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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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2023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2023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一、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1.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情况在此次检查中,了解到贵矿山充分重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已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其与矿山生产工作的变化相适应。

2. 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实地检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发现贵矿山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存在一定问题。

部分员工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认识不到位,对于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松懈现象。

因此,建议贵矿山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和教育,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得以切实执行。

二、安全生产设备的运行状况1. 设备运行是否符合要求经检查发现,贵矿山的安全生产设备运行良好,未发现明显的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

设备使用人员对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技术娴熟,并能够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2. 安全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贵矿山针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并建立了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

然而在此次检查中,发现有个别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建议贵矿山对维护保养记录的填写进行规范化,确保记录的真实可靠性。

三、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1. 作业场所的布局和环境贵矿山的作业场所布局合理,通风状况良好,对于有毒有害气体有相应的处理和排放设施。

但是在一些更加狭窄的作业场所,需要加强对通风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清理和更换通风设备,以改善作业场所的环境。

2. 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个人防护贵矿山在劳动保护和个人防护方面做了一些努力,配备了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

然而,在此次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没有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建议贵矿山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四、应急救援措施的准备情况1. 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置贵矿山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应急救援培训。

但是,在此次检查中发现,一部分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建议贵矿山加强对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矿山(井工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矿山(井工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矿山(井工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矿山(井工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一、检查单位基本情况1. 检查单位:井工煤矿2. 检查时间:2021年8月3. 检查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二、矿山基础设施检查1. 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堵塞、泄露等情况。

2. 检查矿井排水系统是否畅通有效,是否存在积水、渗漏等问题。

3. 检查矿井通道是否清洁整齐,是否存在杂物、障碍物等情况。

三、安全设备检查1. 检查矿山瓦斯检测仪器是否齐全、运行正常,是否过期或损坏。

2. 检查矿山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过期或损坏。

3. 检查矿山应急通信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是否能及时与外界联系。

四、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检查1. 检查矿山是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到位。

2.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矿山安全操作知识,是否熟悉应急预案。

五、作业环境检查1. 检查矿山作业现场是否整洁有序,是否存在垃圾、杂物堆放等情况。

2. 检查作业区域是否有足够的照明设施,是否存在照明不足的情况。

3. 检查作业区域是否存在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隐患。

六、矿山安全制度检查1. 检查矿山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修订和完善。

2. 检查矿山是否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七、安全事故记录与分析检查1. 检查矿山安全事故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

2. 检查矿山是否对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检查1. 检查矿山是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情况。

2. 检查矿山是否建立健全的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1. 检查矿山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是否有效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检查矿山是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是否包括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方式。

十、检查结果汇总与处理意见根据以上检查内容,对井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背景介绍煤矿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由于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有必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概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是针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形成的一种综合检查清单,包含煤矿主要危险源的检查内容和风险评估要素。

该检查表以制度化、标准化的方式指导煤矿安全生产,从而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主要内容1. 煤矿地质条件的检查煤矿地质条件的检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包括对煤层的岩层稳定性、水文地质条件、矿井空间结构等方面进行检查。

2. 煤矿生产设施的检查煤矿生产设施的检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包括对煤矿采煤工艺、通风系统、矿井排水系统、电气设备、灭火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煤矿生产设施的安全性。

3. 煤矿人员素质的检查煤矿人员素质的检查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包括对煤矿各工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能培训、安全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

4.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包括对煤矿各项制度的合规性、制度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检查表使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应该由专业人员在煤矿内部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完善。

在未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况下,应对检查表进行签字确认,并将记录留存备查。

结语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具,依托于该清单对煤矿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稳定。

在进行检查时,煤矿相关工作人员应格外注意检查事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准确认定

及时排治
定期报告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出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 二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确定隐患分类。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 字〔2005〕133号),十五类六十六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5]100号) 规定 企业、部门责任。 山西煤监局、山西省安监局(晋煤监办字[2005]711、 735号),规定了报告的时间、方法,又规定十种重大安全 生产隐患,总计十五类七十六种。 省安委办(晋安办[2005]30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煤 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监管中的责任。
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第446号令) 第八条规定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 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2003年提出“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 产”十二字方针; 2006年制定出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6-2006)行业标准; 2008年提出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 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 2009年制定出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提出建立区域、 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三联单指的是什么检查人留一联,被检查单位留一联,报上级部门一联。

方便跟踪发现的隐患2、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都有些什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将我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修改为本制度。

第一条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困难,须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段解决困难,须由矿组织解决的隐患。

