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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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一、引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日益多样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率也在逐渐上升。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类纠纷,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

二、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建议在制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同时,对于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应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确保各方对合同条款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三、加强风险评估与管理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借款人,应谨慎考虑是否发放贷款。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

四、完善法律制度建设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行为。

同时,还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五、强化司法保障和执行力度在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和执行力度的作用。

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强制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决。

同时,还应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

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外,还可以考虑采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些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同时,还应加强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其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七、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优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作以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金融借款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

这些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难点和风险,给法院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从金融借款案件的特点、审理难点、对策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金融借款案件的特点金融借款案件是指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

与其他合同纠纷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金额大、期限长:金融借款案件的合同金额通常较大,甚至可以达到数百万元以上,期限也比较长,往往需要数年或更长时间才能还清本息。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或拖欠款项,就会对借贷双方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2. 审理程序繁琐、时间长:金融借款案件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借贷合同的签订、资金使用、担保方式等,需要对各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权利义务的分析评估。

审理程序比较繁琐,审理时间也相对较长。

3. 法律规定复杂、技术含量高:金融借款案件的合同纠纷通常需要参照多个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担保法》、《金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这种复杂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官和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一些智能化自动化的金融交易模式也增加了对法律审判技术的要求。

4. 风险把控难度大:由于金融借款案件金额庞大、期限长,在实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宏观经济数据、行业风险等多个方面因素,并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把控难度。

二、审理金融借款案件的难点1. 债务人经济状况不清: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在金融借款案件中非常重要,但债务人往往会隐瞒或者虚报经济状况,从而使借款人难以弄清债务人的真实状况,而影响法院判决。

解决这个难点的方法可以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核,同时可以借助第三方进行信用评估,以判断债务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2. 证据收集和论证的难度:金融借款案件的证据较为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签署、资金的使用、约定的担保方式、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而且往往需要通过会计、审计等专业证人证明,对于法院和当事人的证据收集和论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发布时间:2023-03-10T08:42:23.542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0月20期作者:梁杰飞[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得到明显提升,进而导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出现在人们面前,这些矛盾越来越严重。

梁杰飞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广东清远 511515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得到明显提升,进而导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出现在人们面前,这些矛盾越来越严重。

金融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关节点,其发展是否稳定,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

基于此,本文将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应对对策前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关系到我国财政调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

在全球金融风暴过后,世界各地都在谋求经济的发展与稳定,面对着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信贷额度的大幅增加,如何在法律上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有序地发展,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风暴,成为当今世界上最需要关注的问题。

所以,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进行分析十分必要。

一、金融借款合同的简述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以银行为放款主体的借贷合同,由银行以放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由借款人偿还借款并偿付利率。

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以有偿性、要式性和诺成性为特征的借贷契约。

本文认为,我国的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以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基础的借贷契约。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一)企业自身的信誉度相对较低部分公司为了获得贷款,编造虚假的借款资料,骗取贷款,有些会注册新公司,还有的甚至用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联合担保,以此掩盖自己的公司存在诉讼案件、失信情况等问题,事实上,这类公司并没有还清自己的债务,征信存在一定的问题。

另外,有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支付期限,致使银行不得不起诉。

金融行业有关借款合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行业有关借款合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知识文库 第6期33金融行业有关借款合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就2014年、2015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分别上升了12%、16%。

在审判实践中,为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保证银行信贷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此类案件的特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对策等问题进行探讨。

金融借款案件出现井喷现象,原因有几点: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与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货币调整、总需求多方的影响之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困境,加之受国外市场的影响,企业利润出现下降,甚至亏损,丧失了偿还贷款能力。

民间借贷市场萎缩产生的辐射效应。

国家收紧银根,严格金融信贷审批之后,众多企业转向民间融资,而民间借贷利率畸高,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时间短、收效快、也诱使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转而把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的资金发放高利贷,甚至以放贷为主业。

担保人法律意识差,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地说:“我没有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当然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保证合同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主体的审查力度不严,有很多保证人根本不是自己的签名;很多金融机构在有多个担保人时,担保人并没有同时同地同签;法院收到很多起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连贷款相关合同也没有;法院最近接到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包括银承合同存在虚假的情况,就如中国某银行诉被告南昌某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南昌某某公司是借款人,李某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刘某某是担保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授信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原告与刘某某签订了《担保合同》。

