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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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和争议焦点。

它涉及到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不难理解,它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案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案件能够在最适宜、最公正的法院得到审理。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

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通常是案件的被告。

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可能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从而提出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存在共同被告时,部分被告也可能因为管辖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接下来,看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这里的答辩状期间,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在应诉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但受案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等。

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

常见的理由包括地域管辖错误,比如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却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级别管辖错误,即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却被中级法院受理等。

此外,专属管辖也是常见的异议理由之一,例如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其他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当事人就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那么,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审查,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另一种是听证审查,即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提出质疑,认为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法律依据、处理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提出异议: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审查异议: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异议是否成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3.作出裁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内容包括:驳回异议、变更管辖法院、撤销案件等。

4.复议程序: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并作出裁定。

四、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1.异议成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将不再继续审理。

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异议不成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案件继续审理。

此时,当事人不得再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3.裁定变更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根据
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合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
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确定管辖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性质、当事
人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等,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择一个
合适的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种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方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特殊民事案件的管
辖原则。

例如,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财产的民事案件,应当
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原则,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通过对案件性质、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以及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为民事诉讼的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魏志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起诉与立案存在着一道界线,起诉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立案,确定诉讼系属方完成整个立案过程。

一、管辖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贯彻“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

被告住所地管辖也视为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其他管辖规定均属于特殊管辖条款,适用条件也是一般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原则如下:对公民提起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衍生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及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排除选择的约定。

二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管辖约定无效。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

还有如劳动纠纷、裁判的执行等。

但仅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三是司法解释扩大了约定的任意性,对于超越级别管辖的,可以按约定地域进行逻辑推理确定管辖,对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的,诉讼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五是约定效力高于法定。

新司法解释在合同履行地上贯彻了合同签订地的法理,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签订地为准;约定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

二、管辖中的几个特殊问题1.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实践中管辖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计算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

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错误保全是指在保全程序中,由于保全申请人、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的过错,导致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保全程序违法,从而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错误保全不仅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探讨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概述1. 民事责任(1)赔偿责任: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违约责任:保全申请人违反保全合同约定,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故意错误保全:保全申请人故意实施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等。

(2)过失错误保全:保全申请人因过失实施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过失毁坏财物罪、玩忽职守罪等。

3. 行政责任(1)通报批评: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因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追责: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因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错误保全的具体法律后果1. 赔偿损失(1)直接损失: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2)间接损失: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损失、合同违约金损失等。

2. 恢复原状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应当将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恢复原状,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 撤销保全措施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应当撤销错误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4. 责令改正保全法院或者保全执行机关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错误保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实施错误保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错误保全的预防措施1. 完善立法:加强对错误保全的法律规制,明确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自民诉法修改后,管辖案件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特别是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情况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学者们研究的热情。

管辖案件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个方面。

民诉法的管辖案件的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根据不同的管辖范围对各类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它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主要包括:第一,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一定程度的民事案件应根据其管辖范围和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地点;第二,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权利职责的确定。

民诉法规定,参与民事诉讼主体,应根据其实质所有权权利义务来确定;第三,民事诉讼适用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受案应确定适用的规则;第四,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实施范围和办法的确定。

民事诉讼受案应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其实施范围和办法;第五,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的确定。

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负责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

民诉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

民诉法解释的依据,是指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的依据,它一般包括民诉法本身、民诉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管辖案件有关若干问题,应当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司法实践、案例和民诉法规适用的方法,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维护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总的来说,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在实践中必须恰当地衡量原则和细节,以落实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和实施,目的在于维护正义、保护司法的公正,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水平。

