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3•【文号】税总函〔2015〕67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二维码”措施的意义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迅速加强宣传和运用,以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二、“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

(一)“全国统一事项”是指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就全国通行事项统一制发二维码。

目前,税务总局共梳理“全国统一事项”110项,包括税务登记20项,税务认定27项,发票办理11项,申报纳税23项,优惠办理4项,证明办理25项。

后期,税务总局将根据具体业务的变化定期对“全国统一事项”业务内容进行增减和修订。

(二)“地方适用事项”是指省税务机关对地方业务进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纳税人使用的二维码。

12366工作总结税务

12366工作总结税务

12366工作总结税务
近年来,我国税务工作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

为了更好地服务纳
税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12366工作成为了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在过
去的一年中,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面临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工作中,加强了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过举办各类税收宣传活动,我们向纳税人普及了税法法规和纳税常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我们还利用12366平台,及时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和投诉,解决了一些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疑惑和困惑。

其次,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工作中,加强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通过12366平台,我们及时接收到了一些纳税人的举报信息,对涉嫌偷逃税款、逃避税收监管等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保障了正常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由于纳税
人的投诉和咨询量较大,我们税务部门在12366平台的回复效率有待提高。

有时候,纳税人的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影响了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满意度。

其次,一些纳税人对12366平台的了解不够,导致他们不愿意通过该平台进行咨询和投诉,这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综上所述,12366工作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一种服务
纳税人的方式,更是一种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手段。

我们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强12366工作,提高回复效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努力为建设
现代化税收制度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7.25•【文号】国税发[1997]122号•【施行日期】1997.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1997年7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8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502号),决定在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逐步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并选定抚顺、厦门、赤峰、北京、郑州等17个城市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作为先期推广应用该软件到县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试点单位。

近一年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对地、市级税务局分别举办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配备了开展上述工作所需计算机和配套设备,并应用此套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

试点单位也按照总局的要求先期在市、县两级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在税务稽查机构内建立了局域网,部分单位还实现了市、县(区)两级的通讯联网。

通过《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达到了快速传递稽查信息,及时掌握稽查动态,了解稽查案源情况,为各级领导提供详细的稽查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加强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逐步培养出一批既善稽查实务,又会应用计算机的骨干力量。

在该软件的应用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指出了该软件在业务上和技术上的不足,为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总局的要求,至今仍有7个单位未举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有少数单位没有为稽查机构配备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名单附后),个别试点城市至今尚未开展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税务12366解释说明

税务12366解释说明

12366常见问题(09年5月)一征管处 (2)一、税务登记 (2)二、发票凭证管理 (3)三、征收管理 (3)二流转处 (3)一、增值税 (3)(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3)(二)增值税抵扣凭证 (5)(三)征收管理 (7)二、消费税 (7)三、车辆购置税 (8)三企业所得税 (8)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8)二、税前扣除 (9)三、税务处理 (10)四、税收优惠 (12)四、纳税申报与缴纳 (13)(一)纳税申报 (13)(二)税款缴纳 (15)四进出口业务 (15)一征管处一、税务登记1. 个体户的税号有20位的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

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

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2. 去年6月份开具的外管证一直没有使用,现发现丢失,问可否补办?如何重新办理?何时能办下来?答:省局回复,可比照税务登记证丢失处理。

3.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作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4. 税务登记证丢失在哪里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具体指什么报刊?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是指设区的市级(含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23•【文号】国税函[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总局确定的45户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一、补录企业注册信息为了方便检索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信息,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中,将名单中所列企业的“大企业管理层级”选项信息补录为“总局”,总分企业代码补录为企业集团(总部)的纳税注册代码。

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注册系统不具备上述功能的,应积极修改完善,尽早建立起“大企业管理层级”识别体系。

二、通过重点税源管理系统上报数据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成前,各地应将名单中所列企业数据并入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向税务总局上报。

上报数据的内容、格式要求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体系相同(具体工作另行布置)。

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数据分离出来,转送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便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省应将名单中所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以EXCEL格式于2009年6月底前上报税务总局。