新形势下金融类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

新形势下金融类纠纷案件特点及对策
责 任 复 杂化 , 使 案 件事 实难 以查 清 。且 在 金 融 致 贷 款 案 件经 常 涉及 贷 新 还 旧 的 问题 , 出 现一 笔 常 贷 款 多 次 的贷新 还 旧 , 往 造 成最 初 贷 款 真实 情 往 况 的无 法查 明 。在 信 用 卡 纠纷 案 件 中 , 院对 许 法
依法 驳 回银 行 的起诉 , 由公安 部 门进 点
( ) 类 型金 融纠纷 不 断涌 现 一 新
在 金 融借 款 纠 纷 中 , 行 业 金 融 机构 借 款 纠 银
纷 保 持 平 稳 态 势 , 村 镇 银 行 、 额 贷 款 公 司等 而 小
2银行 工 作 人 员 在 放贷 过 程 中 , 在 操 作 不 . 存
规 范 , 实 际 用款 人 和办 理贷 款 手续 的人 是 否一 对 致考 察 不 到位 。在 一 些农 户借 款 合 同 纠纷 中 , 农
户在 贷 款 时把 自己 的身份 证 、 印鉴交 给 村 干 部 和
合 同生效 不 久保 险 事故 即发 生 , 时保 险公 司只 此
法的。
个借 款人变更 了借款合 同条款 , 导致实 际加大 了抵
押人的担保责 任 , 此时法 院一 般会驳 回银行 对抵押
人的诉 求 。
2在 人 身 保 险 合 同订 立 过 程 中 , 险 公 司 对 . 保 被保 险 人身体 健康 状况 的了解流 于形式 。保 险公
司往往 疏 于 对被 保 险人 进行 体 检 , 就 导致 保 险 这 人 在投 保 时 已经 患病 但 其 自身 并不 知 晓 , 保 险 在
方 式 , 而基 本 上都 是缺 席 审 理 , 时 , 何 认 定 因 此 如
银 行 出具 的账 单 明 细表 是 否属 实 , 成 为 一个 难 就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2023至2023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

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

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

2023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

2023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

2023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

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

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

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

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

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

具体有: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金融市场也在飞速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这也导致了很多的冲突出现,严重地影响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

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充分重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存在的审理问题,其次提出应对措施,以期为该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问题前言: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压力不断增加,加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薄弱,导致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有些案件涉及的数额较大,在处理的时候存在着许多制约法院工作的效率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充分明确当前存在的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纠纷案件的处理效果,从而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一)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认为该合同应以付款地作为履行地,二是将接受汇款地确定为履行地,三是如果在贷出阶段出现了借贷双方的争议,则以借款地作为其履行地,如果还款阶段出现了争议,则以贷款地作为其履行地。

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应当将履行合同义务的场所作为当事人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一种双向契约,贷款方与借款方都应该根据合同要求各自对借款和还款负有责任,应该说,贷款方与借款方的所在地都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1]。

然而,借款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因此,仅凭双方均享有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将借款合同按照贷出和还款阶段来决定其履行地,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由首先将借款划出,首先完成贷款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不管是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还是在还款的过程中,都应当将贷款方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除非各方另行有约,并双方同意。

(二)合同效力性问题目前,有不少企业通过投资进行联合经营,这些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收取高利息的短期投入,通常要比银行的利率高出一倍多,并且要从生产运营中获得收益,但是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没有什么风险。

2019-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范文模板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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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高炜时间:201X-0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

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范本精选)6篇

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范本精选)6篇

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范本精选)6篇篇1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作为重要的经济实体之一,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通过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然而,在金融业务中,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是金融机构经常面临的挑战之一。

本文将就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进行探讨,分析其特点、原因、解决办法等问题。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1. 多样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的主体多样,既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了P2P平台、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机构。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也各有不同。

2. 复杂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金额巨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往往需要涉及到合同法、民法、金融法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因此,处理这类纠纷需要律师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3. 法律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种法律纠纷,需要依法解决。

金融机构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的合规性等问题,避免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因1. 合同内容模糊:有的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内容模糊、不明确,导致借款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分歧,最终演变成借款合同纠纷。

2. 利率变动: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往往规定了利率的调整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金融机构可能会擅自变更利率,引发借款人的不满,从而产生借款合同纠纷。

3. 担保问题: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减轻风险。

但如果担保方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将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从而引发借款合同纠纷。

4. 诈骗和欺诈:有的金融机构可能存在诈骗、欺诈行为,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性销售等手段向借款人推销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最终导致借款合同纠纷。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1. 协商解决:在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达成共识,尽量避免纠纷扩大。

