律(20.67%) ➢ C.平时多开展文明行为教育活动(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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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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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障碍类习惯性犯罪
2023/12/31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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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障碍类习惯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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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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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成瘾类习惯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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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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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成瘾类习惯性犯罪
毒品成瘾与习惯性犯罪
酒精成瘾与习惯性犯罪
赌博成瘾与习惯性犯罪
网络成瘾与习惯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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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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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成瘾与习惯性犯罪
含义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章
29
毒品成瘾与习惯性犯罪
案例分析:
2008年上半年,家住湘阴农村的何某与瘾君子吴某结婚后,经不住毒品
的诱惑,也染上了毒瘾。为满足夫妻俩平日吸毒的开支,吴某试过做生意,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分析
• 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 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 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例如值 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执勤消防 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扳道工有按时扳 道岔的义务。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 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 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 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 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 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 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
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
构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
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的几个问题
• ①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先 行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对共犯⼈进⾏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包括两类: 1、⾸要分⼦。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即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1)“组织”主要是指为⾸纠集他⼈组成犯罪集团; (2)“领导”就是策划、指挥; (3)“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 (4)“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
2、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即除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犯罪分⼦是否起主要作⽤,应从主客观⽅⾯进⾏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或者缩⼩主犯的范围。
(⼆)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要分⼦分为两类。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要分⼦分为两类:考试⼤论坛 (1)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2)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2、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定是⾸要分⼦,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要分⼦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要分⼦。
(2)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中的⾸要分⼦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要分⼦,⽽⾸要分⼦只有⼀⼈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要分⼦当然⽆所谓主犯。
上述表述概括为:(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能是⾸要分⼦,但不⼀定都是⾸要分⼦;(2)聚众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3)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2020/7/24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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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保姆甲和雇主之间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 头),约定甲对雇主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 一天,雇主上班了,家中只有保姆甲和二三岁 的小孩。甲是个电视迷,只顾看电视,结果忘 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 进门口旁一池塘里淹死了。那么甲对小孩的死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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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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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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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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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因果关系的基 本观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五)因果关系不排除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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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43
