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3)错填、错报1例扣2分;
(4)漏填、字迹不清、填写不规报数量与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不相符的扣5分;
死因监测培训制度(制度六)
一、每年定期对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死因监测知识的培训考核.成绩登记入册,对于不及格者,进行补充学习直至考试及格。
死因监测专职管理人员职责(制度二)
一、每天负责收集各科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并对其进行审核、登记、编码、盖章、上报;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二、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送往银川市疾病控制中心;
二、对死亡的病例及时登记在医务科《死亡登记本》中,并对死亡病例进行编号。
三、对死因监测管理专职人员进行编码培训,并由专人管理.
四、死因监测管理专职人员要对无法编码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核查,若是住院死亡以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应根据救治医生、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调查.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制度一)
一、死亡报告应在病人死亡后由当班医师完成,并由当天参加救治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复核后签字。
二、病人死亡后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存于病历或门诊留观病历中;第二联计算机录入后报送市疾病控制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三、科室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应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死亡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等。
一、临床科室在医疗过程中,凡遇死亡病例,应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遇有特殊病例(尤其是有医疗纠纷的病例)要及时讨论(原则应在72小时以内)。
医院死亡病例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死亡病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医院相关部门。
三、死亡病例报告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例,无论其死亡原因如何,均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2. 病例死亡后,主治医师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病例报告表》,经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
3. 医务科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四、死亡病例讨论1. 对死亡病例,由科室组织进行讨论,分析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2.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室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等。
3. 讨论内容包括:病例基本病情、诊疗经过、死亡原因、经验教训等。
4. 科室主任负责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医务科备案。
五、死亡病例资料归档1. 死亡病例资料包括病历、检验报告、影像学资料、会诊记录等。
2. 病例死亡后,科室应及时将死亡病例资料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应完整、准确。
3. 归档资料由病案室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篡改。
六、责任追究1. 对未按规定报告、讨论、归档死亡病例的科室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医院死亡病例报告流程1. 病例死亡后,主治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表》。
2. 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
3. 医务科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4. 科室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形成书面报告。
5. 病例资料整理归档,由病案室统一管理。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进一步加强死亡病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篇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法库县中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死亡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盖本人印章,加盖我院预防科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3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长期保存,第二联由预防科网报后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期保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协助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预防科对每张报告卡片都要进行先审核后登记而后录入,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每月对网络直报和登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分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在网络直报后应报交我县妇幼保健站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二○一二年二月二九日修订篇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
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成立以医院医务科科长为组长、急诊科和各病区主任、医务科职能人员为组员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死因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死因报告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死因报告质量,确保死因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承担死因报告任务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死因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各级医疗机构在发现死亡病例后,应立即进行死因报告。
2. 准确性:死因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3. 完整性:死因报告应当包含所有规定的项目,不得遗漏。
4. 保密性:对死因报告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死因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死因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死因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死因报告工作制度、流程和规范。
2. 组织开展死因报告工作培训。
3. 检查、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履行死因报告职责。
4. 处理死因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 定期分析死因报告数据,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死因报告专(兼)职人员,负责死因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死因报告专(兼)职人员职责:1. 掌握死因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
2.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因报告卡。
3. 定期向上级机构报送死因报告数据。
4. 参与死因报告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5.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章报告流程第八条死亡病例的发现与报告:1. 医疗机构发现死亡病例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死因报告。
2. 死亡病例的发现单位应当立即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因报告卡》。
3.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死者家属或者亲属领取。
第九条死因调查与核实:1. 死因报告专(兼)职人员接到死因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身份、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
