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企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二00九年五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于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为民爆器材行业依法行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表明,一方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和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管理规定;另一方面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又发生了新情况和新要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爆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准入门槛,民爆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了重组整合,生产技术和安全设施都有了重大进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补充;再就是将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更加有利于标准作用的发挥。
为此,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于2007年提出了编制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程》立项报告,经民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论证,原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同意,于2007年申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列入了2007年国标委计划,计划编号为2007-4949-Q-307号。
本课题原计划于2008年底完成标准报批稿。
本项目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主要参编单位有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主要参编人员有杨祖一、张利洪、肖月华、高晓莉、乔枫革、王建国、王春乐、曹晓宏、秦卫国、马福民、尹利、韩永宏。
2008年9月,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以民爆标技委秘书处名义向27个单位和标技委委员发出征求意见,共收到11个单位(个人)反馈意见120条修改意见(见附件)。
编制组经过二次专题讨论采纳了大部分建议,形成了本次送审稿。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库区安全保卫制度定员定量制度装卸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废品销毁制度出入库检查制度案(事)件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安全部门和工队负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
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
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
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解读
加强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巡查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 存在的安全隐患。
规范设置安全设施
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 性和可靠性。
严格控制作业人数和时间
合理安排作业人数和时间,避免因疲劳作 业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加强危险品管理
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品运 输、储存和使用规定。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培训教育
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 技能水平。
宣传安全生产理念
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理念和文化, 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开展应急演练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 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外宣传
加强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企 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和经验,提 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建设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 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
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确保建设所需资金的 充足供应。
加强培训教育
开展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监督考核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对工 作不力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问责和整改。
提升民用爆炸物品 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 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细则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
细则适用范围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活动的企业
02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1 概述1.1 为了加强本公司施工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挪用,切实保障国家、企业以及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以下简称“民爆品”)。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涉及爆破作业(以下简称“涉爆”)的项目(单位)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的安全管理。
3 职责权限3.1 涉爆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民爆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1.1 做好爆破作业专业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选择,做到合格分包;3.1.2 组织爆破设计书的评审,主持制订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3.1.3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及组织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3.1.4 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3.1.5 参与并配合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 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是民爆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3.2.1 坚持原则,根据民爆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3.2.2 对本单位民爆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整改隐患;3.2.3 检查、监督爆破员按规程装药、爆破,按制度领用、清退民爆品,确保民爆品使用全过程的安全;3.2.4 检查、监督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民爆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3.2.5 对相关职工(民工)开展相应安全宣传教育;3.2.6 每月统计上报民爆品的用量。
发现本单位民爆品短少、丢失、被盗等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3.3 参加爆破作业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落实爆破作业施工方案的各项要求。
4 工作步骤及要求申请许可→过程控制→爆破作业→检查整改4.1 申请许可4.1.1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前,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获得许可文件。
2023修正版【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监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以保障爆炸物品安全。
2. 定义和分类2.1 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本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如下定义:- 民用爆炸物品:指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燃、自爆或者与其他物质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而产生可触发爆炸现象的物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指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2 分类按照爆炸物品的危险性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 一类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危险性,严格限制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
2. 二类爆炸物品:具有中等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限制。
3. 三类爆炸物品:具有较低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要求。
4. 四类爆炸物品:具有较小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相对宽松的管理要求。
3. 管理要求3.1 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检测检验等方面。
-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3.2 存储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位于划定的安全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
- 存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维护。
- 存储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并保持通风畅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 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 全,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 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 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 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 起爆器材。
❖ 2008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胡保强在永中街道 龙华村引发爆炸案致多人死亡后,孙松岳得知后怕 自己家中还存放的5箱多炸药被公安机关查获。于 是,孙松岳联系犯罪嫌疑人王钏(系孙松岳的孙甥), 商量转移这些炸药。17日19时,犯罪嫌疑人王钏驾 驶一辆帕萨特轿车与孙松岳一起将孙家中的5箱多 炸药运至其沙城镇岳母家存放,次日被公安机关查 获。 另据查证,2006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岩云 以爆破员的身份从永昌花岗岩制品厂购得炸药,放 在自己的采石场里使用,同年12月份,在孙松岳向 其购买炸药后,胡岩云通过多领少用多报的形式, 私自截留了本应还回永昌花岗岩制品厂的用剩的炸 药,以每箱230元的价格非法多次卖给孙松岳,共 计6箱。
