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整理

合集下载

国际商法知识点小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小结
⑷受领提存物的时限
⒊抵销 ⑴含义 ⑵意义:简化手续、促进公平 ⑶方式:法定抵销(法国)、单方表示抵销(德国)约定抵销(多数国家)
⒋免除 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的法律行为。其后果,使债的关系不存在。
⒌混同 ⑴含义: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⑵产生混同的几种情形
①民法上的继受 ②商法上的继受 ③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人身上也会导致混同,使债消灭。
失。 第三,损害赔偿以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为基础, 而不是以违约人是否从违约行为中获利 为基础。
⒋违约金 ⑴特点
①预定性。 ②自主性。 ③依附性。 ⑵大陆法关于违约金的性质 ①惩罚性违约金。 ②赔偿性违约金。 ⑶英美法关于违约金的主张 对违约行为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惩罚。 现代英美法只承认违约金的赔偿作用而否认制裁作用。 如何区别罚金和预约赔偿金?
四、违约的免责 ⒈合同落空:英美法采用的术语。 ⑴含义 ⑵限制:并非所有的意外情况都可按合同落空处理,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违法。 ②标的物灭失或当事人死亡。 ③情况发生根本变化
6
⒉情势变迁:大陆法采用的术语
⒊不可抗力
⑴定义
⑵构成因素
①发生在订约之后
②无任何过失与疏忽的存在
③不可预见、避免与防止
⑶法律后果:可以免除履约责任或延期履约。它取决于事故的时间长度及影响程度。
(八)约因 即产生合同的最直接的原因,即双方当事人订约所要追求的目的。
(九)对价 ⒈对价必须合法。 ⒉对价只能来自允诺人和承诺人之间,来自第三人或由第三人作出的对价无效。 ⒊对价必须具有价值,但不要求等价。 ⒋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⒌对价必须是将来履行的对价、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巴黎公约》、《纽约公约》国际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意”或者“协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允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许诺。

)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PICC:第2.2条(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CISG:Article 14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2、要约的构成要件充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缔约意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3、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仅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

(2)、对要约人A.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因为缺少对价,对于要约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对价理论”:一个人所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总结

国际商法总结

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范围的总称。

2.一般来说,商事关系存在下列情形时,即被认为具有国际因素: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商事活动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3.传统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国际商事交易关系;跨国公司行为关系。

4.《对外贸易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5.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与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

6.国际商事条约: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条约或公约,它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7.国际商法上的主要国际条约(公约)(仅了解):调整代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国际货物运输-《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调整国际票据关系;调整产品责任;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关于国际商事仲裁。

8.国际商事惯例:也称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具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在一定领域内为大家所普遍遵循的商事性规范。

9.国际商事惯例应具备条件:具有确定的商事内容,即具体包括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已成为国际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拘束力的通例。

10.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某项具体的国际商事惯例规则,一旦被当事人选择适用,即对该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据此裁决或强制执行。

11.各国的商事法:大陆法系-闻讯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结构调理,分为公法与私法;英美法系-控辩法,又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而形成,分为普通法与平衡法。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整理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整理资料

第一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1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 、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4 、法律术语不同。

2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4)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一大法。

公司资本股份公司的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

股份与股票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按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它构成公司的基本组成单位。

每一股份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等股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

股票代表股权的文本。

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比较个人企业、合伙、公司之间的优缺点公司: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3.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公司是种“资本的组合”个人企业100合伙9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P56(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国际商法整理汇总

国际商法整理汇总

一、名词解释:商法: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公法与私法经济法包括: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等。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货物买卖法等。

▪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或社会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

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1.商人习惯法欧洲中世纪:11~15世纪地中海沿岸:意大利的佛罗伦萨(Florence )商人行会组织:商人法庭➢国际性:各国商人➢自治性:商人法院➢简易性:习惯约束规则二、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成文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成文法系。

大陆法,十三世纪形成于西欧,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1.法律。

各成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

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3.判例。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对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4.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大陆法以制定法(statute law)/成文法(written law)为主要法律渊源,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它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第一章1国际商法的概念所谓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此处的“国际”一词,主要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

从某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上述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其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有联系2国际商法的渊源及其效力1国际商事公约效力:(1)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2)有时可能会被非缔约国所遵守,把它纳入本国国内法2国际商事惯例效力:(1)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效力(2)如果当事人引用惯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3)惯例被修改,原来的惯例仍然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一经修改,新法生效,旧法废除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补充)第二章1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和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一国际商法导论1 国际商法的有关概念(1)法的概念: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2)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国际商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机构。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其中一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遇到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责任,而另一方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3.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简答及案例分析1.合伙人利益P16分享利润的权利英、美、德等国合伙法都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多少。

法国法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股票的分类P34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1)有票面值股市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票。

