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高法雷继平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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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一、引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日益多样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率也在逐渐上升。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类纠纷,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

二、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建议在制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同时,对于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应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确保各方对合同条款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三、加强风险评估与管理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借款人,应谨慎考虑是否发放贷款。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

四、完善法律制度建设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行为。

同时,还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五、强化司法保障和执行力度在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和执行力度的作用。

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强制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决。

同时,还应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

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外,还可以考虑采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些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同时,还应加强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其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七、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优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作以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金融借款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

这些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难点和风险,给法院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从金融借款案件的特点、审理难点、对策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金融借款案件的特点金融借款案件是指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

与其他合同纠纷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金额大、期限长:金融借款案件的合同金额通常较大,甚至可以达到数百万元以上,期限也比较长,往往需要数年或更长时间才能还清本息。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或拖欠款项,就会对借贷双方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2. 审理程序繁琐、时间长:金融借款案件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借贷合同的签订、资金使用、担保方式等,需要对各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权利义务的分析评估。

审理程序比较繁琐,审理时间也相对较长。

3. 法律规定复杂、技术含量高:金融借款案件的合同纠纷通常需要参照多个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担保法》、《金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这种复杂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官和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一些智能化自动化的金融交易模式也增加了对法律审判技术的要求。

4. 风险把控难度大:由于金融借款案件金额庞大、期限长,在实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宏观经济数据、行业风险等多个方面因素,并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把控难度。

二、审理金融借款案件的难点1. 债务人经济状况不清: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在金融借款案件中非常重要,但债务人往往会隐瞒或者虚报经济状况,从而使借款人难以弄清债务人的真实状况,而影响法院判决。

解决这个难点的方法可以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核,同时可以借助第三方进行信用评估,以判断债务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2. 证据收集和论证的难度:金融借款案件的证据较为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签署、资金的使用、约定的担保方式、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而且往往需要通过会计、审计等专业证人证明,对于法院和当事人的证据收集和论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司法审理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涉及到民生问题,其特点是纠纷性强,涉及金额大,当事人数量多,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许多难点。

为此,本文将从审理难点和破解研究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审理难点1.证据难收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就是证据难以收集。

因为涉及到的往往都是口头约定或者私下借贷,很难有书面合同或者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证据。

甚至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纪录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供参考。

2.司法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的资金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加之当事人双方交易时常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导致在司法立案时,很难对案情做出准确的认定。

3.执行难度大即使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胜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因为许多借款人常常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借款的偿还义务,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破解研究1.加强立法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必须要有书面合同,以使得法律在执行时更具操作性。

2.加强证据采集为了解决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证据采集机构,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及时保存和采集证据,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司法技术支持可以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例如电子取证、网络调查等技术手段,借助技术手段来打破证据收集的难点,提高司法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4.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对于执行难的情况,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探索建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公示制度,增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管,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执行的力度。

5.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加强对法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以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金融借款纠纷--北京四中院法官讲座--2010617

金融借款纠纷--北京四中院法官讲座--2010617

2015年
77 16 49 0 8 11 3
2016年
86 15 37 0 12 18 5
2017年 5月9日
26
原告情况统计
1、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9、中商荣盛贸易有限公司 10、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行 13、中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14、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北京昭阳信邦投资有限公司 16、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7、中国广大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 18、中国民生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 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 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 全保障设施及其他民法院 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部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2]387号)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重大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211231673_送达难?调解难?一文起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11231673_送达难?调解难?一文起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送达难?调解难?一文起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经济的发展和安全,可以说,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乃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都需要将金融的重要作用切实发挥出来。

金融纠纷态势也成为衡量宏观金融市场是否健康运作的指标。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金融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判和执行工作压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案件送达难。

首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借款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其具有较为规范的管理要求,因此相较一般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担保人等留存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较为齐全,给送达提供了较多便利。

但该类案件往往当事人数量众多,在送达时也存在一定困难。

部分案件在无明确涉诉送达地址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送达任一当事人,就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如果采取公告送达,势必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并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自该规定实施后,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根据该规定对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在贷款涉及诉讼时送达地址的约定,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等填写送达地址。