C级:由段及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隐患。

2、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机电、运输、穿爆、火灾、边坡和其它。

3、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三条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各段施工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员、运行检修人员,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露天矿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1、运行人员接班前和交班前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运行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针对“12.05”久兴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表

针对“12.05”久兴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表

织金县xx乡xx煤矿针对“12.05”久兴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织金县xx乡xx煤矿2017年12月7日织金县xx乡xx煤矿措施审批表贯彻签字栏xx煤矿针对“12.05”久兴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2017年12月05日,兴义市雄武乡久兴煤矿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2月6日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召开紧急视频会议,根据省、市会议要求,毕节市所有煤矿已停止全煤掘进头和石门揭煤掘进头掘进作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为做好恢复全煤掘进头和石门揭煤掘进头验收工作:各煤矿要对停止的全煤掘进头和石门揭煤掘进头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认真对突出掘进头的抽采达标、消突达标评判进行核查,对非突出掘进头的抽采达标进行核查。

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把隐患整改到位,确保安全。

12月7日结合我矿实际,由矿长彭建华为组长,其他五职矿长、各部室负责人、各区队负责人参加对xx煤矿井下的瓦斯治理进行了一次专项排查;此次专项排查共查出安全隐患 6条;并于当日调度会上组织召开了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队负责人以及班组长参加的隐患整改会议,会上对照隐患逐条进行了分析,并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人,为确保将查出的隐患按五落实原则进整改。

为顺利地实现隐患闭合管理,现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整改方案和措施。

一、矿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组长:彭建华副组长:杨广凡成员:罗友江、王永红、梅参军、毛可雄、任廷波、谢江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电话7810650或8003。

二、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职责(1)、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业公司批准。

(2)、组织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及施工作业人员认真学习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导、对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4)、全部隐患整改完成后,矿组织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隐患整改质量。

矿安202317号-矿山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矿安202317号-矿山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附件2矿山(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经营性质设计能力检查时间参与安全检查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称/职务专业签名备注:“现状描述”监察监管部门不需要填写。

1一、基础部分单元(49)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1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法提出延期申请。

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企业名称变更后,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数量符合劳动定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63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

3煤矿是否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

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
排查结果
治理情况
验收意见
签字
备注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表1、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排查的区别第一个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是企业内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使用抄的,第二个表要先看一看它的出处源于哪里?我在企业里管安全,我所用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袭排查治理台账”是我们这边安监局发给我,然后用来每个季度上报一次。

也就是说将第一个表中知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汇总整理到第二个表中,上报安监局。

这是我们道这里的做法,不知道适合不适合你,供参考。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如何填写?安全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填表单位(盖章):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经济类型自定整改期限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电话从业人员人数预投资额手机电子邮箱实际投资邮政编码排查日期报告日期所属行业隐患分级填表日期:年月日整改责任人排查人报告部门上年销售收入完成日期隐患基本情况治理措施监控措施说明行业领域划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民爆、旅游、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水运、铁路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和航油企业、渔业、农机、学校、商场、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其它。

表格填写报送:此表由企业填写,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本单位存档一份,不上报;限期整改(含有部门限期整改)的一般以上隐患一式三份,本单位存档一份,报县级安监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一份,县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将复印件留存,原件上报上级部门。

填表人(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源。

没有事故隐患就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消除事故隐患就是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下面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类等进行简要分析,帮助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和处置。

矿山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检查表

矿山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检查表
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人: 第5页 共5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存在问题描述
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人
整改时限
复查整改情况
复查时间
复查责任人
8
其他
防雷装置是否完好、其警示标牌是否完好、无污损
是□
否□
洗车设备功能是否完好、冲洗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是□
否□
洗车设备的沉淀池内淤泥是否定期清理
是□
否□
监控设施是否完好、正常使用
复查时间
复查责任人
6
安全用电及消防
用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是□
否□
用电线路是否有破损、裸露、接触不良
是□
否□
配电柜的隔离栅栏、安全警示标牌是否完好
是□
否□
临时用电配电箱是否使用完之后立即断电
是□
否□
办公室内用电是否有乱搭乱接现象
是□
否□
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期内
是□
否□
灭火器材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放置
是□
否□
消防沙、桶是否完好、无损坏
是□
否□
7
环保及森林防火
办公区域及其他区域是否有垃圾、污物
是□
否□
现场垃圾、废物是否按要求分类集中处置
是□
否□
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洒水,确保矿区内整洁、无扬尘
是□
否□
是否有施工人员或者外来人员在矿区内吸烟、生火取暖
是□
否□
是否采用放火的方式清理树木杂草
是□
否□
矿山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检查表
是□
否□
临边、道路警示标识标牌是否完整、醒目、无污损