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2)无票面值股。

3. P93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悬而未决)确立之后自始有效。

4.大陆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P98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例如,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若干元,这种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是驱使他人为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5.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属实(2)诈欺我国法律的规定P104(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用歪曲、隐瞒事实的手法欺骗对方,是违反民法诚实原则的违法行为,如贩卖假烟、假酒、假药等。

6.P109同时履行抗辩权(三角债)7.美国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P116当一方有轻微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国际商法整理

国际商法整理

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法规范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2,国际商事惯例(二)国内法规范1,制定法2,判例国际:当事人的经营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家的国籍;商事活动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各有什么优缺点?公司的优势:公司的所有者无需亲自管理企业却能保持其股份所有权和对企业的利益控制权,雇员也可以成为股东;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完全区别开来;公司作为法人可以永久存在,股东的死亡和变更并不会影响公司的续存;公司和自然人一样,在法律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用公司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除几类封闭公司外,公司的股东一般不受人数限制,因此,公司的形式便于集资,从而形成规模效益等。

缺点:公司设立程序受法律管束较严,复杂而正规,因此,公司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是最合适的商事组织形式。

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人的联合,成员至少有两个。

(2)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上的一种企业。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拥有的盈利联盟:目的是为了盈利;合伙人都可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无法人资格。

(4)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组织一般虽不及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大,但其数量要远远超过后者。

合伙组织的成立手续便捷、经营方式灵活、控制权集中独资企业常指一名自然人个人投资建立的企业,因此又称个体企业。

独资企业经营灵活简单,其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为数最多,但为了严格其责任,一般都不承认其有法人资格,投资者需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某些国家还规定独资企业的设立须履行一定手续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其经营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各国经济中并不起主要作用。

优先股的计算题某公司的股本总额是100万元,普通股为70万元,非参与优先股为10万元,参与优先股为20万元,优先股的股利是10%,某年公司用20万元分配,则参与优先股的获利率是多少?董事的责任(1)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侵占财产)。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规则。

这些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它规范了跨国商事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跨国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跨国贸易活动中的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国际贸易法还包括了跨国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2. 跨国投资法:跨国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合资合作、收购并购等方面的活动。

跨国投资法还包括了国际投资协定、投资仲裁、外国投资者保护等规定。

3.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规范国际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国际货币兑换、国际信托、国际证券交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金融市场法还包括了外汇管理、金融监管、金融衍生品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法中的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

5. 国际商事诉讼法:国际商事诉讼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适用法律、执行程序等问题。

三、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文化性: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活动,因此具有跨文化性。

在国际商法中,要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避免法律冲突和文化冲突的发生。

2. 多元性:国际商法适用于多种商事活动,涵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

因此在国际商法中,需要考虑不同商事活动的特点和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 协调性:国际商法需要协调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国法律体系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讲绪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3、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二)、两大法系的差异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它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权限;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5、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6、救济和权利的重视程度不同(三)、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关系:1、国际商事条约的一些内容往往是根据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国际商事惯例并不因为被编纂而消失。

国际商事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没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惯例对非缔约国也有约束力。

这样国际商事条约也往往具有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作用。

2、一般来说,并非国际商事条约的所有规定都是对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

第二讲合同通则一、要约:指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示。

(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1、生效规则: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权的行使时间:要约人撤回其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始为有效,否则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撤回权的局限:要约的撤回权(1)对于口头的要约,要约一经发出,即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即使口头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间,也不存在撤回权行使的可能。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商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商事活动的某一领域,经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习惯做法。

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中国的法律渊源:PPT48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产生(明示、暗示、客观必须、追认);无权代理的情形及其特别处理: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代理权而终止4.因代理人辞去代理权而终止。

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即“表见代理”(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约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

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

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B、不密谋私利C、不泄露商业机密4、申报帐目的义务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国际私法的交汇点。

它是研究交叉国界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律性原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规的科学体系。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和特点:国际商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跨国贸易和跨国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法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独立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具有自己的研究范畴和规律性原则;国际性表现在国际商法涉及多国之间的交易和合作;复杂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受国际法、国内法和商业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 研究范畴:国际商法的研究范畴非常广泛,涉及国际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

其中,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领域中的重点研究内容。

3.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和商务活动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法律制度不同等因素,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

因此,了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实践操作对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员至关重要。

二、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是国际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跨国合同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合同的性质、成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均受到国际合同法的规范。

下文将从国际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和解决纠纷等几个方面总结国际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 主体:国际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的缔约方和合同的履行方。

在国际合同当中,缔约方和履行方通常是跨国企业或者个人。

国际合同法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资格、行为能力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形式:国际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大多数国际合同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证据的确凿。

在国际合同法中,对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效力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3. 内容:国际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标的和合同条件等方面。