甲和丙有仇,有次在路上遇到丙,他借机报复, 用木棍打在丙的头上后跑了,丙倒在地上,后 来乙路过,也想伤害丙,他走上前对丙踢了一 脚,刚好也踢在丙的头上。第二天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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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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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由于受到女友的奚落和抛弃,到酒吧喝 酒,因为心情不好,与食客乙发生争吵,争吵中 甲将乙打伤。在医院里,医生由于疏忽大意,没 有使用消毒器械致使乙感染死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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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1
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概念
(一)特征
1、客观性。 2、有害性。 3、法定性。
刑法分论第六章.ppt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二、盗窃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 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对象:
(2)应以是否侵犯了人身权利为标准。
(3)对于一般抢劫行为(以致人轻伤为限),应 以是否抢得了财物作为认定的标准,;但对于抢 劫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特别是造成了重伤、死亡 结果的),不管是否抢得了财物,均属于抢劫罪 的既遂。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2.转化的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 定即系对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
第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 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抢的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 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 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 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是抢 劫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绑架罪的最根本的标 志。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ABCD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元)逃跑, 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 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 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 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二第32题)
犯罪心理学
1、认识特征:追求丑恶、腐朽的生活方式,
具有强烈的利己主义观念,自恃有较高的盗 窃技术等。 2、情绪特征:初犯和偶犯有恐惧心理,但在 盗窃成功后有喜悦心理,但累犯和惯犯的情 绪变化不明显。
3、动机特征:主要是物欲型动机,青少年中
也有因好奇、追求刺激、哥们义气导致盗窃 4、能力:具备适应作案的某种能力,如开锁、 撬门、掏包、攀爬等。 5、习惯:大多自幼就有不良习惯,如贪小便 宜、小偷小摸等(案例P4)。 (二)抢劫犯的心理结构特征 1、认识特征:具有反社会的野蛮英雄观,崇尚 暴力,如:“只要钱到手,休管人死活”。 2、性格特征:兴奋、外向特征十分明显,抢 劫犯多数性情暴躁,情绪不稳定,行为莽撞, 喜欢攻击。
3、动机特征:大多是出于物欲型动机,也有
少数出于非财物动机,他们并不在意所得财 物的多少,而在于抢劫活动中的刺激。 (三)诈骗犯罪的心理结构特征 1、认识特征:思维敏捷,善于想象和联想, 自我评价过高。 2、情绪、意志和习惯特征:情绪色彩不明显, 意志活动主要表现为克服实施诈骗行为时自 身伪装的缺陷。 3、个性和能力特征:诈骗犯给人的印象是活 泼、善交际,个性显出冒险的特征。
三、集合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 (二)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 (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犯罪之间的关系 (四)犯罪的组织形式 (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六章:不同动机的犯罪 第一节:物欲型动机犯罪
一、物欲型动机犯罪的概述
(一)概念 是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需要,提
高个人消费水平,或者为了聚敛财富而引起 的犯罪动机,并由此引发的犯罪行为。 (二)类型 1、抢劫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心理学第六章 犯罪类型心理
• 修改假造金融凭证、制假贩假 制毒贩毒、破坏资源以获利,盗伐 滥伐林木、盗猎珍稀动物 等
二、利欲型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点
1
2
3
4
5
享乐至 上的个 性倾向 性
自私的 性格
虚荣的 自尊
不良的 行为习 惯
矛盾的 意志特 点
三、几种利欲型犯罪心理分析
2、盗窃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 犯罪心理有一个渐变的形成过程 犯罪行为隐蔽、谨慎、狡猾 犯罪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技能
犯罪手段呈现较为固定的模式 犯罪人容易形成犯罪恶习
、
(二)抢劫犯罪心理分析
抢劫犯罪的基本特征 身强 团伙 力壮 进城务工 的农民工 闲散人员
携带 凶器
蒙面
青少年占很大比例,25岁以下占80%, 其中以18-25岁占绝对优势
• 科恩将性欲动机和攻击动机结合 起来,分为以下同类: • 替代攻击型 • 补偿型 • 性与攻击两者兼有型 • 冲动型
强奸犯罪的人格特点
• 认知能力低下 • 情感扭曲,无同情心 • 挫折耐受力低,大多有自卑 感 • 人际关系不好,人际沟通尤 其是与异性沟通的技能差
第三节 报复型犯罪心理
一、什么是报复型犯罪
• 思考:
–为什么选择抢 劫犯罪
“简单,快捷。” “无需技术,只 需要胆量、体能 或人数”
抢劫犯罪行为发生快,
缺少相应技能,稍遇刺 激容易出现最坏结果。 容易连续发生,在作案 对象、作案时间和地点 上容易出现定势。
抢劫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
1
2
3
野蛮的英 雄观——
心狠手毒, 胆大妄为
情绪不稳, 精心预谋, 性情凶暴 选择对象
第06章 犯罪类型理论
(四)犯罪行为性质标准 日本犯罪精神医学家、犯罪学家吉益脩夫依生
