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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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2019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三章程序规则第四章监督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厦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商务执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照本规则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厦府办[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7〕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

待试点工作结束后,逐步在全市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推开。

现将市法制局《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已列入试点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及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部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其他非试点单位也应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精神,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下一步扎实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优化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裁量权基准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成品油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解表
三、成品油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解表
的成品油的处罚;
三、成品油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解表扣油量10吨-15吨;或违法所得在1.5万元-2万元的
或违法所得1.5倍-2倍罚款
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六)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
源处
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
三、成品油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解表Array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成品油的;
三、成品油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解表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
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者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处罚
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三、成品油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解表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行政执法主体:贵州省档案局行政处罚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的处罚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备注1 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涉案档案的数量少,当事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主动交代损毁国有档案的事实,且丢失的档案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对单位处罚款4000至10000元,对个人200至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损毁档案的行为未对档案工作和地方档案事业发展造成影响的。

警告,对单位处罚款10000元至39999元,对个人处501元至2000元;损毁档案的行为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或在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故意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以及手段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对单位处罚款4万至10万元,对个人2001至5000元。

2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涉案档案的数量少,当事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主动交代丢失国有档案的事实,且丢失的档案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对单位处罚款4000至10000元,对个人200至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丢失档案的行为未对档案工作和地方档案事业发展造成影响的。

警告,对单位处罚款10000元至39999元,对个人处501元至2000元;丢失档案的行为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或在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故意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以及手段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八条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明确具体的处罚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划分为明确的、具体的不同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7.08.28【实施日期】2007.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稽查队、各分局:现将《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理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同一办案机构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与职责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四章行政强制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协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规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6•【字号】厦府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8〕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我市自2007年4月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部门明确执法权限,严格执法程序,在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市政府决定扩大试点工作范围。

现将市法制局制定的《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

扩大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范围,是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有益尝试。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不断推进和深化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

各试点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协助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创造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要求,精心组织,有序开展,确保本部门及时完成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各项试点工作。

三、加强指导。

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协调,帮助试点部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要建立试点部门定期会议制度,及时沟通试点进展情况,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试点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沟通与衔接,确保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基准确定一致。

福建省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根据统计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决定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罚款,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的统计行政处罚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统计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户,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同时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普查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依据本条附表所列的幅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根据违法数额比例(主栏),再对应违法数额绝对值(宾栏),确定罚款数额;(二)违法行为仅表现为违法数额比例(主栏)的,参照违法数额绝对值(宾栏)中一至三档的幅度,确定相应的罚款数额;(三)违法行为仅表现为违法数额绝对值(宾栏)的,参照违法数额比例(主栏)中一至三档的幅度,确定相应的罚款数额;(四)违法数额绝对值(宾栏)的计量单位,根据相关统计报表中,涉及违法的相应统计指标的计量单位确定。

本条附表中所指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户。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拒报统计资料或普查资料的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资料或普查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仍拒不上报统计资料或普查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2000-4000元罚款;(三)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或普查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4000-6000元罚款;(四)一年内有2-3次拒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6000-8000元罚款;(五)一年内有3-4次拒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0-40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8000-9000元罚款;(六)一年内有4次以上拒报行为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9000-10000元罚款。

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稿)

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稿)

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稿)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
易等。

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为。

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等;(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其他行为。

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准,未实行亮证证费。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闽统〔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闽统〔2022〕32号各市、县(区)统计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统计领域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统计法》《行政处罚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福建省统计局制定了《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分别简称《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并经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的意义制定并实施《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需要。

各级统计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执行,着力实现统计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原则对于《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过罚相当、公开公正、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当事人支持、配合统计工作和依法依规报送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漏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

