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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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示书

财产保全提示书

财产保全提示书财产保全提示书一、前言在现代社会中,财产保全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日常生活中都需要注意财产的安全。

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二、什么是财产保全?1. 定义财产保全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对个人或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和防范,以避免损失或降低损失程度的行为。

2. 目的通过实施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避免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

同时也可以提高个人或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三、如何进行财产保全?1. 防范措施(1)加强物理安防:包括门窗、锁具、监控等设备的安装;定期巡逻、检查等。

(2)加强网络安防:包括密码设置、防病毒软件使用等;不轻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3)加强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教育培训、岗位责任制度等。

2. 应急措施(1)备用方案:针对突发事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2)保险投保:在财产损失发生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减轻经济压力。

(3)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服务?1. 了解企业实力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服务商需要了解其企业实力和资质证书等信息。

2. 综合考虑价格和服务在选择财产保全服务商时,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还要综合考虑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水平等因素。

3. 确认服务内容在与财产保全服务商进行沟通协商时,一定要明确其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常见问题解答1. 什么是财产损失?答:指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犯罪等原因所造成个人或企业的财物损失。

2. 如何避免财产损失?答:加强安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保险投保等都是避免财产损失的有效方法。

3. 财产保全服务商的资质证书有哪些?答:财产保全服务商需要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保安服务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六、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财产保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关注自己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加强防范措施,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服务商,以避免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精选10篇)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精选10篇)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中,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手段。

在一些情况下,当权利受到损害或受到威胁时,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下面就是一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介绍。

一、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当金融借贷合同的一方逾期未还时,另一方可以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中,如借贷金额较大,质物毁损或税费费用等因素导致急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则需与相关法院提出诉讼,进行财产保全申请。

二、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在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公司实行股份制,如一方拥有了大量股份,就可以控制公司重大决策。

随着对股份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公司股权纠纷事件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而此项权益又属于有形财产,因此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资产。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当需要签订合同时,受让人的授权、政府审批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总承包方的保证等都有可能受到其他合同人的干扰,导致原合同取消,对项目的发展造成影响。

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工程项目和清单管理的及时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来防止有关对项目的破坏和故意毁坏。

四、金融产品投资纠纷案件在金融产品投资纠纷案件中,由于金融投资协议等条款声称某些港口、口岸、产品或者专业财经基金一类的金融权益,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有关方面来影响实施的,也是保障被投资者的权益。

五、著作权侵权案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需对侵权商品进行变更或撤回时,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权利人的其他权益不受侵犯。

六、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关系破裂,夫妻间的全部财产已分割好,但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方以焚烧某些财物或暴力方式来要求对方签署离婚协议,则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总结起来,财产保全的申请范围非常广泛,但通常情况下,要求被保全财产为具体、可操作性高的财产。

长期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长期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长期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注重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长期财产保全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个人和企业两个角度探讨长期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一、个人财产保全的重要性首先,个人财产保全对于个人的经济独立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和财产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财产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盗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如果个人财产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和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将会给个人的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因此,长期财产保全对于个人来说非常重要,可以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感。

其次,个人财产保全可以为个人的未来提供保障。

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的收入和财产也在不断积累。

而随之而来的是个人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如生病、意外伤害等。

通过长期财产保全,个人可以在未来的困难时期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例如,购买医疗保险可以在生病时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购买人寿保险可以在意外事故中给予家人经济上的支持。

因此,个人财产保全不仅是现在的需要,也是未来的必备。

二、企业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长期财产保全更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企业财产是企业运营的基础。

无论是生产设备、办公设施还是库存商品,都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企业财产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一旦发生损失或盗窃,将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

因此,长期财产保全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

其次,企业财产保全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需要保护自己的核心资产和商业机密,避免被竞争对手窃取或侵犯。

通过长期财产保全,企业可以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品牌形象和竞争优势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增强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此外,企业财产保全也涉及到员工的福利和权益。

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包括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合同的维护以及职业伦理的遵守等。

通过长期财产保全,可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婚姻法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案例解析