物学和发展心理学观点,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下列五 种: 1.财产犯罪 2.暴力犯罪 3.风俗犯罪 4.破坏犯罪 5.逃走犯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1.举动犯罪与结果犯罪 2.实质犯罪与形式犯罪 3.既成犯罪与继续犯罪 4.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 5.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6.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
(二)社会学标准 (三)精神病学标准 1.古特马赫的分类 2.科米尔的分类 (四)精神分析学标准 (五)心理学标准 1.阿沙芬堡的分类 2.克鲁莱的分类 3.阿伯拉罕森的分类 4.卡万的分类 5.茨维尔布利等人的分类
(六)刑罚学标准 (七)处遇标准 1.吉本斯的分类 2.高桥的分类 (八)多元标准 1.泽利的分类 2.格拉泽的分类 3.周密的分类 4.康树华、赵国玲的分类。
(三)侵害法益标准 1.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包括对个人生命、身体的犯 罪,如杀人、伤害等;对个人信用、名誉的犯罪, 如诬告、损害名誉等;对个人财产的犯罪,如盗 窃、诈骗等。 2.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包括有关公共危险的犯罪, 如聚众暴动、放火等;有关社会道德的犯罪,如赌 博、卖淫等;有关公共信用的犯罪,如伪造文书、 伪证等。 3.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包括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 罪,如叛乱罪;有关危害国家权力和职能的犯罪, 如渎职、妨害公务等。
5.破坏公共秩序犯罪(public order Crime),包括 酗酒、流浪、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卖淫、同性 恋、交通肇事和毒品成瘾。 6.传统犯罪(conventional crime),包括抢劫、盗 窃、抢夺和结伙盗窃。 7.组织性犯罪(organized crime,又译为“有组织 犯罪”),包括讹诈、有组织的卖淫、有组织的赌博 和麻醉品垄断。 8.职业性犯罪(professional crime),包括信用诈 骗、盗窃商店、扒窃、伪造货币。
第六章 第三节(刑法)
• (2)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 •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
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罚。”
(二)犯罪概述
•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 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 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 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情况。 (1)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有 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明知……希望…… ----直接故意 • 明知……有意识地放任…… ----间接故意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例
• 王某见某人手持尖刀欲杀自己的儿 子,救子心切,便拿起一块砖头砸 向那人头部,将其打成重伤。 •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呢?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第六章犯罪的客体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特征(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二)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科学划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
(三)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理论上的分类(一)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指向或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分则十章(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2.现实可体和可能客体二、立法上的分类.分则十种罪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一)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251.252(二)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170.264(三)规定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230.322 客体是各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四)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260(五)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特征125(1)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之施加影响的客观的人或者物。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2)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3)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二)区别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2.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3.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三、犯罪对象的意义1.犯罪对象是犯罪的选择要件2.同一性质的犯罪中,不同的犯罪对象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因而影响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轻重。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说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基于法律的 拟制。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 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 义务为前提。除此之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一)广义的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危害。 包括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 害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等。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二)狭义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 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 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 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狭义的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直接危害结 果。 2.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3.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自由、客观上
