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犯罪类型理论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对影响不同类型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的研究成果,可以大 致预测未来犯罪类型心理演变的趋势和特点, 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
(四)可提高包括犯罪心理学在内的 犯罪科学研究水平
该类研究是深入认识犯罪现象的重要途径 和方法。该类研究能有力地促进犯罪科学的进 步。
三、划分犯罪类型的困难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默奇尔在《体型与性格》 中将人分为三种体型,并认为与性格相关。
瘦长型:性格文静,沉默寡言,孤僻。 斗士型:性格固执,认真,举动粗暴豪放,情 绪急噪。
矮胖型:喜怒无常,易动感情,友好,愉快。 作者于1955年提出,斗士型主要与暴力犯罪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2.实质犯罪与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以侵害法益 或者会发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必要条件的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又分为以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为 必要条件的侵害犯罪和必须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 危险即可成立的危险犯罪两种。对个人法益的犯 罪,大部分是侵害犯罪,而危险犯罪则大多但是 在纵火罪等场合。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龙勃罗梭认为,在囚犯中约有1/3是 生来犯罪人。有1/3是具有边缘生物学素质的人, 还有1/3是机会犯罪人或偶发犯罪人。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划分犯罪人类型的方法 师承龙勃罗梭,但稍微修改: 1.生来犯罪人。 2.精神病犯罪人。 3.偶然犯罪人(机会犯罪人)。 4.激情犯罪人。 5.习惯犯罪人。
(四)犯罪行为性质标准
2.暴力犯罪,指使用暴力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伤害、杀 人、胁迫、妨碍公务等。这类犯罪基于人类争斗本能及 攻击欲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表现为打架斗殴等行为
3.风俗犯罪,指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猥亵等。 这是基于人类性欲和生殖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 表现为性游戏等行为。
4.破坏犯罪,指隐秘性的破坏行为,如放火、爆破建筑 物、颠覆列车等。这是基于人类破坏本能的犯罪行为。 儿童表现为玩火、恶作剧等行为。
二、研究犯罪类型的必要性
研究犯罪分类,有助于了解犯罪性质、原 因、特点,预测犯罪现象,修改刑事立法,调 整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揭露和惩治犯罪,提高 矫治罪犯的效能。
(一)为刑事立法提供依据
任何刑事法律规定的制定与修改都必须依 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研究犯罪的规律,进行 科学的分类,是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
从差别中发现共同点,按一定的原则标准, 对犯罪现象进行按性质、特点的分类,就是犯 罪类型。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 犯罪类型应包括犯罪人类型和犯罪行为类型。
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可实施同一类型的犯 罪行为;如财产犯可以是少年、成年或男犯、 女犯。
同一类型的犯罪人也可实施不同类型的 犯罪行为。成年男犯可以实施财产、信仰、 等不同犯罪。
(二)有利于刑事司法实践
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询问、 起诉及对罪犯的矫治等一系列工作,都离不开 对犯罪类型的分析研究,并自觉地运用犯罪心 理学对不同类型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特点和犯 罪行为特征的研究成果。犯罪分类的标准科学 与否,直接影响司法实践活动的科学性、准确 性。
(三)有利于犯罪的心理预测与预防
1.生来犯罪人。由于遗传而产生的犯罪人类型,其犯罪 由独特的生理结构所决定,社会不可能矫正其犯罪行为
2.激情犯罪人。由过度的激情而进行犯罪的人。 3.精神病犯罪人。这类犯罪人具有生来犯罪人所具有的 许多生理退化的特征。经常从事冲动性的、残忍的犯罪 行为。包括偷窃狂、嗜酒狂、杀人狂等。
4.机会犯罪人。指由情境的刺激而犯罪的人。这类犯罪 人又可分为四小类(1)虚假犯罪人;(2)倾向犯罪人 (3 )习惯犯罪人;(4)癫痫犯罪人。
3.职务性犯罪,包括贪污、欺诈销售、假广告、 价格垄断、隐瞒收入、黑市交易、违反时效规定 违反反托拉斯法。
4.政治性犯罪,包括叛国罪、煽动暴乱、间谍、 破坏、违反兵役法、战争中资助敌方以及其他规 定为犯罪的敌对行为。
(六)犯罪行为模式标准
5. 破坏公共秩序犯罪,包括酗酒、流浪、破坏社 会秩序的行为、卖淫、同性恋、交通肇事、毒品 成瘾。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类型划分的标准不同,结果不同。标 准的基本内容包括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 行为等方面。但实质的犯罪人类型和犯罪行为 类型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应取多元标准。
