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第二条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认证和评估的过程,用于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规范运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应依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核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注重透明和公开,对外公布校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由医疗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校验。
第六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法定资质和许可证照的审核;(二)医疗机构的基本设施和装备的审核;(三)医疗机构的人员组成和人员管理的审核;(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流程和质量管理的审核;(五)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的审核;(六)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处理的审核;(七)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校验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校验标准和评价指标。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校验。
第九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定期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应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评价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医疗服务、撤销许可证照等措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当公正、客观、真实,不得歧视、不公正对待任何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校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因此,出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和质量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校验管理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由于医疗机构的规模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存在差异。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有效地管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成为必然选择。
1.2 意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具体意义如下:(1)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校验,可以发现和解决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
(2)保障患者权益:校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监督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3)遏制医疗事故的发生:通过严格的校验管理,可降低医疗事故的风险和发生率,从根源上提高医疗机构的安全性。
二、医疗机构校验内容和程序2.1 校验内容医疗机构校验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1)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包括医疗流程规范、诊疗安全、医患沟通等方面的评估。
(2)设备和设施:包括设备的安全性、齐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设施的卫生状况等的评估。
(3)人员管理和卫生标准:包括医护人员的资质和素质要求,卫生标准的遵守等方面的评估。
(4)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药品采购、存储和使用、医疗器械的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2.2 校验程序医疗机构校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申请与准备阶段:医疗机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设备清单、人员信息等。
(2)现场检查阶段:校验人员对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以及服务流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3)报告和意见征询阶段:校验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撰写校验报告,并征询医疗机构的意见、反馈和改进计划。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校验申请第六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医疗机构校验整改措施
医疗机构校验整改措施
医疗机构校验整改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整改:医疗机构应核实医务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许可证情况,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行整改,包括重新培训、补充资质或者解聘。
2. 设备整改: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疗设备的合法合规和安全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整改,包括更新设备、修复设备或者严格限制使用。
3. 信息管理整改:医疗机构应完善电子病历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患者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对信息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进行整改,包括加强信息安全培训、改进信息系统以提高数据质量。
4. 质量管理整改: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完善医疗质量评估机制、制定规范操作流程、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等。
5. 环境整改: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疗环境的卫生、安全和舒适性,对存在问题的环境进行整改,包括设立防护措施、改善通风条件、消除采暖和通风安全隐患等。
6. 培训整改:医疗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确保医疗过程规范、专业。
以上整改措施旨在帮助医疗机构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医疗美容机构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分为常规校验和专项校验两种方式。
第四条常规校验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设备设施、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实,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专项校验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对其特定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检查,以便全面了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校验工作,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章校验内容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许可证书、医疗机构分类、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的齐全性、功能性、有效性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包括医师资质、护士资质、技术人员资质等,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期限的合规性、专业技能的过硬程度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建立健全,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质量评估与监控的有效性、患者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专项校验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确定,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的水平、服务态度的优劣、患者隐私的保护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校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经验。
第三章校验方式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常规校验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周期由医疗机构的等级和规模等因素决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专项校验可以由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文件审核、数据分析等,根据校验内容的着重点和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可以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行。
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方案(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方案)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方案各乡镇(场)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防医院(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加大医疗机构管理力度,落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医疗机构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验对象及期限全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其校验期为1年。
二、校验时间及地点所有医疗机构集中在4-5月校验,应校验的医疗机构数见附件4;校验地点为区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三、校验资料(1-2项必须交,3-5项有的就交)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或《城区年度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四、工作要求1、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血防医院(站)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2),其它医疗机构填写《城区年度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表》(附件3)。
2、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所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审核,并督促填好附件3.给出审查是否合格的结论,将结论填写在附件3表中乡镇(街道)卫生管理部门意见一栏中,且盖章。
3、请各个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核对好本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将本辖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校验评审表收齐后,认真、仔细、准确填写(《城区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校验汇总表》(附件1),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其他资料一并带至区政务中心卫生和计生局窗口进行校验.4、医疗机构要如实上报不良执业行为、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校验结果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不良记录台账决定医疗机构校验是否为合格、不合格、暂缓校验。
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
一、前言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我国实行了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制度。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医疗机构提供参考。
二、年度总结校验工作概述1. 工作背景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制度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
通过年度总结校验,全面了解医疗机构在一年内的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
2. 工作内容(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自查:医疗机构对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查在人员、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2)业务工作总结:总结医疗机构一年内的业务工作,包括诊疗量、病种结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
(3)财务状况分析:分析医疗机构一年内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支出、成本等。
