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保全之实务技能
财产保全的技巧与窍门
财产保全的技巧与窍门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免受侵害。
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掌握一些财产保全的技巧和窍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文将探讨一些财产保全的经验和建议,帮助读者提高财产保全的效果。
一、确保充分的保险覆盖首先,确保财产受到充分的保险覆盖是财产保全的重要基础。
合适的保险计划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为您提供经济保障。
确保财产保险的充足性和适用性,并对保险条款进行仔细研究,尤其是在购买新的财产或者更改保险条款时。
二、加强财产安全措施其次,加强财产的安全措施是财产保全的重要手段。
这包括增加门窗锁的安全等级,安装安保系统,购买保险箱等。
此外,定期检查和维护财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预防可能的问题的发生。
三、妥善管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也是财产保全的重要环节。
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避免泄露。
例如,定期更换密码,限制个人信息的分享,登录未知或可疑的网站时保持警惕等。
此外,对于重要的财产文件和证件,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被盗。
四、建立财产保全计划建立财产保全计划是财产保全的关键一步。
通过定期评估自身财产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可以更好地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财产保全计划还可以包括与专业法律顾问沟通,了解财产保护的最新法律政策和法规。
五、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是财产保全的关键策略之一。
在面对潜在的侵害情况时,我们应该了解和应用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例如,提前申请财产保全令,以尽早冻结可能涉及的资产。
此外,在面临合同纠纷等情况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与专业人士合作在需要的时候,与专业人士合作是财产保全的明智选择。
专业人士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和帮助,帮助您制定合适的财产保全策略。
这包括律师、保险经纪人、安全顾问等。
与专业人士合作,可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效果和成功率。
总结财产保全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重要问题。
律师的财产保全技巧
律师的财产保全技巧作为一名律师,财产保全技巧是我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
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保护客户的权益,确保他们收回应得的赔偿。
本文将介绍一些律师常用的财产保全技巧,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其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
一、查封财产查封财产是律师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常见手段。
通过向法院申请查封对方的财产,我们可以确保财产不会被对方转移或变卖,从而保证客户在诉讼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查封的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二、冻结银行账户在某些情况下,查封财产可能不够有效,因为被查封的财产并不一定能够立即得到实际回收。
为了确保我方客户的权益,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
一旦账户被冻结,对方将无法动用其中的资金,从而保证在诉讼胜诉后能够顺利追回应得的赔偿。
三、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有时候,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可能会表示愿意提供担保,以证明自身有能力履行最终判决。
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如抵押房产、提供保证人等。
这样一来,即使财产保全手段未能完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我们仍然能够通过担保追回客户的损失。
四、请求审理速决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律师可能会向法院提出快速审理的请求。
例如,当我们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或者客户急需迅速解决纠纷时,请求迅速审理可以帮助我们在短时间内获得判决,并立即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客户的权益。
五、委托执行财产保全并非终点,最终目的是确保客户能够从对方方获得应得的赔偿。
在取得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执行判决,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执行,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对方履行判决。
委托执行可以涉及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拍卖等手段,确保客户能够有效地实现权益保护。
六、调查取证在进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为客户争取更好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进行仔细的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我们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对方的财产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财产保全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的利益。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论文(1)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论文(1)财产保全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保全程序旨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与实现。
本篇论文将从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程序、法定保全范围以及财产保全的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保护当事人的有产权益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它是一种向被告当事人施加管束力的预防措施,从而确保判决或调解后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根据保全对象、保全方式和保全时效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程序可分为申请保全、立即执行和解除保全三个阶段。
1.申请保全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保全对象、保全方式、保全理由和保全请求等。
如法院对申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则立即予以执行。
2.立即执行法院依法进行立案,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及司法实践采取当时必要而适当的措施进行保全。
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
3.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间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一旦法院确定解除保全,保全措施立即结束。
如经撤销权利人的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原先保全措施,则保全措施继续进行。
三、法定保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范围,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用于担保权利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第二类是用于实现权利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汇票、债券等。
此外,如果有其他合法财产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由法院保全。
四、财产保全的重要意义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它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财产保全实施的最终目的不是彼此对抗,而是增加和谐。
一方面,它能够控制当事人的行为,防止一方作出损害因素导致诉讼权利被剥夺;另一方面,它也能够防止权利被豁免,以免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是一个保证民事案件重要性的完善的制度。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财产保全,确保当事人的债权得到充分的实现。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制度探析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制度探析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制度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通过对财产保全与执行制度的探析,讨论其功能、适用条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暂时性措施,冻结涉案当事人的财产,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赔偿责任或转移财产的行为。