犯罪科学研究结果显示,犯罪类型具有明 显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受经济、政治、文化等 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犯罪类型并不是固定不 变的。
(三)类型间的交叉重叠
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可能有多种原 因、多种动机同时驱使;同样的犯罪原因与动 机,也可能导致多种犯罪行为。因此,以犯罪 行为及犯罪原因和动机来划分犯罪类型难免交 叉重叠。
每一类型犯罪主体,可能实施不同类型的 犯罪行为;每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可能由不同类 型的犯罪主体所实施。因此,这类标准也难免 交叉重叠。
6.传统犯罪,包括抢劫、盗窃、抢夺和结伙盗窃。 7.组织性(有组织)犯罪,包括讹诈、有组织的 卖淫、有组织的赌博、麻醉品垄断。
8.职业性犯罪,包括信用诈骗、盗窃商店、扒窃、 伪造货币。
二、犯罪人分类
犯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类的标准也较复杂。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龙勃罗梭依人类学的观点,将犯罪人分为 四类:
1.“直接破坏社会或者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行 为。
2.“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 的行为。
3.“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规定的每个公民应 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
(一)社会危害性标准
贝卡利亚认为:第一种类型对社会的危害性 最大,是最严重的犯罪,应予严惩;第二种类型 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次之,惩罚应轻于第 一种;第三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小 是轻罪,惩罚应更轻些。
6. 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身份犯罪是指具有某 种特定身份的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贪污 受贿犯罪、渎职等,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非身份犯罪是指非特定主体的一般公民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
(六)犯罪行为模式标准
美国犯罪学者麦金尼以犯罪行为模式为主要 依据,将犯罪分为八类:
1.暴力性人身犯罪,包括杀人、伤害和强奸。 2.偶然性财产犯罪,包括盗窃汽车、商店行窃、 伪造支票和恶意破坏财物。
形式犯罪是指在构成要件上不以侵害法益及 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轻微犯 罪,这类犯罪在行政犯中大量存在,诸如违反道 路交通法或食品卫生法等犯罪。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3.既成犯罪与继续犯罪。这是以犯罪是否完成与 侵害法益之间关系为出发点进行区分的。既成犯 罪。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完成;继续犯罪则指这种 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发生。
5.逃走犯,即从监禁场所的逃脱行为。这是基于人类避 害求生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表现为出走、流浪 等行为。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六类: 1.举动(行为)犯罪与结果犯罪。举动犯罪是指 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的身体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 罪,如伪证罪、公然猥亵罪;结果犯罪是基于以 构成要件上一定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 犯罪,如杀人罪、强奸罪。
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多种多样,仅依据某一 方面性质和特点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单一性犯罪 类型论,显然难以达到科学、准确的分类目标。 可按多元标准,又难免出现重叠交叉。在是目 前犯罪分类理论的难题。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类 型划分也是如此。
(一)法律标准的局限性
刑事法律是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事实 来确定行为人是否犯罪。其分类一般按罪名、 罪种、犯罪行为方式与手段进行类型化。但这 类分类标准显然忽视了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犯 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如同为盗窃罪,低智能与 高智能犯罪应有区别。但刑事法律则对此缺乏 针对性规定。又,同为犯罪,有人出于义愤, 有人则出于私欲。因此,单纯按刑事法律标准 划分犯罪类型,难以对犯罪人复杂的心理机制 和人格特征加以科学的分类。
(三)侵害利益标准
