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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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
(MPA适用,开卷,120分钟)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40分)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4、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6、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
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7、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8、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二、简答(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请简要谈谈你对“政府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这句话的看法。
答:这句话是合理的。首先,政府是一种恶。因为政府行为总是在限制一些人的自由,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都必须承认的是它损害了人的天然自由,违背了自然的规则,同时管理社会总是以制定规则约束人的行为来是实现的,所以无论政府的行为是否居然合法性甚至正当性,站在个人的角度,他总是在侵害权利,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权力的实现,因为“政府是恶的。”
其次,相对于自由与平等是人类的社会属性这一自然法最高原则,自由与平等又不可能是无限的,无限的平等与无限的自由在一个足够广的范围内是矛盾的,而政府的存在正式社会中每个人通过让渡自己权利,形成规则来实现维持社会秩序这个目的的,因此政府的存在又是社会秩序的保证,是不可缺少的。
所以,政府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
2、行政处罚中为什么要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谈谈你的理解。
答: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于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事不再罚主要基于三点原因:第一,行政法生活安定的需要。实体正义的实现固然是行政处罚的价值之一,但此价值并不是绝对的首位价值。为了在实体上对违法相对人进行相当的
制裁而不断开启处罚程序必然导致民众对法行为可预测性的丧失,导致行政法安定生活的恐惧,导致公众丧失对国家决定权威的尊重和服从,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及时终结程序方面存在非常积极的意义。第二,对价和比例的要求。基于公民人格自由和人性尊严的发展,相对人基于违法的行为已受国家处罚相当于个人为自身错误已经付出代价,从对价原理和平衡功能出发,国家不应再次启动处罚程序,否则个人必成为国家权力鱼肉的客体,现代法治推崇的人权必遭至蹂躏。第三,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需要。诚实信用原为私法领域的一项道德性准则,它以多数人主观形成的客观善意为基准,在当事人利益不均衡时发挥衡平作用。
三、论述(30分)
有人说:“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有人说:“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你同意哪种观点?结合中国法治化国家的建设,谈谈法治化进程中人民及政府的作用。
答: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主旨,政府天然是由一定数量的人通过让渡自己部分的权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规则而成立的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的组织。基于这一观点,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首先需要夯实基础——即符合人民需要而成立的组织。结合当前我国政治现状和经济制度,政府可以自下而上稳妥的推进有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改革。虽然,当前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在法律条文上已经形成了普选的制度,但是基于种种原因,这种选举的质量并不高,这其中有很多原因,包括选举人的观念、被选举人的素质、社会的传统甚至基层政府的干预等。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中国法治化国家建设,就更加需要政府主导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选举,培养公民的选举意识,提高选举过程的水平和选举结果的质量,并结合试点逐步推广,最终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层面实现组织成立的民主化过程。
作为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公民,要实现选举的前提当然是存在选举的
制度,但是当选举制度建立却并不意味着高质量的民主就可以实现,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民主选举制度并不是简单的进行民主选举,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每一个选举人有着充分的选举意识,需要被选举人有着胜任这一身份的基本素质,需要成熟的心态和足够物质财富支撑整个选举的进行,需要一个诚信而尊重社会规则的氛围,当然,更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环境和成熟的社会心态来消化选举结果,只有在选举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有制度性的约束权力的运行,使整个社会在一中确定的公正规则下运行。
因此,法治化国家建设的基础是公开选举,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推动这项改革的进行,只有在这项改革不断推进,每个公民才会形成习惯于遵守规则,政府才能习惯于遵守制度,法治才具有了运行的基础,法治国家才能真正的确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