财产保全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获得足够的实际赔偿,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三、财产保全的功能1. 预防功能: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能够制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从而预防可能的损失;2. 保全功能:保全措施的实施使得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被冻结,确保财产处于处置的限制状态;3. 控制功能: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其在诉讼期间不进行不当处置;4. 强制功能:财产保全措施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强制手段,使得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四、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财产保全不是任意的,其适用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素:1. 权利要求的可争议性:保全措施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主张存在争议,需要由法院予以保全;2. 证据足够性: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 唯一适用手段: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唯一合适手段,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救济途径。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保全申请: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 受理审查:法院受理债权人的保全申请后,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3. 财产查封:法院决定予以保全后,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或处置;4. 急需保全: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急需保全,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可以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待后续审查;5. 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解除可由法院决定,在一定条件下,保全措施可能会被解除或修改。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分析论文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分析论文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它不仅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途径,也具有巨大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财产保全程序、财产保全形式以及财产保全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依法采取一定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护的一种措施。
其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采取担保、保证金等协商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财产权纠纷、债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中。
二、财产保全程序财产保全是一种针对特定诉讼事项或诉讼对象而采取的措施,因此需要在诉讼程序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实施。
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人提出申请:当事人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具体陈述财产保全的原因和必要性,并提供财产与权利关系、债权债务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
2.法院受理并立案: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即刻进行受理并立案。
3.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在受理完整的申请后,依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财产保全决定书,并对所保全财产进行登记备案。
4.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对被保全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在执行中保护相关财产的完整性和价值。
三、财产保全形式财产保全的形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查封: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一定的限制措施,以确保申请人的赔偿能力。
查封的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证券等各类型财产。
2.扣押: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保留在某个特定场所中,如银行、仓库等地方,以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扣押的财产包括货物、存款、证券等。
3.冻结: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以控制被申请人的资金流动,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冻结的财产通常为存款、股票等。
4.押金:在保全申请中,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须缴纳相应押金,确保相关财产的完整性和价值。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探析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探析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主张权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时会遇到被诉方可能会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行为,从而导致诉讼结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
为了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了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和作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措施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冻结、扣押、查封等,以确保执行效果的一种法律手段。
其主要作用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变卖财物、销毁证据等行为,以保护申请人权益,同时也保障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财产保全令两种形式。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暂时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
而财产保全令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命令,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全金。
适用条件方面,财产保全通常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有依据;二是申请人存在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三是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不会造成重大损失。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效果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执行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申请。
审查阶段,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被执行人提出答辩意见。
执行阶段,一旦法院决定给予财产保全,就会立即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行为。
其次,财产保全可以使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得到相应的担保,以保护其权益。
最后,财产保全还可以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执行程序的进行。
五、财产保全制度的问题与改进然而,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需研究制定更为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以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当干预。
其次,当前存在的一些滥用财产保全的行为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管和制约,以保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不良资产清收及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要点
不良资产清收及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要点学习不良资产清收及财产保全这么久了,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呢,不良资产清收,我理解这就像是去要债,但又没那么简单。
你得先搞清楚这个不良资产的情况,是那种企业间的账款收不回来呢,还是银行贷款成了坏账之类的。
我总结啊,一开始就是信息收集工作要做足。
比如说要查这个欠债企业的基本信息,它还有没有别的资产,像我知道一个例子,有家小公司欠了钱,那个讨债的人啊,一开始都没详细查,后来才发现那个公司在别的地方还有几套商铺呢,要是早发现就早有办法回收资产了。
在清收的时候,和欠债方沟通也是个要点。
有些人就觉得一上来就得强硬,但我觉得不是。
我之前看过一个案例,有个债权人对欠债的小老板很强硬,结果小老板干脆破罐子破摔,躲起来不见人了。
后来换了个人去沟通,先给小老板一点缓冲时间,然后帮他分析怎么还债对双方都有利,慢慢就有了偿还计划。
所以这个沟通不能急。
再说说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这玩意,我一开始老是混淆它的一些操作流程。
我理解这就像是提前把欠债人的财产扣押起来,能保证自己最后能拿到钱。
操作的时候,得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吧。
材料准备就特别关键,什么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啦,担保呀等等的。
这个担保方面我就老迷糊,有时候是要提供现金担保,有时候可以是保函之类的。
后来我就用记忆方法,把担保当成给法院的一种承诺保证,就像我们找别人借东西留下个抵押物一样的感觉。
对了还有个要点,不管是清收还是财产保全,都得关注时间啊!法律上很多操作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错过了就很麻烦。
就像一场赛跑,你起跑晚了,那肯定落后别人了。
在学习这方面内容的时候,我也遇到很多困惑。