从刑法学角度,依侵害不同的利益,把犯罪 分为: 1.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包括对个人生命、身体的 犯罪,如杀人、伤害等;对个人信用、名誉的犯 罪,如诬告、损害名誉等;对个人财产的犯罪, 如盗窃、诈骗等。
(三)侵害法益标准
2.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包括有关公共危险的犯罪, 如聚众暴动、放火等;有关社会道德的犯罪,如 赌博、卖淫等;有关公共信用的犯罪,如伪造文 书、伪证等。
4.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依行为人的积极行为 而进行的犯罪,被称为作为犯罪,多数犯罪均属 作为犯罪。有些犯罪是通过行为人消极地不作为 而产生,如遗弃。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5.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行为人预见到或放任行 为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因违反客 观的能力义务而引起行为侵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 犯罪。
3.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包括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如叛乱罪;有关危害国家权力和职能的犯 罪,如渎职、妨碍公务等。
(四)犯罪行为性质标准
日本犯罪精神医学家吉修夫将犯罪行为分为 下列五类:
1.财产犯罪,指一切以获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如盗窃、诈骗、伪造、赌博、抢劫、恐吓等暴力 性财产犯罪等。这类犯罪基于人的获利本能、营 养欲望及伪装本能、显扬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 少年表现为偷窃、说谎等行为。
四、划分犯罪类型的基本观点
划分犯罪类型应注意三点:
(一)明确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
进行分类的目的,显然影响划分标准。因 此,应根据具体的研究或实践目的,来进行有 针对性的划分。
(二)注意犯罪行为分类与犯罪人分 类的区别与联系
犯罪行为分类是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性质 和特点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分类;犯罪人分类是 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属性和特点的犯罪行为主 体所作的分类。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但两者又 通过犯罪时犯罪人的内在心理机制联系起来。 因此,都应关注对心理机制的分析。
(二)反社会标准
2.法定犯罪。与自然犯罪相对的是法定犯罪 (legal crime)。法定犯罪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 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因法律上规 定该行为应受一定的惩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往往与社会、文化或政 治制度、政策的规定及变动相关。如偷税、风化 罪、危害国家安全等。
(二)反社会标准
反社会性即反道德性。以有无反社会性,可 分为:
1.自然犯罪。罗法洛认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是违反一般人所共有的怜悯(pity)与 诚实(probity)两种道德情绪之行为。如杀人、 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等行为。这在所有的社 会或政治制度下都自然地被作为犯罪看待,不需 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实施了自然犯罪的人, 才是真正的罪人。
(二)心理学本身的困难
根据心理学理论如人格特征理论划分犯罪 人类型也存在难题。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以外的 时间,都与普通社会成员一样守法地生活着。 但是犯罪前后,从人格上看,是同一人格的连 续体,而非不同的人格特征。而且目前并没有 发现有独立的、与犯罪相关的独立人格。
另各种人格分类理论,对人格本身的认识, 也多属于思辩的、或经验的结论,而非有严格 的实验根据。具体的内在心理活动过程也是如 此。
第六章 犯罪类型理论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严金海
引子
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主体及其行为 千差万别。如何对犯罪进行分类,是犯罪心 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第一节 犯罪类型及其研究概述
介绍犯罪类型的相关概念。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表现为:一 是犯罪人存在着差别,如性别、年龄、个性、 经历、职业、文化程度等存在差别。二是犯罪 原因、动机、目的、性质和犯罪行为方式千差 万别。三是犯罪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关系错综复 杂。四是法定的犯罪存在着时代、阶级、国家 与地区的差别。
(三)采用多元统一的标准
按单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无法实现划分犯 罪类型的多种目的。所以应坚持多元标准。
第二节 各种犯罪类型理论
介绍具体犯罪类型的理论。
一、犯罪行为分类
犯罪行为千差万别。按其分类的标准也较 复杂。
(一)社会危害性标准
