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
3. 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备案的行为。
二、合同备案的条件和程序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正本、附件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等。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合同备案的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等。
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工期等。
3.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等。
4. 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内容。
四、合同变更与备案1. 施工合同一旦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变化、工程造价调整、工期延长等,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2. 变更备案的程序参照初次备案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释或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
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台州市施工管理导则的定义和目的
2.施工管理导则对施工过程中的要求
3.施工管理导则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4.施工管理导则对台州市建筑行业的意义
正文
一、台州市施工管理导则的定义和目的
台州市施工管理导则是一份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效率。
该导则适用于台州市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
二、施工管理导则对施工过程中的要求
1.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遵循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3.进度管理: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环保管理:施工过程中要遵循环保法律法规,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5.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三、施工管理导则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自实施台州市施工管理导则以来,台州市的建筑施工项目在安全、质
量和进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治理,工程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施工进度得到了有效保障。
四、施工管理导则对台州市建筑行业的意义
台州市施工管理导则的实施,对于规范台州市建筑行业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施工合同备案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主体与程序第四条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备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七条备案程序包括:1. 提交备案申请;2. 提供合同副本及相关文件;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4. 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
第三章备案所需文件第八条申请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1. 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 施工合同正本及副本;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4. 施工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 施工合同履行的担保文件;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审核与备案证明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审核内容包括:1. 合同当事人的资质;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4.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审核事项。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十三条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进行备案的,除撤销备案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之间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验收;(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信息应当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
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或者解除的工程建设合同;(二)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变更或者解除手续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变更或者解除凭证;对不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及目前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模式,积极地为各施工项目部做好服务工作。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一、项目部组织机构及人员备案: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按项目经理或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设备员配置(不限于上诉岗位,但应满足施工需要),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保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或上岗证书,项目部组成人员由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前上报公司进行备案,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公司备案。
备案时间要求:项目开工前10日内。
备案资料要求:①填报项目部组织机构及人员备案表(附表1)。
②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岗位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验原件。
(扫描件可提供电子版或原件在公司扫描)。
二、项目部劳务人员备案:项目部按工程施工阶段需要配置钢筋、模板、脚手架等专业施工劳务人员。
项目开工前或施工中,项目部应将各工种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汇总后报公司备案。
施工队伍人员有变更应及时上报公司。
备案时间要求:项目开工前或专业施工开始前。
备案资料要求:①填报项目劳务人员备案表(附表2)。
②劳务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三、项目部机械设备备案:项目部按工程施工阶段需要配置施工机械,应能保证机械设备满足安全、质量、进度及文明施工要求。
对于新购、租赁的设备,项目部应立机械设备台账,机械设备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检测报告。
设备安装后应有验收合格的书面手续等备查。
施工机械表应报公司备案,随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随机械设备表同时上报公司备案。
备案时间要求:项目开工前或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10日内。
备案资料要求:①填报施工机械设备备案表(附表3)。
②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表(附表2)。
③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安装验收合格证扫描件、验原件。
④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上岗证扫描件、验原件。
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合同备案原则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合同签订合同双方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工程实施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合同备案程序1.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合同备案证明。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补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双方应及时修订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第七条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实施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合同备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范本的核心在于规范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变更流程,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它也强调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从而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用中,各方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对范本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备案办法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合同备案办法也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备案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向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第三条备案内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3.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4. 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和履行期限;5. 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备案程序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填写《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提交合同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2.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3. 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补正后重新审核。
第五条备案效力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
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的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将备案合同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有权向备案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建筑工程合同的,由备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合同备案原则1. 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应平等自愿地协商一致,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公平行为。
2. 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合法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条合同备案程序1.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
2. 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
3. 合同文本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 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
2. 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条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确保合同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施工合同备案条例
施工合同备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施工合同备案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中标人自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施工合同应当进行备案:(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二)其他应当备案的施工合同。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三)施工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施工合同具有明确、具体的合同条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施工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施工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施工合同文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中标人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合同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围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好,今天咱们聊聊“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这个话题。
说实话,这个东西乍一听,好像挺正式的,感觉就是跟法规打交道的事儿。
可是,大家别被名字吓着,其实理解起来并不难。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就是要求那些做工程的公司,把自己签的合同给“登记备案”,就像是你买个房子,得把房产证给办了。
只不过这个备案是给相关部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都知道,工程是怎么安排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确保一切都能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暗箱操作,减少纠纷,做到明明白白。
毕竟“干好活儿,心安理得”才是正道,对吧?先说说备案的目的,为什么要搞这个备案呢?哎,说白了,就是为了让大家心里有数。
这么说吧,咱们社会就像是一个大大的菜市场,每个人都在里面忙活,建设单位、承包商、监理公司、相关部门,大家都像卖菜的摊主,各自摆着摊位,想方设法地卖自己的菜。
但如果没有个“市场监管员”,那就乱了套了,菜也不知道是哪家的,摊主也随便搞,买菜的人也搞不清楚。
备案就是给所有摊主发个“摊位证”,让大家都知道,你这摊子是合法的,菜是新鲜的。
这样一来,工程的各个环节都能清清楚楚,谁做了啥都能查得出来,避免了“见不得光”的事儿发生。
说到备案的内容,哎呀,这就像你去超市购物,一样得先看清楚标签。
合同备案也不是随便搞个小纸条就行的,得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得像做饭一样讲究。
合同要清楚地写明建设工程的基本信息,比如工程地点、项目名称,什么时间开工,啥时候竣工。
这就像是菜谱上的食材清单,得写得明明白白。
还得有相关的资金情况,也就是项目的预算和资金来源。
然后,最重要的是,各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这些。
备案的内容不能含糊,得一清二楚,不然相关部门那边的备案系统都不放行,弄不好还得返工重来。
但你以为备案完了就万事大吉了吗?那可不,备案这事儿可不是一劳永逸的,得一直“盯着”它。
要是合同内容有变化,或者是某些条款修改了,必须及时更新备案。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备案机构备案后方可生效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按照备案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实情况。
第五条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备案审查监督,确保备案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六条备案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第三方。