婚姻法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案例解析

婚姻法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案例解析婚姻是一个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关系到人们的婚姻生活以及争议解决。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保全纠纷是一类常见的争议,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还可能对子女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婚姻法中的财产保全纠纷。

案例一:A夫妻财产保全纠纷A先生和B女士结婚多年,由于感情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B女士发现A先生有外遇并将大部分财产转移到了他的新伴侣名下。

B女士担心离婚后无法得到合法的财产份额,于是申请了财产保全。

根据《婚姻法》,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B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A先生及其新伴侣名下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

如果法院认定B女士提供的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会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确保合法的财产份额得到保护。

案例二:子女利益与财产保全纠纷C先生和D女士离婚后,他们有三个未成年子女。

C先生在离婚后没有按照财产分配协议履行义务,导致D女士无法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

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D女士决定申请财产保全。

在这种情况下,D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C先生的财产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案例三:虚假转移财产及财产保全纠纷E先生和F女士在离婚前商定了财产分割方案,但在离婚过程中,E先生将公司股权转移到自己的亲属名下,企图逃避在财产分割中的责任。

F女士发现后决定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合法的财产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F女士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E先生虚假转移财产的行为,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F女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案例涉及到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子女的生活和子女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无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子女的生活需求还是有关遗产的分割,都可以进一步申请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试论财产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权益保障

试论财产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权益保障
ne rf ur . H owe e a ut e v r,t po he i h tt e a lc nti he pe s n ho e rg s s ul o e t d m a r t c h he hy t ss t a h pp ia s t r o w s iht ho d be pr t c e y p o e tt e
几个 方面 。
及 个人 私利 的考 虑 , 议 结 果 被改 变 的 几 率显 然 复 不 大 。 同时 , 于错误 保全案 外人 财产 的情 况 , 对 保 全 制度 中只是原 则性地 规定 了由 申请人 赔偿 损失 却 没 有相应 的程 序 设 置予 以保 障 。司 法 实践 中 , 案外 人 只能 通 过 申请 再 审 或 另 案 起 诉 的方 式 解 决 , 此所 带来 的时 间 、 如 金钱 、 力 、 人 物力 的 损耗暂 且不 言 , 即便 案 外人最 终得 到法 院 的支持 , 这种迟
件 也在 部分基 层 法 院呈 现 增 多 趋 势 , 河南 省 郑 以
的裁定 不服 的 , 以 申请 复议 一次 , 可 复议 期 间不停 止 裁定 的执行 。但 被 申请人 申请 复议 的机关 仍为
原 法 院及办 案人 员 , 由于 先 前形 成 的司 法认 知 以
州 市 中原 区人 民法院为 例 ,2 0 “ 0 9年 , 南 省郑 州 河 市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受理 因采 取财 产保全 措施 引发 涉诉信 访 的案 件共 2 O件 , 2 0 与 0 8年 ( 0件 ) 比 1 相
中的 当事人一 申请 法院 即实施 保全 、 无担 保保 全 、 超额 保全 、 自划拨 保全 财产 的 ‘ 越式 财产保 全 擅 跨
问题 ’[ ”引。

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2篇)

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八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的依据,并承担因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有财产争议;(二)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三、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当事人之间有财产争议,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2.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3.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足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四、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程序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告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模板范文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模板范文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模板范文尊敬的[受理机关/相关人员]:您好!我想跟您好好唠唠为啥我觉得财产保全在我这事儿里特别有必要。

我叫[您的名字],最近卷入了一场[纠纷类型,比如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之类的]。

事情是这样的,对方[简要描述对方的行为或者争议情况],这可把我给坑苦了。

我先说为啥我觉得需要财产保全吧。

您看啊,我现在就像站在一个悬崖边上,脚下的石头(也就是我的财产权益)随时可能被一脚踢飞。

对方呢,那表现就像是个不太靠谱的家伙。

比如说,[举例说明对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像有消息说他打算把值钱的东西悄悄卖掉或者转移到别人名下之类的]。