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

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

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阮忠良;玄玉宝【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8)004【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诸多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了民事诉讼的利益保护范围,然而在如何具体实施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随着当前民事诉讼执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检察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探讨我国现有执行权运行环境下检察监督原则、范围、方式及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在证人出庭制度方面,新《民诉法》同样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任何与之相匹配的惩罚性规定.在财产保全制度领域,新《民诉法》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到了行为,同时为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新《民诉法》第105条又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思考是,是否所有与判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保全均为"申请错误"并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那么需要确定一套衡量的尺度和细化的标准,以具体解决因保全申请错误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与此同时,新《民诉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二审法院一般比一审法院更具备查清事实的能力,二审不能查清的案件事实,在重审后查清的可能性只会更低.因此,将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发回重审,有待商榷.【总页数】5页(P100-104)【作者】阮忠良;玄玉宝【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059【相关文献】1.制约与平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2.论再审程序中诉权、审判权、抗诉权之关系——兼谈对《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的理解3.管辖错误:取消还是保留——兼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41条4.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应作如何理解——兼与张卫平教授商榷5.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若干实务问题探析——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来审理的,但是重大的刑事冤假错判案件,如果想要申请国家赔偿的得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重审的程序,重审程序启动以后也是当地的人民法院来审理,对于当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结论不服的话可以上诉。

▲一、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十条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一)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三)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四)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二、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

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一)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管辖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8.01
•【文号】法释〔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8.10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
题的批复
法释〔2017〕1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2015)浙立他字第9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
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存在异议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争论法院是否有权审理特定案件。

本文将从什么是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的时机和相关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提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一、什么是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争议,即一方认为法院没有权利审理此案而提出质疑。

管辖异议的提出可以使法院重新审视自己的管辖权,确保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时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机很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需要在开庭前或者第一次开庭时就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后才提出异议,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因此,当事人应在案件审理之初及时提出管辖异议。

三、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1.书面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

书面提出异议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2)对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具体陈述,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3)提供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协议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

2.法庭辩论在首次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管辖异议。

法庭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进一步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观点。

3.法院决定法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以及相关法规来决定管辖异议的合理性。

法院会权衡双方的观点,综合考虑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管辖异议的影响如果法院认可当事人的管辖异议,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1.移送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并被法院采纳时,法院可能会将案件移送到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2.中止庭审如果管辖异议的事实关键到案件的审理,法院可能会中止庭审,并暂停相关程序,通过审查异议来解决争议。

3.裁定判决法院在审理管辖异议后,会作出相应的裁定。

这个裁定决定了案件的进一步审理程序。

五、总结管辖异议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手段,有助于确保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的管辖

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的管辖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的管辖篇一:担保追偿管辖法院案例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俞0x}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浙衢商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0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1x}。

上诉人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赛尔公司认为:一、本案是不动产抵押物借款合同的延伸担保合同追偿之诉,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物在衢州市柯城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在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三、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约定,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请求依法撤销(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担保追偿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0x}、{俞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之间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关系。

从广义而言,本案属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方法管辖。

因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0x}、{俞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三方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赛尔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如何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向法院起诉前,如果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法院判决能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那么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怎样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如何认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损害的,由申请⼈承担赔偿的责任,⼀般以申请⼈提供的担保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担保书怎么写1、⾸部:注明⽂书名称。

担保⼈基本情况:担保⼈为公民,写明其⾝份基本事项;担保⼈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作保证⼈的,还应写明被担保⼈的基本情况。

2、正⽂: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案由:写明担保⼈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尾部:致送⼈民法院名称。

担保⼈签名,担保⼈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签名。

担保⽇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额。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损害的,由申请⼈承担赔偿的责任,⼀般以申请⼈提供的担保赔偿。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XXX v. XXX原告:XXX被告:XXX引言:起诉的法院管辖权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时,对于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具有适当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旨在讨论起诉的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行为的前提,保证了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基于法治原则,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 绝对管辖权原则根据绝对管辖权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管辖权限制度,明确界定其管辖范围。

只有当法院明确规定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受理相关案件。

1.2. 相对管辖权原则相对管辖权原则要求法院的管辖权应基于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约定、侵权行为地等因素来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案件在合适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得到解决。

二、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起诉一案后,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提出。

以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2.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审判监督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2.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是常见的案件处理程序之一。

下面通过实例来说明:3.1. 案例一XXX与XXX之间发生商业争议,XXX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而XXX主张该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地法院应立即停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2. 案例二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居住地不同,原告选择将起诉的法院设在自己的居住地,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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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 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 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
[知识点]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 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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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权。 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 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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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 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先 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知识点]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 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 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

保全错误赔偿标准

保全错误赔偿标准

保全错误赔偿标准一、保全错误赔偿标准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

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诉讼保全的方式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