但部分小型商业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未能及时调整合同或者只是简单地在贷款合同中增加附件,往往会造成无明确送达地址约定的情况。

诉讼规范性差。

因金融机构的涉诉案件大多由单位工作人员代理,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多为传统意义上的贷款纠纷,案件难度及争议不大,因此代理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案件重视不够,具体体现在:在立案阶段,存在当事人起诉状书写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不全面,多诉讼主体之间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不明确以及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等。

更有甚者还会遗漏诉讼主体、诉讼请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金融市场也在飞速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这也导致了很多的冲突出现,严重地影响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

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充分重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存在的审理问题,其次提出应对措施,以期为该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问题前言: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压力不断增加,加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薄弱,导致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有些案件涉及的数额较大,在处理的时候存在着许多制约法院工作的效率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充分明确当前存在的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纠纷案件的处理效果,从而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一)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认为该合同应以付款地作为履行地,二是将接受汇款地确定为履行地,三是如果在贷出阶段出现了借贷双方的争议,则以借款地作为其履行地,如果还款阶段出现了争议,则以贷款地作为其履行地。

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应当将履行合同义务的场所作为当事人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一种双向契约,贷款方与借款方都应该根据合同要求各自对借款和还款负有责任,应该说,贷款方与借款方的所在地都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1]。

然而,借款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因此,仅凭双方均享有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将借款合同按照贷出和还款阶段来决定其履行地,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由首先将借款划出,首先完成贷款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不管是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还是在还款的过程中,都应当将贷款方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除非各方另行有约,并双方同意。

(二)合同效力性问题目前,有不少企业通过投资进行联合经营,这些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收取高利息的短期投入,通常要比银行的利率高出一倍多,并且要从生产运营中获得收益,但是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没有什么风险。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高法雷继平讲座)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高法雷继平讲座)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报告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雷继平)目录I.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民事主体在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规则比较二、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三、不良债权再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四、再转让合同无效的确认程序五、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II.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难点争点问题一、借款合同效力判断的原则一)有效与无效判断中的争议问题二)生效与未生效判断中的争议问题二、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争点问题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二)提前还款三)不足清偿时的抵充顺序四)银行抵销权五)几种违约行为的判断标准六)违约责任三、借款合同中的延伸债务人一)债权保全制度产生的延伸二)公司制度中的延伸三)企业改制中的延伸四)破产制度中的延伸III. 担保合同纠纷中的问题一、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特点二、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因素三、诉讼纠纷中保证人的通常抗辩事由四、借贷纠纷中涉及保证期间的难点问题IV. 担保物权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一、物权法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主要修改和完善二、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衔接(一)关于物权法实施之前成立的物权担保行为是否适用物权法规定的问题(二)关于物权法实施之后成立的物权担保行为是否仍然适用没有被物权法吸收的担保法的规定的问题三、担保物权纠纷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冲突(二)房产与地产仅办理一项抵押登记或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问题(三)物权公示之公信力与担保物权之善意取得(四)法定抵押权的优先范围(五)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I.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关于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我国的商业银行包括人民银行,为了满足WTO 的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大概是剥离了3 万亿的金融不良债权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于这类金融不良资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纪90 年代末已经开始在制定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2004 年之前,通常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债权之后自己做为新的债权人来主张权利,03、04 年之后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自己受让的不良债权进一步向社会转让,因此就引起了“一案暴富”的神话。

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报告-金杜律师事务所-2018.08-51页

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报告-金杜律师事务所-2018.08-51页

雷继平合伙人邮件:leijiping@电话:+86 10 5878 5082传真:+86 10 5878 5522办公室:北京/南京雷继平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投融资及贸易诉讼。

雷继平律师曾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金融审判工作,并深度参与信托法、证券法、期货法的立法工作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结算等制度设计,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雷继平律师曾为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在泛资产管理类诉讼仲裁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业绩。