金融纠纷调解与处理

金融纠纷调解与处理

金融纠纷调解与处理金融交易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金融纠纷在日常交易中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者利益和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及时有效地调解和处理金融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金融纠纷的原因、调解方式以及处理方法。

一、金融纠纷的原因金融纠纷的产生往往涉及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获取和共享存在差异,某些参与者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导致纠纷的发生。

2.合同解释:由于金融交易涉及复杂的合同,各方对合同解释可能存在争议,特别是当合同条款模糊或存在歧义时,纠纷更容易发生。

3.不良债务:金融交易中的借贷行为可能导致债务违约,例如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担保物被抵押、质押等情况。

4.市场变动: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引发的交易争议,如投资者因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而与交易所或经纪机构产生纠纷。

以上仅是金融纠纷原因的一些常见例子,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多样化。

二、金融纠纷的调解方式在金融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调解方式:1.协商谈判:当金融纠纷发生时,各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协商解决,以达成共识,尽量避免法律程序的介入。

2.仲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或专业仲裁人进行仲裁,以更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调解:调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的干预,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4.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仲裁或调解解决纠纷,当事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纠纷,作出裁决。

不同的调解方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纠纷,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高效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三、金融纠纷的处理方法当金融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金融纠纷处理方法:1.司法救济: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纠纷提交司法审判,并接受法院的裁决。

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推进和完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对于改善金融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心支行大力推进县域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金融机构内部机制不健全、诉前调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亟待解决。

一、基本情况(一)投诉数量逐年增长,行际间差异大某县域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72家。

总量看,投诉数量逐年增长,2018年辖区金融投诉2068件;2019年上升至2456件,同比增长18.76%。

2020年1-6月,即使疫情影响,投诉量也达到1204件,接近上年度投诉量的一半。

分机构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数量差异大,相对而言,经济总量高的地区和涉农金融机构投诉量多,网点较少的村镇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投诉量小。

如扬子村镇银行、光大银行肥西支行等五家机构近三年无投诉。

(二)金融机构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健全法人金融机构建立了投诉管理等制度,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执行其上级行投诉管理制度,未单独制定投诉管理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投诉处理应急领导小组等组织健全。

硬件设施相对完备,超半数机构设立了专门的纠纷调解室,部分机构还配置了双录设备。

(三)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正式启动中心支行加强与市法院、市银保监分局的协作,于上半年联合组建了“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印发了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方案、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员选任及管理等制度,遴选建立了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框架基本成型。

截至目前,已受理金融纠纷43件,成功调解12件并经司法确认。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一)疑难投诉难化解疑难投诉虽然占比不高,但处理成本高、效率低,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如“存单变保单”投诉;产品不规范问题,如“原油宝”、“钱端”产品;业务办理差错或业务变化,如遗产公证、加强传销人员身份识别等引发的投诉。

另外,对于恶意投诉,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投诉,还缺乏有效遏制手段。

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

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

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主角之一,其业务范围涉及各个领域,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贷款,从而实现资本增殖。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重要约定,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贷款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纠纷案例入手,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典型案例2018年,某银行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该企业提供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0.99%,即年利率为11.88%。

合同生效后,企业按期还款直至合同到期。

但当贷款到期后,企业未能按时还款,银行于是起诉企业,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企业辩称,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了法定利率上限,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撤销合同。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年利率并未高于法定利率上限,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中的还款义务。

以上案例展示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点,即利率过高与法定利率上限的关系。

事实上,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点并不仅仅局限于此,还有诸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问题。

解决方法对于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除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之外,还存在其他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等。

协商对于纠纷双方,协商是首先应该选择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既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还可以维护双方的良好关系,实现“双赢”。

调解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不大、互信关系比较好的情况。

通过调解,可以在不损失任何一方利益的情况下解决纠纷,达到和解的效果。

仲裁仲裁是一种半司法性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效力等同于法院的判决。

仲裁机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或者做出仲裁裁决,具有相对较高的效率和灵活性。

但同时,仲裁也具有一定的缺点,例如成本较高、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因素等。

总结借款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重要文件,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极其复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近日,丰县法院对2010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

2010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

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

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

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

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

2009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

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

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xx年以后,形成诉讼的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数量增长率剧增,涉同类案件批量上升,案件类型有所增加,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否存在利息超过24%,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和担保,是否存在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谋等疑难复杂点的案件逐渐增多。