3. 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及时报告死因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篇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法库县中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死亡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盖本人印章,加盖我院预防科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3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长期保存,第二联由预防科网报后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期保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协助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预防科对每张报告卡片都要进行先审核后登记而后录入,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每月对网络直报和登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分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在网络直报后应报交我县妇幼保健站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二○一二年二月二九日修订篇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
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成立以医院医务科科长为组长、急诊科和各病区主任、医务科职能人员为组员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篇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法库县中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死亡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盖本人印章,加盖我院预防科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3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长期保存,第二联由预防科网报后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期保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协助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预防科对每张报告卡片都要进行先审核后登记而后录入,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每月对网络直报和登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分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在网络直报后应报交我县妇幼保健站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二○一二年二月二九日修订篇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
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成立以医院医务科科长为组长、急诊科和各病区主任、医务科职能人员为组员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1、成立由院领导、防保科、各相关科室主任及具体专业工作人员组成的管理班子,认真做好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本单位有死亡病例时,及时到防保科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临床医师按死亡医学证明书要求,及时、准确、字迹清楚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婚姻、文化程度、住址、死亡地点、根本死亡原因、死亡日期、诊断单位、诊断依据、死因编写等,盖医务科公章后,7天内上报防保科。
3、急诊、住院死亡病例登记的管理:建立急诊病例登记本,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就诊日期、疾病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基本内容。
住院登记:建立住院登记、住院死亡病例登记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名、就诊日期、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须填写完整。
4、防保科管理工作:有死亡医学证明书接收与报告登记,卡片保存完整。
医院网络直报人员应在临床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后7天内按照ICD-10要求统一完成死因编码,并由专人负责进行网络直报,实行双人双岗负责制。
按月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本单位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卡导出后,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5、质控和奖惩管理制度:每季进行一次质控检查,有反馈、改进措施。
每漏报一次,漏报者和科室负责人各扣150元,同时全院通报,使死亡病例的漏报率为0%,规范各项管理工作。
6、培训:每年进行一次死亡病例报告的培训,并有登记。
医院防保科
2006、2、6。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1. 引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发生的死亡病例进行全面、准确的统计和报告,以便及时掌握死亡原因和趋势,为疾病监测、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
3. 定义死亡病例:指经医疗机构诊治无效或未经诊疗即死亡的患者。
报告对象:指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患者的基本信息、死亡原因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报告周期: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报告。
4. 报告流程4.1 医疗机构内部报告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
医疗机构应设立死亡病例报告专职人员负责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及时收集和录入死亡患者的信息。
医疗机构应每周按时上报死亡病例报告。
4.2 疾控中心接收和处理报告流程疾控中心应建立健全死亡病例报告接收和处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
疾控中心应设立死亡病例报告专职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工作。
疾控中心应及时接收和核实医疗机构上报的死亡病例报告。
疾控中心应每月按时上报死亡病例报告统计。
5. 报告数据分析5.1 死亡原因分析疾控中心应对每月上报的死亡病例进行原因分析。
死亡原因分析应包括疾病分类、地域分布、年龄分布等方面。
5.2 趋势分析疾控中心应定期对死亡病例报告数据进行趋势分析。
趋势分析应包括年度趋势、季度趋势等。
6. 报告管理要求6.1 数据保密报告对象应严格保密死亡患者的个人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6.2 统一格式报告对象应统一使用规定的报告格式进行上报。
6.3 及时上报报告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报告周期及时上报死亡病例报告。
7. 监督与评估7.1 监督要求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进行内部监督。
疾控中心应定期对医疗机构上报的死亡病例报告进行监督。
7.2 评估方法疾控中心应根据报告数据和管理情况对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评估。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1)死亡证明书由专人管理,并认真填写做到不漏项。
(2)凡来办理死亡证明书者,须持有死者的身份证或户口,同时携带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要有医生证明,在家中死亡的要有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并要求把死亡时间、死因填写清楚。
(3)做好死亡病例报告登记,做到不空项、准确填写。
(4)做好网络直报工作,要在一周内上报到上级管理部门,做到及时准确。
(5)开具死亡证明书的工作人员在存根栏下,写下自己的名字,以便核对。
死亡原因栏要填写疾病名称,不得填写症状(如呼衰、肾衰、心衰等)。
医院死亡病例管理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管理报告制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诊治医生)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及时作出死亡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提供真实的资料。
二、病案室负责收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用于死因编码录入,并查漏督补。
《死亡医学证明书》收集率100%,有查漏记录。
三、公共卫生科疫情管理员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后,审核内容,并一周内及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录入信息,进行网络直报,网上直报率100%。
由公共卫生科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
四、医务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妥善保管《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
五、各科室均建立死亡病例登记(含门急诊、各病区、保健室、病案室、公共卫生科)。
六、死亡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健全死亡病例的报告管理流程,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工作。
3. 定义3.1 死亡病例: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经诊断确认后不久去世的病例。
3.2 报告单位:指医疗机构内负责死亡病例报告工作的相应部门或岗位。
3.3 报告人员:指履行死亡病例报告职责的医务人员。
4. 流程4.1 报告发起当发生死亡病例时,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或相关部门报告。
科室或相关部门负责指派专人负责填写死亡病例报告表,并按时上报上级单位。
4.2 报告填写报告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死亡病例报告表,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个人信息、死因初步判断、医疗处理等。
报告人员要保证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遗漏或不清楚情况,应及时与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沟通澄清。