目录第一篇“结构化安排”的效力面临挑战 (1)一、结构化/分级安排是大资管产品常用的非典型担保类增信措施 (1)二、《新规》对大资管产品结构化安排的杠杆比例、变相保本保收益等问题进行了新的统一规定 (2)三、《新规》之后,“劣后级回购优先级份额”、“劣后级补足收益”的结构化安排存在因违反《新规》而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3)四、《新规》之后,单纯“优先级优先分配收益”类结构化安排的效力取决于个案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5)第二篇回购条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7)一、资管新规之前,回购条款的效力得到法院普遍认可 (7)二、资管新规之后,回购条款如果触及“刚兑”将面临监管制裁 (8)三、最高院并非认为回购就是担保 (9)四、建议 (10)第三篇名股实债的裁判规则 (11)一、投资协议是股权关系还是债权关系? (11)二、第三方回购条款的效力 (12)三、目标公司为股东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效力 (12)四、目标公司直接回购条款的效力 (13)五、新监管形势下,对“名股实债”的限制 (14)第四篇已转让收益权的股权能否出质 (16)一、融资方既然已不享有股权收益权,还能否设立完整、合法的股权质权? (16)二、如果股权质权有效,该质权是否因与股权收益权混同而消灭? (17)三、目前司法实践认可此类交易中股权质权的效力,但未来裁判趋势仍有可能变化 (19)第五篇通道业务中管理人的责任风险和应对 (20)一、何谓通道业务? (20)二、监管态度的变化 (20)三、通道的义务和职责 (20)四、裁判规则 (21)五、建议 (22)第六篇明晰谨慎义务,避免刚性兑付 (24)一、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 (24)二、既是过错责任,也是违约责任 (25)三、谨慎义务的裁判标准 (25)四、“通道不免责”之下,如何约定受托人义务 (26)五、告别刚兑时代,受托人如何“尽责” (27)第七篇司法的监管化趋势对资管纠纷裁判的影响 (29)一、违反《资管新规》可能借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路径成为否定交易效力的理由 (29)二、裁判机关可能采取“穿透监管”思路通过交易最终目的认定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 (30)第八篇“收益权”创制问题的旧题新解:“债务放大器”与“资管紧箍咒”(上篇) (33)一、法律规范对于“收益权”趋于认可,但是这并不能解决交易风险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分配问题 (33)二、资产收益权法律性质界定,也可以区分为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 (34)第九篇“收益权”创制问题的旧题新解:“债务放大器”与“资管紧箍咒”(下篇) (38)一、资管新规——“债务放大器”上施加的紧箍咒 (38)二、旧题新解:重新审视收益权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39)第十篇 ABS判例刷屏!基础资产独立性认定有多重要? (42)一、案情简介 (42)二、评析 (44)第一篇“结构化安排”的效力面临挑战2017年11月,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

雷继平:公司诉讼疑难解析(上)

雷继平:公司诉讼疑难解析(上)

雷继平:公司诉讼疑难解析(上)公司诉讼疑难解析(上)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雷继平关于“公司诉讼疑难”这一课题,我过去曾经做过两个层面的讲座,我曾经在法院系统内做过一个“关于公司法解释理论脉络”的讲座,试图用传统的合同法、侵权法、民法以及物权法的理论来解释公司法规则,以让公司法在适用过程中,在缺乏上位法的前提下,能够知道公司制度的设置上的所以然,从这个角度下做过这种尝试;当然,我也在实务界给大家介绍公司设立、出资纠纷,公司的经营治理纠纷,按照司法解释的框架,面对前述纠纷,具体描述我们的解决思路是什么,今天的讲座,我是把两个做法(前述涉及的两个讲座的内容)结合在一起,针对大家不同的需求,来进行今天的讲座。