部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调解难、执行难。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我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坚决贯彻调判结合的原则,克服种种困难,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方法,但调撤率不仅很难取得明显提升,甚至呈下降趋势。

上半年年来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58.46%,相比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明显偏低。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发原因简析(一)政策原因。

一方面,xx年以来,为提高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趋于宽松和灵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对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鼓励自主创业,许多融资担保借贷等资质的中小微型企业、农户经济公司大力发展,在其缺乏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各种资本的互动耦合,促使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自然应运而生。

(二)金融机构原因。

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考察力度不够,对资金流向是否用于何婷约定所在监管不到位,发现风险借贷处理不及时,最终形成诉讼;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瑕疵明显,埋下隐患。

(三)债务人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低下,相当部分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没有如期归还的打算;还有的借款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债务而干脆一走了之;同时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纯粹因为追债方的追债方式不妥就一气之下赌气不还债,导致利息的增加。

(一)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案件数量呈总体上升甚至爆发态势,但是案件的基本标的额缺只有几千元不等。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1借款与担保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广泛存在的资本运营活动。

借款合同制度是促进资金融通和财产流转增值,实现资本市场繁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担保制度则是融资活动得以高效、便捷、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信贷政策趋于宽松,融资市场异常活跃,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大量存在。

从今年情况看,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约占商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一。

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教育其合理消费等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以后,形成诉讼的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数量增长率剧增,涉同类案件批量上升,案件类型有所增加,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否存在利息超过24%,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和担保,是否存在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谋等疑难复杂点的案件逐渐增多。

部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调解难、执行难。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我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坚决贯彻调判结合的原则,克服种种困难,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方法,但调撤率不仅很难取得明显提升,甚至呈下降趋势。

上半年年来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58.46%,相比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明显偏低。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发原因简析(一)政策原因。

一方面,2019年以来,为提高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趋于宽松和灵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对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鼓励自主创业,许多融资担保借贷等资质的中小微型企业、农户经济公司大力发展,在其缺乏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各种资本的互动耦合,促使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自然应运而生。

(二)金融机构原因。

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考察力度不够,对资金流向是否用于何婷约定所在监管不到位,发现风险借贷处理不及时,最终形成诉讼;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瑕疵明显,埋下隐患。

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范本精选)5篇

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范本精选)5篇

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范本精选)5篇篇1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纠纷的定义与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因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还款不足或者还款迟延而发生争议的情况。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起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或者出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对于这些情况,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往往会产生纠纷。

二、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步骤1. 协商解决首先,当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坐下来商讨,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双方要保持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尽量找到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通过协商解决无法解决问题,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人可以通过律师来起诉贷款人,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3. 仲裁在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双方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仲裁是一种快速、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长时间诉讼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选择一个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对于仲裁结果双方都要遵守。

4. 诉讼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选择走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等待法院做出裁决。

三、如何避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1. 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之前,双方要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导致纠纷。

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并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避免最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 合理评估还款能力在借款之前,借款人要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还款来源。

避免因还款困难导致纠纷的发生。

3. 坚持诚实守信在借款合同期间,双方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也能够建立起良好的信誉。

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作为金融交易合同的一种,用于明确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益与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借款合同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利息计算问题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出借人根据借款金额和期限向借款人收取的报酬。

然而,利息计算的具体方式在合同中可能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双方在计算利息上产生争议。

解决方法:为避免纠纷,可在借款合同中详细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明确利率计算基准和计息起止日等信息。

另外,还可约定利率变动的情况和相关的通知要求,以确保双方对利息计算达成一致。

二、提前还款问题在借款期限尚未到期时,借款人可能希望提前还清贷款,而这涉及到提前还款费用的问题。

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提前还款的费用和方式,规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手续和费用计算方法。

可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数额或按比例计算,并规定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三、风险警示和担保责任问题借款合同中有关风险警示和担保责任的条款需要明确规定,以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手段,并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后果和相应的责任。

此外,借款合同还应包含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和负债情况的披露义务,以便出借人能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四、违约责任问题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工具,但具体的违约责任需要明确约定。

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中应包含具体的违约条款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审查相应的条款,确保违约责任的内容和金额等符合双方的期望。

五、争议解决问题在借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争议,需要及时解决。

解决方法: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双方应该考虑效率、成本和程序等方面的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金融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金融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金融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本文将对金融纠纷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金融纠纷是在金融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引发的争议或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如股票交易、借贷、保险等。