如果我现在不赶紧做财产保全,就好比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救命钱被别人偷偷拿走,到时候我就算赢了这场官司,那也只是拿到一张纸,啥实际好处都捞不着。

再从我的角度来看,这个纠纷对我影响可太大了。

我为了这个事儿,[描述您在这件事里已经遭受的损失或者面临的困难,比如投入了大量的金钱、精力,或者因为这件事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我这些损失得靠对方赔偿才能弥补回来啊。

要是不保全他的财产,万一他把财产都折腾没了,我这损失可就没地儿找补了。

而且啊,财产保全就像是给我的权益上了一道保险锁。

有了这把锁,我心里就踏实多了。

这就好比我把我的宝贝(我的应得权益)放在一个带锁的盒子里,别人想乱动都不行。

这样呢,在整个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无论是对方还是我,都能规规矩矩地按照规则来办事儿。

您再想象一下,如果不做财产保全,那这个纠纷的解决就像是一场没有规则的游戏。

对方可能就会为所欲为,反正他知道自己可以把财产藏起来或者弄没了,到时候吃亏的就是我这个老实人。

我可不想当这个冤大头啊!非常感谢您能耐心听我把这些话说完![您的签名][日期]。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摘要财产保全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从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出发,探讨了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分析了财产保全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并提出改进建议。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领域,具体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

在实行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如下: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覆盖全局、体系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各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标准不够统一,侵权行为的保全方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保全标准存在差异等问题。

保全手段单一目前财产保全主要采用的手段为查封、扣押等,这种保全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适用,因此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尽快完善,并积极引入更多的保全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悬赏缉捕、财产保全基金等。

保全效果难以保证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往往容易受到官员的影响,保全效果难以保证。

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制度建设,加强保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保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提高保全效果的重要途径。

意见与建议为改善上述问题,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法规体系必须要尽快完善财产保全法规体系,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通过统一的法律标准实现保全标准的统一和保全手段的多样化,为财产保全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加强保全队伍建设应尽力扩大保全人员的阵容,特别是拓展专业保全服务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保全机构的作用,提高保全的效能。

对于公职原因导致的保全效果不佳情况,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保全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彰显,确保保全工作更加公平、公正。

增加保全措施需要在保全制度上适时引入新的保全措施,比如财产保全基金、悬赏缉捕等,将保全领域的保全动态打开,提升保全的适用性。

特别是在公民及企业涉及的大额财产保全方面,有必要引入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财产保全基金,让滞留保证金等资产得到更好的保障。

为什么财产保全对每个人都重要

为什么财产保全对每个人都重要

为什么财产保全对每个人都重要在现代社会中,财产安全是每个人都非常看重的事情。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财产保全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为什么财产保全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首先,财产保全是保护我们的财富和财产的一种方式。

财富积累是很多人的奋斗目标,我们通过辛勤工作和聪明的财务规划来积累财富。

然而,如果我们不能保护好自己的财富,任何努力都可能付诸东流。

财产保全不仅可以确保我们的财富不被盗窃或损坏,还可以帮助我们避免经济上的损失。

其次,财产保全对于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往往与个人权益密切相关。

财产保全能够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我们能够在法律框架下享受财产所带来的权益。

如果没有财产保全,人们的财产可能被他人非法占有,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再次,财产保全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个社会的财产安全状况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能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那么人们会更加积极地参与经济活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繁荣。

同时,财产保全还可以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流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财产保全还对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有着重要影响。

财产安全可以带来一种安心感和稳定感,让我们能够更加专注于生活和工作。

当我们不用担心财产的安全问题时,就能够更好地享受生活,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幸福。

有了财产保全,我们的生活质量不仅会得到提高,而且还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未来。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它能够保护我们的财富和财产安全,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只有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更好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和幸福。