国际商法要点整理

国际商法要点整理

英美法的对价1.概念: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2.作用: 是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不兑现诺言,则受诺人可借助法院强制力迫使诺言人兑现其承诺。

3.构成:获益、受损,对价和允诺的交换关系4.条件:(1) 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 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有价值:“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4)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5.禁反言:近些年发展,即使没有对价也具有约束力,形成不得自食诺言的原则。

“我给你**不用你给我**”意义(作用:(1)可以为合同订立提供证据,保证当事人和法院不受捏造的证据和证据不足影响。

(2)可以减少效益可以的交易起一定的牵制作用,旨在劝阻当事人不要涉足某些交易。

(3)由于对价必须有价值,所以对价制度可以对当事人考虑欠周的交易行为起到警戒作用。

近年来,英美法在解释对价的含义时,主要是强调在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即彼此之间要提供“相互给付”(Counterpart)。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货是为了取得买方货款,而买方付款是为了取得卖方的货物。

这里卖方的交货和买方的付款就是买卖双方的“相互给付”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对价。

笔者不揣冒昧,认为所谓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有相互给予的关系:它是盖印合同以外各类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而且该对价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

对价的定义只有在包含以上三层意义时才能说是一个内容比较完整的定义。

“禁反言”原则含义是: A方以自己的语言或行为,向B方做出影响他们法律关系的允诺或保证, B 方基于对A的允诺的信任而采取了行动,导致自身状况的改变,此时法院当禁止A方违反自己的允诺或保证,即便B方未付出对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商法整理————————————————————————————————作者:————————————————————————————————日期:1.合同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

一般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三种情形。

3)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1)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2)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3)存在对价关系或约因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5)具备合法性6)合意必须真实4.要约的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示。

5. 要约构成要件:要约的确定性,即该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十分明确地许诺,此建议一旦被承诺即为合同成立。

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即该建议需明确地表示,要约人在得到对方对该要约承诺时愿受其约束。

6.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7.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8.合同的内容:合同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9.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明示义务一般指合同中的特别规定默示义务一般指商业惯例10.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获得某一特定的结果,则该方当事人有义务获得此特定结果。

尽最大努力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在履行某一项活动中尽最大的努力,则该方当事人有义务尽一个与其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应尽的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义务11.补充性规定:当事人共同意图优先依据通情达理之人的解释条款提议方不利规则12.艰难情形: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因而根本改变了合同的均衡,并且:1.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2.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的预见事件的发生 3.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4.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恶性通货膨胀、有材料的不正常猛涨、新出台的安全法规使生产成本增加等)法庭若认定存在艰难情形,可以在确定的日期并按确定的条件终止合同,或者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

1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14.可免责的不履行:1.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2. 对方拒绝履行3. 不可抗力4. 免责条款15.违约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16.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1.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17.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对方要有违约行为需证明有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8.损害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当一方违约时,一方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对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完全赔偿损害的确定性损害的可预见性赔偿损失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9.违约的救济方法1.要求履行修补和替代终止合同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违约金20.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转让不需要取得同意,合同当然有效,义务转移需取得同意,否则不当然成立。

21.产品责任:经过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人对受害者所遭受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2.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归责原则之下,责任主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 )产品具有缺陷;(2)损害的客观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3.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美国:1.合同关系责任 2. 疏忽责任 3.担保责任 4.严格责任英国:1. 合同担保责任2. 过失责任 3.严格责任中国: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损害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4.被告的抗辩理由:美国:1.担保的排除和限制 2.相对疏忽 3. 自担风险 4.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中国:1.产品没投入流通,无从产生产品责任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没声明,其诉讼时效从被害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有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5.一件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后果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形:1)因缺陷产品所致的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以及此类损害带来的间接的资金损失。

2)维修或替换产品以排除缺陷的危险因素的费用,以及因产品不能使用而引起的诸如利润损失等金钱损失。

3)产品本身的缺陷给产品自身造成的损害。

4)维修或替换产品以排除未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的缺陷的费用。

5)完全因产品带有缺陷这一事实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或其他金钱损失即产品对人身或财产或产品本身均未构成损害之威胁。

26.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27.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组织。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8.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网上)(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法律性质不同。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29.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书)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权利①合伙人有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②合伙人有对合伙事务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

③合伙人有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的实行中负有的义务①合伙人有忠实的义务。

②合伙人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③合伙人有严格按照委托或决议的要求,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义务。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①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②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③委托第三人执行事务二.合伙的外部关系1.合伙人之间使用相互代理原则。

2.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某个合伙人权力的限制,不能用来作为对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抗辩。

3.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改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5.合伙人的债权人的抵消权和代位权的形式受到限制。

30.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网上)31.公司的基本构架(有限还是股份?)32.董事会职责和两个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制的呢)(1). 董事会职责1)召集股东会回忆,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指定公司的你那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指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指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背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指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要对公司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