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一)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将单纯的人的思想活动、思想方式排除于危害行为的外延,与“意 思刑法”划清了界限。(注意因言入罪情形) 2.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性质的 行为。
2011《犯罪心理学》练习题 部分答案
《犯罪心理学》练习题第一章导论一、填空题1.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运用研究犯罪主体的的一门科学。
2.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学科。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于的综合性学科。
3.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犯罪人包括、、、。
4.犯罪学家在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一书被视为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
5.关于人性与犯罪心理,的代表人物孟子认为犯罪心理不是人生来就具有的,荀子的主张人生而就具有贪财、重色等本性二、选择题1.关于犯罪心理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只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B.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C.犯罪心理学只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D.犯罪心理学像其他心理学分支一样可以进行模拟现场实验研究2.关于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B.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犯罪行为具有外显性C.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都具有独立性√D.犯罪行为的性质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3.关于犯罪心理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B.犯罪心理学只研究犯罪人的心理C.犯罪心理学的创始者是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D.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E.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于1879年4.犯罪心理学是()A.纯自然科学B.纯社会科学C.或然性学科D.纯理论科学5.关于犯罪心理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其创始者是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B.格罗斯在1879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一书是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C.犯罪心理学是偏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D.犯罪心理学是或然性学科√E.“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590年6.关于社会经济与犯罪心理的关系,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观点的是()A.孔子B.孟子C.管仲√D.告子7.把人性分为上品、中品、下品的是()A.董仲舒B.韩愈√C.管仲D.荀况三、判断正误并改错题()1.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
五、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典第285条 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 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 严重的行为。 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控制普通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非法”指的是行为人无权控制普通计算机信 息系统,但其违反规定予以控制,所违反的规定与 其手段行为所违反的规定相同。“控制”针对的是 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本罪,客观上 还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现代意义上的“黑社会”具有这几个特点: 现代意义上的“黑社会”具有这几个特点: 第一、“黑社会”意味着是“有组织的”,而且其 组织化程度达到了一个“小社会”的程度,也就是说具 “小社会” 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运转管理方式及众多的人数。 第二、“黑”字表示非法与秘密之谓,之所以在社会上 加一个“黑”字,表明这个组织与现实社会是对立的, 它是反社会的地下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是相对 于主流的公开社会的“地下的、隐蔽的、秘密的社会”。 “地下的、隐蔽的、秘密的社会” 第三、“黑社会”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而且 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综合起来,我们认为,所谓“黑社会”,是指具有一定 的组织结构,以从事非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手段,非法控 制一定区域或行业并与主流社会相对抗,带有一定隐蔽 性、秘密性的犯罪组织。
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 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侵入”,是指行为人采用破解密码、盗窃 所谓“ 所谓 侵入” 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式,在未得到许可的 情况下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人或者所有者的 意愿而闯入无权进入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 “其他技术手段”主要包括利用“木马程序”、 其他技术手段” “后门软件”、“键盘跟踪技术”、攻击病毒 (CIH)、开放端口等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 “钓鱼”,引诱被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共享数 据等。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B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 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 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 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 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 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 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 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C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 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 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 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 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 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 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 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 动作。
