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集团公司资金池涉税问题
集团公司资金池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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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偶然从《中国贸易报》上看见了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郑颖、杜则煊攥写的《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调研》。
说真的,我是被这个标题吸引的,如果是一般的探讨未必能让我们感受新意,但是规范的调研得到的应该是冷静的思考和客观的辨析。
这份调研报告指出,资金池业务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便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资金池目前已成为现金管理领域中集团资金管理有效的解决方案、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国际企业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为避免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危及全球金融体系的恶果,美国、英国、瑞士和德国的10家银行就曾宣布设立一个总额达700亿美元的资金池,展开联合自救行动,旨在“协力实现市场流动性的最大化”。
当前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已经或正准备使用资金池管理模式。
为此,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对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以及相关涉税问题展开了调查。
资金池的运营模式经过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调研发现,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一般来说,集团的结算中心并非法人机构,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
通过集团与银行间就资金池业务达成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对于集团结算中心收取和支付利息的期限以及利率标准,各个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如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对于子公司上拨的存款,按照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于集团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则按照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确定,并按季支付利息。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出了一个新的文件。
之前关于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是否要交增值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该如何理解这条新政,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在新年来临之际,肖太寿博士为广大学员朋友送来了一份大礼,为大家详细解读了财税【2019】2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对集团企业而言是一项税收政策红利的利好消息。
但是在利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但是要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基于此规定,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基于此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什么是企业集团,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是适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重要前提。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的规定,有关“企业集团”的政策规定如下:首先,2018年9月1日之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春节刚收假,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一般房地产企业集团每年的无偿借贷行为,涉及金额平均可达上百亿元规模。
受惠于该项政策,一般房地产公司每年约节省增值税税额上千万元,减税效果十分明显。
各方纷纷对此优惠政策拍手叫好。
但与此同时,大家也疑问颇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如何确定呢?企业集团无偿借贷与统借统还的区别又是什么?小编提醒您,虽同为免税政策,但切不可将二者混淆,否则容易产生风险和损失。
我们会在下文中对该政策作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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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财税[2019]20号文要点解析对于第三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一,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时限仅限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二,只适用于企业集团及其内单位,非企业集团则不能适用该政策;三,资金的借贷行为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资金借贷行为不适用该政策,满足统借统还政策要求的,则适用统借统还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集团无偿借贷与统借统还政策的不同点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七项规定了统借统还义务,即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包含两种模式:〔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一、隐瞒收入风险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建筑业、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房款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时机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二、视同分红风险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
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
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49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孙欢 江苏省常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集团企业内成员单位间资金借贷发生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主要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规避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实务中凸显的借贷案例和遇到的问题进行涉税分析。
关键词: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有偿;无偿;风险引言集团企业提高整体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是核心,应对内良性循环挖掘潜力,对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集团内成员单位间(未包含集团)无偿借贷案例集团A 下有多家成员单位B、C、D、E 等公司,2019年集团A 为提高整体业务发展决定改变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由集团A 管理安排。
7月安排B 公司 5000万资金无偿贷给C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此时B 公司长期银行借款2000万,长期借款合同期间2017.1-2020.6,年利率6%;同月安排D 公司2000万元资金无偿贷给E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D 公司账上无外部借款。
B、C、D 企业所得税税率15%,E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一)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三、2019.2.1-2020.12.31,对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分析,B 与C、D 与E 均属于A 集团内成员企业,签署无偿借款合同,发生资金借贷无偿业务,期间2017.1-2020.6,业务实质符合20号文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发票。
分析: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未设定借贷资金来源,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融资。
(二)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可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财税风险问题