以对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分类标准。贝卡利亚 认为:衡量罪行轻重的真正标准是犯罪行为“使 社会遭受到的危害”,而不是犯罪人的意图、被 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他的划分为:
(四)可提高包括犯罪心理学在内的 犯罪科学研究水平
该类研究是深入认识犯罪现象的重要途径 和方法。该类研究能有力地促进犯罪科学的进 步。
三、划分犯罪类型的困难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默奇尔在《体型与性格》 中将人分为三种体型,并认为与性格相关。
瘦长型:性格文静,沉默寡言,孤僻。 斗士型:性格固执,认真,举动粗暴豪放,情 绪急噪。
矮胖型:喜怒无常,易动感情,友好,愉快。 作者于1955年提出,斗士型主要与暴力犯罪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2.实质犯罪与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以侵害法益 或者会发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必要条件的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又分为以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为 必要条件的侵害犯罪和必须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 危险即可成立的危险犯罪两种。对个人法益的犯 罪,大部分是侵害犯罪,而危险犯罪则大多但是 在纵火罪等场合。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龙勃罗梭认为,在囚犯中约有1/3是 生来犯罪人。有1/3是具有边缘生物学素质的人, 还有1/3是机会犯罪人或偶发犯罪人。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划分犯罪人类型的方法 师承龙勃罗梭,但稍微修改: 1.生来犯罪人。 2.精神病犯罪人。 3.偶然犯罪人(机会犯罪人)。 4.激情犯罪人。 5.习惯犯罪人。
(四)犯罪行为性质标准
2.暴力犯罪,指使用暴力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伤害、杀 人、胁迫、妨碍公务等。这类犯罪基于人类争斗本能及 攻击欲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表现为打架斗殴等行为
3.风俗犯罪,指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猥亵等。 这是基于人类性欲和生殖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 表现为性游戏等行为。
4.破坏犯罪,指隐秘性的破坏行为,如放火、爆破建筑 物、颠覆列车等。这是基于人类破坏本能的犯罪行为。 儿童表现为玩火、恶作剧等行为。
二、研究犯罪类型的必要性
研究犯罪分类,有助于了解犯罪性质、原 因、特点,预测犯罪现象,修改刑事立法,调 整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揭露和惩治犯罪,提高 矫治罪犯的效能。
(一)为刑事立法提供依据
任何刑事法律规定的制定与修改都必须依 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研究犯罪的规律,进行 科学的分类,是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
从差别中发现共同点,按一定的原则标准, 对犯罪现象进行按性质、特点的分类,就是犯 罪类型。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 犯罪类型应包括犯罪人类型和犯罪行为类型。
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可实施同一类型的犯 罪行为;如财产犯可以是少年、成年或男犯、 女犯。
同一类型的犯罪人也可实施不同类型的 犯罪行为。成年男犯可以实施财产、信仰、 等不同犯罪。
(二)有利于刑事司法实践
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询问、 起诉及对罪犯的矫治等一系列工作,都离不开 对犯罪类型的分析研究,并自觉地运用犯罪心 理学对不同类型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特点和犯 罪行为特征的研究成果。犯罪分类的标准科学 与否,直接影响司法实践活动的科学性、准确 性。
(三)有利于犯罪的心理预测与预防
1.生来犯罪人。由于遗传而产生的犯罪人类型,其犯罪 由独特的生理结构所决定,社会不可能矫正其犯罪行为
2.激情犯罪人。由过度的激情而进行犯罪的人。 3.精神病犯罪人。这类犯罪人具有生来犯罪人所具有的 许多生理退化的特征。经常从事冲动性的、残忍的犯罪 行为。包括偷窃狂、嗜酒狂、杀人狂等。
4.机会犯罪人。指由情境的刺激而犯罪的人。这类犯罪 人又可分为四小类(1)虚假犯罪人;(2)倾向犯罪人 (3 )习惯犯罪人;(4)癫痫犯罪人。
3.职务性犯罪,包括贪污、欺诈销售、假广告、 价格垄断、隐瞒收入、黑市交易、违反时效规定 违反反托拉斯法。
4.政治性犯罪,包括叛国罪、煽动暴乱、间谍、 破坏、违反兵役法、战争中资助敌方以及其他规 定为犯罪的敌对行为。
(六)犯罪行为模式标准
5. 破坏公共秩序犯罪,包括酗酒、流浪、破坏社 会秩序的行为、卖淫、同性恋、交通肇事、毒品 成瘾。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类型划分的标准不同,结果不同。标 准的基本内容包括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 行为等方面。但实质的犯罪人类型和犯罪行为 类型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应取多元标准。
