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种类
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在当代社会中,安全生产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由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设立了相应的刑法罪名。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安全生产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该罪行在刑法中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以过失态度导致他人死亡,因此犯罪者通常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却对他人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在重大责任事故中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以往,我国刑法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泄露"、" 贪污贿赂"等非正义犯罪主体追究刑责。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增加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制造、生产、销售伪造、假冒、劣质产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越来越普遍,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被列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负责人和参与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破坏、损坏他人的生产设备、工具或者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给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可能导致范围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刑事犯罪中被严厉制裁。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擅自占用、侵占或者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
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的原有农业功能,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农田资源和农业生产。
六、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共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三、危险作业罪
3、造成后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4、处罚条款: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 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危险作业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违法行为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危险作业罪
2、违法行为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 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 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 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 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 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内容简介
以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安全 生产领域常见的8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罪,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仅供参考。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近年来,XXX省因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而导致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比如,20XX年1月7日XXX省阳煤集团寺家庄煤业公司发生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20XX年2月19日XXX阳泉矿区麻地巷发生一起因私开坑口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引发的透水事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20XX年6月5日XXX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鑫瑞煤业技改矿发生一起突发事故,造成六人遇难。
这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屡次发生,使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刑法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开始被人们重视,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规定的历史沿革现实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决定着刑事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立法演变过程,有助于加深理解立法者的意图,从而深入了解本罪的内涵。
(一)立法沿革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出现关于本罪的规定是1963年的《刑法修正案》。
其中关于主体的具体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
”这一规定虽然表示已经开始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在立法上有明显的缺陷。
此罪的犯罪主体过于狭隘,仅仅局限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这四类企业的职工当中,不能包括在现实生活中从事生产的全部人员和企业类型,致使有些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
在之后颁布的1979年《刑法》中,对第一百一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做出了新的规定。
自此,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我国刑法当中明文规定的一条罪名。
在该条罪状的表述中,将此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19XX年《刑法》经过修订后,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保留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将此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对该条文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此次修订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只是在犯罪的结果要求方面修改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我国近几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如“渤海二号沉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开喷特大事故、北京密云县“5.2”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以及不胜枚举的煤窑坍塌、爆炸、透水事故,每次事故动辄伤亡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并造成成百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经济上的损失更无法估量,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种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遏制该类犯罪也应多管齐下,其中,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应是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这一角度进行论述,以加深人们对该罪的理解,并澄清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以便准确打击该类犯罪。
一、历史沿革研究本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对透彻理解现行刑法的规定有重大意义。
新中国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化是在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整稿第33稿中。
具体内容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如下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作了较大改动:(1)主体范围扩大了。
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扩展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实中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同样需要惩罚;(2)把“严重不负责任”改为“不服管理”,并在“违反规章制度”后增加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把从事生产的一般职工和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的犯罪行为相区别;(3)将重大事故改为重大伤亡事故,从而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4)本罪的最高刑由15年降到7年,从而降低了该罪的打击力度,主要是考虑到该罪是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哪种情况构成犯罪
一、交通肇事哪种情况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演讲人
01.
安全生产犯罪类型
02.
03.