这篇文章以一种论述的方式介绍了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论财产保全的信用担保

论财产保全的信用担保
承 诺 书。
2 第二 步 , 约和 缴 费 . 、 签 如 果财 产保 全 的 申请人 选 择 由担 保 公司进 行担 保 ,则财 产保 全 申请 人与 选 定 的担保 公 司签 定《 托担保 协议 》 委 并向该 公 司缴纳 相应 的担保 费 用 担 保 费用 为担 保 的财产 保全 标的物 的 总价 值与 年化 担 保 费率和 担 保 期限 的乘 积 。其 中 ,担保 的财 产保 全标 的物 的 总价 值和 担保 期 限是 由案 件 具体情 况决 定 的,而 担保 费率 适宜
于 当事人 与 担保 公 司之 间商 定或 者 由担保业 协 会或 者人 民法 院统 规定。
●… ● ’ ●一 ●州 忡 ’ ’-●● ● ●

、财产 保 Biblioteka 的信 用担 保 的步骤和 程 序
l第一步, 、 确定担保公司名单.
由人 民法 院在其 辖 区 内注 册 的商业 信用 担保 机构 中选 取 合乎 资格 的入 围 公司 ,并 且制 作 担保 机构名 单提 供给 当事 人选 择 。有 的学 者提 出 了入 围标 准 , 如 () 法经 各省 ( 、 辖市 ) 商管 例 1依 区 直 工 理机 关登 记注 册 并在 管理 机关 各 案。 ( )在 工商 登记 的经 营 范围 2 应 当 明确有 诉 讼保 全 担保 业务 。( )注册 资本 不应 少于 l 3 亿元 人 民币 。( ) 4 已经建 立完 善 的法 人治 理结构 和 内部组 织结 构 。( ) 5 建 立严 格 的担 保 评估 制度 , 配备 或聘 请经 济、 法律 、 术等 方面 的相 技 关 专业 人才 。 () 按规 定有 足额 提取 未到 期责 任准 备金 及风 险准 5 备金, 并实 行专 户 管理 。 () 6 自有银行 存款 每 月余额 不得 低于 注册 资本 的 6 % 。() O 7 拥有 两年 以上完 整经营 纪录 且连 续两 年 盈利 。 具备 以上条 件 的担保 机 构 , 有较 强 的资本 实力和 盈利 能力 , 较专 有 业 的管理 团 队和 治理 结 构 ,基本 能够 保证有 足 够的实 力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低风 险 。 降 经各 高 院登 记备 案后 , 以在开 展 司法担 保业 务 。 可 宁波 市镇 海 区人 民法 院的法 官提 出, 不仅要 考察 担保 公 司的 资信 ( 资产 、 用 ) 信 和就 近 方便 群众 , 还要 要求( 担 保 公司 出具 同意 为司 J ) 法救 助 或 者 司法 援助 提 供 免 费担 保 的承 诺书 ; ) ( 担保 公 司 出具 同 2 意 因 保全 错误 而 需承 担责 任 并经法 院裁 判确认 时 自动履 行 义 务的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在民事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措施。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适用条件、实施程序、种类及效力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基于保全的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财产保全的实质是在保障执行债权人的权益的前提下,预防被执行人对财产进行损害。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主张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确凿性;2. 存在保全风险,即被执行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4.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5. 保全措施不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正常进行造成过大的影响。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保全措施: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2.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书中的相关情况,并决定是否受理;3. 保全措施的决定:法院根据申请书中的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4. 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将保全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要求被执行人配合执行;5. 财产保全的结束:当债务得到履行或者被执行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查封: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封存,限制其处置权;2. 扣押: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扣留,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3. 冻结: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禁止其进行转移或变卖等行为;4. 暂时性制止令:指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被执行人进行特定行为;5. 制止侵权:指禁止被执行人对债权人的财产进行侵害等行为。

五、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对被执行人具有强制力: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具有强制力,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将受到限制;2.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财产保全措施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 防止财产转移: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对财产进行变卖、转移等行为;4. 协助债务履行:财产保全措施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加快债务的清偿。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

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与思考]关键词:财产保全/金钱债权/执行内容提要: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保障民事私权的实现而设置的,其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应界定为金钱请求的案件,法院无权依职权采取且只需做形式审查。