比如说面对一些复杂的法律条文,真的是难以理解。
但是没办法,就只能一条一条慢慢啃。
看一些参考资料真的很有帮助,像《不良资产处置实战宝典》这本书就很不错,里面有很多实际的案例分析,能帮你更好地理解要点。
我知道我自己对这些要点的理解也还有很多局限性,还得不断地学习。
财产保全在诉讼前后的使用与技巧
财产保全在诉讼前后的使用与技巧文章来源:宁乡县人民法院金州法庭公众号诉讼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的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诉讼保全可分为两类。
一类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另一类是是诉中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至审结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主要差别在于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另外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30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主要流程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法院的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法院的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安排,及时配合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诉讼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或者债务人所有或在其控制下的实物财产以及相应财产权利,保全的财产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应当优先选择金额大、价值高、容易变现、保全作用明显的财产进行保全。
具体可以采取保全的财产有: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保全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保全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保全,一般指在诉讼开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甚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将对方当事人名下(部分)财产预先以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予以控制的强制措施。
财产被保全后,被保全人便暂时失去处分这部分财产的自由,待将来需他履行财产义务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可能就是首当其冲的被执行对象。
保全是防止(将要)败诉的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有效办法,是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履行的有力措施,对解决执行难有非常大的助力作用。
我梳理了一下,想把我要说的表达清楚,需先理顺三个问题:一是保全的种类,二是法院的部门分工,三是保全在实际操作中的工作内容。
一、保全的种类按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阶段,保全可分为三种:当事人在立案之前即提出申请的保全,是诉前保全;当事人在立案之后,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保全,是诉中保全;当事人在拿到确认权利义务的裁判文书后,可能因文书尚未生效或未到履行期而不能申请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前提出申请的保全,称执行前保全。
二、法院的部门分工针对诉前、诉中、执行前,三种保全类型,法院一般也有三个部门分工对应:法院面对当事人的一线业务部门,一般分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三个,视字面便知其分工,不必赘述。
其中立案庭一般又分窗口与速裁(诉前调解)。
速裁的工作内容带有审判色彩,所以也称审判“前端”,这样讲的话,审判庭也就是审判“后端”。
立案窗口、审判前端、审判后端、执行局,四个法院部门。
三、保全在实际操作中的工作内容不同类型的保全,工作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但整合一下,大概有以下几项:1、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审核其申请材料(若有欠缺要一次性告知补足);3、立“财保”字号案件;4、制作裁定书;5、立“执保”字号案件;6、向当事人告知关于保全的权利义务;7、开出并送达保全费交款通知书;8、收取保全费;9、向法院另一部门移送相关材料;10、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线索;11、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12、实际进行保全(多需前往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协助执行单位);13、向当事人告知保全结果;14、将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立卷归档;15、满足条件时解除保全措施等等。
浅析财产保全之实务技能
浅析财产保全之实务技能保全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比较常见,本文仅对诉讼中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予以探讨。
一、财产保全前期准备工作首先是前期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是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关键,对法院的保全与执行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由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时,律师应当准备的文件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所函、介绍信、律师证。
在被申请人财产较多,分布范围较广,行程较远的情况下,更需要合理设计行程,合理控制时间与成本。
构以及其他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任何有权了解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金融机构都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的义务。
调查的目标有:查清般较高,处置变现程序完善,不动产的变现价值往往能满足标的额较大或系列案件债权的实现。
调查目标包括:确定不动产的权属、价值,为对不动产的查控提供依据;搜集被执行人恶意转让、隐匿不动产以逃避法院执行的依据,为进一步制裁被执行人提供证据。
当被执行人持案件受理通知书、所函、介绍信、律师证,凭借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以及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和土地的信息,息,法院调查核实或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或经法院下达搜查令或实地查看,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实际所有人和名义所有人的区别。
被执行人系单位的调查方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账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了解被执行人在异地是否拥有房地产或者土地等不动产;向税务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的变动信息;对涉案标的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通过审计的方式获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已经进行过审计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调取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有: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所函、介绍信、律师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等材料。
关于保全问题的43个实务要点总结
关于保全问题的43个实务要点总结民诉法中的保全,按类型可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按诉讼阶段区分,可分为三个阶段: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以及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一、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实务要点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诉(仲裁)前或诉讼(仲裁)中,遇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可能造成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实务要点:1、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4、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8、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9、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10、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11、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财产保全措施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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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财产保全措施概述 • 财产保全的程序 •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 财产保全措施的利弊分析 • 财产保全措施的发展趋势和改进建议 • 结论
01
财产保全措施概述
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为或不能为某种行 为时,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财产保全措施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除了传统的查封、冻结等措施外,还出现了限制出境、扣押财产等新的
保全措施。
02
财产保全措施的信息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财产保全措施也逐渐实现了信息化。例如
,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电子送达等方式实现财产保全,大大提高了效率