(4)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总结医疗机构一年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接受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年度总结校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年度总结校验工作成果1. 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通过年度总结校验,医疗机构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从而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2.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年度总结校验促使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
3. 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通过年度总结校验,加强了医疗安全管理,降低了医疗风险,保障了患者安全。
4. 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年度总结校验促使医疗机构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推动医疗机构持续改进。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存在问题(1)部分医疗机构对年度总结校验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
(2)部分医疗机构在自查过程中,存在隐瞒、篡改数据等问题。
(3)年度总结校验工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2. 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对年度总结校验工作的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或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坚持“谁审批谁校验”的管理原则,并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可与医院等级和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五条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九)卫生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积分记录。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扎实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及质控标准,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力争到2025年,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智能高效融合、互联互通互认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实现互认信息的精准提醒,互认资料的数字化储存、传输及结果调阅。
深入推进地区双城经济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力争实现地区双城经济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字化互认。
三、互认项目(一)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16项(见附件1)。
检验互认项目应为参加国家或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项目。
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验报告单样式和互认标识。
检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同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检验结果互认标识,如“xx或xx”。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检验报告单推荐模版见附件2)。
(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53项(见附件3)。
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在图像或胶片的右上角标注图像互认标识,如“xx或xx”。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背景为了提高公众就医的安全和质量,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要求,我部决定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校验工作主要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目的是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审核,确保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通过校验可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广大群众的就医权益。
目标本次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目标是:1.对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2.发现和整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公众的就医权益和安全。
校验内容1.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核查:对医疗机构的注册信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进行核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注册和经营。
2.医疗机构资质审核: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许可证、医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核,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检查: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设备、医疗器械等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4.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评估: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科室设置、医疗服务流程等进行评估,确保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要求。
校验流程1.准备阶段:医疗机构根据通知准备相关资料,并做好内部组织和沟通工作。
2.现场审核:医疗机构根据通知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接受现场审核,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校验人员的工作。
3.问题整改:如发现不合规问题,医疗机构需要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4.校验结果公示:校验结果将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公众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举报。
5.校验报告归档:校验报告将按规定归档,作为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
告知要求1.所有医疗机构需按通知要求主动参加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2.医疗机构应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配合校验人员的工作。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通知如下:一、校验对象全市范围内《执业许可证》已到校验期尚未进行校验的所有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二、校验的管辖由市卫健委颁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由市卫健委负责校验。
各县区卫健局颁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县区卫健局负责。
三、提交的材料需校验的医疗机构需向市卫健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二)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自查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执业状况等。
含人员配备、科室和诊疗科目设置、制度建设、业务开展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及预防措施,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市卫健委规定的社会工作完成情况等);(三)《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从业人员资料(人数较多的公立医院,其从业人员登记表中资格证、执业证书的信息,由执业者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审查、填写,本次校验工作中可以不提供资格证、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在本单位留存备查);(五)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情况;(六)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四、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3月25日—4月5日)。
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提交“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等资料。
(二)书面审查(4月6日—4月20日)。
市卫健委对医疗机构提交的资料、日常监管资料等进行书面审查;(三)现场核查(4月21日—5月10日)。
市卫健委组织力量对申请校验者实施现场的核查、评价。
(四)结果公示(5月11日—5月20日)。
公示校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认校验结果,办理校验登记注册。
五、校验内容(一)医疗机构的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国家卫健委以及原国家卫计委、卫生部等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应规定。
2018医疗机构校验参考模板
批准文号字()第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7—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填“其他” 项目要注明具体的隶属关系。
4、附表7—2所有制形式;在后而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填“其他” 项目要注明具体哪种所有制。
5、附表7—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7—2法立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左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附表7—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V”方式填报。
8、附表7—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宜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尬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对于只开展某一级科目下的二级学科(专业组)的,不能填报该一级科目,只填报二级学科(专业组)。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7—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划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计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7—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7—4一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圧工、合同工)统计。
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
不包括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
‘'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流程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和审核的过程。
这一过程旨在确保医疗机构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保障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下面将从准备工作、执行过程和整改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流程。
一、准备工作1.明确校验目标和要求:医疗机构需要明确年度校验的目标和要求,包括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机构内部设定的规章制度等。
2.组织验审人员:医疗机构需要组织校验小组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来负责校验的执行和评估工作。
3.制定校验计划: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特点,制定年度校验的具体计划,确定时间节点和校验内容。
4.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医疗机构需要准备校验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设置、医疗技术、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执行过程1.会前准备:校验小组根据校验计划准备相关资料,包括校验标准、评估指标、调查问卷等。
2.现场调查:校验小组按照校验计划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包括设备设施的检查、人员的访谈以及观察医疗过程等。
3.文件审查:校验小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包括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卫生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数据分析和评估:校验小组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
5.问题汇总和意见反馈:校验小组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形成意见反馈报告,指出问题的性质、原因和整改建议。
三、整改措施1.整改计划:医疗机构需要根据意见反馈报告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目标、时间和责任人。
2.整改落实:医疗机构按照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完善。