其申请的理由仅是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担心即可。

在宽泛的申请背后,为保护债务人的益应确立担保为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

一、财产保全的功能界定我国理论界在论及财产保全时观点不一。

具体有:便利执行说、权益担保说、临时救济说、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等。

理论上的混乱源于立法的粗疏,财产保全功能的界定关乎着财产保全制度的启动、实质条件、担保、保全对象、实施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混乱的理论必然会导致实践上的无序与低效。

笔者认为,我国理论界之所以有众多的分歧,在于各自论述的角度不同,权益担保说是从财产保全能否产生优先权或在多个债权人分配债务人财产时,应如何确定顺位的角度论述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都对保全优先权作了相应的规定;临时救济说仅仅是运用了与大陆法系惯用的假扣押不同的用以规定英美法系财产保全的术语;辅助程序说所看到的是财产保全的暂时性即只能扣押,不能施以拍卖、变卖,是为强制执行所进行的保障辅助程序;强制措施说则是囿于我国对财产保全所作的狭隘理解,即从我国对财产保全所作的定义来看都是将其界定为强制性的措施。

究其实质,财产保全从起源①到各国设置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其真正的作用在于保障当事人私权的实现,甚至为了能够控制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设置了不同程度的对人的控制保全。

为此,财产保全对于金钱债权的实现不可不谓意义重大。

在将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界定为民事私权实现保障制度后,下文将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及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作重新的思考。

二、财产保全的启动财产保全是由两个程序构成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取得和财产保全的执行实施,财产保全执行的启动因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论及。

在此所论述的仅是财产保全裁定取得的启动,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启动的主体,另一个是启动的时间。

财产保全 多个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 多个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多个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为保证执行行为的有效性,法院可以对申请人指定的特定财产实施强制保全措施,以保证被执行人在执行结束时有足够财产可以弥补债务。

在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情况下,财产保全变得更加复杂。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多个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问题。

一、诉前保全多个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问题通常在诉前就需要解决。

对于申请人来说,诉前保全可以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甚至转移国外,从而使执行行为退无可退。

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处理好诉前保全还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要想实现诉前保全,申请人需要递交保全申请书。

在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分别填写被申请人及其财产情况,并提交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证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被保全财产的特殊性和其他相关证据。

二、保全方式和措施在保全申请书递交后,法院将进行保全决定。

多个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决定将会涉及保全方式和措施。

保全方式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通常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可以通过法院直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行为保全包括禁令和命令,可以禁止或要求被执行人采取某些具体行为。

在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情况下,保全措施的选择需要特别谨慎。

法院需要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实际情况来判断采取何种保全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对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通常会采取顺位补足的方式,确保不同被申请人获得的款项可以按照其申请顺序得到保证。

三、执行程序如果保全措施依然不能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要求法院进行执行。

对于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情况,执行程序会更加复杂。

法院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分别对每个被申请人进行执行,并确保每个被申请人所负担的责任、承担的义务和应得的利益都得到充分保障。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使法院能够更加公正地裁决每个被申请人的责任。

在对被执行人提起执行时,法院需要对每个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核实,以避免执行行为中出现偏差或不公正的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和坏处

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和坏处

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和坏处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保护其财产免受侵害或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对诉讼当事人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之处。

本文将就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和坏处展开讨论。

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1. 保护财产安全一旦诉讼当事人发现其财产存在被侵害或损失的风险,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使其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避免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2. 提高胜诉几率申请财产保全可促使被告方更有动力履行其合同义务,防止其故意延迟诉讼进程导致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同时,受保全的财产亦有助于证明诉求受理和行使权利的合法性,进而提高胜诉的几率。

3. 推动诉讼进程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促进案件的审理进程。

倘若一旦申请成功,对方一般都会尽快作出回应,加快审理过程。

此外,申请人也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推动案件得到早日解决。

申请财产保全的坏处:1. 申请费用高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

这不仅直接增加了诉讼成本,还会导致在财产保全申请不成功的情况下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浪费。

2. 需要提供担保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但有些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可能并不足以提供担保,或者要求的担保比较高,进而增加了申请财产保全的难度和成本。

