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什么意思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什么意思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什么意思?很多股民也许会经常听到有人说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但是大家知道这个是什么意思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什么意思:
就是公开拍卖的意思。
企业将需要出售或转让的企业相关信息在**股权交易中心网上公示,有意者摘牌,与交易中心联系,取得购买权,办理购买手续。
一般国有企业都要求挂牌转让,以示公正和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股权挂牌需要有资质的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交易中心不接待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计算;股本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合计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均持续增长;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对国家重点鼓励发展行业中的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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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交所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会员机构推荐股权企业股权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进行交易股权工作,明确推荐会员机构职责,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挂牌的企业必须委托海交中心推荐机构进行股权挂牌推荐,并与海交中心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海交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向海交中心出具推荐表,并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海交中心对推荐机构推荐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审查备案文件,履行备案程序。
第五条推荐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推荐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项目小组与人员第六条推荐机构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企业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制作推荐挂牌相关文件。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3人,其中具备财务或法律知识的人员至少各1名。
最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推荐机构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海交中心会员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持有拟推荐企业股权,或者在该企业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不得成为该项目小组成员。
第二节内核机构与人员第十条推荐机构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二)该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三)是否同意推荐该企业挂牌。
第十一条推荐机构应制订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对内核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回避制度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内核机构应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以及从事行业研究分析的分析人员各1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0.11.06
•【文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工作透明度,适应申报文件相关规则的变化调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6日公布的《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附件
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新三板 交易规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新三板交易规则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经营和股东交易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定,以下是一份全面介绍新三板交易规则的文章:一、交易规则概述新三板是中国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一种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平台,也是全球领先的股权平台之一。
它的交易规则既包括了挂牌公司的上市流程和条件,也包括股东的交易行为等方面。
下面将具体介绍新三板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挂牌公司的交易规则1.上市流程挂牌公司为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可在新三板上市,其上市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战略规划:挂牌公司需要确定好上市的目标、时间等战略规划(2)申请挂牌: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给新三板(3)审核:新三板将对挂牌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4)备案:审核通过后,新三板会对挂牌公司进行备案,并向市场公布2.信息披露挂牌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透明、实时地披露自己的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进行投资决策。
3.公司治理挂牌公司需满足一定的公司治理要求,包括合规管理、独立董事任命、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设等。
三、股东的交易规则1.股东准入标准新三板的股东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股东身份要合法合规,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2)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涉及重大违法违规事件(3)股东所持股票需符合三板市场交易规定(4)持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持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交易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协商转让、竞价交易、做市商交易等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3.信息披露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
4.禁止行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遵守相关禁止行为,包括操纵股票价格、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
四、总结新三板的交易规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有序的重要保障,挂牌公司和股东都需严格遵守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对于挂牌公司和股东来说,了解并遵守新三板交易规则不仅有利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也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融资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
融资交易规则及操作技巧融资交易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机会。
然而,在参与融资交易的过程中,了解并掌握相关规则及操作技巧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融资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技巧,助您在融资市场中稳健前行。
一、融资交易基本规则1.交易主体资格参与融资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融资方、投资方和中介机构。
在我国,融资方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经营状况等;投资方需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中介机构则需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
2.交易品种与方式融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交易方式主要有发行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支持证券等。
3.交易流程融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尽职调查、融资方案设计、融资发行、资金使用及监管等环节。
4.监管政策我国对融资交易实施严格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证监会、银保监会等。
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发行审核、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二、融资交易操作技巧1.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和方式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市场环境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融资品种和方式。
例如,成长型企业可选择股权融资,以降低融资成本;成熟型企业则可考虑债权融资,以优化资本结构。
2.准备充分的融资材料融资材料是投资者了解企业的重要途径,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融资用途等。
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以提高融资成功率。
3.制定合理的融资价格融资价格是吸引投资者的关键因素。
企业应结合市场行情、自身价值和融资需求,制定合理的融资价格。
4.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在融资过程中,企业应主动与投资者沟通,了解投资者需求,展示企业优势,以增强投资者信心。
5.关注市场动态,把握融资时机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融资。
例如,在市场行情较好时,融资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企业融资。
6.注重融资后的资金使用和监管融资成功后,企业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挂牌的好处及融资挂牌 流程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总结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 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 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 市场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司挂牌以后实现的功能
• • • • • • • • 股东自主报价交易 持续信息披露 行情发布 小额多次定向融资 股东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交易中心监管 持续督导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尽调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总结
• 在企业尽调过程中,除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分析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 关联交易、资产及重大合同等方面也要重 点梳理和分析。券商在整个尽调过程中是 一个“总协调”的角色,需要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所提供的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和归纳,并提出质疑,以便对企业有个整 体详尽的了解和把握。
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挂牌的四项优 惠政策
• • • • 降低改制成本 奖励挂牌企业 便利工商登记 其他优先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的七大好处
• • • • • • • 定向融资 形象宣传 价值发现 规范转型 增强凝聚力 家族承继 加快上市步伐
开通上市绿色通道
