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书 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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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由异议理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深圳众和汇业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立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亦方科技(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有限公司 YI FANG TECHNOLOGY CO., LIMITED类“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商品上的“”商标(以下简称:《商期20日总第1428该商标刊登在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2014年10月标公告》上,初步审定号为。“”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初步审定号类的申请注册商标被异议人所使用的图形与异议人享有的在34为“”)(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完全相同商标,亦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的侵犯,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一、“”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深圳市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

50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第17幢第二层,公司主营产品“主营电子产品(电池,充电器,电子烟,强光手电,移动电源等)”产品销售发光应用、太阳能光电应用等众多领域,LED覆盖无线技术应用、.

遍及全球几十个国家,深得客户青睐。公司创建多年来,已被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二)权利分析”E “”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是电子家园的意思,系异议人委托其EHOME是该图形的独特设计,整体是朋友设计而成,毫无疑问,异议人是“”商标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商标的图形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1日前一周,委托其朋友为公司设计一个公司商月22年异议人于在201310交给异议人选择。日下午13:5210月222013标.设计了两组方案,并于年(有当时的设计原稿为证,创建时间可以为依据)如下图

1图

2图发送给异议人通过QQ日13:58 222013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年10月的法人代表何建忠查看,参考意见,俩人最终选择了“”作为异议人的商47号码为,图3标用于品牌推广;(此人QQ如图所示,名为eileen ,QQlogo显示内容为异议人原股东何颖跟异议人的法人代表何建忠交代5与图设计说明,及注册事项。)

3 图

图片4

图5

(2)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

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

议人的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其合谋以被异议人的名义将异

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具体事实如下: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13年10月22日以快递方式递交设计稿

委托我司申请注册,我司在收到快递后,于2013年11月5日将异议人的商标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注册在9类的“稳压电源,低压

电源,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瓶,蓄电池箱,电池充电器,电池,

磁性身份识别卡,电子监控装置,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及34

类已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号为“”)的注册在“电子香烟,吸烟打火机,雪茄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

琥珀烟嘴头,烟袋,烟斗,雪茄烟盒,烟灰缸,香烟烟嘴”商品上的

商标,异议人原股东何颖利用此漏洞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委托在另一家商标申请代理通过网络发送商标注册所需文件,以被异议人的名义申请提交了商标注册,被异议人的法人当时

为异议人公司员工且与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

23日后,原股东何颖与被异议人法人一直在公司上班直到年底),在此期间,异议人都使用的这个商标进行销售产品。直到2014

年,与股东何颖签订散伙协议,且隐瞒商标被异议人注册的事情,被异议

人开始使用异议人的商标进行产品销售,而后异议人才发现商标已被抢注的事实。

以上充分说明被异议人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是在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的情况下,违背诚信原则与原股东合谋恶意抢注了属于异议人的商标并使用。

上述均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

档案,股权转让证明,劳动合同,湛炼与何颖的结婚证明等为证。(三)法律分析

鉴于上述事实以及代理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商标问题上,原股东何颖作为异议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股东与被异议是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恶意抢注的行为。何颖是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且被异议人的法人代表当时同为异议人公司员工,他们当然知道“”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的商标,但又用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被异

议人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被异议人公司来申请“”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号“”商标与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初步审定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

相关商品。被异议“”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这些商品包含了异议人在9类申请注册的“”电池商品,且与异议人在34类商标,“”商标的商品属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电子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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