一、如何寻找公司法规则的上位法★如何寻找公司法规则的上位法今天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寻找公司法的上位法”的问题,那么针对这个问题,实践中大家的普遍感觉(体会),我们谈合同,侵权法什么事情,都可以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可以推演出某一个具体的合同法的规、侵权法的规则、物权法的规则,而且都能说出一个所以然,结合我刚才所说的,但是公司法就面临了一些困境,它的上位法是什么?是商法典总则吗?是什么?但是,那样的一种逻辑和内在的压力去迫使我们去反思,我们这样的制度要这样规定呢?这样规定的合理性在哪里?这是今天要谈的第一个大问题,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公司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和我们法律传统的规则制度是契合的,那我想分下面四个小的方面来进行,第一个方面“公司内部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则加以解释”。

★1、公司内部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合同法加以解释公司设立:合同成立理论公司出资纠纷:违约责任理论公司诉权:利他合同理论债权人诉权:代位权理论股东除名和公司解散:合同解除理论第一个方面“公司内部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合同法加以解释”。

所谓的公司的内部关系,主要指的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高管和公司股东以及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这样一些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合同法加以解释呢?我的理解是,在非常大的程度上可以适用合同法加以解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近日,丰县法院对2010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

2010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

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

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

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

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

2009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

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

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司法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司法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司法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这方面的经验。

我觉得啊,首先在金融借款合同订立的时候就得多个心眼儿。

我之前办一个案子,那借款合同条款密密麻麻,小字儿像蚂蚁一样,借款方啊可能看都没仔细看就签了字。

这就埋下了大隐患。

我觉得咱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一定要清晰明了,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可不能设那些陷阱条款。

比如说那些模棱两可的还款方式啊利率调整机制之类的,这对借款人才公平。

哦对了还有,合同里关于违约责任这一块也不能太霸道。

我记得有个案例,借款方就是晚还了一天的钱,结果那违约金算下来高得吓人。

这就让人很不服气了嘛,感觉就是在敲竹杠。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得留好证据。

比如说借款方这边每次还款的记录都得保存好。

金融机构呢每一次通知啊,调整利息之类的操作也得有相应的记录并且能通知到借款人。

我经手的一个纠纷就是金融机构单方面调整了利率,但是却没有合理通知到借款人。

借款人按照原来的利率还款了,结果被说欠款。

这说不清楚的事儿,到最后只能打官司了。

另外我感觉,发生纠纷后,双方最好能先协商。

我办的案子里就有那种,其实就一点小误会,但是双方上来就剑拔弩张非要走司法程序。

这多浪费精力和钱啊。

只要不是那种故意欺诈或者实在没法协调的矛盾,坐下来心平气和商量商量,大家各让一步没准儿也就解决了。

不过我也知道这一点有时候很难做到,很多金融机构仗着自己财大气粗觉得自己肯定能赢就不愿意协商。

这时候借款方就比较吃亏,不过如果借款方拿出诚意来主动先去协商,也是好的。

我在这行也还在摸索学习呢,这些建议肯定也有局限性。

我觉得要是大家想深入了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的司法知识,可以参考一些法律书籍,像《合同法》里就有相关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都是非常权威的参照依据呢。

总之我感觉大家在金融借款合同相关的事情里,多留个心眼儿,多考虑对方的利益,很多纠纷也许就能避免掉了。

再比如我还遇到过这种情况,原来是朋友之间的借款,打着金融借款的名义,实际上没有按照正规的流程走。

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难点及对策

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难点及对策

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难点及对策作者:李明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17期【摘要】近几年,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频发大案、要案,风险状况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剖析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案件防范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案件防范对策近两年来,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频频发生大案、要案,发案率、发案范围存在居高不下和扩大的趋势,风险状况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遏制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案件防范中的瓶颈问题,是当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难点(一)业务发展过快,案防工作严重滞后当前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因上市以及盈利冲动等原因,大肆跑马圈地,扩张网点、业务,网点布局高速扩张,资产规模急剧膨胀,而内部管理一时难以跟上,案防工作更是滞后。

特别是创业初期,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范的思想在部分领导和员工中颇有市场,只要业绩上去了什么都好说,导致案件防范工作未能全面贯彻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二)技术手段落后,案防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在案件防范上,仍着重于会议强调、制订制度、流程规范等面上工作,未能根据各网点风险状况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案件防范措施和对策,而是例行公事、机械地布置案件防范工作,造成了基层网点员工对案件防范的认识偏差,认为案件防范是领导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导致基层在案件防范工作中,风险意识不强,执行效果差的局面。

