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洛克《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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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叶启芳瞿菊农译)约翰·洛克:1632年生于英国,时值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年代,其父是清教徒,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49年,英国成立共和国,其后的十年皆由克伦威尔主政。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亦是清教徒,当时牛津大学的都是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容忍的,洛克受之影响颇深。洛克在牛津居住15年,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担任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0年,由于克伦威尔政府实行军事独裁统治,激起民怨,革命四起,封建王权复辟,新王的统治更加专横,社会矛盾深刻,为了避免再起革命,1668年,支持王权的“托利党”与支持议会的“辉格党”联合政变,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史称光荣革命。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他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他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

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

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

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

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正是基于每个人都有独立自由的劳动权,洛克进一步的

提出了每个人都是自身身体的拥有者,这种人身所有权是能够创造财富的并且是财富的唯一来源。从这个结论出发,洛克特别推崇个人财产对人权的作用,他明确的指出了个人财产是人权的物质载体和发展根基,“无私产即无私权”。

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也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一、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在生命、健康、自由、财产各方面均享有具排他性的平等权,只受到自然法的约束(没有独立于法律而存在的权利),他们按照自己的理性决断他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自然法并有权依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对之做出处罚即裁判权与执行权,其目的必要以纠正与禁止其违法行为为限。

P3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P53 ……在自然状态中,因为既然没有其他的裁判者,各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人。

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也是政治社会的一切成文法的准则与基础。

P4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P5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一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就是这样地得到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利的,纠正和禁止是一个人可以合法地伤害另一个人的唯一理由。

P7 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他人犯同样的无法补偿的损害行为。

处罚每一种范遵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

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要以自然法为依据。

P8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方法。

二、国家的起源和目的。

政府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情况,避免战争状态,尽可能的保护社会的所有成员的财产。

P8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的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方法。

P53 国家有权利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有权处罚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于这个社会的人所造成的损害(这就是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权利);凡此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财产。

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缺陷。

①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公正的裁判者;

③缺少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得以执行。

P10 既然我们不能单独由自己充分供应我们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即适于人的尊严的生活所必须的物资,因而为了弥补我们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我们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并营共同生活,这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原因。

P11 谁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

P14 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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