4.3 报告审核上级单位经接收死亡病例报告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与下级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4.4 报告上报经过审核确认后,上级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死亡病例报告上报至所属卫生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
报告内容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应注意进行适当屏蔽和保护。
4.5 报告存档所有死亡病例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存档,以备后续查阅和审查。
存档文档应统一编号并进行分类,方便日后的管理和检索。
5. 质量监控5.1 死亡病例报告的质量监控应由相关部门或岗位负责,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2 定期开展对死亡病例报告工作的质量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3 针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培训教育,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6. 执法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与健康委员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7. 附则7.1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应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正规范本(通用版)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强化死亡病例报告的管理,确保病例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升医疗机构对死亡病例的管理水平,为医疗质量评价和临床疾病治疗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中进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病案部门、统计部门等。
三、基本原则1.准确性原则:所有的死亡病例报告必须2.及时性原则:所有死亡病例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地上报,确保报告的实时性和可靠性。
3.完整性原则:各级医疗机构应完整地报告死亡病例的相关信息,确保报告的全面性。
4.保密性原则:所有的死亡病例报告必须严格保密,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规。
四、具体要求1.报告内容的准确性要求–死亡病例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职业等。
这些信息应该通过查阅患者病历和其他相关资料获取,必须保证准确无误。
–死亡原因:详细陈述患者的死因,包括疾病诊断、病因分析和相关检查记录等。
必须由主管医生或专家进行确认,确保准确性。
–相关医疗措施和治疗记录:将患者在就诊期间接受的医疗措施和治疗记录,包括手术记录、化验结果、影像学检查等信息详细记录。
2.报告的及时性要求–死亡病例报告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并及时上报至上级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应配合病案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报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原因,并说明预计的上报时间。
3.报告的完整性要求–死亡病例报告应包含全部必要的信息,确保报告的完整性。
–报告中涉及的相关病历资料应予以保存,以备需要时审核和核实。
–报告中的数据和信息应尽可能完备和准确,确保报告的可靠性。
4.报告的保密性要求–所有涉及的患者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遵守医疗机构和国家有关隐私保护的规定。
–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死亡病例报告,未经授权人员不得随意传播或泄露报告内容。
–报告的存储和传输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死亡病例的报告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建立和完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不仅是医疗机构的责任,更是对于医疗质量和社会公众的负责。
本文将对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疾病谱的变化,死亡病例的数量日益增加,因此,对死亡病例进行准确、及时的报告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是实现临床质量管理和病例审查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医疗机构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死亡病例报告的重要性1. 提供统计依据死亡病例报告的及时提交和管理,可以为医疗机构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包括疾病谱、死因分布等,对于机构的资源配置和疾病流行状况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2. 促进医疗质量改进通过对死亡病例的报告和分析,医疗机构可以发现和研究潜在的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从而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医疗质量。
3. 加强对疾病的监测和预防对死亡病例的报告管理可以加强对重大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及时发现疾病疫情,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应对。
三、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报告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与流程。
包括对于死亡病例的报告时间、报告渠道、报告内容和报告形式等进行规定。
2. 报告要求死亡病例报告应准确、完整、真实、客观。
报告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及治疗情况、死因及其相关信息等。
报告时限应该规定,确保报告的及时性。
3. 数据分析和应用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分析和应用机制,通过对报告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为医疗质量和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建议与改进方向对于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建议:1. 规范化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培养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提高报告质量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死亡病例网络直报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网络直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机构对死亡病例的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登记信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是指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死亡后,通过网络将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登记信息报告给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死亡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
第四条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报告以下死亡病例:(一)就诊死亡的;(二)在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的;(三)回家死亡的;(四)身份不明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死亡病例。
第六条死亡病例报告内容包括:(一)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二)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三)医疗机构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编码等。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间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将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登记信息报告给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的死亡病例信息后,应进行核对、分析,对有疑问的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病例时,应确保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报告,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数据管理和使用第十条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数据作为国家疾病监测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源,应当受到严格保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应依法使用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数据,不得泄露、买卖、篡改、删除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数据。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数据进行分析,掌握全国死亡情况和疾病流行趋势,为制定公共卫生政策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引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死亡病例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报告的制度。
