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保全之实务技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财产保全之实务技能

保全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比较常见,本文仅对诉讼中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予以探讨。

1、财产保全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是前期财产调查。财产调查是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关键,对法院的保全与执行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由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时,律师应当准备的文件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所函、介绍信、律师证。在被申请人财产较多,分布范围较广,行程较远的情况下,更需要合理设计行程,合理控制时间与成本。

以及其他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任何有权了解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金融机构都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的义务。调查的目标有:查清被执行

处置变现程序完善,不动产的变现价值往往能满足标的额较大或系列案件债权的实现。调查目标包括:确定不动产的权属、价值,为对不动产的查控提供依据;搜集被执行人恶意转让、隐匿不动产以逃避法院执行的依据,为进一步制裁被执行人提供证据。当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调查

书、所函、介绍信、律师证,凭借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以及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和土地的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号、

令被执行人提供或经法院下达搜查令或实地查看,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实际所有人和名义所有人的区别。

被执行人系单位的调查方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账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了解被执行人在异地是否拥有房地产或者土地等不动产;向税务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的变动信息;对涉案标的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通过审计的方式获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已经进行过审计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调取相应的审计资料,获取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有: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所函、介绍信、律师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等材料。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问题

(一)财产保全可以使得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处分权。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批复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批复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批复明确,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批复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

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二)财产保全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是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协调好的,需要当事人和律师相互配合,不放弃保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三、关于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的问题

(一)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的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第七条第二款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出具或者由其上级机构出具保函进行财产保全的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实务中,对于信用度较高、履行能力较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一般采取出具银行担保保函的方式来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也予以采纳。

(二)关于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与财产保全的价值额相当。对于群体性案件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时,各方意见很难达成一致,谁也不愿意拿自己的财产来为保全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通过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优点在于:

1.大型保险公司可担保的额度较大,又的保险公司对于财产保全的价值额度无论大小,均能够并且有资质受理;

2.保险公司保险费远低于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能够有效减轻当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