。
03
财产保全措施的规范化
为了规范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院在实施财
产保全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改进建议和展望
•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了使财产保全措施更加规范和有效,需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同时,对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满足现实需要。
加强审查和监督
法院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查和监督,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同时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提供担保和赔偿机制
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同时设立赔偿 机制,对因保全错误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05
财产保全措施的发展趋势和改进 建议
财产保全措施的发展趋势
01
财产保全措施的多样化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未来研究可关注非诉讼纠纷解决 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如调解、仲裁等,以降低诉讼成本和 时间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执行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及其实践应用
执行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及其实践应用一、引言执行法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执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执行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目的和原则,并重点关注其实践应用。
二、财产保全制度的概述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保证执行目标的实现,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冻结、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核心是保全措施的实施,旨在确保被执行标的物不被转移、毁损或消失。
三、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1. 保障执行权利的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确保执行权利的有效实现。
通过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执行人对财产采取转移或其他损害执行权益的行为。
2. 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财产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平衡。
执行权利人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来保证债权的实际履行,而被执行人也有机会进行申请解除保全或提供替代担保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财产保全制度的原则1. 保全实效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保全的实效性,即采取措施后能够确保被执行标的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2. 公正公平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财产保全程序真实、公正、公平,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程序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五、财产保全制度的实践应用1. 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在实践中,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是最常见和常用的一种方式。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冻结、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防止被执行人对财产进行转移或销毁。
2. 跨境财产保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执行案件的增多,跨境财产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构进行合作,通过国际司法互助协议等方式,实施跨境财产保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大实务角度解读财产保全新规.
七大实务角度解读财产保全新规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十分常见的法律程序,其申请的条件和要求对诉讼当事人未来能否成功执行法院判决至关重要。
2016年11月8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对财产保全实务操作中的常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梳理和比较新规与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及现行实务做法的不同,并探讨新规对未来实务的影响。
一. 明确了保全担保数额的要求《财产保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该规定明确了诉讼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具体数额,即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则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在去年上海房价飞涨时,许多买房者都遭遇房东毁约。
此时若通过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财产保全规定》出台之前,《民诉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对财产保全担保数额进行明确规定。
《民诉法》只是在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实践中法院对担保的数额要求并不一致,对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即使索赔的金额没有达到房屋的市场价格,但是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时,有的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房屋市场价格等值的担保。
这对于申请保全人来说是很重的负担。
《财产保全规定》生效后,申请人只需提供请求保全数额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即可,这大大降低了保全的成本。
而只有在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时,才以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来提供担保。
但值得注意的是,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仅适用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仍然要提供全额的担保。
《财产保全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执行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及其实践应用
执行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及其实践应用执行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执行法中,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扣押等方式,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本文将就执行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及其实践应用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措施的概念与种类财产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特定的措施,防止其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损毁。
根据执行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查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限制其处分权。
可对房产、车辆等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进行查封。
2. 扣押: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限制其使用权。
常见的扣押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3. 冻结:通过各种方式限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财产等不得进行处置、转移等操作。
冻结措施往往适用于大额债权或者需要保护特定财产的情况。
4. 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申报,以核实其财产状况。
申报令是一种强制措施,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的几个应用案例:案例一:某公司向某个供应商购买商品,但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该公司通过法院将供应商起诉至执行程序,并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依法查封了供应商的仓库,扣押了其存货,并限制了其银行账户的使用权,从而保证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个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债权人无法追回债权。
债权人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并通过银行查询冻结金额,最终实现了债权人的债权回收。
案例三:某个被告人被判决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拒不履行判决。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人的房产,并通过拍卖将房产变现,最终实现了债权人的债权回收。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问题与改进虽然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财产保全实务
