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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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电信通信基站用房及施工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场地
1.1 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位于楼宇楼顶供乙方安装天线、无线发射设备、光缆等相关配套设施,施工标准按照双方商定的图纸施工。
第二条租赁费用
以上场地租赁费为每年度元(小写:元)人民币:
第三条费用支付方式
3.1 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场地租赁费收据(或者发票)后支付现金(银行转账)。乙方支付税金。
3.2 租赁费以:“壹年”为一个缴付结算期。
3.3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付款账号: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 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2 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基站用电
经双方商定,基站用电费用由乙方支付,校方按元/度收取。
第六条双方义务
6.1 甲方义务
6.1.1 在使用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6.1.2 乙方机房通道内如甲方有安全防护门等,甲方应当向乙方联系人提供钥匙一把。
6.2 乙方义务
6.2.1 乙方应确保基站的设计及安装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6.2.2 在基站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大楼现有结构不受损。
6.2.3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应持有乙方颁发的《基站临时出入证》和工作或身份证,严格遵守甲方大楼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6.2.4 属乙方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循合同条款,均不得中途撤约,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楼宇改建等除外)。
7.2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使用费,逾期30天(含30天)以上的,乙方须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违约一天按照租金的1%计算违约金额。
7.3 甲方不得无故阻挠乙方进站工作,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8.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四(14)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并向其他方出具由当地公证的不可抗力证明。
8.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60日或60日以上时,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协商。
8.5 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提供签署合同必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要求与收款账户(银行卡)同名)复印件一份,以备乙方报账付款之用。
第十条合同续签
10.1 本合同期满后,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乙方拥有优先续租上述场所的权利,楼顶使用费的确定按同期物价水平,由双方协商解决。
10.2 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没搬迁之前,甲方不得妨碍通信安全,乙方应按使用天数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相关手续
11.1 租赁场所若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双方联系人
12.1 甲方联系人:电话:
12.2 乙方联系人:电话: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
14.1 相关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