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投资项目的合理布局和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机构、个人在境外进行的各类投资项目。
一、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一)核准申请资料1.投资项目的名称、规模、所需资金、预期投资收益等基本信息;2.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权结构等;3.合作方(如有)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股权结构等;4.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技术特点,包括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环境影响评价等;6.其他有关资料,如市场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核准程序1.核准申请: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投资项目的核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国家发改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审查: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3.评估:国家发改委可以依托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可行性。
4.决策:在获得评估结果后,国家发改委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核准决定。
5.通知:国家发改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核准决定的结果。
二、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一)备案申请资料1.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模、所在国家或地区、投资额等;2.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3.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技术特点;5.其他有关资料,如市场调研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等。
(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投资项目的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国家发改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核查:国家发改委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3.备案决定:在核查通过后,国家发改委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备案决定。
4.通知:国家发改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备案决定的结果,并告知相关事项。
三、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应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监测和评估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益,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2.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3.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发现存在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4.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共同推动境外投资项目的发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境外投资活动的规范发展而制定的。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及其境外子公司或其他境外经营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核准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4)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5)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情况。
(6)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流程:(1)提交核准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书、财务预算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决策: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评审。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核准或不核准的通知书。
(3)后续管理:核准后,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结汇和备案手续,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二、备案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范畴。
(5)不属于求购境外资产、股权及境外收购债权的情形。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流程:(1)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备案申请书、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备案: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得随意要求补充材料。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备案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3)监督管理:备案后,申请人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发改委将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信息披露:备案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项目投资情况、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4月8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投资行为,保障境外投资实体(以下简称“投资实体”)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二)基于合理、真实和全面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控制风险;(三)注重社会责任,尊重当地文化和习惯。
第三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或者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境外设立企业、合作经营、收购股权等形式。
第二章境外投资准入和备案第五条境外投资实体的设立和变更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境外投资实体的设立和变更,应当有关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备案。
应当依据投资实体所属行业、投资额度等第六章有关规定确定所合用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的管理机构以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境外投资实体设立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和有关行业规定,并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进行出资。
第八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境外投资实体设立或者变更备案后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及时向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履行有关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三章境外投资实体境外运营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按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履行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义务,并必须遵守当地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履行就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加强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社会组织的联系,积极其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带动和公共事业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运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
第四章境外投资实体的转化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实体依法依规合法取得的收益、资产转换和处置所得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与当地合作方商议分配或者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中国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 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 .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2017)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2017)《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22
【摘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5页(P16-20)
【关键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任【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J],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2004年10月9日) [J],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资规〔2020〕540号) [J],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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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境外投资秩序,促进企业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际通行规则和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员工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条国家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备案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编制发布境外投资合作规划和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境外投资环境。
第七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的支持力度,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和备案第八条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开展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依法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或备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准申请或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境外投资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外投资实施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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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1.根据我国行业投资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敏感行业及领
域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进行。
除敏感行业和领域外,境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2.敏感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国防、能源、通信、矿
产资源开发等。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必须提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等待核准。
对于未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律视为非法投资,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3.境外投资项目涉及非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者应在投资前
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2)投资者应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财务预算、资金来源证明等。
(3)相关部门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予以备案。
4.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重大变动,应及
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度变动、合作伙伴变更、投资方向变动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变动进行重新核准或备案。
三、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
为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
对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投资者的信誉和资质。
投资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良好信
誉,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合规审查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四、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应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的结算、结汇和汇出,不能存在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投资项目信息公示
为提高投资项目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国家有关部门将定期公示境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
投资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六、监督和处罚
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投资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撤销资质、责令停业等。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
行调整和完善,以保障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
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意义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可以有效规范投资行为。
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核准,可以避免不符合国家利益和发展方向的投资进入。
而非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可以使投资者对项目进行合规审查,从而保证投资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通过核准和备案的双重机制,可以确保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避免了不合理和不安全的投资行为。
其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通过核准和备案流程,可以促使投资者对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从而减少投资风险。
同时,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还可以帮助投资者理清投资目标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因不了解法律法规而造成的法律风险。
此外,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合规审查的实施可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避免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遭受不正当待遇或损失。
同时,投资项目信息的公示也可以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从而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他们的投资。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增
加了投资者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信心和积极性。
最后,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还有利于境外国家(地区)的发展。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可以帮助境外国家(地区)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其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也可以增加境外国家(地区)对我国投资者的信任,推动双方的经济合作。
这种合作有助于提升境外国家(地区)的经济水平,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
九、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流程可能相对繁琐,需要投资者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优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和材料的提供要求,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服务,提供及时的咨询和帮助,确保投资者能够顺利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
其次,核准和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产生疑虑。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宣传和解释,明确核准和备案的标准和要求,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指导。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另外,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投资者
可能存在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损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资金风险。
同时,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最后,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可能不足,难以有效约束不遵守规定的投资者。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处罚制度,加大对违规投资者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同时,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跨国监管,增加对违规投资者的追诉力度。
十、总结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是促进境外投资项目合理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核准和备案的双重机制,可以规范境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核准和备案还有利于境外国家(地区)的发展,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些问题,提高核准和备案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和处罚,确保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顺利进行,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