财产保全实务第一部分财产保全一、定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对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从而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转移财物,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法院的判决得以执行。
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及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案件的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1、申请人必须提供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如合同、协议书等。
2、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案件属于给付之诉,或包含给付之诉。
这是财产保全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
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因将来作出的裁判中不存在给付内容,无保全对象,因而不能适用财产保全。
3、申请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即对什么财产(财物)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应当明确具体。
实践中经常发生申请人申请笼统概括,而由审判人员查找保全财产和决定保全措施的情况,把财产保全混同于执行,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与法院中立身份不符,而且浪费大量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应该责令申请人于申请时提供财产保全的目录及线索,此线索越具体越好。
4、必须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只要存在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情况,就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另一方面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审判人员或当事人的主观臆断。
5、申请人必须按人民法院的指令提供担保或出具保证书、承诺书。
6、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缴纳保全费用。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标的一、原则性规定。
《民诉法》明确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限于请求的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财产保全实务
财产保全实务-----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规定的其它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采取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案例如下: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房产在银行抵押2000余万元..之后;因企业经营不善;某商贸有限公司又欠某公司货款500余万元..某公司提起诉讼后;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经价格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该房产市场价约4000万元..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保全异议;认为原告某公司保全财产超标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供其所有的抵债来的机器设备某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机器设备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约600万元;进行担保;请求法院撤销对其房产的保全措施..某商贸有限公司此举的目的就是急于将其房产变卖处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一种观点认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理由成立..理由一是讼争的标的是500余万;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保全了被告价值4000万的房产;虽然其中有银行抵押权2000余万元;保全措施仍然超过了1400余万..二是被告提供价值约600万元的抵债来的机器设备进行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故应当解除对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另一种观点认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是“限于请求的范围”;即保全措施是根据原告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的;对于保全哪些财产;原告具有选择权..“限于请求的范围”不能单纯理解为财产的标的..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限制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财产;从而保证判决生效后的有效执行..本案中;被告提供价值约6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行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征得原告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而决定是否准许;不能主动撤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措施..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主要是被告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采取限制措施;其中动产包括被告银行存款、车辆、机械设备等可以转移的财产..不动产主要就是被告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对于动产的查封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查封方式;即所谓“活”封;责令被告对查封标的进行保管;被告在不损害、不贬损查封标的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等..如对于被告人的车辆查封;可以责令其保管使用;但是不得损毁、变卖..如果是被告银行存款;就应当在诉讼标的请求的范围内冻结相应的款项;杜绝超标的冻结..而对于被告不动产的查封就应当较为宽泛;不能以被告不动产累加来衡量查封是否超标的..笔者认为只要是被告名下的不动产就可以全部查封..因为查封不动产的目的仅仅是限制被告人转移、变卖的处分行为;即使被告因自身原因迫切需要变卖查封当中的不动产;也可以在变卖该不动产时提取等额现金对法院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从而解除对被告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这样做;就最大限度平衡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杜绝了一方当事人以财产保全超标的为借口;转移、变卖易于处理的财产;导致案件判决生效后;因保全财产难以处理而导致执行不能不利局面的发生..。
合同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与实践
合同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与实践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以分析合同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与实践为主题,探讨其相关法律原则和案例。
二、合同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
此外,合同法还明确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全的实践案例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的银行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了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并证明乙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因此决定予以财产保全,冻结乙公司的银行账户,确保甲公司的债权得到保障。
2.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每月支付租金。
然而,乙未按时支付租金,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收到租金。
甲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的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了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因此决定予以财产保全,查封乙公司的财产,确保甲公司的债权得到保障。
四、财产保全的法律原则1. 保全的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和被侵害的事实。
2. 保全的及时性原则:当事人在发现对其债权的侵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债权的及时实现。
3. 保全的合理性原则:财产保全的措施应当合理,不能过度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五、财产保全的实践问题与建议在实践中,财产保全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执行难等。
为此,建议加强对财产保全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申请人的证据提供能力,并加大对被保全人的法律教育力度,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公正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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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保全之实务技能保全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比较常见,本文仅对诉讼中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予以探讨。