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

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在民事诉讼中,当对方提出管辖异议时,这可能会给诉讼进程带来一定的困扰和延误。

然而,只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就能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法院提出的异议。

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比如认为案件应由其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者认为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应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

当我们收到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时,第一步要做的是仔细审查对方的异议申请。

查看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相关的管辖规定。

同时,也要检查对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在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的异议申请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缺陷,我们可以准备好相应的反驳证据和理由。

比如,如果对方声称案件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受理法院具有明确的管辖权,我们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合同约定、案件发生地的相关证明等。

接下来,我们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在答辩意见中,要清晰、有条理地阐述我方认为受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理由。

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论证。

同时,要对对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逐一反驳,指出其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除了书面答辩,我们还可能需要参加法院组织的管辖异议听证会。

在听证会中,要保持冷静、沉着,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回答法官的问题时要准确、简洁,避免冗长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在应对管辖异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院对于管辖异议通常会有一定的审查期限,我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应对工作,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放弃权利。

另外,与律师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为我们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律师的帮助下,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

民诉法中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中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1. 简介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是确定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审理该案件。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对于保险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2. 管辖权的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上,一般可以参考以下原则:2.1 合同约定原则保险合同往往包含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相关约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决。

这个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契约精神,保障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2.2 专属管辖权原则有关保险合同纠纷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往往规定了专属的管辖权。

根据具体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特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这个原则反映了国家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和管理。

2.3 置地法原则在跨国保险合同纠纷中,可以适用置地法原则确定管辖权。

置地法是指根据争议事实的关系,确定适用于该争议的特定国家法律。

根据置地法原则,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与合同履行地或合同标的物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这个原则有助于保障保险当事人的权益,确保纠纷能够在相关法律环境中得到公正解决。

3. 实践问题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常常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问题:3.1 多个管辖权争议当保险合同纠纷涉及多个可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件参照国法选择原则进行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情况下需要依靠相互协作的机构来确定管辖权,如国际仲裁组织。

3.2 强制管辖权有些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规定了强制管辖权,即只能由特定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在处理纠纷时应该遵守相关规定。

3.3 后期变更管辖权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引起管辖权的变更。

诉前保全异地管辖约定如何

诉前保全异地管辖约定如何

诉前保全异地管辖约定如何诉前保全异地管辖约定如何?所谓的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当双⽅有有债务因⽽产⽣纠纷之后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相关部门会对相关的财产进⾏查封处理,等处理结果之后再对其进⾏解冻。

那么诉前保全异地管辖约定是如何的?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这⽅⾯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还是财产所在诉前保全异地管辖约定如何?地⼈民法院和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均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了不同见。

前⼀种意见的依据是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向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其理由是:⼀、从⽴法本意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九⼗三是新增加的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其⽬的在于防⽌由于保全措施不及时当事⼈产⽣损失,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若⼲意见》第31条和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限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也未明确只能由财产所在地⼈民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既然对案件有权辖,亦应有权在诉前和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民法出版社出版的《新民事诉讼法条⽂释义》中对诉前财产保全明指出:对⽅利害关系⼈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问我们的意见对吗?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向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申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是特定的,即只能由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受理。

⾄于说有管权的⼈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问题,这涉及到诉前财财产保全的性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在起诉前申请⼈民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利害关系⼈的申请只能是起诉之前提出的。

在诉前阶段,由于利害关系⼈尚未起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尚未通过当事⼈的起诉⽽取得实际的管辖权,如果其并⾮财产所在地,则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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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实务中多认为这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

[1]《民事案由规定》中也是将此作为侵权责任纠纷的类型之一。

上述第105条的规定,作为程序法中的实体法规范,成为了现行法律规定中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与实体规范相对应,《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也作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32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两种具体情形的管辖问题。

对此,笔者搜索了中级法院以上的39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和191件“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研究对象。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条,申请诉前保全引发的纠纷按是否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管辖也不一样:1 . 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2 . 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一: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问题实际上是基于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梳理后提出的。

这里引发的问题为:1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侵权行为实施地可能为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也可能为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即有可能与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并不同一,由此导致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以外的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行使管辖权。

2 . 被告住所地可能与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也不同一,故导致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行使管辖权。

3 . 因案件标的额的不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可能与审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法院不一致。