• 企业改制做好先期准备 • 进场挂牌实现两大功能 ——交易及融资 • 信息披露规范企业行为 • 培育辅导积极创造条件 • 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入市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股权交易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交易中心”)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股权交易的机构,在促进企业融资和扩大投资者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交易公平、透明、有序进行,浙江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挂牌业务规则,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目的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浙江交易中心的融资挂牌业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流程,保证融资挂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合规经营,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基本要求1. 融资挂牌资格企业在浙江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挂牌,首先需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内;企业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2. 挂牌程序融资挂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挂牌、定价和交易等环节。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审核,确定挂牌资格后进行公示,然后进行挂牌和交易。
3. 挂牌信息披露为保证市场的透明性,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主要经营业务、风险提示等。
这些信息将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发布,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4. 融资挂牌交易浙江交易中心将提供融资挂牌交易的场所和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在融资挂牌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让、债权转股、配股等方式融资,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具体措施1. 审核标准和程序浙江交易中心将制定审核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挂牌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挂牌公示和信息披露挂牌企业需要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公示,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风险提示等,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3. 挂牌权益保护浙江交易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护挂牌企业的权益。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新三板挂牌转让规则
新三板挂牌转让规则
新三板挂牌转让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票转让方式: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2. 股票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3.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4. 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幅限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股权挂牌交易流程
股权挂牌交易是指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挂牌在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过程。
以下是股权挂牌交易的一般流程:1. 确定挂牌意向:非上市公司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有挂牌的意向,考虑到挂牌对公司业务和治理结构的影响,以及满足挂牌的相应条件。
2. 选择挂牌交易平台:非上市公司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股权交易市场或平台,如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等,根据公司的需求和条件进行选择。
3. 履行挂牌条件:公司需要满足挂牌交易平台设定的挂牌条件,如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能力等要求。
4. 完善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准备并编制相关的信息披露材料,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业绩预测等,以便向挂牌交易平台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核。
5. 申请挂牌:公司向挂牌交易平台提交挂牌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平台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符合挂牌条件,并决定是否批准挂牌。
6. 挂牌公告:一旦挂牌申请获得批准,公司需要发布挂牌公告,宣布将股权挂牌交易,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7. 交易配对:在挂牌后,公司的股权将通过挂牌交易平台与潜在投资者进行配对交易。
投资者可以准确获取公司股权的价格、数量等信息,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交易。
8. 履行交割程序:当股权交易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需要履行交割程序,包括签署交易合同、办理股权过户等手续。
9. 信息披露持续监管:公司在挂牌后需要遵守挂牌交易平台的规则和要求,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等,并接受公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挂牌交易的具体流程和规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交易平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时,非上市公司应该仔细了解和遵守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股权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财务和业务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在挂牌过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的支持。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2024挂牌与合同流程指导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定义1.2 股权转让的主体1.3 股权转让的范围2. 国有资本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2.1 国有股权的定义2.2 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2.3 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要求3. 2024挂牌的相关规定3.1 挂牌的定义与流程3.2 挂牌的条件与要求3.3 挂牌的信息披露与公告4.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4.1 合同签订的主体4.2 合同签订的程序4.3 合同签订的内容5. 股权转让的价格与支付5.1 价格的确定与调整5.2 支付的方式与时间5.3 价款支付的保障措施6. 股权转让的交付与过户6.1 股权交付的方式与时间6.2 股权过户的程序与时间6.3 股权过户的税费承担7. 股权转让后的权利与义务7.1 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7.2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7.3 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8.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生效的条件8.2 合同终止的情形8.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9. 合同的履行与监管9.1 合同履行的期限与方式9.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9.3 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2 保密责任的承担11.3 保密期限与例外情况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 修改的条件与程序12.2 补充的内容与形式12.3 修改与补充的生效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的优先顺序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2 合同的保管与复制14.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定义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1.2 股权转让的主体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
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融资概述1.1 融资主体1.2 融资对象1.3 融资额度1.4 融资用途2. 投资权益分配2.1 投资金额2.2 股权比例2.3 收益分配2.4 股份回购3. 投资协议条款3.1 投资方义务3.2 投资方权利3.3 融资方义务3.4 融资方权利4. 股权转让4.1 股权转让条件4.2 股权转让价格4.3 股权转让程序4.4 股权转让的限制5. 估值方法与定价5.1 企业估值5.2 定价原则5.3 估值调整5.4 定价调整6. 投资限制与稀释6.1 投资限制6.2 股权稀释6.3 反稀释保护6.4 投资退出7.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7.1 董事会席位7.2 股东大会权利7.3 决策程序7.4 信息披露8. 竞业禁止与保密8.1 竞业禁止条款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8.4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机构9.3 适用法律9.4 诉讼管辖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10.4 合同解除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情形11.2 违约责任承担11.3 违约赔偿11.4 违约解决12. 税收条款12.1 税收责任12.2 税收抵免12.3 税务申报12.4 税务审计13. 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修订13.4 合同的签署地点和日期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主体14.2 签署程序14.3 签署形式14.4 签署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融资概述1.1 融资主体甲方为【公司全称】,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
1.2 融资对象乙方为【投资者全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投资能力并愿意对甲方进行股权投资。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制度汇编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制度汇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治理方法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样规定第二节托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公布第七节暂停和复原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托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益、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依照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治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那么,遵守本方法及相关业务规那么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奋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能够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以下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鼓舞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缘故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及指引汇编(试行)