3. 不保证一定成功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保证一定会成功。

如果保全申请被驳回,将会损失申请费用,并导致后续诉讼过程的不确定性。

甚至可能因此造成进一步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诉讼手段,可以有效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几率和推动案件审理进程。

但同时也存在着费用高、需要提供担保和不保证一定成功等不利之处。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认真权衡利弊,谨慎决定是否采取此项措施。

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引言在法律领域中,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所采取的手段。

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而财产保全措施则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

本文将详细解释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执行措施的定义执行措施是指为了强制执行债权人的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限制、约束或委托管理的手段。

执行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常见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保全涉案财产的一种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获得依法应享有的权益。

三、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确凿的债权:债权人必须能够确凿地证明自己拥有一定金额或一定数量的债权,并且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2.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存在违约行为或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采取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提供担保: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需要提供担保,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受到无法修复的损失。

四、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执行申请或财产保全申请。

2.审查:法院或其他相关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3.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一旦申请通过,执行法官或执法人员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等。

4.审理: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会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以确定申请是否合法有效。

5.效力:执行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保全单单从字面上看,是指对财产采取某些保护措施。

书面上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为了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的执行,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财产保全的种类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的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涉外的财产保全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保全,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诉讼标的在国外或者双方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于国外。

涉外的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的一种应急性的保护措施。

但涉外的财产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点: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题不同。

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涉外财产保全,只能有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

当事人既可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 、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出诉讼的期限不同。

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而不是15日。

3 、对保全财产的监督机制不同。

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监督。

在我国民诉讼法中只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即有申请就可提供保全,不驳回申请,不主动进厅干预。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富保全财富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同时,财富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局部。

财富保全单单从字面上看,是指对财富采取某些维护措施。

书面上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关于能够因一方当事人或许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许其他缘由,使未来失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状况,在诉讼前或许诉讼中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许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富或许与争议有关的财富采取措施,限制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为了使未来失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的执行,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富保全做出了明白的规则.一财富保全的种类民法把财富保全分为涉外的财富保全与国际财富保全,依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财富保全又分为诉前财富保全和诉讼财富保全。

〔一〕、涉外财富保全涉外的财富保全是指含有涉外要素的财富保全,所谓涉外要素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本国人、诉讼标的在国外或许单方法律关系的理想存在于国外。

涉外的财富保全与非涉外的财富保全,是树立在同一基础上的一种应急性的维护措施。

但涉外的财富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点:1、启动财富保全顺序的主题不同。

国际财富保全中,当事人可以央求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自动采取保全措施。

涉外财富保全,只能有当事人央求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职权停止保全。

当事人既可在诉讼末尾后提出央求,也可以在涉诉的状况下向人民法院央求保全。

2 、诉前保全后,央求人提出诉讼的期限不同。

国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央求人应在15日外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央求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而不是15日。

3 、对保全财富的监视机制不同。

国际财富保全措施采取后,普通不需求第三者监视,涉外财富保全措施采取后,普通应交有关单位监视。

在我国民诉讼法中只所以这样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央求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即有央求就可提供保全,不采纳央求,不自动进厅干预。

另外,对诉前的保全,以给央求人较长的时间使其预备停止诉讼。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引言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预防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冻结、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文将介绍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相关内容。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概念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障执行的效果,法院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冻结、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前的财产不会被转移、隐匿或毁损。

这些措施旨在保证申请执行人能够顺利实现自己的权益,同时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的行为。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需要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来保证申请执行人能够顺利实现自己的权益;2.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存在可能逃避执行的情况;3.被执行人有丧失经营能力或具有恶意破产倾向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是一种惩罚被执行人的手段,而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的同时,可以提出执行财产保全申请;2.审查:法院对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权益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作出裁定;3.通知:法院对裁定结果进行通知,将冻结、扣押或查封的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4.执行:根据法院的裁定,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相应的冻结、扣押或查封,并制作相关的财产清单;5.效力: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为暂时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和救济方式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通过冻结、扣押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确保被执行人不能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从而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2.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顺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3.制止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执行人恶意破产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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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财产保全,是指../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72_1.shtml债务人的有关财产正在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从而可能造成对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106_1.shtml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权做出一定的限制的法律制度。