一、有偿借贷、无偿借贷
(一)增值税问题:企业间有偿借贷、无偿借贷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 集团外企业有偿借贷收到利息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不收利息要视同销售也要交增值税。
2. 集团内企业有偿借贷要交增值税,无偿借贷原则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2-202
3.1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集团内无偿借贷是视同销售,但免增值税。
(二)所得税问题:
集团内子公司资金无偿调拨给其他公司,只有双方税负相同才不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原则是双方都是盈利或双方都是亏损,最终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才行。
否则,若一家亏损,一家盈利,盈利的列支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目的,亏损的一家反正都是亏损,做了收入依然亏损,虽然是时间性差异,但当年国家税收肯定减少。
国税总局2017年第6号文: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这就要求两家公司税率相同、同盈或同亏、享受优惠政策也一样,这样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才不会最终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企业所得税才不被纳税调整。
二、统借统还
1.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转借给下属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利息,不得居间牟利,免增值税;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统借统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定是集团企业,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要签标准统借统还协议。
3.统借统正常收取利息,正常开票,免增值税。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内容及主要税务风险(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控的影响,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内部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因素形成了集团公司与其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相互拆借的关联交易。
目前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业务按照是否涉及资金利率可以划分为有偿资金往来和无偿资金往来。
按照是否为自有资金划分可以分为借款资金拆借及自有资金拆借。
例如集团企业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融资后借给集团内部单位,还是利用利润留存相互拆借资金。
许多集团企业为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会采用“资金池”模式。
下文重点按照有偿资金借贷及无偿资金借贷的划分方式解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二)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税务风险的表现近年来,集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在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不能准确把握,导致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产生了税务风险。
例如,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建筑公司,年均外部借款近2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8000万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企业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获得资金,并无偿拆借给集团内部房地产公司使用。
A公司最后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
二、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的增值税识别与控制集团企业内的资金往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向支付资金的单位支付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时,收入利息的一方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
(一)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在增值税方面一直有税企争议,随着财税【2019】20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部分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王贝(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800)摘要: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其资金管理调配的重要方式。
而关联方资金占用涉及的利息管理和涉税法律风险问题,也往往是国、地税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那么对于跨地域性的集团企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哪些增值税、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并规避这些风险呢?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建议一、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主要途径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往来账款,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二是关联企业间实行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由集团拨付下属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和关联方间资金拆借。
对于途径一,在正常的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购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是合同履行的正常条件,不构成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不用针对此情况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占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需要根据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分情况处理。
本文中笔者侧重途径二的研究分析,故途径一不再赘述。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处理模式下涉税风险(1)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调拨的往来款,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银行借入资金。
(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应充分考虑当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企业拆借使用自有资金,可分为两种情况: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有偿的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收取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利息及收入等情况,参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集团企业间无常借贷资金,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初至2020年年底,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实务集团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是否缴纳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集团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是否缴纳增值
税?
问:我司集团下公司是属于广告业或者财务服务行业,关于集团
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涉及的税务事项我们有以下问题:
1.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借款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否
涉及增值税事项?具体根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2.各独立法人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借款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事项?具体根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于以上资金池借款有什么影响,应该如何理解?如果资金池借款的利息收入涉及要缴纳增值税,
