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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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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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的载体:

(一)同安区政府网发改局网站;

(二)通过各种媒体、行政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

第三条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

(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结果;

(四)区统计局对行政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区统计局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

(一) 统计局的职能、权限;

(二) 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及结果;

(四) 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五)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区统计局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六条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

统计行政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执法监督,规范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厦门市同安区统计行政许可及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统计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手续、有关材料及办理时限。

第四条在初审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告知审理不通过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条区统计局及其统计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六条区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及其调查人员依据《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七条区统计局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八条区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九条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

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指区统计局负责人、案件评议机构对统计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种类、数额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区统计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区统计局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六条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区统计局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在处理意见初审表的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

第七条区统计局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或者在处罚建议中未说明的,应将卷宗退回重新调查或者要求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第八条区统计局根据相关证据认为调查机构的处罚建议不符合《厦门市同安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应提出改正意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案件经区统计局审核后应当将案件报分管领导审批,需要报案件评议机构集体研究,重大案件报局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条区统计局负责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区统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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