其次部分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监督仍停留在手工作业,主要依赖本社会计主管日常手工监督,当前电子银行、网上业务发展迅速,作案手段更为隐秘,缺少实时监督、风险监测体系,案件防范有效性可想而知。

(三)内部考核不科学,案件防范工作难落实目前,许多地方性金融机构为了加强竞争力,不是从内部去最大限度地解放员工的思想,去搞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业务创新,而是加大揽储任务、放贷有任务、收贷有责任,完不成任务者动辄离岗揽储、下岗收贷,扣发工资、奖金等。

当前审理民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

当前审理民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

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来源:作者:日期:10-01-08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主持人杨秀梅(东营中院民四庭副庭长):为进一步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解决当前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天在这里举办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题的法官论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现,区域性民间借贷行为及规模不断扩大,由原来公民之间的小额借贷,发展到今天的公民和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大额借贷甚至是巨额借贷,市场之庞大,交易之频繁是空前的,被学界称之为“灰色金融”。

因此,如何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也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

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

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

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以欠条为存在形式的虚假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

从今年的案件情况来看,各县区法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规范混用、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衡、法官释明权适用不恰当现象,欠缺对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比较方法,在事实认定时未做到尽可能的还原客观真实,导致部分案件改判。

为统一执法尺度,今天在这里举办本期法官论坛。

为了办好这期论坛,我们特别邀请了中院徐飞副院长与我们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共同讨论。

杨美香(东营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首先感谢这次论坛的组织者,让我有机会与各位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不少问题一起探讨学习!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有必要先明确它的法律性质。

(雷继平2)委托理财案件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雷继平2)委托理财案件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 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做出要 求,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 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 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 风险。”
• 万能寿险产品许诺为投保人的个人投资账 户提供保底收益。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 (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太平洋保险 的太平盛世万能寿险则保证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 (二)其他机构 • 1、境外投资者 • 2、投资(咨询)公司 • 3、其他公司
• (三)自然人
三、如何认定保底条款的效力
• (一)保底条款的类型 • 1、保本及固定收益 • 2、保本及最低收益 • 3、保本
• (二)受托主体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影响
• 1、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4年2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从 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 为:……(二)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 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十 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Hale Waihona Puke • 2、证券公司: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 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六) 证券资产管理;
• 3、信托公司:信托法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 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 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II.若干典型案例及其裁判 思路
一、民间委托理财
• 1、潘某某诉韩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012)**商初字第347号 要旨: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委托投资协议,双 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民法通则》、 《合同法》以及国家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应受到尊重,该协议应认 定有效。虽然股市有风险,但赢利各半分成, 亏损全部补偿的特别约定,是双方所设定的 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各方应切实履行。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要点—授课PPT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要点—授课PPT

3、与金融借款相关的案由
第一,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 基于受让的金融不 良债权而起诉原借款人的,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 纷;
第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因 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纠纷;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的履 行发生争议的,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此类信托贷款合同,即便使用“委托贷款”的字样, 也属于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自营贷款, 发生争议的,应由信托机构和借款人作为诉讼的当 事人。
4、合同首部未列明某当事人地位,但该当事人在合同尾部签字 的,如何确定诉讼地位?
合同首部未列明其地位,但在合同尾部签字的,应根据其具体 情形认定其法律地位。
如:当事人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审查认定案由应当确定 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处理,不能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更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为什么不宜判驳——我们审的是诉讼请求,当事人的义务,在 于按照民诉法,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至于在该事实与诉讼请求之间,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得出 某个结果,是法官的职责,不是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 解读——须牢记,告谁,是原告的权利,除
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存法院认为“你 该起诉谁 ”之说。如:民诉司解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 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所谓被告不明确,是指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 主体。如原告起诉被告“张三”,却无法认 定是哪一个“张三”,裁驳。
适用本法——究竟有哪些是“不一致的规定”,整个一笔糊涂账。 7、民法总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如诉讼时效司解); 8、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如民诉司解、证据规定); 9、刑法(如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其他司法解释(如最高法院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犯罪嫌疑的规定、商品房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注意点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注意点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注意点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具有以下注意点:
1.合同条款的仔细阅读和理解:金融借款合同的条款通常比较复杂,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罚息、违约金等可能加重负债的条款,更要特别留意。