3.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医疗机构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长效性。
4.复校验:医疗机构需要在整改后进行复校验,校验小组将重新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定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医疗机构的绩效。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或是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时的校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遵循恰当性、有效性、公正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综合实力和具体服务项目及顾客需求等因素,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章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种类包括:(一)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的校验(二)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三)医疗服务的校验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校验。
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的安装、维护、使用、维修等。
第八条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应当根据其职务、专业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包括对医疗工作人员的资格评定、考核和培训等。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校验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包括病历记录、门诊急诊、住院护理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校验频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校验工作。
第三章校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其组成应当包括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设计校验方案。
校验方案应当经医疗机构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应当由专职或兼职有校验经验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校验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实施:(一)确定校验内容和校验标准;(二)制定校验计划;(三)组织校验人员开展校验工作;(四)对校验结果进行评价;(五)对校验结果开展相关跟踪工作。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保障患者的切身利益。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目的、原则、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2. 目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持续改进。
3. 原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律依据:校验工作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合规性。
•公正公平:校验工作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透明公开:校验结果及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综合评估:校验应综合评估医疗机构的各项指标,包括设施环境、人员素质、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
•风险导向:校验工作应关注医疗机构的潜在风险,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4. 程序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程序如下:4.1 校验准备医疗机构应配合校验工作,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机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
•员工资质证书:包括医师、护士、技师等的执业资格证书。
•设备设施清单:包括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
•患者案例资料:包括典型患者病历、手术记录等。
4.2 校验实施校验工作由校验团队负责,校验团队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医生、护士、管理人员等。
校验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机构管理制度的合规性;•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设备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
校验过程中,应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价。
4.3 校验评估校验团队将根据校验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合规性评估: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质量评估: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
•安全评估:评估医疗机构的患者安全管理情况。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是为了验证该机构是否符合健康部门对医疗活动的要求,以确保其能够按照有关监管标准和要求,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由于医院的医疗质量直接影响患者的健康和生活,因此,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是必要的。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做一系列证明,政府机构也会对其进行跟踪监督。
其中包括安全和卫生条件、设备设施、医疗服务流程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此外,医疗机构除了按照健康部门要求完成年度校验,还需要定期检查、调整和更新医疗服务体系。
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检验医疗机构的质量,同时也可以更好的控制机构的费用,使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总之,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既是保证医疗质量的有力手段,又能更好的控制机构运作费用,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心,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2018医疗机构校验
2018医疗机构校验在2018年,医疗机构校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一项旨在保障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工作。
医疗机构校验是一项非常细致而严格的工作,涉及到医疗机构所有的设备、人员、制度和流程等方面。
什么是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医疗机构进行的一系列验收和检测工作。
主要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设备、人员、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从而保障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校验一般由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县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部门等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校验的内容医疗机构校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法人资格和组织管理机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财务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及考核结果等方面。
2.基础设施对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建筑结构、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方面。
3.医疗服务流程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流程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手术、急诊等服务流程,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审核。
4.人员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情况、岗位聘用和考核等方面。
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性医疗机构校验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医疗机构校验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保证。
同时,医疗机构校验还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增强医疗机构的竞争力,提高社会认可度和广泛信任度,为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医疗机构校验的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的实施需要全面、细致、严格和公正的原则。
在实施医疗机构校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医疗机构校验应全面覆盖医疗机构的各个方面,包括管理体制、基础设施、医疗服务流程和人员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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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年,是全面实施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后医疗机构网上提交校验的第一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
为确保今年的校验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此方案。
一、时间安排
年12月10日--年12月31日
二、校验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必需从电子注册系统内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
3、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卫生站、村卫生室的校验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校验时所需要的软件资料(必需真实)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电子注册系统里申请打印,卫生站、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申请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材料和辐射场所检测报告复印件(今年新办的《放射诊疗许可》可不提供);
4、执法大队出具的《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核查意见表》(卫生站、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出具);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报告;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医师和护士)花名册(电子注册系统里打印);
9、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本年度工作总结。
四、校验流程
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提出校验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带上所需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各医疗机构对提交校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其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2、各医疗机构要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疗科目名录》和《诊所基本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不具备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床位数和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
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我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期间再次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我局按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需在接到通知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其他
为了更好地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请各医疗机构此次一并报送“死亡花名册”和“医师签字留样表(必须本人签写)”。
咨询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政务中心上班时间:9:00-12:00,13:00-17:00)
电子化注册QQ群:
卫生计生执法QQ群:
附件:
1、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核查意见表
2、死亡花名册
3、医师签字留样表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12月7日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核查意见表医疗机构名称: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月日
医师(执业、助理、乡村医生)/护士死亡花名册填报单位(盖章):年度
医师处方签名留样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