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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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相关概念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相关概念(此概念是中组部研究班研讨形成的,是进行课题调研的基本依据):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人员是指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社会工作师(者)是指经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培训,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在特定机构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人员。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

社会工作人才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或技能,创造性地进行社会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等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社会工作人员分布领域:结合对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人才的界定,我们初步认为社会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以下领域:

一、社会服务领域

(一)社会福利

1、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

(1)老年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2)残疾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3)儿童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4)精神病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5)聋儿康复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6)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7)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福利类民间组织

(1)社会福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福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会福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二)社会救助

1、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

(1)农村敬老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2)救助管理站的部分工作人员;

(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救助类民间组织

(1)社会救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救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会救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三)收养服务

1、收养服务类事业单位

(1)收养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2、收养服务类民间组织

(1)收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收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收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四)社区建设

1、社区事业单位

(1)社区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城乡居民自治组织

(1)城市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2)农村村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区民间组织

(1)社区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区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区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五)优抚安置

1、优抚安置类事业单位

(1)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2)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3)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4)光荣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5)军休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2、优抚安置类民间组织

(1)优抚安置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优抚安置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优抚安置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六)慈善事业

1、慈善类事业单位

(1)社会捐赠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慈善类民间组织

(1)慈善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慈善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慈善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七)减灾救灾

1、减灾救灾类事业单位

(1)减灾备灾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减灾救灾类民间组织

(1)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减灾救灾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减灾救灾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八)家庭生活服务(婚姻登记、婚介服务、家庭教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家庭生活服务类事业单位

(1)婚姻登记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2、家庭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

(1)家庭生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家庭生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家庭生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九)殡葬服务

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

(1)殡葬服务类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

2、殡葬服务类民间组织

(1)殡葬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殡葬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殡葬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教育辅导

1、教育类事业单位

(1)各类学校的学生辅导员、就业服务指导教师和心理咨询教师;

(2)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

(3)工读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

2、教育类民间组织

(1)教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教育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民办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一)司法矫正

1、司法矫正类行政单位

(1)看守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2)少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3)戒毒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4)监狱的部分工作人员;

(5)劳教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6)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工作人员;

(7)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的部分工作人员;

2、司法矫正类民间组织

(1)司法矫正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司法矫正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司法矫正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二)就业服务 1、就业服务类事业单位

(1)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部分工作人员;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2、就业服务类民间组织

(1)就业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就业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就业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三)医疗卫生

1、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

(1)医院从事医政工作的部分工作人员;

(2)精神病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医疗卫生类民间组织

(1)医疗卫生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医疗卫生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医疗卫生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十四)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类事业单位

(1)计划生育指导站的部分工作人员;

2、计划生育类民间组织

(1)计划生育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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