2.保证人的责任: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保证人通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因此,保证人需要注意自己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条件,以及担保的有效期。

3.抵押物的处置: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出借人可能会要求处置抵押物以收回款项。

因此,借款人需要了解抵押物的所有权、价值和使用限制,以及出借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处置抵押物。

4.利率和还款方式: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和还款方式也是需要注意的重点。

借款人需要了解利率的计算方式和还款期限,以及如何支付利息和本金。

同时,也要留意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提前还款的限制。

5.违约责任:金融借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条款。

借款人需要了解违约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后果,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量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6.诉讼时效: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当留意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便在有效期内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雷继平李晓燕债券纠纷中介机构民事...

雷继平李晓燕债券纠纷中介机构民事...

雷继平李晓燕债券纠纷中介机构民事...作者简介:雷继平,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合伙人;李晓燕,金杜律师事务所解决部主办律师文章来源:雷继平法律订阅公司治理领域的代理成本问题根源于信息不对《证券法》第163条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以致实践中部分案件不区分中介机构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径行判令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导致过错程度较轻的中介机构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明显不相当的赔偿责任,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引起了中介机构的担忧。

01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的立法渊源1998年《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释义中认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即当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事件核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委托单位的情况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出具报告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提供法律意见书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人员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损失一方可以直接向出具报告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提供法律意见书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人员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

被请求的任何一方,对于请求赔偿均不得拒绝。

”2003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24条、第27条规定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与1998年《证券法》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第27条的释义中进一步认为:“……就上述责任主体之间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的确定问题,应当按照各共同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综合判断,加以决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技巧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技巧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技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技巧: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嘿,各位朋友!今天咱就来聊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技巧这个事儿。

你说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像是一场“经济风暴”,把借款人和金融机构都卷了进去。

双方各有各的理,各有各的委屈。

这时候啊,作为调解员,那可得有两把刷子,才能把这场风暴给平息喽。

首先,咱得学会当一个“和事佬”。

别小看这个角色,那可是要有真功夫的。

你得有耐心,听他们把心里的不满和委屈都倒出来。

就像妈妈听孩子诉苦一样,得耐心听完,这才能找到问题的症结呀。

有时候他们吵得脸红脖子粗,这时候你就得说几句俏皮话,缓解一下紧张气氛,让大家都能笑一笑,别那么紧绷着。

然后呢,咱得让双方都明白,争来争去也不是办法,还得一起想办法解决问题。

就像两个孩子抢一个玩具,你得让他们知道,一起玩才更有意思嘛。

这时候,就得用咱的智慧了,给他们分析分析利弊,让他们知道合作才能共赢。

比如说,借款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还不上钱,咱就帮他一起想想办法,怎么能重新规划还款计划,既能让他承受得起,又能让金融机构放心。

这就像是给他们搭一座桥,让他们能从对立走到一起。

再就是,咱得学会“打太极”。

双方诉求不一样,咱得在中间辗转腾挪,找到一个平衡点。

有时候金融机构要求太高,借款人没办法满足,咱就得跟金融机构讲讲情,说说借款人的难处;有时候借款人耍赖,咱也得严肃起来,让他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最后,我得说一句,调解这事儿啊,就像是一场修行。

你得有足够的耐心和智慧,才能把那些矛盾都化解掉。

而且啊,看着双方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那感觉,就像自己促成了一段美好的姻缘一样,心里美滋滋的。

总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可真是一门艺术,咱得学会当和事佬,学会打太极,还得有足够的耐心和智慧。