(偶然)
强迫劳动
案例
2、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 直接因果关系是危害行 为不通过中间环节直接产 生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是行为与 结果之间有第三者作为中 介相联系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
甲恼于挂在窗外的两只白条鸡被盗,又 将两只涂了毒药的鸡挂在窗外。乙偷了两 只毒鸡后卖给丙,丙食鸡后中毒身亡。 乙偷鸡
我拿什么来救治您……
山东一男子将身患绝症的老母亲送到济南市千
佛山医院,三天之后不辞而别,仅留下一封写 给母亲的信:“母亲,儿子没能力去贪污、做 生意发财、去偷去抢,我真的无法弄钱给你治 病了,哪怕是人道一点的治疗费 ……”为治病已
经花了15万、体重仅剩29公斤、生活不能自理
的 66 岁老人,独自一人在病床上忍受着病痛的 煎熬……
睡梦中的 动作
身体受暴力 强制下的行为
第六章 犯罪类型
第六章 犯罪类型
第一节 犯罪的类型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按照一定的标准或原则,经犯罪现象的某种共同性质、特点所作出的 不同分类,就是犯罪类型 二、犯罪行为分类 (一)反社会标准 1.自然犯罪 2.法定犯罪 (二)犯罪行为性质标准 1.财产犯罪 2.暴力犯罪 3.风化犯罪 4.破坏犯罪
二、犯罪人分类 1.生来犯罪人 2.激情犯罪人 3.精神病犯罪人 4.机会犯罪人
第二节 我国的犯罪类型划分
一、按年龄分类 1.少年犯 2.老年犯 3.青年犯 4.成年人犯罪 二、按性别划分 1.男性犯罪 2.女性犯罪
八、犯罪行为实施形态标准 1.预谋犯罪 2.机会犯罪 3.冲动犯罪 九、精神正常与否 1.常态心理犯罪 2.变态心理犯罪
第三节 我国近年来的犯罪特点
一、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死灰复燃 二、青少年犯罪十分严重 三、白领犯罪十分突出 四、网络犯罪与涉黑犯罪泛滥
学生所要讲的内容
5.逃走犯 (三)犯罪行为构成标准 1.举动犯罪与结果犯罪 2.实质犯罪与刑事犯罪 3.既成犯罪与继续犯罪 4.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 5.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6.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
(四)犯罪行为模式标准 1.暴力犯罪 2.财产犯罪 3.职务性犯罪 4.政治性犯罪 5.破坏公共秩序犯罪 6.传统犯罪 7.组织性犯罪 8.职业性犯罪
三、按犯罪动机划分 依犯罪动机的不同内容划分 1.物欲犯罪 2.性欲型犯罪 3.情感型犯罪 4.信仰型犯罪 四、犯罪经历标准 1.初犯与累犯 2.偶犯与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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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治性犯罪,包括叛国罪、煽动暴乱、间谍、 破坏、违反兵役法、战争中资助敌方以及其他规 定为犯罪的敌对行为。
(六)犯罪行为模式标准
5. 破坏公共秩序犯罪,包括酗酒、流浪、破坏社 会秩序的行为、卖淫、同性恋、交通肇事、毒品 成瘾。
形式犯罪是指在构成要件上不以侵害法益及 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轻微犯 罪,这类犯罪在行政犯中大量存在,诸如违反道 路交通法或食品卫生法等犯罪。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3.既成犯罪与继续犯罪。这是以犯罪是否完成与 侵害法益之间关系为出发点进行区分的。既成犯 罪。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完成;继续犯罪则指这种 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发生。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2.实质犯罪与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以侵害法益 或者会发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必要条件的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又分为以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为 必要条件的侵害犯罪和必须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 危险即可成立的危险犯罪两种。对个人法益的犯 罪,大部分是侵害犯罪,而危险犯罪则大多但是 在纵火罪等场合。
第六章 犯罪类型理论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严金海
引子
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主体及其行为 千差万别。如何对犯罪进行分类,是犯罪心 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第一节 犯罪类型及其研究概述
介绍犯罪类型的相关概念。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表现为:一 是犯罪人存在着差别,如性别、年龄、个性、 经历、职业、文化程度等存在差别。二是犯罪 原因、动机、目的、性质和犯罪行为方式千差 万别。三是犯罪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关系错综复 杂。四是法定的犯罪存在着时代、阶级、国家 与地区的差别。
(二)反社会标准
反社会性即反道德性。以有无反社会性,可 分为:
1.自然犯罪。罗法洛认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是违反一般人所共有的怜悯(pity)与 诚实(probity)两种道德情绪之行为。如杀人、 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等行为。这在所有的社 会或政治制度下都自然地被作为犯罪看待,不需 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实施了自然犯罪的人, 才是真正的罪人。
(四)犯罪行为性质标准
2.暴力犯罪,指使用暴力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伤害、杀 人、胁迫、妨碍公务等。这类犯罪基于人类争斗本能及 攻击欲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表现为打架斗殴等行为
3.风俗犯罪,指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猥亵等。 这是基于人类性欲和生殖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 表现为性游戏等行为。
4.破坏犯罪,指隐秘性的破坏行为,如放火、爆破建筑 物、颠覆列车等。这是基于人类破坏本能的犯罪行为。 儿童表现为玩火、恶作剧等行为。
6.传统犯罪,包括抢劫、盗窃、抢夺和结伙盗窃。 7.组织性(有组织)犯罪,包括讹诈、有组织的 卖淫、有组织的赌博、麻醉品垄断。
8.职业性犯罪,包括信用诈骗、盗窃商店、扒窃、 伪造货币。
二、犯罪人分类
犯罪人分类的标准也较复杂。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龙勃罗梭依人类学的观点,将犯罪人分为 四类:
3.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包括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如叛乱罪;有关危害国家权力和职能的犯 罪,如渎职、妨碍公务等。
(四)犯罪行为性质标准
日本犯罪精神医学家吉修夫将犯罪行为分为 下列五类:
1.财产犯罪,指一切以获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如盗窃、诈骗、伪造、赌博、抢劫、恐吓等暴力 性财产犯罪等。这类犯罪基于人的获利本能、营 养欲望及伪装本能、显扬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 少年表现为偷窃、说谎等行为。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类型划分的标准不同,结果不同。标 准的基本内容包括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 行为等方面。但实质的犯罪人类型和犯罪行为 类型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应取多元标准。