犯罪科学研究结果显示,犯罪类型具有明 显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受经济、政治、文化等 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犯罪类型并不是固定不 变的。
(三)类型间的交叉重叠
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可能有多种原 因、多种动机同时驱使;同样的犯罪原因与动 机,也可能导致多种犯罪行为。因此,以犯罪 行为及犯罪原因和动机来划分犯罪类型难免交 叉重叠。
每一类型犯罪主体,可能实施不同类型的 犯罪行为;每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可能由不同类 型的犯罪主体所实施。因此,这类标准也难免 交叉重叠。
6.传统犯罪,包括抢劫、盗窃、抢夺和结伙盗窃。 7.组织性(有组织)犯罪,包括讹诈、有组织的 卖淫、有组织的赌博、麻醉品垄断。
8.职业性犯罪,包括信用诈骗、盗窃商店、扒窃、 伪造货币。
二、犯罪人分类
犯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类的标准也较复杂。
(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龙勃罗梭依人类学的观点,将犯罪人分为 四类:
1.“直接破坏社会或者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行 为。
2.“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 的行为。
3.“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规定的每个公民应 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
(一)社会危害性标准
贝卡利亚认为:第一种类型对社会的危害性 最大,是最严重的犯罪,应予严惩;第二种类型 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次之,惩罚应轻于第 一种;第三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小 是轻罪,惩罚应更轻些。
6. 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身份犯罪是指具有某 种特定身份的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贪污 受贿犯罪、渎职等,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非身份犯罪是指非特定主体的一般公民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
(六)犯罪行为模式标准
美国犯罪学者麦金尼以犯罪行为模式为主要 依据,将犯罪分为八类:
1.暴力性人身犯罪,包括杀人、伤害和强奸。 2.偶然性财产犯罪,包括盗窃汽车、商店行窃、 伪造支票和恶意破坏财物。
形式犯罪是指在构成要件上不以侵害法益及 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轻微犯 罪,这类犯罪在行政犯中大量存在,诸如违反道 路交通法或食品卫生法等犯罪。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3.既成犯罪与继续犯罪。这是以犯罪是否完成与 侵害法益之间关系为出发点进行区分的。既成犯 罪。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完成;继续犯罪则指这种 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发生。
5.逃走犯,即从监禁场所的逃脱行为。这是基于人类避 害求生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少年表现为出走、流浪 等行为。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六类: 1.举动(行为)犯罪与结果犯罪。举动犯罪是指 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的身体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 罪,如伪证罪、公然猥亵罪;结果犯罪是基于以 构成要件上一定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 犯罪,如杀人罪、强奸罪。
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多种多样,仅依据某一 方面性质和特点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单一性犯罪 类型论,显然难以达到科学、准确的分类目标。 可按多元标准,又难免出现重叠交叉。在是目 前犯罪分类理论的难题。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类 型划分也是如此。
(一)法律标准的局限性
刑事法律是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事实 来确定行为人是否犯罪。其分类一般按罪名、 罪种、犯罪行为方式与手段进行类型化。但这 类分类标准显然忽视了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犯 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如同为盗窃罪,低智能与 高智能犯罪应有区别。但刑事法律则对此缺乏 针对性规定。又,同为犯罪,有人出于义愤, 有人则出于私欲。因此,单纯按刑事法律标准 划分犯罪类型,难以对犯罪人复杂的心理机制 和人格特征加以科学的分类。
(三)侵害利益标准
从刑法学角度,依侵害不同的利益,把犯罪 分为: 1.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包括对个人生命、身体的 犯罪,如杀人、伤害等;对个人信用、名誉的犯 罪,如诬告、损害名誉等;对个人财产的犯罪, 如盗窃、诈骗等。