上报定点联系企业数据信息工作中遇有问题,请联系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一处。

联系人:焦瑞进、夏智灵;联系电话:63417964、63417591。

附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名单表1: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名单┏━━━━┳━━━━━━━━━━━┳━━━━━━━━━━━━━━━┓┃序号┃纳税人代码┃企业名称┃┣━━━━╋━━━━━━━━━━━╋━━━━━━━━━━━━━━━┫┃1┃110104101619881┃中国烟草总公司┃┣━━━━╋━━━━━━━━━━━╋━━━━━━━━━━━━━━━┫┃2┃ 11010210001043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 11010510169286x┃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4┃ 11010271093123x┃国家电网公司┃┣━━━━╋━━━━━━━━━━━╋━━━━━━━━━━━━━━━┫┃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6┃11010210000444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1010210000396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10108100005474┃中国农业银行┃┣━━━━╋━━━━━━━━━━━╋━━━━━━━━━━━━━━━┫┃9┃11010210000134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 12011810000104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 110101100018267┃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110102801380971┃国家开发银行┃┣━━━━╋━━━━━━━━━━━╋━━━━━━━━━━━━━━━┫┃13┃110108000013477┃铁道部┃┣━━━━╋━━━━━━━━━━━╋━━━━━━━━━━━━━━━┫┃14┃110102100017707┃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5┃11010810001002X┃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中国铝业公司┃┣━━━━╋━━━━━━━━━━━╋━━━━━━━━━━━━━━━┫┃17┃11010293171010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8┃***************┃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19┃110101100001430┃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 110101100005538┃中国华润总公司┃┣━━━━╋━━━━━━━━━━━╋━━━━━━━━━━━━━━━┫┃21┃110108100001035┃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2┃ 310107132233084┃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3┃110105710933809┃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11010810001650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5┃ 110105100000948┃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26┃110102102063897┃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27┃ 440300192181490┃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8┃110102100023728┃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9┃ 11010510110041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30┃110192101783083┃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1┃11010200001924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32┃ 440300746645251┃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3┃11010810000093X┃中国五矿集团公司┃┣━━━━╋━━━━━━━━━━━╋━━━━━━━━━━━━━━━┫┃34┃ 11010210000041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35┃110105625911349┃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6┃ 110108*********┃联想控股有限公司┃┣━━━━╋━━━━━━━━━━━╋━━━━━━━━━━━━━━━┫┃37┃ 110105625911277┃摩托罗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8┃ 1101027109345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 110105625906670┃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40┃110105625907585┃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41┃310103607295837┃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42┃310043798980801┃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43┃440306708430743┃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44┃ 310106607330081┃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45┃ 440301710936858┃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表2:。

税务总局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

税务总局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

税务总局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进一步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并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后,将实现多种功能:一是可通过网站、12366热线、信函、现场等多渠道接收纳税服务投诉,统一进行受理、转办、处理、分析、反馈、查询;二是热线系统升级时预留了接口,可与外网网站连接,外网接收的纳税服务投诉可在内网进行查询、处理和反馈至外网;三是热线系统覆盖了税务总局、省、市、县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热线系统操作人员可根据配置的权限和账号,登录热线系统网页进行操作,同时投诉可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转办和结果反馈;四是实现对投诉处理全程监控、分类统计和汇总分析.税总函〔2016〕5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深入挖掘投诉信息与数据,运用大数据管理理念,对本地区纳税服务投诉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内容形成有数据、有标准、可量化的统计分析报告,通过趋势预判,从纳税人视角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时回应纳税人需求和关切,正确引导纳税人预期,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税总函〔2016〕57号还明确了纳税服务投诉定期通报有关问题,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及办理情况的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税务总局每年度对各省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各省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水平.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57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2019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公告为满足纳税人“随时随地”获取纳税服务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建设了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66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已经完成12366平台运维准备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12366平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12366平台基本功能12366平台包含热线、网线、无线端。

其中热线端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线端为12366纳税服务网站,无线端包括12366纳税服务APP、WAP和微信、支付宝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

此次主要推广12366平台网线端和无线端,其基本功能如下:(一)12366纳税服务网站包含纳税咨询、涉税查询、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在线互动、涉税专业服务等功能。

(二)12366纳税服务APP、WAP与网线端后台相同,前台功能基本一致,12366纳税服务APP、WAP充分发挥移动端拍照、录音、视频等优势,帮助纳税人获取便捷的移动纳税服务。

(三)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微信和支付宝)的基本功能与12366平台智能咨询功能一致,是两种不同的展现方式。

二、12366平台下载使用途径(一)12366平台网站端12366纳税服务网站可通过PC端浏览器输入https:// 或点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图标进入。

(二)12366平台WAP1.打开手机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即可使用。

2.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打开,二维码如下:(三)12366平台APP1.通过访问网页的方式下载,网站端的下载地址为https:///download/app/index。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列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方案》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根据《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12366热点问题(第1期)

12366热点问题(第1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赣国税纳便函…2018‟3 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关于下发12366热点问题(第1期)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行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4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

