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详情书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精选3篇)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精选3篇)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篇1财政部、中国XX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方(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理方(乙方):中国XX银行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为了做好国家财政_____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财政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代理业务事项1.项目开户行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配置情况,及时办理_____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2.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3.对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4.对建设项目“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5.对基本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竣工结余等应缴财政的资金,要督促及时上缴财政。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1.甲方将国家预算内安排的_____级基本建设资金存入在乙方设立的账户。
2.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1.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办理好各项代理业务。
2.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办理资金的支付业务。
严格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收入的上缴。
3.对委托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
按时编报委托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按规定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1.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以当年委托办理_____部门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与经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和上缴财政的收入额(指上缴回收的拨改贷、特种拨改贷、部门基金贷款的本息和基本建设收入)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当年委托办理_____部门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与经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当年上缴财政收入额)_________费率。
2.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率为3‰。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委托方(甲方):xx市财政局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根据《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2004]14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虔银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xx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字[2008]14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就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委托代理业务范围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实有资金,下同)。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请示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请示摘要: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概念和意义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委托代理情况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的必要性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的具体操作流程五、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概念和意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集中管理和支付的业务。
这种业务模式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增强财政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委托代理情况在我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但考虑到财政部门的工作量和专业性,部分地区的财政部门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操作。
这些代理机构通常是银行或财务公司,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和支付经验。
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的必要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效率:代理机构能够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和经验,快速处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提高支付效率,减少资金沉淀。
2.降低成本:代理机构能够通过规模化操作,降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加强监管: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财政部门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向代理机构发出支付指令。
3.代理机构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4.代理机构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支付进度等。
五、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的意义和影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委托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处理速度和效率得到了提高,有利于财政资金的快速投放和有效使用。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甲方:(详细公司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代理银行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提供和协调甲、乙双方的关系,甲方与乙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授权乙方为其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二、协议内容1.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的资金操作和业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开立、收付款指令的处理、支付凭证的生成和交付、资金余额的监测等。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议约定,提供准确、及时、安全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
3. 乙方在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账户和资金信息,确保其安全性和机密性,不得泄露或滥用。
4. 乙方应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所需的技能和经验,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5.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6. 甲方和乙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顺利进行。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限),到期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签或解除。
四、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的内容应明确详细。
2. 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应提前(具体通知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明解约原因。
3. 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要求进行结算和清算,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五、违约责任1.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通知和送达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任何通知、送达和沟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快递、挂号信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请示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请示【原创版】目录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概念与意义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委托代理方式三、委托代理机构的选定流程四、委托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优势与意义正文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概念与意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政府财政管理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业务。
这种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委托代理方式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方式进行。
即由财政部门与指定的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和指令,具体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资金划转和结算事宜。
三、委托代理机构的选定流程委托代理机构的选定通常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由财政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投标。
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选定一家代理机构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委托代理工作。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包括支付对象、金额、用途等信息;2.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3.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优势与意义委托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有以下优势:1.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流转环节,降低资金运行成本;2.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3.有利于预算单位提高支付申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的准确率。
总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是一种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和规范性的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书(XX县)
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书(XX县)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方(甲方):XX县财政局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为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资金运行高效、安全,XX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乙方向甲方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向预算单位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三)甲乙双方按《XX县县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条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一)甲方在乙方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向乙方发出直接支付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安全、准确地将财政性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实现财政性资金的代理支付。
(四)乙方在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必须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因客观因素无法办理的应及时反馈甲方,不得压票。
(五)乙方应在办理资金支付的当日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两个工作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提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六)甲方因特别紧急事项发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七)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乙方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甲方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乙方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甲方及预算单位(对无法确认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支付信息的应通知甲方确认后退回)。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范本)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甲方: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甲方将乙方确定为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竹山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1、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2、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3、竹山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4、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5、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6、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7、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竹山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履行情况
