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商法整理
————————————————————————————————作者:————————————————————————————————日期:
1.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一般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
系三种情形。
3)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1)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
2)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3)存在对价关系或约因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5)具备合法性
6)合意必须真实
4.要约的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示。
5. 要约构成要件:
要约的确定性,即该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十分明确地许诺,此建议一旦被承诺即为合同成立。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即该建议需明确地表示,要约人在得到对方对该要约承诺时愿受其约束。
6.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7.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8.合同的内容:合同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9.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明示义务一般指合同中的特别规定
默示义务一般指商业惯例
10.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获得某一特定的结果,则该方当事人有义务获得此特定结果。
尽最大努力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在履行某一项活动中尽最大的努力,则该方当事人有义务尽一个与其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应尽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义务
11.补充性规定:
当事人共同意图优先
依据通情达理之人的解释
条款提议方不利规则
12.艰难情形: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因而根本改变了合同的均衡,并且:1.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2.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的预见事件的发生 3.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4.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恶性通货膨胀、有材料的不正常猛涨、新出台的安全法规使生产成本增加等)法庭若认定存在艰难情形,可以在确定的日期并按确定的条件终止合同,或者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
1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14.可免责的不履行:
1.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
2. 对方拒绝履行
3. 不可抗力
4. 免责条款
15.违约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16.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1.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17.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对方要有违约行为
需证明有损害结果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8.损害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当一方违约时,一方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对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完全赔偿
损害的确定性
损害的可预见性
赔偿损失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9.违约的救济方法
1.要求履行
修补和替代
终止合同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
违约金
20.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转让不需要取得同意,合同当然有效,义务转移需取得同意,否则不当然成立。
21.产品责任:经过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人对受害者所遭受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2.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归责原则之下,责任主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 )产品具有缺陷;(2)损害的客观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3.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
美国:1.合同关系责任 2. 疏忽责任 3.担保责任 4.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