目录第一部分挂牌业务 (2)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2)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6)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 (11)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18)第二部分会员管理 (2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入会指引(试行) (34)第三部分信息披露 (36)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36)第四部分交易规则 (4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43)第五部分定向增资 (5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定向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5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备案工作指引(试行) (56)第六部分私募债业务 (6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60)第七部分合格投资者管理 (69)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管理规则(试行) (69)第一部分挂牌业务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股权挂牌行为,促进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其股权在海交中心挂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海交中心对申请人股权挂牌申请的核准,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申请人股权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除股权以外其他证券品种的挂牌应依据本规则和海交中心相关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发布日期 : 2020.11.06实施日期 : 2021.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股份制企业与试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阶段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相关规则的适用性,便于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理解把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见附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6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 实际控制人1-2 公司股份被质押、被冻结1-3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1-4 重大诉讼或仲裁1-5 公司治理1-6 同业竞争1-7 客户集中度较高1-8 个人账户收付款1-9 业绩波动较大1-10 委托加工1-11 经销商模式1-12 境外销售1-13 研发投入1-14 关联交易1-15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1-1 实际控制人现就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一般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应当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认定理由、最近两年内变动情况(如有)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嘉政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的通知嘉政发〔201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已经八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0日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精神,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整合,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如下二十条政策:一、优化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服务(一)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定期梳理拟股改企业,安排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人员与拟股改企业开展“一对一”联系对接。
企业因股改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各级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经各地政府(管委会)或市级部门推荐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市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
各地要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对入库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
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常态化保持300家以上。
(三)各地各部门尤其是窗口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四)定期通报拟股改、拟上市(挂牌)企业情况,相关部门要予以重点支持和服务。
对拟股改、拟上市(挂牌)企业实行有底线的容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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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
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
(三治理结构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
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推荐商会员应针对每家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材料等。
第十五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商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其中须包括两名金融、财务或法律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参与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章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推荐商会员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向本中心报送预备案登记表。
第十九条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融资挂牌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融资挂牌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的,推荐商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备案材料:
(一融资挂牌说明书;
(二公司与推荐商会员签订的融资挂牌协议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融资挂牌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四公司融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
,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申请股份挂牌的,公司应提供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六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融资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七推荐商会员关于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新增认购人与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
(九新增认购人遵守认购协议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所融资公司利益和该公司其他认购人利益的声明;
(十推荐商会员自律情况说明;
(十一推荐商会员对公司挂牌和融资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融资挂牌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声明;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情况;
(五公司融资方案;
(六公司融资用途说明;
(七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期间为融资完成当年及下一个会计年度;
(八风险及重大事项提示,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风险;
(九股份挂牌情况;
(十)推荐及备案情况;(十一)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十二)公司治理;(十三)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十四)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第二十四条申请股份在本中心直接挂牌的,推荐商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备案材料:(一)股份挂牌转让说明书;(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本中心挂牌转让的决议;(三)公司与推荐商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四)申请股份挂牌的,公司应提供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五)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六)推荐商会员出具的推荐报告;(七)推荐商会员关于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八)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备案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九)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挂牌转让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公司声明;(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四)公司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情况;(五)风险及重大事项提示;(六)股份挂牌情况;(七)推荐及备案情况;(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九)公
司治理;(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十一)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第二十六条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函。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通知书》。
本中心要求推荐商会员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备案时间自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补充或修改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股份登记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接受备案通知后,本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定公司的股份简称及分配代码。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在核定股份简称及分配代码后的两个工作
日内与本中心签订登记、挂牌等协议书,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办理股份托管登记的,需向本中心提供如下材料:1、公司股权托管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自然人股东股权托管名册(包括电子文本);4、法人股东股权托管名册(包括电子文本);5、股东会关于同意公司股权托管的决议;6、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股权托管的决议;7、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8、公司章程;9、工商部门股东数量及股东持股数量的查询单;10、全体股东按《托管企业股东开户资料》提供完整、准确的开户资料。
经本中心核对无误后,向公司下发股份登记确认书。
第七章申请办理挂牌第三十一条股份登记托管完成后,本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挂牌通知书。
公司需在接到挂牌通知书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场挂牌。
第三十二条公司最迟于挂牌日前五日,在本中心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一)股份融资挂牌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三)审计报告;(四)法律意见书。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股份挂牌转让说明书约定、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推荐商会员、有关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
大遗漏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推荐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报浙江省金融办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