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培训讲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 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 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 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 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 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 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 设计和施工工期。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 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 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 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 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 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 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 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 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 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 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 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 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 服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 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 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 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 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 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 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 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 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 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 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 措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简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 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 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 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 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 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