有效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有助于医疗机构及时了解和评价病例治疗效果,以改善医疗质量、提高患者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疗机构等。
对于发生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病例死亡,都需要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和报告。
三、管理流程3.1 死亡病例定义死亡病例指经医疗机构确认的病患经过一系列救治措施后死亡的情况。
3.2 报告义务医疗机构对发生的死亡病例有报告的义务,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告。
3.3 报告内容死亡病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病例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疾病诊断和临床表现;•治疗措施和效果;•死亡原因评估。
3.4 报告责任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负责死亡病例报告管理的岗位,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5 报告时限死亡病例报告应在患者死亡后的24小时内完成,确保报告的及时性。
3.6 报告流程死亡病例报告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医务人员发现病例死亡后,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人员;2.相关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死亡病例报告表格;3.报告表格通过内部的审批流程,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4.完成报告后,将报告表格归档,留存备案。
四、报告分析与改进4.1 报告分析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死亡病例报告进行分析,深入分析病例的死亡原因、治疗效果等指标,为进一步改进医疗质量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4.2 改进措施通过分析死亡病例报告,医疗机构可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例如优化病例监测和干预机制、提升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强化患者安全意识等。
五、总结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病例死亡事件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在死亡病例报告的管理和分析中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以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县医院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工作,提高死亡病例报告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凡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的患者,无论其户籍、国籍和民族,均应进行死亡病例报告。
2. 在我院急诊、门诊治疗期间死亡的患者,也纳入死亡病例报告范围。
三、报告程序1. 患者死亡后,主治医师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 科主任应组织相关医师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明确死亡原因,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签署意见。
3. 主治医师将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交至防保科。
4. 防保科负责对《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报告要求1.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不得缺项、涂改。
2. 死亡原因诊断要明确,尽量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描述。
3. 对死亡原因不明的病例,应及时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
4. 主治医师、科主任和防保科工作人员对死亡病例报告负有保密责任。
五、责任追究1. 对未按规定报告死亡病例的科室和个人,由医院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报告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医疗纠纷的,医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对因故意隐瞒、篡改死亡病例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3.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其他1. 各科室应加强死亡病例报告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报告质量。
2. 医院定期对死亡病例报告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医院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死亡病例讨论,共同提高死亡病例报告质量。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市人民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成都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五联单)。
四、《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随病人尸体,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五联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交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市人民医院《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预防保健科负责管理,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完后,请电话或院内即时通(AM)与保健科联系,保健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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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成都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五联单)。
四、《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随病人尸体,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五联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交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市人民医院
《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预防保健科负责管理,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完后,请电话或院内即时通(AM)与保健科联系,保健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人民医院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
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七、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应向医务科、总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协助确定死因。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市人民医院
《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致死的主要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勿填写症状体征。
第I部分:是《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疾病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2、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3、(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5、不能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等。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使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2、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二、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日、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三、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四、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3、单位盖章:由填写医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填报时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予以说明。
***人民医院
《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
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
职业和具体的工作。
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
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
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
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
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