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钥匙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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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编号:字006号批准:

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人力行政管理部发布时间:2012-5-21 实施时间:2012-5-21

车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公务车、售后救援车、商品车及试乘试驾车)的使用、维护及保养等行为,明确职责,有效降低使用成本,充分发挥各类车辆的最大能动性,特制定本规定。

2 钥匙管理设备

钥匙管理设备:推拉式钥匙柜TL-3(配钥匙管理软件)

钥匙记录及标示:推拉式钥匙柜-钥匙管理软件

使用推拉式钥匙柜-钥匙管理软件进行钥匙标记,软件随设备赠送,每天由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申领钥匙。

钥匙柜记录可以在“历史数据中进行查询”,按时间进行钥匙管理报表的查询和打印工作。

3车辆管理责任划分:

3.1公务用车:人力行政管理部为责任部门;

3.2售后服务用车(包括服务救援车及拖车):售后服务部为责任部门;

3.3商品车及试乘试驾车:销售部为责任部门。

4 职责

4.1 人力行政管理部

4.1.1人力行政管理部为各类车辆的监管部门,负责不定期检查各部门的车辆管理(试乘试驾及商品车除外)及卫生查询情况。

4.1.2人力行政管理部行政专员对所有车辆设立单车档案(试乘试驾及商品车除外),对车辆的发票、合格证等附带资料(除行车证、保险卡以外)进行统一保管。如该车移转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4.1.3 车辆的年检、投保及缴费等手续由行政专员负责与售后服务部涌协调办理;

4.1.4 人力行政管理部行政专员每周至少查询一次车辆违章罚款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经理确定违章人员,并对违章产生的费用交付罚金。

4.1.5 负责车辆加油卡的办理、充值(按预算)与报销,并对车辆(试乘试驾及商品车除外)每月油耗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4.1.6负责组织符合驾车条件的人员进行驾驶资格考试。

4.2 各部门职责

4.2.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车辆的日常使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4.2.2负责本部门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5车辆管理

5.1公司所有驾车司机必须有相应驾照,并且实际驾龄半年以上,员工可向人力行政管理部申请考取公司内部的驾驶资质,取得驾驶资质的人员需签订《车辆使用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责任书规定项目执行,否则,无权动用公司任何车辆。

5.2没有部门经理或以上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驾车、公车私用或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追究使用人和审批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如有事故发生,经济损失全部由使用人负责赔偿,并酌情给予处罚和违纪处理。5.3车辆平时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车辆夜间必须返回公司停放(配车除外),不得在

公司以外停放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须获得总经理许可。

5.4车辆用完后,钥匙必须交回给车辆保管人,不得擅自留存。用车必须一事一申请,不能一次申请连续使用而不汇报;在使用期间临时增加事项的,因故超时的,必须及时通知车辆保管人,并在事后做好备案。

5.5节假日的车辆使用,由当时的店内值班负责人直接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保管工作;如果值班负责人更迭,双方需对所负责保管的车辆钥匙等物品进行书面交接。

5.6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修理工具或车上设备遗失、损坏、或擅自变卖、借第三人使用等事情时,由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5.7使用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酒后驾车等),出车期间,违反交通规则罚款即由当事人负担。

5.8出车前使用人需认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油、水、电等),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要及时上报,否则最终使用者将对其引发的后果负责。还车时,使用人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量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以免出车时临时加油。

6车辆事故处理

6.1交通违章责任:

6.1.1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扣分、罚款、由驾驶人负责。

6.1.2无照驾驶、发生车祸由车辆管理人负责全部赔偿。

6.2车辆肇事责任:肇事损失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理赔金额时,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按以下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处罚:

6.2.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按经济损失的60%处罚;

6.2.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按经济损失的70%处罚;

6.2.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按经济损失的80%处罚。

6.3车辆肇事处理

6.3.1车辆肇事后,使用人应先通知上级领导或车辆负责人,征得领导意见后12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未报案发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使用人承担。

6.3.2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6.3.3 车辆肇事后,使用人应于事发后次日内,向上级领导提出《车辆肇事报告》。并由其上级领导根据公司的规定向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

6.4 车辆保养

6.4.1 车辆的保养、维修要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保养、维修结束后,将此单的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交由人力行政管理部存档。

6.5 车辆费用

6.5.1 因公使用车辆发生的费用(过桥费、过路费、维修保养费等),由使用人整理填写报销单,通过OA系统逐级申请到财务报销。

7 引用文件

8记录文件

9文件历史版次更改记录

10附则

附加说明:本规定于2010年5月21日起实施

拟制部门: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力行政管理部

管理部门: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力行政管理部

本制度解释权属人力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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