犯罪科学研究结果显示,犯罪类型具有明 显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受经济、政治、文化等 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犯罪类型并不是固定不 变的。
四、划分犯罪类型的基本观点
划分犯罪类型应注意三点:
(一)明确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
进行分类的目的,显然影响划分标准。因 此,应根据具体的研究或实践目的,来进行有 针对性的划分。
(二)注意犯罪行为分类与犯罪人分 类的区别与联系
犯罪行为分类是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性质 和特点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分类;犯罪人分类是 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属性和特点的犯罪行为主 体所作的分类。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但两者又 通过犯罪时犯罪人的内在心理机制联系起来。 因此,都应关注对心理机制的分析。
(三)采用多元统一的标准
按单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无法实现划分犯 罪类型的多种目的。所以应坚持多元标准。
第二节 各种犯罪类型理论
介绍具体犯罪类型的理论。
一、犯罪行为分类
犯罪行为千差万别。按其分类的标准也较 复杂。
(一)社会危害性标准
以对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分类标准。贝卡利亚 认为:衡量罪行轻重的真正标准是犯罪行为“使 社会遭受到的危害”,而不是犯罪人的意图、被 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他的划分为:
(三)类型间的交叉重叠
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可能有多种原 因、多种动机同时驱使;同样的犯罪原因与动 机,也可能导致多种犯罪行为。因此,以犯罪 行为及犯罪原因和动机来划分犯罪类型难免交 叉重叠。
每一类型犯罪主体,可能实施不同类型的 犯罪行为;每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可能由不同类 型的犯罪主体所实施。因此,这类标准也难免 交叉重叠。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默奇尔在《体型与性格》 中将人分为三种体型,并认为与性格相关。
瘦长型:性格文静,沉默寡言,孤僻。 斗士型:性格固执,认真,举动粗暴豪放,情 绪急噪。
矮胖型:喜怒无常,易动感情,友好,愉快。 作者于1955年提出,斗士型主要与暴力犯罪
从差别中发现共同点,按一定的原则标准, 对犯罪现象进行按性质、特点的分类,就是犯 罪类型。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 犯罪类型应包括犯罪人类型和犯罪行为类型。
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可实施同一类型的犯 罪行为;如财产犯可以是少年、成年或男犯、 女犯。
同一类型的犯罪人也可实施不同类型的 犯罪行为。成年男犯可以实施财产、信仰、 等不同犯罪。
二、研究犯罪类型的必要性
研究犯罪分类,有助于了解犯罪性质、原 因、特点,预测犯罪现象,修改刑事立法,调 整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揭露和惩治犯罪,提高 矫治罪犯的效能。
(一)为刑事立法提供依据
任何刑事法律规定的制定与修改都必须依 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研究犯罪的规律,进行 科学的分类,是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
4.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依行为人的积极行为 而进行的犯罪,被称为作为犯罪,多数犯罪均属 作为犯罪。有些犯罪是通过行为人消极地不作为 而产生,如遗弃。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5.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行为人预见到或放任行 为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因违反客 观的能力义务而引起行为侵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 犯罪。
1.“直接破坏社会或者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行 为。
2.“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 的行为。
3.“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规定的每个公民应 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
(一)社会危害性标准
贝卡利亚认为:第一种类型对社会的危害性 最大,是最严重的犯罪,应予严惩;第二种类型 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次之,惩罚应轻于第 一种;第三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小 是轻罪,惩罚应更轻些。
(二)有利于刑事司法实践
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询问、 起诉及对罪犯的矫治等一系列工作,都离不开 对犯罪类型的分析研究,并自觉地运用犯罪心 理学对不同类型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特点和犯 罪行为特征的研究成果。犯罪分类的标准科学 与否,直接影响司法实践活动的科学性、准确 性。
(三)有利于犯罪的心理预测与预防
(二)反社会标准
2.法定犯罪。与自然犯罪相对的是法定犯罪 (legal crime)。法定犯罪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 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因法律上规 定该行为应受一定的惩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往往与社会、文化或政 治制度、政策的规定及变动相关。如偷税、风化 罪、危害国家安全等。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龙勃罗梭认为,在囚犯中约有1/3是 生来犯罪人。有1/3是具有边缘生物学素质的人, 还有1/3是机会犯罪人或偶发犯罪人。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划分犯罪人类型的方法 师承龙勃罗梭,但稍微修改: 1.生来犯罪人。 2.精神病犯罪人。 3.偶然犯罪人(机会犯罪人)。 4.激情犯罪人。 5.习惯犯罪人。
根据对影响不同类型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的研究成果,可以大 致预测未来犯罪类型心理演变的趋势和特点, 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
(四)可提高包括犯罪心理学在内的 犯罪科学研究水平
该类研究是深入认识犯罪现象的重要途径 和方法。该类研究能有力地促进犯罪科学的进 步。
三、划分犯罪类型的困难
(二)心理学本身的困难
根据心理学理论如人格特征理论划分犯罪 人类型也存在难题。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以外的 时间,都与普通社会成员一样守法地生活着。 但是犯罪前后,从人格上看,是同一人格的连 续体,而非不同的人格特征。而且目前并没有 发现有独立的、与犯罪相关的独立人格。
另各种人格分类理论,对人格本身的认识, 也多属于思辩的、或经验的结论,而非有严格 的实验根据。具体的内在心理活动过程也是如 此。
(三)侵害利益标准
从刑法学角度,依侵害不同的利益,把犯罪 分为: 1.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包括对个人生命、身体的 犯罪,如杀人、伤害等;对个人信用、名誉的犯 罪,如诬告、损害名誉等;对个人财产的犯罪, 如盗窃、诈骗等。
(三)侵害法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