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履行情况【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的概述三、协议履行情况的分析四、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财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支付的重要方式。
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会与代理银行签订年度代理协议。
本文将对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二、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的概述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是指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签订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协议。
根据协议,代理银行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等事务,同时,财政部门按协议支付代理费用。
三、协议履行情况的分析1.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的优势。
代理银行具有丰富的资金清算经验和高效的账户管理系统,能够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顺利进行。
2.协议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协议履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代理银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财政部门对代理银行的监管不到位等。
四、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1.提高代理银行服务质量。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银行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确保代理银行提供优质的服务。
2.完善协议内容。
财政部门应与代理银行充分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协议内容,确保协议的履行更加顺利。
3.加强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的沟通协作。
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同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结论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的履行对于我国财政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析协议履行情况,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履行情况
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履行情况
【原创版】
目录
一、引言
二、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的概述
三、协议履行情况的分析
四、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随着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在财政资金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的履行情况,以期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的概述
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是指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与指定的代理银行签订的,约定年度内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代理银行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及时和合规。
三、协议履行情况的分析
1.代理银行基本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顺利进行。
2.代理银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积极探索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成本。
3.代理银行能够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报送支付情况,提供必要的
财务报表和资料。
四、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1.部分代理银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对财政资金管理不严格的现象,可能导致资金安全隐患。
应对措施:加强对代理银行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代理银行进行约谈或更换。
2.协议内容和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发展。
应对措施: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与代理银行共同研究,对协议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结论
国库集中支付年度代理协议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体来看,代理银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表现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承诺书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承诺书
尊敬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我方,作为贵行的合作伙伴,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 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贵行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
2. 我们将确保国库集中收付款项的安全、准确、及时,保证资金的合规使用,防范财政风险。
3. 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
4. 我们将积极配合贵行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贵行报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的相关信息,接受贵行的检查和审计。
5. 我们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泄露客户的任何信息,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6. 我们将积极参加贵行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7. 如我方在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中出现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在此期间,我方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书(XX县)
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方(甲方):XX县财政局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为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资金运行高效、安全,XX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乙方向甲方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向预算单位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三)甲乙双方按《XX县县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条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一)甲方在乙方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向乙方发出直接支付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安全、准确地将财政性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实现财政性资金的代理支付。
(四)乙方在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必须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因客观因素无法办理的应及时反馈甲方,不得压票。
(五)乙方应在办理资金支付的当日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两个工作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提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六)甲方因特别紧急事项发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七)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乙方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甲方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乙方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甲方及预算单位(对无法确认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支付信息的应通知甲方确认后退回)。
第三条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一)甲方为预算单位在乙方的分支机构开设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和经批准的特设专户。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甲方:XX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XX 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方案》的要求,甲方将乙方确定为XX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XX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1、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2、XX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3、XX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4、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5、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6、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7、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XX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024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本
2024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本____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样式一甲方:(委托方)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营业执照注册号:乙方:(代理方)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营业执照注册号:鉴于,甲方为提高业务效率和降低风险,决定委托乙方作为其银行间委托代理,负责相关业务的执行,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银行间委托代理,负责执行以下事项:(1)代理甲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融入融出和转账结算等;(2)代理甲方进行金融工具投资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信托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等;(3)代理甲方完成其他金融业务所需的审核、洽谈和协调等工作。
1.2 乙方在执行委托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二条委托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2.2 在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签或修改本协议。
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条委托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时支付委托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另行协商确定。
3.2 如因委托事项发生额外费用,甲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支付。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甲方和乙方应对对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和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披露。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方和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不可抗力5.1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5.2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因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内补救违约行为,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承诺书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承诺书1. 背景介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是指由国家财政部指定的银行机构,负责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集中收付业务。
其职责包括接收、保管和支付政府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与高效的流转。