希望大家都能在这场艺术中找到自己的乐趣,为解决那些纠纷出一份力,让这个世界更加和谐美好!咋样,听我说完,是不是觉得调解也没那么难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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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难点争点问题(报告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雷继平)目录I.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民事主体在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规则比较二、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三、不良债权再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四、再转让合同无效的确认程序五、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II.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难点争点问题一、借款合同效力判断的原则(一)有效与无效判断中的争议问题(二)生效与未生效判断中的争议问题二、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争点问题(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二)提前还款(三)不足清偿时的抵充顺序(四)银行抵销权(五)几种违约行为的判断标准(六)违约责任三、借款合同中的延伸债务人(一)债权保全制度产生的延伸(二)公司制度中的延伸(三)企业改制中的延伸(四)破产制度中的延伸III.担保合同纠纷中的问题一、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特点二、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因素三、诉讼纠纷中保证人的通常抗辩事由四、借贷纠纷中涉及保证期间的难点问题IV.担保物权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一、物权法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主要修改和完善二、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衔接(一)关于物权法实施之前成立的物权担保行为是否适用物权法规定的问题(二)关于物权法实施之后成立的物权担保行为是否仍然适用没有被物权法吸收的担保法的规定的问题三、担保物权纠纷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冲突(二)房产与地产仅办理一项抵押登记或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问题(三)物权公示之公信力与担保物权之善意取得(四)法定抵押权的优先范围(五)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I.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关于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我国的商业银行包括人民银行,为了满足WTO的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大概是剥离了3万亿的金融不良债权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于这类金融不良资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纪90年代末已经开始在制定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2004年之前,通常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债权之后自己做为新的债权人来主张权利,03、04年之后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自己受让的不良债权进一步向社会转让,因此就引起了“一案暴富”的神话。

为了平衡社会利益,进一步实现不良债权转让制度的初衷,0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又进一步转让的情形,作出了很大调整。

下面,我们对关于金融管理公司的12条司法解释及对12条的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和会议纪要,作一个梳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民事主体在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规则比较1、法院主管范围金融管理公司和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之后,债权可能出现了已过诉讼时效、已清偿等情况,作为受让人(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后新的受让人)是不能按照一般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瑕疵保证的一般理念,以交付的标的物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来向法院请求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来撤回原来的转让合同,对于这种情形,最高法院有一个政策,就是在07年对湖北省高院的一个答复,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债权之后发现资产包有瑕疵的,要求商业银行退货的,这类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样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后新的受让人发现受让的资产包有瑕疵的,要求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管辖第一,对于一般的贷款担保保纠纷,我国法院在90年代通过各种经济合同审判中的一些批复,形成这种管辖原则,就是对于一般的借款担保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中间蕴含的基于合同履行地的法理,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就是贷款银行所在地,即商业银行的所在地。

这一原则,在不良资产转让后,不能适用资产管理公司。

即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债权之后,必须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到债务人所在地起诉。

第二,如果商业银行和债务人在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的,约定在商业银行所在地、在债权人所在地管辖的,此管辖条款对于受让后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有效的,即便约定的不是原告所在地,而是商业银行所在地,在债权转让之后,资产管理公司也继受商业银行在自己所在地起诉的这一便利条款。

如果商业银行和债务人在原借款合同中无约定管辖条款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了债权后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管辖条款,这种资产管理公司是有效的。

3、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一种情况是,商业银行与债务人在原借款合同中没有对债权债务的转让作出任何约定的,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务,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第二种情况是,即便是商业银行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转让有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务的转让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该约定也对受让后的资产管理公司无效。

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时可以无视这种约定条款。

但对于一般的民事受让主体,就有约束力。

4、公告通知目前为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对于不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只有资产管理公司一个主体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来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来行使催收债权的权利。

公告通知通常赋予了二项法律意义,一项是债权转让的告知情形,即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该债权有新的债权人。

第二项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但是另一种情形,在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债权之后,新的普通受让人又授权资产管理公司以资产管理公司自己的名义追收债权。

学理上更认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受让人的受托人的情况下不再享有公告催收权利。

可见,资产管理公司公告通知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极大的专属性,只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的身份时才具有公告通知中断诉讼时效的优势。