随着../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125_1.shtml../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125_1.shtml社会主义../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79_1.shtml市场../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3_1.shtml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使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更加规X,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刻的理解。

本文即是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有关基本问题的重申,内容主要涉及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分类、保全的X围、措施以及保全的基本程序等问题,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文章还穿插有案例。

关键词: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①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分则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了“诉讼保全”一节,《民事诉讼法》却将其从分则中提前到了总则部分,并设专章加以规定,标题改成了“财产保全”,还增加了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不同规定,表明财产保全的地位提高,适用X围更广,更具科学性、准确性,这不仅完善了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也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

二、财产保全的分类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②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为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③1996年5月,XX市思瑞公司与XX市水果批发公司在XX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

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XX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

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

思瑞公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苹果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接到申请后,在2日内裁定变卖这批苹果。

这是一起典型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在此案件中由于苹果属于易腐烂的商品,如果不提早对其采取措施,即使最后申请人胜诉,恐怕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④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下面是一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例:⑤1999年,XX平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XX九日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于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经法院裁定,先后查封了九日公司用于生产的二十余套模具。

九日公司应诉后,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200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陆续对平和公司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五项外观设计专利依法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关于这两种财产保全,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有明显的区别: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第三,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的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裁定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X围财产保全的内容,X围有何要求呢?也即是说,财产保全的X围如何。

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X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X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X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

限于请求的X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例如,申请人请求对某一汽车实施保全,那么,保全的对象就只能限于这辆汽车。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X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德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X围的另一层含义是指财产保全的对象,即财产保全都是针对当事人的何种类型的财产。

⑥XX海事法院曾于1994年审结过一起对保险赔款诉前财产保全案,具体案情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杨瑞、高宝龙于1993年5月签定了一份价金为153万元的船舶买卖合同。

合同履行中,高扬瑞、高宝龙仅付了95万元即雇佣平潭县打击走私办公室所属“海辑101轮”将船舶强行拉走,并以非法手段在XX通过船检,挂靠于XX舸发船务公司名下投入运营,船名定为“宁高8号”。

1994年2月27日,该船、在XX至XX航次途经XX港时因遇风浪沉没。

此该船曾于1992年12月16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168万元,被保险人为高扬瑞。

船舶沉没后保险公司开始理陪。

申请人为保证案件将来执行,向XX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80万元的财产,包括保险公司将付的“宁高8号”船舶的保险赔款。

在此案例中被申请人的80万元的财产无疑是属于财产保全X围之内的,问题在于,正在理陪之中的保险赔款是否也属于可以保全的财产。

最高人../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106_1.shtml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对《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财产保全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解释,列举了有关内容,其中规定了对../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72_1.shtml债务人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问题,但对于尚未决定赔付的保险赔款等未到期、附条件债权,是否属于可保全之列,则仍未明确。

从理论上讲,财产保全既然是以财产为对象,而债权究其实质也属于一种财产,因此只要债权存在,无论是否附条件、附期限,都应将其纳入保全X围。

从民事诉讼法立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本意来看,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以保证案件将来的执行。

因此,如果不能对未到期、条件未成熟的债权预先采取保全措施的话,就难以达到上述效果。

当然,应当指出的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由于改变了债权的清偿方式和时间,因而在保全时应当慎重。

参照《意见》关于对债务人的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的规定的精神,只有在债权人没有其它财产和其它到期债权,或其它财产或到期债权不足保全请求额时,方可采取措施进行保全。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尽../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6_1.shtml管理陪正在进行,赔付决定尚未最后作出,但是根据法院的查证,由于“宁高8号”的沉没,被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已经取得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在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可保全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将赔付的保险金裁定保全。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保全的财物进行的保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根据《意见》第99、100、101、102、104、1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lunwentianxia./class_free/3_1.shtml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5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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