1、财产保全前期准备工作首先是前期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是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关键,对法院的保全与执行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由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时,律师应当准备的文件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所函、介绍信、律师证。
在被申请人财产较多,分布范围较广,行程较远的情况下,更需要合理设计行程,合理控制时间与成本。
以及其他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任何有权了解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金融机构都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的义务。
调查的目标有:查清被执行处置变现程序完善,不动产的变现价值往往能满足标的额较大或系列案件债权的实现。
调查目标包括:确定不动产的权属、价值,为对不动产的查控提供依据;搜集被执行人恶意转让、隐匿不动产以逃避法院执行的依据,为进一步制裁被执行人提供证据。
当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调查书、所函、介绍信、律师证,凭借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以及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和土地的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号、令被执行人提供或经法院下达搜查令或实地查看,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实际所有人和名义所有人的区别。
被执行人系单位的调查方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账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了解被执行人在异地是否拥有房地产或者土地等不动产;向税务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的变动信息;对涉案标的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通过审计的方式获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已经进行过审计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调取相应的审计资料,获取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有: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所函、介绍信、律师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等材料。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问题(一)财产保全可以使得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处分权。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批复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批复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批复明确,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批复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二)财产保全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是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协调好的,需要当事人和律师相互配合,不放弃保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
"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三、关于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的问题(一)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的问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第七条第二款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出具或者由其上级机构出具保函进行财产保全的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在实务中,对于信用度较高、履行能力较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一般采取出具银行担保保函的方式来提供担保。
法院一般也予以采纳。
(二)关于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问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与财产保全的价值额相当。
对于群体性案件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时,各方意见很难达成一致,谁也不愿意拿自己的财产来为保全提供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通过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优点在于:1.大型保险公司可担保的额度较大,又的保险公司对于财产保全的价值额度无论大小,均能够并且有资质受理;2.保险公司保险费远低于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
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负担:3.保险公司工作效率高,一般在24小时之内就可以向法院出具保函;4.保险公司有较好的服务精神,并且可以免于向担保方即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5.保险公司一般还可以免除担保延期费。
但是有些法院并不接受保险担保,比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保险担保便不可取了,只能另寻他法。
(三)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的不需要提供担保。
根据《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或责令其提供适当的担保。
(四)关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实物过多,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资产评估,《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金钱、银行存款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外的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担保财产的权属、价值、合法性及可变现性等情况进行审查。
作为律师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和的发生,因为进行资产评估又会增加申请人的成本,面临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能降低申请人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让申请人对于己方律师产生信任危机,这是作为一名律师非常忌讳的事情。
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律师应当未雨绸缪,做好准备去妥善处理,从容应对。
四、对于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应该仔细审阅法官可能出具裁定书过于匆忙,当被申请人人一方主体众多时,法官有时候为省事或者是不小心遗漏主体,对于这种情况,律师应当及时提出,或者提醒执行局负责保全的承办法官随身携带法院印章,方便添加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印章,否则在保全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会以财产保全裁定书未写明为由不予配合,律师应当防微杜渐,如果不注意这些细节,会给自己与己方当事人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五、关于保全客体的种类常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及存款。
2、被执行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执行人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在建工程、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执行人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7、被执行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执行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对于有些特别的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查询到最原始的股权情况,而公司内部的股权变更情况可能多年没有变更登记,所以在冻结时只能前往该公司总部去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不清楚被执行人所占股权份额的多少时,一开始先不要查询,以免打草惊蛇让该公司高管察觉后,为了私利造假帮助被保全人转移财产逃避保全。
六、关于查封冻结房产、土地应该注意的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逐渐在各省建立。
该制度类似于现在行政审批管理中心的形式,多部门多窗口统一的合并办公,各种权证信息录入流程一步到位,但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权限并没有改变。
另外,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实现合并使房产、土地行政主体合二为一,业务受理窗口统一整合,实现了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传递、一个窗口发证的一站式服务模式,有效避免了因机构分设而造成的推诿扯皮现象。
对于有些省份房产证与土地证已经合二为一,又的还没有合并,做保全的前期准备工作时应该有所知悉,避免走太多弯路,影响行程安排。
以山东为例,山东的土地证与房产证就已经合二为一。
关于房产地产的流转登记就统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和其他行政单位一样在政务中心(有的名称为行政审批大厅/行政服务大厅,每个地级市略有差异)设置有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对外业务,如果贸贸然去当地工商局或者国土局会浪费很多精力与时间。
七、保全财产的价值问题对于所保全的财产的价值的问题,由于某些财产的价值短时间难以确定,比如股权的价值具有浮动性,虽然数额很大,但是也有可能一文不值,难以变现。
所以在保全时,对于调查到的股权要尽可能地予以冻结,对于土地、房产等财产也需要法院评估才能知晓其价值是否能够覆盖到申请人的债权,所以也要尽可能地予以查封冻结,在实务中法院已经很少采用贴封条查封的方式来进行保全,对于不动产也是到登记机关要求协助进行冻结。
八、不同财产的保全期限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