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 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① 经责令交还土地后,拒不交还的; ② 非法改变用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土地被严重 破坏等后果的; ③ 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扰执法的; ④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 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 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① 非法转让土地面积 5 亩以上的; ②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 ③ 非法转让土地造成群众利益严重受损或其他严 重后果的; ④ 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扰执法的; ⑤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 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 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① ② ③ ④ 拒不复垦土地面积 5 亩以上的; 拒不复垦造成土地质量严重退化的; 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扰执法的;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 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 垦费 2 倍以下
从轻 情形 一般 情形 从重 情形 从轻 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 垦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 垦费,并处土地复垦费 0.5-1 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土地 复垦费 1.5-2 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耕地复垦费 0.5-1 倍的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耕地复垦费 1.5-2 倍的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 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情形 从重 情形
-2-
从轻 情形 8 破坏或者擅自改 变基本农田保护 区标志 1. 《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第三十二条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形 从重 情形 从轻 情形 一般 情形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处以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1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以300-500元罚款
为3名以下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为3-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为5-10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5000-8000罚款
为10名以上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8000-10000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市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动机、情节、手段、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我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厦门市公安局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试行)》)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厦府办[2001]129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贯彻实施《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2号令),加强评议考核,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改善特区投资环境,现将《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等次,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者为良好等次,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者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

对优秀、良好的分别予以表彰,对合格、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其中对不合格的还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标准,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00一年六月五日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本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

具体评分方式是:按照项目基本要素或基本要素表述情况确定得分。

将各项目得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一、执法责任分解与备案(20分)1、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机构(6分)(1)将所有执法责任分解到机构的,得6分;(2)大部分分解的,得3—4分;(3)小部分分解的,得1—2分。

2、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执法人员(6分)(1)将所有执法责任分解到人员的,得6分;(2)分解不全的,得1—4分;(3)未分解的,不得分。

3、将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时报备(8分)(1)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内容全面而且按时报备的,得8分;(2)内容不全面的,得4—6分;(3)报备不及时的,得2—4分。

二、执法委托与备案(7分)1、依法进行委托执法(3分)(1)委托执法符合法定要求的,得3分;(2)事项、权责不清的,得2分;(3)委托执法无书面形式的,不得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暂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暂行
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细化
4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坚持因病施治,故意限制门诊处方金额以及住院医疗费用,或进行与疾病无关的治疗和用药
一般
●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将非参保人员本人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1000元以下的或者违规行为10人次以下的。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经济损失;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将非参保人员本人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或者违规行为10人次以上20人次以下的。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经济损失;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000元以上或者违规行为30人次以上的;●采取挂名住院、造假病历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同时有违反《规定》其他款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且累计金额3000元以上或者累计违规行为30人次以上的;●在最近三个医保年度内因医保违规已受过二次以上劳动行政处罚的;●在三个医保年度内因医保违规受过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处罚的。
一般
●违规行为10人次以下的。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经济损失;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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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 / 1附件2: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的载体:(一)同安区政府网发改局网站;(二)通过各种媒体、行政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

第三条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一)统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配套制度;(三)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结果;(四)区统计局对行政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区统计局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一) 统计局的职能、权限;(二) 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及结果;(四) 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五)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六)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区统计局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

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六条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执法监督,规范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厦门市同安区统计行政许可及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统计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手续、有关材料及办理时限。

第四条在初审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告知审理不通过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条区统计局及其统计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六条区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及其调查人员依据《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七条区统计局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八条区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九条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

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指区统计局负责人、案件评议机构对统计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种类、数额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区统计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区统计局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六条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区统计局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在处理意见初审表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

第七条区统计局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若相应的证据不足或者在处罚建议中未说明的,应将卷宗退回重新调查或者要求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第八条区统计局根据相关证据认为调查机构的处罚建议不符合《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应提出改正意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案件经区统计局审核后应当将案件报分管领导审批,需要报案件评议机构集体研究,重大案件报局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条区统计局负责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区统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以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议小组形式举行,由局长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局长、副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案件调查人员参加,并指定专人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第四条下列案件为重大、复杂统计违法案件:(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三)相关处室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四)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七)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八)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九)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十)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

第五条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提请讨论,并提交案件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全部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

第六条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使用依据是否正确;(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八)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八条案件集体讨论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

第九条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或重大复杂案件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笔录。

讨论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讨论笔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二条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第十三条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备案与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严格监督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送市统计局法规处备案,由法规处审查后在十五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一)罚款金额个人在一万元以上,单位或其他组织在十万元以上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备案:(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二)举行听证的;(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六)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七)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各类案件第五条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报备统计制度。

区统计局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条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追究统计许可过错责任、统计执法过错责任及其他行政过错责任,保障和监督局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统计行政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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