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条规视角《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对公司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
针对该司法解释,各界人士也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和评论。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分析和讨论。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而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经营选择和保障,例如在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重大事项中,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加稳健、安全。
从司法实施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而发布该司法解释,则为对公司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标准和方法。
司法解释也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把握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减少司法裁量的主观性,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这对于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发布,对于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而司法解释的发布,则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司法解释的发布,也可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为社会发展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作者:法逐年华日期:2017-08-29一、公司决议的效力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
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
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笔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读书札记目录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概述 (3)1. 法律背景 (4)2. 解释目的与适用范围 (5)二、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6)1. 股东知情权 (7)2. 股东表决权 (9)3.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10)4. 股东优先购买权 (11)5. 股东权益保护中的诉讼救济 (12)三、公司决议效力 (13)1. 公司决议的成立与生效 (15)2. 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 (16)3. 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17)4. 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程序瑕疵 (17)四、公司解散与清算 (19)1. 公司解散的事由与程序 (20)2. 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21)3. 债权人权益保护 (22)4. 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诉讼救济 (23)五、股东代表诉讼 (24)1.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条件 (26)2.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27)3.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 (28)4.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胜诉利益分配 (30)六、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 (30)1. 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类型 (31)2.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33)3.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诉讼救济 (34)4. 关联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35)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37)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37)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与责任 (39)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39)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40)八、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 (41)1.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与地位 (42)2.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43)3. 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诉讼中的程序瑕疵 (44)4. 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诉讼中的责任认定 (45)九、结论与建议 (46)1. 对现行公司法的理解与适用 (46)2. 对公司治理的启示与建议 (48)3. 对未来公司法的展望与期待 (49)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概述自2019年12月24日起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结构
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共益权案件
自益权案件
决议效力案件
知情权案件
利润分配请求权 案件
优先购买权案件
在公司法制度中的坐标
公司法
公司融资
公司治理
并购重组
出资,新股, 债券等
股东权利
理念
• 1.自治与介入: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下, 司法审慎介入,矫正自治失灵,维护公平正义 • 2.民法与商法:在遵循“民商合一”总体框架, 贯彻民法总则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商 事权利特点。 • 3.权利与秩序:在加强保护股东权利、规范公司 治理的同时,注重维护公司经营秩序。
一、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
1.基本规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 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 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甲、乙、丙、丁( 合计100%股权)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此后A公司持 有B公司80%的股权,四位自然人持有20%的股权 ;A公司依约向B公司委派五名董事,甲乙丙丁均担 任董事,共计九名董事;各方约定B公司董事长在A 公司委派的董事中产生,现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戊 担任。在B公司经营过程中,新旧股东双方发生矛 盾。甲乙丙丁及A公司委派的两名董事以戊长期不 履行召集董事会会议为由,推举甲召集董事会会议 ,罢免了戊的董事长职务,并选举甲担任董事长。 A公司遂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参加该次会议的A公司委派的两名董事(戌庚)在 会前已经向戊提出辞职,戊已经口头同意,且会前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来源:谭小虹律师2022-07-14330281 人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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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华律网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
详
解
1、规定了决议撤销之诉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减少实践 中大量存在的股东滥用决议撤销权的情况。 2、但该条并未明确何为轻微瑕疵,从文义可以理解为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瑕疵,法官对此自由裁量权空 间较大。
法
条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 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详
解
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 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有利于帮助中小股东行使 知情权,且许可股东聘请中介机构辅助其行使知情权, 也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有力保障。
小贴士
1、查阅权常常被认为包括有权获得技能熟练的代理人 的帮助,比如律师、会计师或速录员,因为有相当一部 分股东看不懂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记账凭证等财务 资料,这与不懂某一语言的人需要请翻译帮助的道理类 似。
详
解
2、首次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 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
小贴士
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分类问题: 1、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 分法”与“三分法”的分类,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 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美国),后者则在此基础上 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韩国、日本)。
详
解
强调了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
法
条
第十条(固有权)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 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 材料的名录。
法
条
第十条(固有权)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 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 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页眉可删)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副本