第七条备案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备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备案相关资料和信息,方便备案查询和审查。
第九条备案机构应当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提高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备案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查、备案登记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备案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向备案机构提交正式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时,备案机构应当对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核,核实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通过后,备案机构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发给备案证明,备案工作完成。
第十五条备案机构应当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备案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查询备案信息。
第三章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违法违规。
合同备案须知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须知
一、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浙建建[2012]86号、《台州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台建规[2000]45)、台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须知》。
二、凡在台州市市区内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市政、园林、仿古
建筑、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合同都必须由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管理。
三、合同审查材料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合同备案资料清单、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资料清
单报送(详见附件)报送。
四、合同审查情况在10日内通知发包方,须修改或重新约定的,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
进行修改,再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直至审查同意全部合同内容,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五、合同正式签订3日内承包方须将施工合同正、副本报送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
室备案。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合同备案资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数量备注
1 招标文件原件加复印件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中标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原件加复印件 1 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合同(加盖骑缝章) 正、副本全部1.采用《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台建规[2009]228号;
2.所有合同必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
加盖公章。
5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办法》下载表格
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资料清单。
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
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摘要::台州市施工管理导则要求一、施工管理导则要求概述二、施工许可及审批要求三、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四、施工人员管理要求五、施工质量管理要求六、施工安全及环保要求七、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步,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台州市施工管理导则要求台州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城市,对施工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从施工许可及审批要求、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人员管理要求、施工质量管理要求、施工安全及环保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详细介绍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
一、施工许可及审批要求在台州市进行施工,首先需要获得相关的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当地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审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二、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以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施工人员管理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格,按照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施工单位应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四、施工质量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对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质量的保修工作。
五、施工安全及环保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扬尘等污染。
同时,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六、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施工管理导则要求的违法行为,台州市建设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包括责令停工、罚款、吊销施工许可等。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台州市的施工管理导则要求旨在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环保和质量。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和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能源等工程建设的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二)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工程投资、材料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验收等;(三)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四)施工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五)其他应当备案的内容。
第三条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和时间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一)合同双方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 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3. 施工合同文本及其附件;4. 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相关证明文件;5.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施工合同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合同双方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台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台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台州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一、备案范围根据《台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各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合同备案费用。
二、备案程序1. 合同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副本、合同备案申请表、合同备案费用等材料。
3.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合同备案证明。
4.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合同备案费用。
合同备案费用标准由台州市物价部门制定。
5. 合同备案证明是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合同双方在办理合同登记、抵押登记、产权登记等手续时,应当提交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管理的意义1. 加强合同管理:备案制度可以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动态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 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备案制度可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
3. 提高工程质量:备案制度可以促使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
4. 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备案制度可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合同信用体系,对合同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记录,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四、备案制度的完善1.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合同双方对备案制度的认识,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台州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台州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该备案范本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充分考虑了建筑工程的特
殊性和复杂性,结合了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范本内容涵盖了建筑工程合同的
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因素。
在工程范围方面,范本明确了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施工范围,包括工程量、施工图纸和
技术标准等,确保双方对工程的认知一致,避免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的纠纷。
工期要求则详
细规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进度计划,对延期交付的责任和条件进行了明确
规定。
质量标准部分,范本强调了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同时要求承包商建
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也是范本的重
要内容,要求承包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人安全和环境不受损害。
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是范本中的重点内容之一,详细规定了工程款项的计算方法、支付时
间和支付条件,以及可能涉及的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等。
范本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包括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为了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台州市要求所有建筑工程合同在签订后必须进行备案。
备案流程简便,建设单位或承包商只需将合同文本提交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指
定的备案机构,经审核合格后即可完成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双方
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台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篇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篇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第五条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
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七条发包方办理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详见附表);(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三)施工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
管理机构查验后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
(二)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三)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
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
(四)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解除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
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健全施工合同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统一的施工合同备案数据接口标准,督促各级管理机构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全省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定期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注:此表一式三份。
发、承包单位、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篇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1篇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注:此表一式三份。
发、承包单位、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篇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2012-05-21来源: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厦建价〔2011〕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4、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6、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三)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2、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3、采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按下列方式约定: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诺的;(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行网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六)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七)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