(三)侵害法益标准
2.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包括有关公共危险的犯罪, 如聚众暴动、放火等;有关社会道德的犯罪,如 赌博、卖淫等;有关公共信用的犯罪,如伪造文 书、伪证等。
4.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依行为人的积极行为 而进行的犯罪,被称为作为犯罪,多数犯罪均属 作为犯罪。有些犯罪是通过行为人消极地不作为 而产生,如遗弃。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5.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行为人预见到或放任行 为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因违反客 观的能力义务而引起行为侵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 犯罪。
3.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包括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如叛乱罪;有关危害国家权力和职能的犯 罪,如渎职、妨碍公务等。
(四)犯罪行为性质标准
日本犯罪精神医学家吉修夫将犯罪行为分为 下列五类:
1.财产犯罪,指一切以获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如盗窃、诈骗、伪造、赌博、抢劫、恐吓等暴力 性财产犯罪等。这类犯罪基于人的获利本能、营 养欲望及伪装本能、显扬本能的犯罪行为。儿童 少年表现为偷窃、说谎等行为。
四、划分犯罪类型的基本观点
划分犯罪类型应注意三点:
(一)明确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
进行分类的目的,显然影响划分标准。因 此,应根据具体的研究或实践目的,来进行有 针对性的划分。
(二)注意犯罪行为分类与犯罪人分 类的区别与联系
犯罪行为分类是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性质 和特点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分类;犯罪人分类是 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属性和特点的犯罪行为主 体所作的分类。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但两者又 通过犯罪时犯罪人的内在心理机制联系起来。 因此,都应关注对心理机制的分析。
(二)反社会标准
2.法定犯罪。与自然犯罪相对的是法定犯罪 (legal crime)。法定犯罪是指行为本身并不一 定具有反社会性(反道德性),只是因法律上规 定该行为应受一定的惩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往往与社会、文化或政 治制度、政策的规定及变动相关。如偷税、风化 罪、危害国家安全等。
(二)反社会标准
反社会性即反道德性。以有无反社会性,可 分为:
1.自然犯罪。罗法洛认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是违反一般人所共有的怜悯(pity)与 诚实(probity)两种道德情绪之行为。如杀人、 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等行为。这在所有的社 会或政治制度下都自然地被作为犯罪看待,不需 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实施了自然犯罪的人, 才是真正的罪人。
(二)心理学本身的困难
根据心理学理论如人格特征理论划分犯罪 人类型也存在难题。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以外的 时间,都与普通社会成员一样守法地生活着。 但是犯罪前后,从人格上看,是同一人格的连 续体,而非不同的人格特征。而且目前并没有 发现有独立的、与犯罪相关的独立人格。
另各种人格分类理论,对人格本身的认识, 也多属于思辩的、或经验的结论,而非有严格 的实验根据。具体的内在心理活动过程也是如 此。
第六章 犯罪类型理论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严金海
引子
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主体及其行为 千差万别。如何对犯罪进行分类,是犯罪心 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第一节 犯罪类型及其研究概述
介绍犯罪类型的相关概念。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表现为:一 是犯罪人存在着差别,如性别、年龄、个性、 经历、职业、文化程度等存在差别。二是犯罪 原因、动机、目的、性质和犯罪行为方式千差 万别。三是犯罪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关系错综复 杂。四是法定的犯罪存在着时代、阶级、国家 与地区的差别。
(三)采用多元统一的标准
按单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无法实现划分犯 罪类型的多种目的。所以应坚持多元标准。
第二节 各种犯罪类型理论
介绍具体犯罪类型的理论。
一、犯罪行为分类
犯罪行为千差万别。按其分类的标准也较 复杂。
(一)社会危害性标准
以对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分类标准。贝卡利亚 认为:衡量罪行轻重的真正标准是犯罪行为“使 社会遭受到的危害”,而不是犯罪人的意图、被 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他的划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