❖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 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 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 爆破作业。
❖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 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温州“5·17”特大爆炸案
❖ 5月17日,温州市龙湾区龙华村发生一起爆炸案,犯罪嫌疑 人因赌博输钱,带着爆炸物品想到现场泄愤,后在途中因车 辆刮擦引发爆炸,爆炸事故致17人死亡。 温州市龙湾区龙华村“5·17”特大爆炸案件发生后,龙湾 区公安机关立即对爆炸物的来源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爆 炸案的犯罪嫌疑人胡保强系一非法采石场的经营者,并有一 合伙人共同经营。 6月19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合伙人孙松岳以 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对向其采 石场提供炸药的犯罪嫌疑人胡岩云与帮助其运输炸药的犯罪 嫌疑人王钊分别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运输爆炸物 罪予以批准逮捕。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爆炸物品已经成为人们生产、建设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物品。
但是,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较大,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监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
本文将以的篇幅,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1.《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方面,该条例明确要求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程序、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规定与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管理密切相关。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措施等。
以上法律法规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管理制度1.许可证制度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
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2.生产制度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有专门的生产车间或者生产场所,并进行安全隔离。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生产标准和要求。
并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每批产品应进行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3.销售制度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要有专门的销售渠道,并要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确标识生产厂家、产品类型、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对于散货销售,必须使用专门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严禁使用普通交通工具进行运输。
销售过程中,必须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讲解基本的安全知识,并确保销售的产品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管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1.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2)具有与购买爆炸物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储存场所;(3)具有与购买爆炸物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具有健全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5)具有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个人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3)具有与购买爆炸物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储存场所;(4)具有与购买爆炸物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5)具有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程序1.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3)安全防护措施和储存场所的证明材料;(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5)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6)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2. 个人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报告;(2)身份证明;(3)安全防护措施和储存场所的证明材料;(4)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5)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四、审批与发放购买许可证1. 公安机关收到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 对批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现行有效发布:2014-07-29实施:2006-09-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06-09-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466号颁布⽇期:2006-05-10执⾏⽇期:2006-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产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四章运输第五章爆破作业第六章储存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26⽇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9⽉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保障公民⽣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条民⽤爆炸物品的⽣产、销售、购买、进出⼝、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爆炸物品,是指⽤于⾮军事⽬的、列⼊民⽤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索等点⽕、起爆器材。
民⽤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爆炸物品的⽣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法持有民⽤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爆炸物品⽣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产监督、铁路、交通、民⽤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作。
国防科技⼯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商⾏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组织查处⾮法⽣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民⽤爆炸物品的⾏为。
第五条民⽤爆炸物品⽣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是本单位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对本单位的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作全⾯负责。
民⽤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民⽤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名单汇总表
广东
广西
四川
四川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阳分公司 四川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横江分公司 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宜宾南红分公司 四川省绵竹兴远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绵竹) 四川省绵竹兴远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美姑分公司 四川省南部永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川南机械厂(692厂) 四川石油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威力富戎化工有限公司 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重庆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重庆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久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盘江民爆有限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营包装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一分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二分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化工玉溪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营包装厂宣威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化工开远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化工武定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八一分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一分公司六七四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营包装厂水富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人分公司 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陕西红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庆华民爆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 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 金维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白银雪松分公司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陇兴分公司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兰州和平分公司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阿克塞分公司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和平金城分公司 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
