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含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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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东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主修专业所有课程(除毕业论文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4、本科在校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5、学位外语要求:(1)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考试4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3号)文件精神,非外语专业学生,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英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若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非英语小语种,可参加相应的大学小语种科目四级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证书或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6、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2)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7、毕业后再报名参加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学位的依据。

二、申请、审核、授予程序1. 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本人填写《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方受理其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该生毕业前1个月内或毕业后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附件:扬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经全国成人高考录取的、以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和我校自学考试各类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的各种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具体要求如下: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学生所学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参加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的学生,如主修专业已修读过与自考第二学历教育教学内容相同、教学要求相同的学位课程,可申请免考,以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记载。

3.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1)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

(2)参加高等成人教育本科段自学考试,外语科目(外语专业应为二外)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成绩有效期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

(3)参加国家CET—4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4)已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学生外语不另作要求。

符合(3)、(4)条件者,其外语成绩不列入课程平均分计算。

4.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达五级分制中等及以上。

5.对学院要求参加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者,成绩必须及格。

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成人教育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因各种原因未准予毕业者和参加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二)学习期间受学校或本工作单位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三)学习期间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并受过处罚者;(四)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等形式)被确认作弊者;(五)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六)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考查课程补考达三门次及以上者;(七)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11.07•【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

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的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2.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非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可免考学位英语;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

(注:入学之前未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必须在本校参加考试,专科期间在所在学校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有效)。

3.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或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省成人学位英语或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九江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九江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九江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导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九江学院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学位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九江学院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由7—11人组成,设组长一人,成员应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报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九江学院学位办公室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三章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五条九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可向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doc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doc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2014年12月2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及学校《关于本科毕业生实行学士学位制的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具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医学十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授予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修完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者;3、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主干课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补考课程不得超过三门(含三门,缓考除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主干课成绩平均在65分以上(含65分)。

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4、参加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5、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成绩达到良及以上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政治思想表现上有严重错误,经教育不改者;2、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3、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4、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者;5、其它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2、分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提交校学士学位评议组评议,评议结果由校学士学位评议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育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一)我校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二)XX地区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三)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领导,努力学习XXX 思想、XXX理论;努力实践XXX重要思想;拥护改调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课程补考门次累计在所修课程的20%(含20%)以下;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含2.0);(五)在校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测试,成绩表明其确已具备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外语水平。

(六)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记过或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夜大学部等教学管理部门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二)委托我校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XX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送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四)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并报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_6073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_6073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陕理工校发〔2017〕17号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2017年4月6日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院初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由 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提出并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2.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3.处理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生;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3.在校学习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5.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者;6.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学分达到下列学分及以上者:四年制本科30学分,五年制本科36学分,两年制专升本15学分;7.因特殊原因,学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申请人,可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要求的,经各学院和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复审,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参照《河北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第六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并设秘书1-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河北美术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各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部分二级学院院长及教师代表组成。

所有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制订、审议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2.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3.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6.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7.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8.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根据《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批准备案的、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水平:(1)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3)通过XX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4.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6.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机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和初审,并向校教务部提出者名单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校教务部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

第六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一年内,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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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文件
金院字〔2011〕110号
关于印发《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现将《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金陵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印发
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委员9-25名,秘书1名,任期三年。

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所学
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以下标准:
非艺术类专业(外语类除外):普通公办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0分;对口单招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40分;普通民办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30分。

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00分。

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相应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50分。

(五)授经济学、文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的我校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一级;授工学学士学位的我校相关专业(计算机相关专业除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二级,或未通过学校组织的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相当水平的考试;
(六)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未取得“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以上成绩者或未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以上成绩者;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及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建议授予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分别编制《金陵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和《金陵科技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由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直接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学院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对上报的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定。

学位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委员出席,会议决议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五)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学校每年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按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七)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执行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八条在受理外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申请时,须由学生所在高校按照我校授予条件,对其毕业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再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相关二级学院,对其推荐毕业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学业情况进行审核,学士学位申请程序及要求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补授程序:
(一)对于因英语或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而在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我校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度向学校提出一次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二)毕业生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交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三)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毕
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进行复核,初审无误后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情况汇总表》,连同毕业生提交的材料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份进行,补授学士学位工作一般当年度12月份进行,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不再受理学位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在下一年度6月份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未提出申请的,以后不再受理。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出现错授学位,或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情况,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负责查明情况,形成书面调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十三条 原《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暂行)》和《金陵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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