那我们广告业或者财务服务行业在支付资金池利息,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做进项抵扣吗?
答: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
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
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对集团下无论是总分公司还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借款利息均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作者:李新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9期在集团公司当中,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对资金池进行管理,一种是由内部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另一种是由内部财务公司进行管理,这种资金管理形式能够有效避免集团公司内部因结算或借贷造成利息借贷风险,由于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较大的资金流动量,会出现短期借贷、贷款发放以及吸纳对内存款的业务,在此过程中税收问题就会显现出来,因此需要对相关涉税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
一、集团资金池的主要运营模式( 一) 结算中心管理情况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其结算中心主要是利用银行的活期利率对相关利息进行支付的,而对于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会根据同期贷款利率对利息进行征收。
通常情况下,集团结算中心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由子公司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构成,所以在对增值税进行计算时,可以在其中对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全额计入,一般按照银行协议,一些集团企业会将此类税务事项直接交给银行处理,而剩余部分由集团公司自行完成计算,并对相关增值税务进行缴纳。
但部分集团认为自身应属于非金融机构范畴,在利息发票方面的使用较为困难,所以,在子公司资金方面,并不会将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入增值税额当中。
( 二) 企业财务管理情况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模式方面与商业银行较为相似,因为集团公司在资金信贷服务以及内部融资等方面具有相对自由和便捷的操作,子公司方面的资金都是各自归入账户的,所以款项应用具有一定的自由性,且存款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在进行支付时,子公司只需要借助内部系统将用款指令发布给财务公司,便可以实现账户存款的自主支配,子公司在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财务公司申请,在财务公司审批通过以后,便可以对资金池当中的资金进行调用。
在此期间,财务公司方面的收入具体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一是资金池当中产生的存款利息差;二是借贷给子公司的贷款利息;三是通过资金池资金投资获得的收入。
对于其中的贷款收入和投资收入,都需要财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而票据方面则需要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票据,并不使用税务发票[1]。
集团内资金借贷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集团内资金借贷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我集团公司为了统一资金调配,成立了内部资金结算中心。
各子公司的资金通过资金系统自动上划下拨,多余资金统一归集到集团结算中心管理。
现在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A多余资金1亿元,集团通过资金系统上划到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户。
同时集团公司将这1亿元的资金按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贷给B公司,同时集团公司按此利率给A公司计息。
请问:(1)集团公司收取B公司的资金借款利息是否需要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2)集团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A公司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提营业税金及利息?答:问题所述集团结算中心账户,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
子公司A存到集团结算中心后,该项资金属于集团公司资产,同时集团公司的负债增加。
集团公司将A公司存入款项再借给B公司,属于集团公司向B公司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向B公司贷款收取利息,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集团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A公司将款项存入集团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存款利息,实质属于将款项给予集团公司使用收取得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相应地,集团公司和A公司还应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十六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因此,A公司从集团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A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间借款也是经常发生的,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近日经常有学员咨询,我们来梳理一下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如何缴税、如何开具发票等情况。
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二、税目及税率1、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特殊情况交税:如果企业间无偿借款,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第1种情况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特殊情况免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发票开具企业间发生对外借款时,贷款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企业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集团企业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集团企业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跨国经营,集团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壮大和扩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涉税风险的增加,集团企业面临着各种税务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集团企业涉税风险的原因、表现形式,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集团企业涉税风险的原因1. 跨国经营的复杂性:集团企业的税务风险与其经营的国家和地区有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不同,税收政策也各异,这给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2. 税收政策的变化:各国政府为了满足财政收入的需求,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导致集团企业在税务管理上面临着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3. 税收合规意识不强:一些集团企业在涉税事务上缺乏足够的重视,对税收合规要求理解不全面,导致了风险的暴露。
二、集团企业涉税风险的表现形式1. 财务报表不真实:为了减少税负,一些集团企业通过虚报成本、合理化利润、转移定价等手段,在财务报表中掩盖实际的经营状况,从而规避税务监管。
2. 渠道转移和关联交易:一些集团企业通过跨国渠道转移、关联公司交易等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或避税天堂,以获得更低的税收负担。
3. 对外投资风险:集团企业通过对外投资扩大经营规模,但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法律制度,容易因为不熟悉或误解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涉税风险的增加。
三、集团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1. 建立全球税收策略:集团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全球税收政策的变化,制定全球税收策略,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这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合理优化税务结构,确保税收合规和风险的可控。