露天煤矿隐患排查表1

露天煤矿隐患排查表1
检修液压系统空气压力系统时未释放系统压力隐患类别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情况6?特殊区域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程序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穿孔作业7?钻机走钻未设专人指挥未落下塔架8?钻机坡顶坡底作业距坡顶坡底线小于线平行方向行走时距坡顶线小于4m爆破作业9?裸爆无填充爆破或用石块填塞炮孔装药人员头部对准装药孔上方捅孔10
15.未编制并上报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6.运输道路宽度、坡度、转弯半径不符合设计要求
17.运输道路扬尘未洒水降尘
18.排土场未按设计排土
19.特殊区段的高段排土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0.边坡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没有当地气象预报资料
21.未进行年度边坡稳定性分析与评价、边坡稳定验算
22.全矿无完善的边坡监测系统
管 理 缺 陷
三- 、
现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理
23 .到界平盘不符合设计要求
24.未制定滑坡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总结
25.未制定年度防排水计划与措施情况
26.雨季排水系统及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27.未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没有应急预案演 练、总结情况
28.雨季三防物资配备不符合要求
隐患 类别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12.卡车在坡道故障未打掩
四、
排土
作业
13.卡车排土场安全挡墙不连续,高度低于卡车轮胎直径的
2/5
14.卡车排土场夜间作业未配备照明设备
15.排土机照明不完好
隐患 类别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情况
的危险状态
16•排土机行走横向、纵向坡度不符合技术要求
五、边
坡、排

17.危险边坡”区段未设观测网络,定期观测记录不完整, 发现滑坡征兆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6、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评分表

6、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评分表
5
查现场和资料。未组织排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隐患的不得分;组织人员、范围、周期不符合要求1项扣2分,未制定工作方案1次扣1分,方案内容缺1项扣0.5分
▲2.矿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 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等工作的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 1 次排查
五、保障措施(17分)
信息管理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3
查现场和资料。未采取信息化手段不得分,管理内容缺1项扣1分
改进完善
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编制月度统计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评分表
(▲为重点检查项目)
项目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得分
扣分原因
一、工作机制(10分)
职责分工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明确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科室、区(队)、班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
4
查现场和资料。未建立责任体系不得分,职责内容不明确1项扣1分;矿长、分管负责人不清楚职责1人扣1分,其他人员不清楚职责1人扣0.5分
5
查现场和资料。未组织排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隐患的不得分;组织人员、范围、周期不符合要求1项扣1分
3.矿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安全检查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安全检查表)
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统计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时间逐级报告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法》80条,《矿山安全法》第36条
1.3.5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矿井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矿井每年都要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7条、第57条,《矿山安全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煤炭法》第37条
1.2.6
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带头遵守劳动纪律。班组长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1.2.7
《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2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பைடு நூலகம்条、第5条
1.2.3
生产矿井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业务职能部门的业务安全责任制,对本业务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定期分析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主持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矿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安全检查表)
A
A.1
序号
排查项目
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事故隐患描述
1.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21条
《矿山安全法》第26条、第27条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7条
《煤炭法》第7条、第34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1.1.1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一览表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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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一览表
序号 隐患项目 具 体 内 容 是否 存在 备注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 七 设计组织生产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 然发火 自然发火严重,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 未采取有效措施 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 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一览表
序号 隐患项目 具 体 内 容 是否 存在 备注 超能力、超强度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或者超定员组织 生产 一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 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 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 修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瓦斯超限作业 二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是否充足 是否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存在漏检、假检 是否存在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现象 矿井总风量是否充足 主井、回风井是否同时煤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通 风 系 统 不 完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善、不可靠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 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 段回风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 风安全需要 煤巷、 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 的岩巷的掘进工作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 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有严重水患,未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 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四 采取有效措施 而组织生产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防 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 五 超层越界开采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六 险,未采取有效 措施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煤矿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编
主要负责人
安全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排查日期
隐患类别
评估等级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所在单位组织评估后,及时报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市、县两级直属单位分别报其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办)、主管部门登记后按照隐患类别,分别报当地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驻场单位直接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单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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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站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犍为县马庙片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呈报表
犍为县谢石盘煤矿(公章)填报日期:2010年月日


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个内容及要求
对照446号令规定及要求查出的隐患及问题
对问题和隐
患的整治情况
排查整治负责人签字
参加排查整治人员签字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一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煤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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