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名单汇总表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四川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阳分公司 四川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横江分公司 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宜宾南红分公司 四川省绵竹兴远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绵竹) 四川省绵竹兴远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美姑分公司 四川省南部永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川南机械厂(692厂) 四川石油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威力富戎化工有限公司 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重庆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重庆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久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盘江民爆有限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营包装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一分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化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二分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化工玉溪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营包装厂宣威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化工开远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化工武定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八一分公司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一分公司六七四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营包装厂水富分厂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人分公司
青海 宁夏 新疆 合计
青海海西东诺化工有限公司 青海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天长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吴忠市安盛民爆有限公司 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236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四川
新时代(济南)民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固始华通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宇豪分公司 河南豫煤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荥阳松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荥阳松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辉县公司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兰光分公司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 南阳市神威民爆有限公司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公司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恩施分公司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广水瑞达分公司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分公司 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 湖北帅力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汩罗分公司 湖南神斧集团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神斧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湘器子公司 湖南神斧民爆集团有限公司一六九子公司 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自治州七0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省力拓民爆器材厂 广东省力拓民爆器材厂罗定分厂 广东省力拓民爆器材厂南海分厂 广东天诺民爆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 广东天诺民爆有限公司华威分公司 广州市增城化工厂 广东省明华机械有限公司 惠州市国营东江化工厂 广西柳州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 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峨边分公司 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第一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解读】本条是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
民用爆炸物品为本次修订新增行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产品性质的特殊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生产活动中易发生爆炸事故,属于高危行业,本次修订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读】本条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是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作为计提基数,按照超额累退计算提取率的方法,并规定按全年提取总额平均到每月提取。
一方面符合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性;另一方面便于实际操作,利于与会计核算等国家有关政策配合落实。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测算依据与意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G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作者:————————————————————————————————日期: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人口加添,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已成为生产和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是,爆炸物品带来的危害也不能忽视。
因此,合理、科学、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的阐述。
二、监管机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由安全监管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1、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使用等相关行为。
3、批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使用的许可证和备案。
4、依法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造成重点安全事故责任者进行严厉处理。
5、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1、生产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要先获得许可证,证明其符合国家安全添加剂管理的要求,并有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
在生产过程中,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性。
此外,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管,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原材料和产品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以去除其安全隐患。
2、销售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也需要先获得有效许可证。
销售企业应当确保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安全性以及销售的合法性。
同时,销售企业还应当在销售前对爆炸物品进行检验与测试,确保所售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要有专门的存储场所。
存储场所应当具备必备的设施,如防潮、防火措施等。
此外,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储应当分类存放,并注意不要与其他易燃易爆品混合存放。
对于已经失效或者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实行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不应当存放在存储场所中。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备必要的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如尽可能避开运输过程中的摩擦、震动等。
同时,也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如随车携带灭火器。
运输民用爆炸品时,还应当选择安全距离来避开灾祸性的摩擦和碰撞。
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引言概述:民爆行业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民爆行业的管理。
本文将介绍民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一、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民爆企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需遵守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民爆企业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3.《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条例》:涉及到民爆行业中使用的化学品,规定了其生产和经营的许可管理制度。
二、储存运输相关法律法规:1.《九二共识》:台湾地区关于民爆行业的储存和运输有相关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
2.《危险化学品容器安全壳设计规范》:规定了储存民爆物品时所需的安全容器和防爆措施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物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该条例中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三、销售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物品消费者产品依法责任法》:规定了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2.《民爆物品市场管理办法》:对民爆物品市场的经营、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许可证的颁发、企业自查等等。
3.《安全生产法》: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四、监督执法相关法律法规: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民爆行业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监督检查、处罚措施等。
2.《安全生产监察条例》: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需依照该条例进行,保障了民爆行业的安全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包括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
五、国际合作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1.《联合国危险物品公约》:要求各国建立健全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以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和防止恐怖主义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