2. 加强税务合规管理:集团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加强对税收合规要求的理解和执行,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建立稽查验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风险。
3. 提高税务合规意识:集团企业应加强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学习,提高员工对税务合规的重视和意识,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税务合规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该政策一出台呢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为在企业现有的金融环境和背景下,企业集团内的资金往来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由项目的特点决定了,要采用项目公司制,那么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都把该行为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负负担,所以20号文件的出台呢,是会降低很多企业不必要的税负负担,也解决了房地产行业重要的难题,那么如何理解该新政,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享受到该优惠政策,下面来一起学习下。
一、首先我们看下20号文件政策的内容:20号文件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什么是政策中提到的企业集团,如何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是适用20号文件的重要前提。
二、我们看下企业集团的标准:在2018年8月之前呢,如果成立的企业集团,必须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且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包括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和子公司数量的要求,在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核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而是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139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文件的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资金往来。
也就是只要是在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互相的无偿的资金往来,都应该是免征增值税的。
集团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税收处理问题
集团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税收处理问题摘要:当前的发展中已经颁布了很多有利公司的政策,其中整个市场的所有企业发展广泛应用的是资产划转对于税务的处理,能够有利于公司内部的资产合理的转移,应用整合的创新方式。
本文主要通过概述资产划转,分析当前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出实现高水平处理的策略。
在当前经济发展背景复杂的时代,为了打下稳定发展的基础,需要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
关键词:税收处理策略;集团母子公司;资产的划转引言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处理资产的问题,涵盖的税目数量比较多,所以进行筹划的空间是非常大的,应该选择合适的税务节约的技巧和方法,从企业的整体展开分析工作,充分的对比制定的方案,选择优质的方案,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运用合理的资产划转的方式,可以有效的实现资产划转税负的降低目标,以便于后期对公司的内部进行整合。
一、资产划转的简述资产划转的含义,主要是集团的总负责公司实现下级和总部间进行资产划转,这个下级主要包括具有完整的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展开子公司的资产划转,或者是子公司和总部之间进行资产划转。
查看有关的政策可以发现,资产划转和企业的重组定义似乎并没有直接的连接在一起,但是通过分析业务具体的深层含义,就会发现资产划转的形式,实际上属于企业重组比较特殊的展现内容。
它和资产调拨还是具有很大的区别的,二者实际的操作是不同的,同时税务的规划也是不相同的。
取决于资产所有权的情况,如果没有发生变动,就不用采取对价方式。
关于重组的特别形式,通常也只是在个别情况发生。
所以从根本的发展中看,资产划转还是一种利用资本公积的形式,和资产的调拨属于不同的性质,运用合理的资产划转的方式,可以有效的实现资产划转实现目标,以便于后期公司的发展。
二、当前发展遇到的问题首先,很多集团的公司将资产划转纳入到内部的处理范围内,如果没有达到收益的效果,就会进行资产的调整和配置,所以就会远离税务的有关问题。
在集团中资产划转方面政策学习不够深入,在税务的规划思想认知程度上比较低,没有意识到风险的问题,觉得税务的筹划是没有必要的一项工作。
关于集团内部拆借资金的涉税风险
关于内部拆借资金利率的涉税回复XXXX公司拟与下属关联公司发生内部资金拆借业务,对内部拆借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以及如何约定拆借利率等事项存在争议,现就上述问题回复如下:一、增值税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36号同时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每天⼋分钟,知晓财税事。
⼤家早上好,我是你们的朋友伟凡,下⾯请您享⽤由《亿企学会》APP为您准备的财税早餐。
今天我们在12366看到了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偿借款业务所得税问题,帮⼤家做了⼀些总结,⼀起来学习![问题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按独⽴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另⼀⽅相应调增利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出调增的⼀⽅,需要获得发票⽅可扣除么?[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答复时间] 2021-03-26[答复内容]12366北京中⼼答复:您好,请参阅《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件,这些优惠政策的执⾏期限都延长⾄2023年12⽉31⽇。
⼀、⽆偿借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500万⼀次性扣除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往来款的会计处理及财税风险分析
搞清楚上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基本上可以回答了:当然可以。
理由有四: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分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各自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能从事不同的业务,也自然可能产生业务往来,这样的业务往来就是相互开票的基石;2、开票是一个增值税结果,而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务,销售了产品,自然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3、分公司和总公司如果都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财务核算也要求各自记录对应的成本费用和收入,分公司如果为总公司提供了服务,或销售了产品,当然是一方核算收入,另一方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入账的证据链之一就是发票;4、所得税的汇总缴纳并不影响相互的开票,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且即使是所得税汇总缴纳,也是将各个主体的收入合并、成本费用合并,相互核算清晰是合并的基础。
三、分公司和总公司开票的风险点关注分公司和总公司相互开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这可以乱开票,一切的基础依然是业务,这里的风险点大致有以下几个:1、分公司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如果没有业务的真实性,开票就变成了虚开;2、由于是强关联关系,业务真实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义务是不是合理,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业务的逻辑,可能包括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或者痕迹等。
延伸阅读:分公司财税管理五大关键!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与应对一分公司能不能对外签署协议?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并非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上通常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当然实务中也有只承担某一项经营职能,如仓储、营销等单一职能,而不是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但大多数的分支机构设立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能够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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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
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