5、公告的时效溯及力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之后,债权转让催收公告通知的时效溯及到债权转让之时。

目前实践中,这种公告的时效溯及力的运用似乎走得更远,一些法官甚至认定公告通知当然的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即如果公告通知时仅通知了债务人,没有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也视为对保证人进行了通知催收,即对保证人也同样取得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我们知道,在连带保证责任时,对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对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必须单独对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够成诉讼时效中断。

6、利率和复利我们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不良债权之后,可以按照《人民币贷款的利率的管理规定》来计收利率和复利。

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完全地继受商业银行计收利率和复利的权利。

但是对于一般的受让主体来说,利息收取的权利到债权受让之日止,即不享有计收利息和复利的权利。

7、诉讼费用减半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费是减半的。

即便是债务人上诉(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被上诉人)的二审案件也是诉讼费减半的。

二、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09年4月份会议纪要说到原来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到的两个新内容,一是地方政府优先购买权,第二个是国有企业债务人无效诉讼的诉权。

1、优先权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中,我们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有三种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有优先购买权,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份额的受让有优购买权,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的原承租人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

现在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优先购买权,首先应明确的是国有企业债务人自己没有优先购买权。

资产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受让了不良债权之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进一步对外转让时,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主管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

2、有权行使优先权的主体第一,主体有:主管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地方政府;行使地方政府的出资权利人即地方政府的国资委;国有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债务人的债权具有优先购买权。

三类主体不可能同时存在,只可能是其中之一。

第二,会议纪要的出台不具有溯及力,不会影响到交易秩序。

对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不再适用会议纪要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3、损害优先权的法律后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债权人有通知义务,参照《公司法》72条股权等的原则,通知了优先购买权利人之后三十日内,优先购买权利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会议纪要对单笔的债权和资产包做了不同的区分。

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和通知的方式,会议纪要中没有十分明确规定,好像债权转让催收公告中也有可以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会议纪要对于损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如果优先购买权利人没有被通知到或优先购买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得到支持的情形,会议纪要没有明确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行使,而请求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良债权再转让合同的无效事由1、债权的可转让性有些债权是不能转让,国家机关作为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债权涉及到国家秘密、军工等的也不能转让;08年一个未对外公开的通知中,讲到商业银行自办公司产生的不良债权也不转让。

在早期商业银行下的自办公司,可能存在对自办公司的出资不足的等情况,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在能调解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情况下不再审理,将该笔不良资产退回商业银行,银行退回其转让款及同期存款利息。

2、受让主体的适格会议纪要规定较为细致,公务员、利害关系人和参与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人等。

3、转让程序的合规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再转让合同无效的确认程序1、诉权的分配会议纪要中规定,分配给国有企业债务人,只有对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人才可以请求转让合同无效。

以什么时间点来判断债务人是否是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诉权主体呢?会议纪要规定不是十分明确。

会议纪要的本意应该是诉讼发生时,债务人还是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则具有诉权主体。

但实践中间把握得不严格,有时以债权转让时的时间点来判断。

2、无效确认的诉讼程序对于一般的买卖合同、非法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来说,一方起诉,另一方抗辩的情况下提出合同无效。

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确认之诉中,为了防止国有企业债务人滥用这种诉权,会议纪要特别作出两款规定,第一必须是另行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不得在诉讼中以抗辩提出合同无效;第二国有企业应该对其提出无效的债权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对于其无效确认之诉不予支持。

会议纪要中提到的另行起诉可以理解为:一如果会议纪要出台之后,在一审程序中案件,国有企业债务人要提出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必须在一审程序的受理法院另行提出无效确认之诉,再将二个案件合并审理;二如果会议纪要出台之后在二审程序中,国有企业要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当在一审法院另行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此时二审程序中止审理,待确认之诉审理结果出来后,再决定二审程序的审理。

五、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主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怎么处理?最高法院一直在不断探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现在得出二个方面意见,第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第二个方面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害赔偿(履行利益返还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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