总局纳税服务司每周收集各地上报的热点问题,经梳理后转总局业务司局分析研判,并予下发。

现针对总局下发的《12366热点问题和应对情况统计表(第1期)》,经征求省局业务处室答复意见后,将《12366热点问题(第1期)》(见附件)下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省局的答复口径快速回应纳税人,对于政策规定明确的热点问题,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对于新人新政业务,要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对于新办周期性高发业务,要加强预判,提前做好宣传;对于连续两周重复出现的热点问题,要进行专题宣传,加大宣传辅导力度。

附件:12366热点问题(第1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2018年1月31日(不予公开)
- 2 -
附件:
12366热点问题(第1期)
- 4 -。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是绩效管理的()。

A.主要责任人B.第一责任人C.唯一责任人D.重要责任人3.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4.以下属于发票发放事项基本规范的是()。

A.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B.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C.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D.提供同城通办服务E.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5.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6.某公司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12月领用上月外购的地板加工成豪华实木地板,销售给甲公司50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实木地板50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

该地板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

(消费税税率5%)A.4B.5C.7D.87.同事们举行越野跑步比赛,解放压力。

这种调节情绪的方法是()。

A.注意力转移法B.幽默化解法C.自我暗示法D.理智调控法8.按照绩效管理“三步走”总布局,2015年是()。

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短信接发代码统一为12366

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短信接发代码统一为12366

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核配12366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统⼀的特服电话号码以来,12366已成为纳税⼈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鉴于该号码的重要性,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将12366的使⽤期限延长,并明确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向纳税⼈提供短消息服务统⼀使⽤12366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码号资源使⽤⼯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08号)中明确,根据《电信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中华⼈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规定,12366码号资源使⽤期限为5年。

为了不影响各地12366服务⼯作,税务总局向原信息产业部提出了延期申请,原信息产业部已发⽂同意将12366的使⽤期限延长⾄2011年9⽉21⽇。

各地税务机关须严格按照原信息产业部的要求,积极将上述延期批复向所在地相关通信管理局备案,以确保12366服务不间断。

此外,随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的不断开展,部分税务机关开通了短消息纳税提醒、催报催缴等服务功能,但号码各异。

为了推进纳税服务⼯作深⼊开展,明确税务机关向纳税⼈发出的服务短消息和纳税⼈向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咨询短消息使⽤12366码号,税务总局向原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获得了《中华⼈民共和国短消息类服务接⼊代码使⽤证书》《证书》规定将12366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短消息类服务接⼊代码。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证书》特别规定事项要求,抓紧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书⾯备案,并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商代码开通事宜。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国税函[2008]1084号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3号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5号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赞助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3号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9号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20号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18号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9号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7号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96号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1号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9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9号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8]95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3号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29号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6号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07号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函[2008]900号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87号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77号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67号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2号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1号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854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44号关于发行2008年印花税票的通知国税函[2008]842号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37号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8号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7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03号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798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87号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0号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6号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743号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42号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08]73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国税函[2008]736号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718号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89号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0号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86号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2号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62号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14号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08号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07号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55号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27号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89号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6号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0号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52号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号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5号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07号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2号关于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通知国税函[2008]39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390号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8]389号关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6号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51号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40号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9号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税函[2008]31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一册、总第十二册]国税函[2008]310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309号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6号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5号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2号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291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90号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9号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68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7号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6号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3号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9号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8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2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48号关于核定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40号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3号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2号关于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29号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8]227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国税函[2008]2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225号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23号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21号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95号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更名、迁址和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1号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71号关于调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号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4号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8]143号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35号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6号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废止财税[2008]156号)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9号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国税函[2008]85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1号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6号关于调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3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5号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2号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1号关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号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号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8]27号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6号关于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际便函[2008]50号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重点际便函[2008]34号关于下载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系统2008版本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08年第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9.28•【文号】国税函[2002]860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下发以来,通过各级国税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率已达到95%以上。

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的提高,对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一些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不符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出口退税进度,进而也影响了出口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总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制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等工作。

现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地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

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5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二)每月18日前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以及专用税票疑点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67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二维码”措施的意义
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迅速加强宣传和运用,以方便纳税人快速、便。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甘国税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全省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进一步规范热线日常运行,提升热线服务水平,甘肃省国税局、甘肃省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和热线运行情况,制定了《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执行中如果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6日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热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12366”是税务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受理纳税人涉税服务需求的热线电话号码,并通过设立呼叫中心,承担12366工作的主要职能。

第三条甘肃12366热线以“用心倾听、真诚服务”为宗旨,积极响应纳税人正当诉求,力争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四条全省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12366热线建设,保障经费支持,合理配置人力,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热线功能。