决议可撤销与决议不成立的的瑕疵程度不同。可撤 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弱于决议不成立,前者 可以被补正。后者在决议程序上有严重瑕疵,以至 于无法承认决议在法律上的存在,且导致决议不成 立的程序瑕疵无法被补正。
两种制度在法律取向上存在重大差别。决议不成立制度侧 重于程序价值,体现了决议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成立要求; 而决议可撤销制度着眼于交易效率(效益价值),体现了公 司法意思自治的私法性质和法律介入公司自治时的谦抑性。 因公司股东为公司权利的最终承担者和受益人,因此,在 决议具备程序一般程序瑕疵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法律将是否撤销决议的抉择权交到股东手中,而不主动干 预,符合鼓励交易的商法原理。 与此类似的还有《解释》第4条明确区分了程序瑕疵的严重 程度,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不应撤销。
以往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中收录的张艳娟诉江 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 纠纷一案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依法召开 股东会议,而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决议 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 决权,其个人决策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该决议不 成立;我国公司法第22条中决议撤销的相规定,针对的是 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作出的决议,对于虚构的股 东会议及其决议,因其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不受需在60日 内申请撤销决议的限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 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 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 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 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 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法律常识: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为正确适用公司法,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上述五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司法解释全文,篇幅过大,无法一一列举。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存在很多的纠纷,大多都是由经济关系引起的,而在公司日常的工作中也会有一些纠纷发生,法律根据这一现象制定了相关的公司法,对各种情况作出司法解释,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不存在)本规定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序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新闻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稿•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二)关于制定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审判实务—•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审判实务—•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审判实务—•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除斥期间的认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五条(决议不成立)•—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条文演变•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七条(知情权的主体)•—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典型案例—•第八条(不正当目的)•—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条文释义•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外国立法例•三、我国的制度变迁•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九条(知情权的保护)•—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的问题•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审判实务—•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问题•—背景依据—•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解释的立场•—典型案例—•第十条(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立场选择•四、比较法考察•—典型案例—•第十一条(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责任性质•二、责任形式•—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会—•第十二条(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立法例•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审判实务—•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十四条(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审判实务—•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典型案例—•一、姜甲与张某、姜乙、曾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潘某诉上海某制冷设备安装等盈余分配纠纷案•第十六条(排除适用)•—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审判实务—•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同等条件)•—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比较法考察•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四、起草背景•—典型案例—•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期限内行使•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审判实务—•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合理”•五、权利不得滥用•—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购买权的特殊之处•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救济)•—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牛—•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审判实务—•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域外参考•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三、域外参考•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溯及力)•—条文理解—•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适用—•封底。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李晗: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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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经陈明调查取证,是董事长吴金贵和财务总监陈圆圆恶意串通作假账,销毁隐匿财务原始凭证,陈明得知后暴怒,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法解决?()A.陈明可以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B.陈明如果出资有瑕疵,不能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C.如果陈明和其妻子又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公司可以股东查阅财务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请求法院驳回陈明的诉讼请求D.如果陈明起诉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时具备股东身份,诉讼中丧失股东身份的,法院不可以驳回起诉E.如果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导致无法查询,陈明可起诉请求吴金贵和陈圆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F.陈明不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G.在陈明的利益分配请求诉讼中,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李自成作为被告H.此案中,如果陈明未能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二、考点:股权转让方科公司由股东甲、乙、丙、丁、戊组成,分别持股20%、10%、35%、20%、15%,股东甲和第三人露露私情很好,一心想将股权转让给露露,在没有履行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便与露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此事被发现暴露,以下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丙不同意甲对外转让股权,即使乙、丁、戊同意,甲也不能转,因为乙丁戊出资合计未达到全体股东表决权2/3B.如果乙转让给丁,丙可以出资份额多为理由主张优先购买权C.甲对外转让股权给露露时,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D.其他股东可以请求甲和露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E.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任职的股东在离任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F.如果甲向露露转让股权的时候,丙行使优先购买权,甲一心只想转给露露,如果甲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那丙的主张就无法实现G.