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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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概述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指导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过程中,如何科学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风险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引旨在帮助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整个经济系统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其内容和要求。

2.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内涵和要求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重要规范文件,对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开展提出了深入而全面的要求。

在风险识别方面,指引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机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全面识别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在风险评估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授信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品价值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再次,在风险管理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及时监测和应对各类风险,做到风险可控。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及时、全面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保障信息透明度,提高市场的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

3.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实施挑战与对策然而,实践中,商业银行在执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着信息获取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其财务信息披露不足,给风险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也可能受到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限制,需要更加灵活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

再次,商业银行面临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多重风险的挑战,需要建立更加细化和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

针对这些挑战,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一些对策。

加强与授信客户的交流,促进信息透明,提高信息获取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内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利用科技手段,构建智能化的风险管理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引言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执行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面临的一种风险,包括人为错误、不当操作、系统故障等。

操作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关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合规运营。

本指引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操作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方法,帮助银行做好操作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一部分:操作风险管理框架1.1 操作风险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错误、不当操作、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等因素引起的损失风险。

这些损失可以包括金融损失、声誉损失、法律风险等。

1.2 操作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操作风险管理: - 全面性:操作风险管理应覆盖银行的所有业务和职能。

- 风险识别: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操作风险。

- 控制措施:制定和实施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 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和改进操作风险管理措施。

1.3 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以下框架进行操作风险管理: 1. 风险识别和评估 2. 风险控制 3. 信息披露和沟通 4.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5. 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 6. 监督和评估第二部分:操作风险管理流程2.1 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风险辨识: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

2.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确定其优先级。

3. 风险量化:根据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4. 风险分类:将操作风险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方便后续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2.2 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风险防范:通过制定合规政策和流程,以及培训员工,提高操作风险防范意识。

2. 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诊断潜在的操作风险。

3. 风险应对:制定灵活有效的风险应对方案,包括事后控制、损失补救和教训总结。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与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与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与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与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与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改)200707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改)20070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42号)(最新整理)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42号)(最新整理)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授信业务手册

银行授信业务手册

银行授信业务手册ABC银行授信业务部编二??六年十月1目录——监管文件类——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6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 (15)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16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18 商业银行授信ABC作尽职指引 ..........................................22 关于2006年度总行部门总经理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授权的通知 .. (32)2006年度公司客户信贷业务授权 (53)2006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93)2005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98)2004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101)关于提高信贷评估质量和效率的实施意见 (105)关于改进和加强信贷评估ABC作的意见 (108)ABC银行信贷评估委员考核办法 (113)ABC银行信用评级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118)关于规范信贷评估档案管理ABC作的通知 (121)ABC银行信贷评估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 (122)1——监管文件类——2ABC银行授信业务手册监管文件类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最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

最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完整版)《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完整版)《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与控制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与控制

2007.10商情财经研究金融保险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与控制叶寅(绍兴市商业银行,浙江绍兴312000)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和集团化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随着其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层次的逐渐增多,银行授信额度的也急剧增加,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些集团企业频繁进行关联交易、资金串用和相互担保,导致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呈现系统性、整体性、连带性、波动性、多发性、严重性。

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在发展中的一项重任。

1集团授信风险的主要形式1.1集团的经营风险集团的经营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遍风险,这是指企业经营总会有风险,如所有企业都会面临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二是特殊风险,这是指在同样的风险环境下,企业集团的风险会高于普通企业。

这是因为企业集团以融资促投资的发展模式和资金统一管理方式的结合,对集团的资金管理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如果集团管理效率跟不上集团规模增长的速度,集团的经营风险就可能出现在某个节点上。

1.2集团的偿债风险集团的偿债风险表现为:一是银行无法控制和掌握集团类企业的信用总量,由于集团(关联)客户成员复杂,集团成员增加迅速,银行无法掌握集团(关联)客户整体情况,而集团关联企业贷款多采用担保贷款,它们相互担保的贷款实际上成为信用贷款,增加了银行授信的风险性;二是主要财务指标显示集团的资本结构是高风险型的,大多数集团的债务与净资产比率过高;三是借款人和用款人主体不统一使银行无法了解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一旦发生问题,借款人往往可以破产方式逃避银行债务。

1.3集团的道德风险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了集团信贷行为的道德风险,即客户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社会信用监督、约束机制缺失。

一是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问题。

企业往往根据需要随意调节合并报表有关关键数据,报表真实性较差,企业还通过关联交易掩饰借款人财务报表,信贷人员如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往往会导致交易风险失控,最终形成信贷风险;二是银行难以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集团财务管理通常是分头融资,统一调度。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第七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 - 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前款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包括石油)和贵金属(不包括黄金)等。

第四条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

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收益率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

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银监会应当督促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银监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现将《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三月三日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识别和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方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被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员控制(高级管理层)、重大业务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一.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间接拥有另一方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单独借款(融资)和资金的统一调拨使用;6.资金和资产被大量长期占用;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八)能够直接任免或者单独提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决定其报酬事项;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或者有直接亲属、夫妻或者兄弟(姐妹);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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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一、引言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中的
重要指导文件,对于规范授信业务、防范风险、提高业务质量具有重
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更
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
管理指引的相关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深入、全面的指引。

二、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基本框架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包括了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风险管理与控制、业务流程的规范、内部审批流程、贷后管理等
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政策和监管
要求,形成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指引。

1. 客户信用状况评估
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前,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
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方式,以确保客户的还
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风险管理与控制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
政策、流程和工具,以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在风险管理方面,
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3. 业务流程的规范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
部控制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在业务流程规范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贷申请、风险审查、审批流程等内容。

4. 内部审批流程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合规、公正、透明。

内部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资料的审核、风险评估与审查、审批决策等环节。

5. 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授信资金的使用、借
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监测。

贷后管理的目的在于预防和
化解信用风险,确保资产质量。

三、对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个人理解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由于市场波动性较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也相对增加。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
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贷后管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尤为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我认为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评估,
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审批流程以及加强贷
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另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
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四、总结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重要
指导文件。

在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需要更加重视风险管理
工作,防范授信业务风险。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贷后管理等工作,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业务质量、防范风险,
确保金融稳健运行。

五、回顾性的观点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商业银行进行授信业务管理的
指导性文件,对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规范业务流程、防范风险具
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指引的
相关要求,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有效控制风险,在加强内部
审批流程、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工作,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
金融服务。

六、参考资料
1.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
2.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
3. 《商业银行综合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
以上为我为您撰写的关于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欢迎随时咨询。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基本框架是非常重要的,但在
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商业银行在制
定和执行风险管理指引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变化以及监管政策
的调整,以确保风险管理工作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国家对金融市场的政策和监管要求,不断优化风险
管理指引,确保其符合最新的监管要求。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监管政
策和标准可能会不断变化,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及时跟进并做出相应调整。

商业银行在评估客户信用状况时,应该使用多种评估方法,并结合客
户行业特点和经营状况,全面、准确地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

商业银
行还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监测和更新,以便及时调整客户信用评估结果。

在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控。

特别是在市场风险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及时调整投放资金的方向和比例,以应对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

规范业务流程是确保风险可控的重要一环。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包括信贷申请、风险审查、审批流程等,以确保整个授信业务的规范和合规性。

在内部审批流程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强化内部审批程序的合规、公正和透明,确保审批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贷后管理是保障资产质量的重要措施,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授信资金的使用和借款人经营状况的监测,并在需要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减少因员工操作不当而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基本框架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只有不断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控,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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