第五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共有12366码号资源、共享热线平台设备、共用热线系统软件、共建热线服务场所等方式联合建设12366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税总征科发〔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

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

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

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

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

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

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3.27•【文号】国税函[2003]328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2003年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申报和缴纳信息的交叉比对,即“票税稽核”功能,以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统一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下达。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推行工作计划,于2003年4月30日前上报总局。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推荐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统一测试评审,现将测试合格企业名单通知你们(见附件1),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并公布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各地一律不得采用。

三、目前部分地区已推行了增值税电子申报,为有利于总局研究制定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统一工作部署,请各地将已推行的增值税电子申报情况于2003年4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内容见附件2)。

附件:1.测试合格企业名单(按测试顺序排列)2.增值税纳税人推行电子申报情况调查表附件1:测试合格企业名单(按测试顺序排列) ┌───┬──────────────────┬──────────┐│ 序号│企业名称│支持传输方式│├───┼──────────────────┼──────────┤│ 1│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2│北京天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3│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4│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5│北京博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6│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7│山西真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8│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网络、介质│├───┼──────────────────┼──────────┤│ 9│广州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介质│├───┼──────────────────┼──────────┤│10│深圳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介质│├───┼──────────────────┼──────────┤│11│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2│浙江浙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介质│├───┼──────────────────┼──────────┤│13│杭州时比特电子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4│北京市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5│广州市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6│广西德意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7│长城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8│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介质│├───┼──────────────────┼──────────┤│19│北京泰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介质│├───┼──────────────────┼──────────┤│20│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介质│├───┼──────────────────┼──────────┤│21│南京天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介质│├───┼──────────────────┼──────────┤│22│福建汇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介质│├───┼──────────────────┼──────────┤│23│深圳市中财翰海科技有限公司│介质│├───┼──────────────────┼──────────┤│24│沈阳天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介质│└───┴──────────────────┴──────────┘附件2:增值税纳税人推行电子申报情况调查表┌──┬────────┬───────────────────┬──────┐│序号│软件开发商名称│推行户数│推行开始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合计││├──┼────────┼─────────┼──────┼──┼──────┤│ 1││││││├──┼────────┼─────────┼──────┼──┼──────┤│ 2││││││├──┼────────┼─────────┼──────┼──┼──────┤│ … ││││││├──┼────────┼─────────┼──────┼──┼──────┤│合计││││││└──┴────────┴─────────┴──────┴──┴──────┘。

12366活动开展典型做法

12366活动开展典型做法

12366活动开展典型做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12366 活动的概述2.12366 活动的典型做法3.12366 活动的效果和影响正文【12366 活动的概述】12366 活动,全称为“全国税务系统 12366 纳税服务专项活动”,是我国税务系统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而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

该活动以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和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为核心,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纳税服务。

【12366 活动的典型做法】12366 活动采取了多种典型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通过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效率等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2)推进“互联网 + 税务”。

通过推广电子发票、网上办税、移动办税等手段,实现纳税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体验。

(3)加强“税法进企业”活动。

通过开展税收知识讲座、税收法律法规培训等形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进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化。

(4)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通过定期对纳税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12366 活动的效果和影响】12366 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和影响:(1)提高了纳税服务质量。

通过简化办税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等措施,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体验得到了明显提升。

(2)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

通过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消除了税收营商环境中的痛点、难点,为纳税人缴费人创造了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3)提升了纳税人满意度。

通过定期对纳税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纳税人满意度得到了持续提升。

(4)促进了税收法治建设。

通过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收法治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
作的通知
【标 签】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12366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8﹞608号
【发文日期】2008-06-19
【实施时间】2008-06-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核配12366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特服电话号码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积极加强和规范12366的建设与管理,12366已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为了进一步提高12366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积极做好12366码号资源的备案工作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规
定,12366码号资源使用期限为5年。

为了不影响各地12366服务工作,税务总局向原信息产业部提出了延期申请,原信息产业部已发文(见附件1)同意将12366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1年9月21日。

请各地严格按照原信息产业部的要求,积极将上述延期批复向所在地相关通信管理局备案,以确保12366服务不间断。

二、积极做好12366短消息代码开通的协商工作
随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的不断开展,部分税务机关开通了短消息纳税提醒、催报催缴等服务功能,但号码各异。

为了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明确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服务短消息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咨询短消息使用12366码号,税务总局向原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见附件2)。

《证书》规定将12366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请各地根据《证书》特别规定事项要求,抓紧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书面备案,并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商代码开通事宜。

请各单位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联系人:张爱华 (010)63417815
附件:
1.关于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延长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号码使用期限的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