目录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
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
安全生产犯罪类型
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犯罪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犯罪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犯罪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01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02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的预防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01
02
03
04
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
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生产是人类社会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只有生产才能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个国家都对相关的生产安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相关的制度是违法行为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
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三、重大事故安全生产罪责界限重大责任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人身伤害。
因此,对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影响。
比如在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领域,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往往会造成数十人甚至数百人的伤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伤痛和损失。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容忍。
其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发生往往与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关。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为了谋取暂时的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漠视甚至违反,导致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最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严惩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地震慑那些不顾法律法规、漠视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人,让他们明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同时,也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关爱。
综上所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严惩。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依法严惩那些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一般责任事故罪是刑法中对于不同程度的责任事故行为所做的区分。
虽然两者都是以过失行为为基础构成犯罪,但在罪名、性质、刑罚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一般责任事故罪进行详细的比较,并探讨其不同之处。
一、罪名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刑法中的特殊罪名,是以过失行为导致的重大后果为特征。
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这些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
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
一般责任事故罪则是对于其他类型的过失犯罪行为所作的概括性罪名,包括损害公共安全、工作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犯罪行为。
一般责任事故罪并未具体明确罪名,一般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来确定罪名和刑罚。
二、犯罪的要件差异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失行为、导致后果、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等。
过失行为要求为过失杀人、过失致伤、过失失职或过失损坏财物等行为;导致后果要求为重大后果,即人员死亡多人或造成严重伤残,或者财产损失达到较大金额;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要求为犯罪行为主体的主观有过失意识。
2.一般责任事故罪的要件一般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广泛,但一般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等明确规定、发生重大后果、过失行为等。
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作为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从业者或管理者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后果主要体现在行为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过失行为则要求为行为人有过失行为,即过失杀人、致伤、破坏财物等行为。
三、刑罚的区别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后果较为严重,其刑罚相对也会更为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可以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
而一般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什么
重⼤责任事故罪是什么重⼤责任事故罪是什么⼀、概念重⼤责任事故罪是指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
⼆、《刑法》条⽂第⼀百三⼗四条⼯⼚、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百三⼗四条修改为:“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案标准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三)发⽣矿⼭⽣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安全。
(⼆)客观⽅⾯重⼤责任事故罪的⾏为是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这⾥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因此,这种有关安全⽣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艺技术、⽣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明⽂规定,但反映⽣产、科研、设计、施⼯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所公认的⾏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范围
罪。修改不仅解决 了司法实践 当 中长期 以来存在的犯罪主体范 围过 窄而难以应
对 适 用 的难 题 , 且 也 比较 合 理 地 解 决 了 而
具 或 方 法 作 用 于一 定 的 劳 动 对 象 使 之 满
足人类 的某种需 要的活动就足够 了。对
见, 以期 对 实 践 有 所裨 益 。
“ 情节特别严重 的” 犯罪的法定刑上 限从 七年提高到 了十五年 。四是为第二款犯
罪 规 定 了 新 罪 名 即 强 令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的生产 、 作业 活动, 也不要求 是经过批准 的合 法的“ 生产 、 作业 ” 活动, 只要是在社
于 建 筑 领 域 来 说 , 设 T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建
长 期 以来 存 在 的 对 负 有 一 定 职 责 的管 理 人 员 犯 本 罪 处 罚 过 轻 的 弊 端 , 减 少 重 为
重 点是 施一 现场 , I 主要 责任单位 是施工
单 位 , 建 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察 、 计 、 程 监 理 单 位 但 勘 设 T
从 而 适合 或 满足 人类 的某 种需 要 的活
动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是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造成严重 后果 的情形, 第二款规定强令他
人 违 章 冒险 作 业 ,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情 形 ; 造 ■是 提 高 了第 二 款 犯 罪 即管 理 者 犯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的 法 定 刑 , 一 般 情 节 的 犯 罪 将 的法定 刑上 限从 三年 提 高到 了五 年, 将
大责任事故 的发生提供了保障。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界限: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否则不构成本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学研究失败的界限。
区别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人是否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犯罪主体的要求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特殊主体,后四种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章发生重大事故,后四种在一般日常生产、生活中忽视安全、行为不慎发生的。
区别对比:(1)与危险品肇事罪的区别在于发生事故的场合不同;(2)与失火罪等的不同在于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火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刑法第1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惩衙果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的人员。
意外事故法律案件分类(3篇)
第1篇一、概述意外事故是指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其他原因,导致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件。
在我国,意外事故法律案件是指因意外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纠纷。
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损害后果,意外事故法律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二、民事意外事故案件1. 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主要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医疗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案件涉及的主要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 产品责任案件产品责任案件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案件涉及的主要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4. 侵权责任案件侵权责任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2)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三、刑事意外事故案件1.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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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当前有明显的上升趋势,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种类主要有: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l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l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l果行为人主观不是过失而是故意,l根据不同情况,则应按破坏工具罪。
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铁路职工的过失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运输事故罪
交通运输事故罪,又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运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
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只违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后果,但没违章,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134条的规定,犯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没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如果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7条的规定,。
单位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9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教育设施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
教育设施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又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其次,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依照刑法第138条规定,犯教育设施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
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其次,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