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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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6]3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继续实行分级审批。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折合计算后,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二)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的,一律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要求是: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期间审计调整后的结果。

(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中“实物资产的转让”,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产转让行为。

(四)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拆、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文件一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部分法律分析一、双方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济利益。

因此,有限公司具备作为产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二、决策过程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策通过。

本所已审阅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相关文件,并认为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标的产权情况有限公司拟转让的标的企业是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股权全部由有限公司持有,不存在其他股东或权利人对该企业的产权要求。

因此,有限公司具备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

四、转让方式有限公司拟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标的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本所已审阅了转让协议,并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

五、合法性分析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过了合法的决策程序和程序要求,转让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

因此,本所认为该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合法。

六、结论意见根据上述分析,本所认为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建议有限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产权转让方案进行法律意见书时,对于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产权转让方案中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陈述、保证或文件复印件来出具法律意见。

一、关于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产权转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其拥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法定代表人为,主要经营范围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转让标的企业也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其拥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主要经营范围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批复范文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批复范文

国有资产处置报告怎么写**国有资产管理局:因我单位**物品使用年限已久(或者是别的原因),现在申请处置(报废、出让、捐赠等),请审批。

**(单位)时间还要填写个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①依法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②等价有偿原则。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国有资产如何处置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①依法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②等价有偿原则。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国有资产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收藏】审计实务工具书(2023学习必备)国务院国资委 / 文;内审网 / 整编目录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二、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咨询三、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四、国有企业能否无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五、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六、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七、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八、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九、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十、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十一、央企二级公司,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吗?十二、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十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十四、关于32号令、36号令法规的一些具体问题十五、关于75号文所述“直接股权关系”该如何理解的咨询十六、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十七、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在合理董事会授权方面是如何规定?十八、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对召开董事会会议有什么规定?十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哪些情形?二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二十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问题二十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哪些规定?二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划转是否定义为无偿?二十四、央企集团下的子公司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二十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政策咨询二十六、国有企业对外借款是如何规定的?二十七、关于国务院国资委营业执照起始日期的咨询二十八、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二十九、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需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吗?担保篇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问:国有股东拟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该如何备案?融资人除了在股权管理系统里提交相关资料外,是否还需要经国资委审批?答2020-11-04: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有关规定,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2*]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doc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doc

关于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方法全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方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xx年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提供应大家阅读,仅。

第一条为标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批准及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批准及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批准及程序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里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5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竞价产生转让价格;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股份的比例选择交易系统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

股东会决议、国有产权转让请求、国资委批复(四个文本)

股东会决议、国有产权转让请求、国资委批复(四个文本)

股东会决议、国有资产转让请求、国资委批复文本一:股东会决议(同意改制)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代表表决权比例:根据公司工作需求,为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大局,实现集团专业化发展,经与会股东认真研究,一致同意对公司进行改制,改制形式原则上采取,具体结合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中介机构所作出的尽职调查结果确定。

改制整体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结合中介机构的有关报告并由同志负责起草,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股东签章:年月日文本二:国企改制(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请示(填空版)关于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的请示市国资委:为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大局,实现集团专业化发展,经公司股东认真研究,一致同意拟对公司国有产权整体对外转让。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因和可行性分析。

三、【】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当否,请批示!附:1. 【】公司股东会决议;2. 【】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草案)3. 【】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草案)4.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年月日文本三:国资委就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复关于对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请示的批复公司:你公司《关于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增强企业竞争力,批准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

二、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你公司负责选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经本委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转让行为应该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入省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报刊】及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

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进行。

特此批复。

年月日文本四:股东会决议(开始改制)有限公司年度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会议召开时间:年月日会议召开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应当参会人数:实际参会人数:实际参会人员代表的公司股权比例:%决议事项:1.经全体股东同意,决定对公司依法进行改制;2.改制方式国有资产整体出让的方式,公开征集受让方;3.由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尽快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4.成立改制工作组,由任组长、成员。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6•【文号】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豫国资产权〔 2005 〕49 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4〕 176 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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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 00 五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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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省政府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私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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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清的;处置权限有争议或已设置冻结、扣押、抵押的;批准程序不完善或越权批准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不得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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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确认、成交签约、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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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下列资料: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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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您委托我们起草一份“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重点从立法、实践经验、风险控制等方面,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我方的法律意见。

一、国有产权法律框架1、国有资产法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法规,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拥有者有权将其国有资产在法定范围内依法流转,除依法另有规定外,其收益属于其所有。

2、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原则、规范和责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如未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产权转让,属于无效行为。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一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纠纷,认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双方应当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进行,否则将产生法律后果。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践经验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

招标、拍卖、协商等各种方式都可以使用,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市场规律,以公正、公平的价格进行。

价格过高或过低都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尤其是价格过低,容易导致资产流失、权益受损等问题。

3、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的务工年限、工资、福利等权益必须得到合理保障,否则也将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风险控制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否则可能造成转让行为无效。

在转让前必须审查相关文件、资产、人员等,确保合法性,尤其是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查。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双方必须签署相关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严谨、合理。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变更登记、公告等。

另外,必须注意税收和法律风险,如产权转让税、合同履行风险等。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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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国有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特殊规定,也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转让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权交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转让方组织验资(因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验资),根据资产和验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移清单。

3、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经批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股权转让所属企业应当召开股东会,对股权转让进行内部审议(采用协议转让的,应当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草签转让合同并进行审议),从而形成同意股权转让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的决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转让决议。

5、申请上市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

7、批准和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出让人、受让人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应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程序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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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复

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复

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复(一)、批准程序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申请进行研究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与改制方案一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企、事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企、事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由财政部门批准。

4、转让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发行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5、向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6、涉及职工安置等企业改制事项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先履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

不涉及职工安置等企业改制事项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可直接履行国有产权转让批准程序。

(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时审核的必备文件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1、持有国有产权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的决议文件;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3、产权转让单位国有产权权属证明;4、经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土地评估报告。

5、产权转让单位审计报告和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7、出让方提出的受让方的条件;8、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载明下列内容:(1)产权转让单位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2)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3)产权转让单位涉及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4)产权转让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收缴和管理意见;(6)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
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0]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国资[2010]23号)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推动我省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规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的精神,现将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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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复
(一)、批准程序的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申请进行研究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与改制方案一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企、事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企、事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由财政部门批准。

4、转让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发行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5、向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6、涉及职工安置等企业改制事项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先履
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

不涉及职工安置等企业改制事项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可直接履行国有产权转让批准程序。

(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时审核的必备文件
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持有国有产权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的决议文件;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产权转让单位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4、经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土地评估报告。

5、产权转让单位审计报告和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出让方提出的受让方的条件;
8、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载明下列内容:
(1)产权转让单位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产权转让单位涉及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4)产权转让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收缴和管理意见;
(6)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内容。

(三)、转让方案的调整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国
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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