纠纷总结分析在过去的几年里,金融纠纷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和问题。

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分析:1. 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投资者和消费者常常缺乏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明智的决策,而金融机构则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称来获取利益。

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投资者和消费者常常缺乏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明智的决策,而金融机构则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称来获取利益。

2. 不透明的条款和条件:金融产品和服务通常有复杂的条款和条件,这使得消费者很难理解其中的风险和责任。

这种不透明性可能导致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不透明的条款和条件:金融产品和服务通常有复杂的条款和条件,这使得消费者很难理解其中的风险和责任。

这种不透明性可能导致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3. 不当销售和推销:某些金融机构可能采用欺诈手段或不当的销售和推销方式向投资者和消费者推销金融产品和服务。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失。

不当销售和推销:某些金融机构可能采用欺诈手段或不当的销售和推销方式向投资者和消费者推销金融产品和服务。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失。

4. 监管不力:金融市场监管的不力也是金融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从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监管不力:金融市场监管的不力也是金融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从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改进措施为了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以下是一些改进措施的建议:1. 加强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该提供清晰、准确和透明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和消费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大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大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一、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得特点、难点问题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被告众多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周期长4、金融借款合同普遍涉及担保法律问题,融资担保方式中所涉标得类型广泛,风险防范要求高。

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外埠占比高6、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选择管辖占比较高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业务类型多,创新融资形式不断呈现,导致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特点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主体法律问题(一)原告主体问题问题1:涉及不良资产转让主体问题问题2、涉及不良资产转让事实查明、担保效力、通知效力及时效问题(二)被告主体问题,保证人审查合担保主体审查法律问题。

1、保证人审核流于形式,难以保证偿还债务,影响债权实现得效率。

2、保证人范围约定不明或不得为保证人,造成无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主体得审查不严,造成金融风险增加三、诉讼保全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得做用1、保全得法律依据2、诉讼保全遇到主要问题3、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做为担保方式问题1:保险公司能否提供诉讼担保问题2:为什么昰责任保险四、加强创新金融业务中得法律关系认定(一)保理业务、案由、基本概念(二)正确认识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得关系。

(三)对基础合同真实性与交易真实存在得加强审查,涉及诉讼时应选择正确得法律关系起诉。

五、担保合同效力与规范登记行为得法律问题(一)担保方面得主要法律问题(二)涉及《不动产得登记暂行条例》得理解及法律问题(三)涉及抵押得几个法律问题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得债权文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得相关问题(一)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得执行与普通程序相衔接。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程序得衔接。

七、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权利得行使,审查诉讼请求,履行告知义务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问题八、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

篇一: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号。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xx,女。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称,2006年2月,原告与被告xx签订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购买xx房屋,并将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之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从2009年4月起未按约还款,截止2010年1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405.95元。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中除涉及抵押的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xx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5,405.9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227.46元、逾期罚息及复利人民币428.72元(自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1月20日止)和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3、判令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凭证一张;3、他项权利证明一份;4、逾期一览表。

被告xx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3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xx(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xx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用途用于购买xx房屋,借款期限为16年,借款期限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508%,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率水平上加收50%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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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2007至2009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

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

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

2007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

2008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

2009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

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

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

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

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

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

具体有: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

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

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

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

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笔近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人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

特别是那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到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

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

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

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

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

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等五人贷款案件等均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

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

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

特别是前几年的粮库和农民个人贷款,有不少是因为银行自己没有按时清收贷款,丧失了起诉索款的最佳时机,无奈银行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

(二)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

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民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民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或奶牛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

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

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

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

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

近几年因为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贿、贪污被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

由于以前各行之间没有微机联网,银行系统对个人诚信情况无法查询,导致一些人到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随意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

去年我县农业银行经国家政策调整,在剥离不良资产3000亿,被国家打包出售给长城等清欠公司的情况下,还有个别案件起诉到法院。

今年由于农业银行集中突击放贷款,年初第一周全国放贷款6000亿元,我县放贷款1.8亿元。

有的农户用新贷款还个人抬款。

实在还不起了就举家外迁,去向不明。

一旦这种新贷还旧帐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担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今后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这类诉讼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二、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说情的人、帮忙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

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

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屯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网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

具体做到:(1)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

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

(2)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

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

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

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或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或1/2提供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

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

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贿受贿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放贷款。

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三、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对策。

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

利用巡回法庭、委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及时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

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

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

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让拒不履行、逃避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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