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免、抵、退税会计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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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前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及相应账务处理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

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l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一(34—8)一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26—12=14(万元)

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

相关账处理如下:

1)进货:

借:原材料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应付账款 234

2)内销:

借:银行存款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营业收入100

3)外销:

借:应收账款200

贷:营业收入200

4)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营业成本 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

借:其他应收款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ll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2)当期应纳税额=100×l7%一(68—8)一5=17—60—5=-4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l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6-26=0(万元)

相关账处理如下:

1)进贷:

借:原材料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应付账款 468

2)内销: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营业收入 100

3)外销:

借:应收账款200

贷:营业收入 200

4)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营业成本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

5)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

借:其他应收款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8-4=4(万元)(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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