这是一个级别管辖问题。

换言之,如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则实际管辖法院可能增加。

根据统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案例至少包括:(2014)白山民管终字第7号、(2014)鄂民立上字第00005号、(2014)聊民辖终字第40号、(2014)宁民立字第60号、(2014)宁商辖终字第262号、(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501号、(2014)新立终字第92号、(2014)长民终字第0255号、(2014)长中立民终字第03310号、(2015)青民辖终字第23号、(2015)西民一终字第6号、(2015)浙杭辖终字第455号、(2016)闽06民辖终130号。

[2]如在(2014)白山民管终字第7号案件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为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案件案号为(2013)白山民保字第13号。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侵权之诉,被保全的标的物在靖宇县靖宇镇,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吉林省靖宇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靖宇县人民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又如,在(2014)鄂民立上字第00005号案件中,此前的保全措施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八峰药化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

同时,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九百余万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级别管辖权。

上诉人关于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如,在(2014)宁商辖终字第262号案件中,被告此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诉人的票据权利进行止付保全。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上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被上诉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全申请即为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行为的结果是造成上诉人的票据的止付,上诉人只是票据止付的受害人,将其住所地当然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无法律明文规定。

因涉案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在南通市,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裁定本案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适用解析》一书认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如果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由此引起侵权诉讼,考虑到该诉讼是基于诉前保全这一司法行为引起,而过错属于申请人,从审理便利出发,应当对此类诉讼的地域管辖作出特殊规定,即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的,考虑到保全法院和受理起诉法院可能存在分离的情形,故本条规定了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对于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提起仲裁的,事后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侵权之诉,则只能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可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而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决定管辖。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问题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否参照“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做法,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由相关法院管辖?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参照并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

相关案例可参见(2014)肇中法民四初字第34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21号、(2015)济中立终字第773号、(2015)日民辖终字第55号、(2015)日民辖终字第61号、(2015)泰民辖终字第185号、(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87号、(2016)辽民辖终字第2号、(2016)鲁07民辖终289号、(2016)鲁09民辖终128号、(2016)鲁09民辖终171号、(2016)鲁09民辖终196号、(2016)鲁民辖终108号、(2016)鲁民辖终390号、(2016)皖01民辖终806号、(2016)渝01民辖终1436号、(2016)粤民辖终382号。

如(2016)辽民辖终字第2号案件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纠纷,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7条虽然主要针对的是因申请诉前保全错误案件的赔偿管辖问题,同样也适用于因申请诉讼保全错误案件的赔偿管辖问题。

尤其是诉前申请并采取保全措施后起诉进入审理程序的保全,与诉中申请并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仅仅是申请和实施保全措施时间段不同,对被申请人这两种保全的实效是无实质差异的。

诉前保全错误赔偿案件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诉中保全错误赔偿案件也应由受理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7条之规定,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适当。

上诉人提出本案是一审诉中财产保全,不适用该条规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此类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专门法院管辖案件,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

上诉人提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之规定,由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也不予支持。

但原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又如(2016)粤民辖终382号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从管辖原理看,虽然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中申请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的法院管辖无明确规定,但《民诉法解释》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解释之所以确定由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系根据财产保全的特点及功能而设计,目的在于便捷高效地处理因保全错误引起的赔偿纠纷。

据此,鉴于诉中保全与诉前保全,在保全的性质与后果上并无区别,故原审参照该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原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也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当事人诉讼与法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

明确指出不参照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7条规定的案例可见:(2015)鄂民一终字第00248号、(2015)南市立民终字第230号、(2015)石民立终字第00858号、(2015)盐民辖终字第00124号、(2016)赣11民辖终181号、(2016)苏08民辖终180号、(2017)苏05民辖终356号。

如(2015)鄂民一终字第00248号案件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7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而本案中,华坤公司系因诉中财产保全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精能公司赔偿损失,故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精能公司诉华坤公司、楚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精能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在天津市,被告精能公司的住所地亦在辽宁省,并不在湖北省荆州市辖区内,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权纠纷确认本案的地域管辖,认定湖北省荆州市并非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又如(2016)赣11民辖终181号案件中,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被上诉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为广丰区农业银行,故侵权行为地在江西省广丰区,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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