甲对露露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如果在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内没有主张优先购买的,就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三、考点:股东代表诉讼甲公司全资出资设立子公司乙,甲公司有刘、钟、徐、杨、李、韩、宋七个股东,甲公司董事长刘某,同时又担任乙公司的董事长,刘某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违反章程,擅自将乙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转让,使乙公司利益受损,乙公司的利益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选项使得以保护()A.老钟是甲公司的股东,因此无权对侵犯乙公司利益的董事长刘某提起代位诉讼B.钟某应先书面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起诉时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诉讼代表人C.如果监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钟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公司为被告D.该判决只对钟某本人有效E.甲公司股东钟某可以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害,请求刘某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F.乙公司经过钟某同意,可以替代钟某提起诉讼G.诉讼中可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议四、考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下列选项关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B.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不仅仅是公司股东,还包括董事、监事及与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C.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法院驳回诉讼请求D.股东可以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E.股东可以虽然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为由,提起未形成有效决议之诉F.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G.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实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公司纠纷审判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将会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管理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
从2016年4月的征求意见稿的36条,到2016年12月原则通过的31条,再到 2017年8月28日最后公布的27条,体现了各方意见的妥协,使得该解释趋于保守、平衡。
对照征求意见稿与最终公布的条文变化,主要体现以下未作规定的内容:1、股权变动时间问题?继受取得股权是自合同生效股权转移?还是登记?继承的股权变动时间是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还是继承人就股权继承达成一致并通知公司?还是办理了变更登记?主流观点:变更事由通知公司后股权变动。
2、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股权是公有财产?如果是,难道夫妻双方都享有表决权?主流观点:出资额是共有财产,股权不是共有。
3、哪些情形能揭开公司面纱?目前公司法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有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抽逃出资或未出资的股东。
其他哪些情况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目前争论比较大。
4、股权能分割?单独分红的约定有效?主流观点:可以分离,但是否可对抗他人,争论较大。
5、股权的让与担保有效?主流观点:合同有效,但不一定能产出优先权。
6、双重代表制度可以实施?主流观点:未作规定,原则不行。
第一部分:公司决议效力解释四用了六个条文解释公司决以效力问题主要内容:一、对公司决以的效力做扩大解释,规定了公司决以不成立的认定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于公司会议决议的形态,我国此前采取的是“二分法”的立法例。
所谓“二分法”,是指将公司会议决议的效力瑕疵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并分别认定为可撤销和无效,其基本逻辑建立在对决议瑕疵程度的分析基础之上,严重瑕疵构成无效的事由,相对较轻的一般瑕疵则构成撤销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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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监事
原告:公司 公司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被告:监事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股东
被告:董事、 监事、高管或
他人
第三人:公司
共同原告:其 他股东(一审 辩论终结前, 以相同的诉请 申请参加诉讼)
胜诉利益归公司 参加诉讼合理费用公
司承担
05
Part One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继承
对外转 让
分配利润权
诉讼主体
01 原告:股东
02 被告:公司
03 共同原告:其他股东(一审辩论 终结前,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 分配申请参加诉讼)
诉讼主体
原告:股东
共同原告:其他股东 (一审辩论终结前, 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 求分配申请参加诉讼)
被告:公司
分配利润权
有,提 交
无,未 提交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 议
起诉时不具股东资格驳回(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权 益受损的除外)
拒绝查阅账簿
不正当目的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业务(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为向他人通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提出请求前三年内,通过查阅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其他
拒绝复制、查阅
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剥夺查阅、复制权
关系人
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
诉讼当事人
04
共同原告:其他有原告资 格的人(一审辩论终结前, 以相同诉请申请参加
情形
不成立 未开会(依法或章程直接决议除外)
未表决 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足 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 其他
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02
Part One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
客体
诉讼主体
其他相关人
公司法司法 解释四
目录
01. 决议效力 02. 股东知情权 03. 分配利润权 04. 股东代表诉讼 05. 优先购买权
01
Part One
决议效力
决议效力
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
撤销决议
决议效力
01
诉讼当 事人
02
情形
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
01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
等
02 被告:公司
03
第三人:涉及的其他利害
其他股东
A
不予支持
非因自身原因无法 行使,请求损害赔
偿的除外
B
仅提出确认合同及股权变动效 力,未同时主张优先购买的
股权受让人
因股东行使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请求转让股东担责
同等条件
考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பைடு நூலகம்谢聆听
股东知情权
客体
01 有限公 司
02 股份公 司
有限公司
01
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会报告
02
查阅会计账簿
股份公司
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会报告
01
原告: 股东
02
被告: 公司
股东知情权
诉讼主体
原告:股东
优先购买权
继承
01
不支持 行使
02
例外:章 程另有规 定或全体 股东另有 约定
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01
转让股 东
03
股权受 让人
02
其他股 东
04
同等条 件
转让股东
以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
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不予支持(章程另有规 定或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张赔偿合理损失,予以支持
有,提交
公司无法执行抗辩理 由不成立
判决按方案分配 无法执行抗辩理由成 立
驳回诉讼请求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无,未提交
一般,驳回(违法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造成其他股东损失的除外)
04
Part One
股东代表诉讼
起诉董事、高管
原告:公司 公司代表:监事会主席/监事(不设监事会)
被告:董事、高管
未征求意见/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 优先购买权
主张优先购买,予以支持 知道或应知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 起30日内没主张或股权变更登记
之日超过一年的除外
收到通知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 同意
不购买,视为同意 购买,行使
30日未答复,视为 同意
其他股东
行使期限
章程规定,无或不明,通知确定期间(短于30日或未明确,为30日)
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
01
董事、 高管
02
中介机构 执业人员 (律师、 会计师等)
其他相关人
董事、高管
未依法制作、保存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赔 偿
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
股东在场,辅助查阅
泄露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赔偿损失
03
Part One
分配利润权
诉讼主体
分配利润权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 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