2. 承诺目的本承诺书旨在明确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与国家财政部之间的权责关系,确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并保障资金流转的安全、稳定和便利。
3. 承诺内容• 3.1 本银行将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集中收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职责。
• 3.2 本银行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国库集中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作。
• 3.3 本银行将提供安全、便捷的国库集中收付服务,确保政府资金的及时支付、收入和储存。
• 3.4 本银行将及时进行资金结算与报表的编制,确保国库集中资金的清晰记录和透明度。
• 3.5 本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家财政部和审计机关进行业务检查、审计工作,接受监督,并主动履行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相关报告义务。
• 3.6 本银行将保持与国家财政部的沟通畅通,及时反馈业务进展、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
4. 承诺期限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承诺期满后,可根据需要进行续签。
5. 承诺违约责任• 5.1 如果本银行不履行或违反本承诺书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国家财政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合作、追究法律责任等。
• 5.2 如果本银行因自身操作不善、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国家财政部遭受损失的,本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5.3 如果国家财政部对本银行的业务监督发现资金管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本银行将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
6. 其他约定• 6.1 本承诺书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不得有口头约定。
• 6.2 对于本承诺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4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版
2024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版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公司财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需要,履行公司的服务和监督职能,现将其有关财务服务事项委托给乙方,委托乙方代理财务、资金管理事项。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财务管理工作上确立新型的协作内容,具体如下;一、财务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式(一)乙方在合同期内,为甲方提供财务(会计)代理。
乙方委派为甲方服务。
(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元/月(大写:_____)付费方式分月付或季付,由双方商议确定。
(三)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季)。
甲方应在每月(季)____日前将服务费付清。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分为财务咨询和专项服务两大类。
(四)财务咨询1、财经政策法规咨询;为公司运营提供财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与运用。
2、财务咨询:为提升公司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3、投融资咨询:当公司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乙方提供相关的投资融资咨询服务。
(五)专项服务1、审计:包括对公司需要财务报告审计、定期查账、工程预决算审计、清产核资等。
2、可行性研究:对公司的投融资项目分析其收益、回报。
3、代理记账服务:包括账务代理,税务申报,出具工商年检报告书等涉税事宜。
二、服务方式为提高咨询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由甲方指定专人作为咨询业务联络人,公司通过联络人提出咨询需求,乙方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书面的解决方案或咨询意见。
双方也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会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进行咨询。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做好公司的协调,督促监督其配合乙方做好各专项服务工作。
2、建立和健全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2024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样式五)(2篇)
2024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样式五)[银行名称]2024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名称]乙方:[代理方名称]鉴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在2024年进行银行间交易代理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背景1.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金融机构,拥有银行间交易业务需求。
1.2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金融机构,具备进行银行间交易代理服务的资质和经验。
第二条代理内容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行以下银行间交易服务:a) 参与债券交易,并根据甲方委托进行买卖操作;b) 提供市场研究和分析报告,有助于甲方制定交易策略;c) 协助甲方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交流,促进更好的业务合作。
第三条代理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委托进行银行间交易,并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相应的买卖策略。
3.2 乙方应当以谨慎和诚信的态度代理甲方的交易,并在交易过程中维护甲方的利益。
3.3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市场研究和分析报告,并向甲方解释交易策略和操作原因。
3.4 乙方应当与甲方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为甲方协调沟通事宜。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双方应当对涉及本协议的商业信息和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合理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4.2 双方不得将委托事项或甲方的商业利益透露给其他人员或机构,除非得到甲方的明确书面授权。
第五条费用结算5.1 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5.2 乙方应在每次进行代理交易后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交易明细和结算单,并按照结算单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第六条协议生效和终止6.1 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2024年末。
6.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情况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解雇处理。
6.3 双方可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提前三十天的通知期限。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7.2 出现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国库集中收付协议书
国库集中收付协议书甲方(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系统进行资金的支付,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过该系统支付的款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1.1 本协议所称“国库集中收付系统”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实现国库资金集中收付的电子系统。
1.2 “款项”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服务费用、赔偿金等。
第二条付款方式2.1 甲方应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
2.2 甲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款项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付款期限3.1 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表,按时支付款项。
3.2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需延期支付,应至少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延期原因。
第四条付款条件4.1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交付相应的产品。
4.2 乙方完成服务或产品交付后,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便甲方进行款项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应按照未付款项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按约定条件提供服务或交付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和解除6.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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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委托方(甲方):xx市财政局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xx分行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根据《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2004]14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虔银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xx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字[2008]14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就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委托代理业务围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实有资金,下同)。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条乙方完成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后,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信息、单据和报表。
向甲方提供实时动态查询系统,并在甲方和预算单位需要时,向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向相关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章委托代理实有资金收缴业务第七条实有资金收缴业务的具体事项包括:(一)甲方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反映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支存情况。
甲方为市级预算单位在乙方开立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以及与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
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不能用于预算单位的支出。
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须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
(二)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全部存放在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甲方授权乙方从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划转资金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不再向乙方提交授权承诺函。
(三)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收缴的资金,由乙方于当日营业终了后按单位汇总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四)每日营业日终了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与清算备用金专户进行清算,确保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五)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后,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向预算单位提供收款凭证和划款凭证。
(六)乙方负责按规定对甲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计付存款利息,并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按单位和项目计算利息,但不划转资金。
每季未,乙方负责向预算单位提供分项目计算的利息凭证,通过网络向甲方提供分单位分项目利息收入电子数据。
第三章委托代理直接支付业务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市财政清算备用金账户。
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甲方向乙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以此发出直接支付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
属于本银行系统的资金支付,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到账;属于跨行支付的,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在2个营业日(含当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四)乙方在营业日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前收到的直接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在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完毕。
(五)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重新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甲方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清算备用金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六)特别紧急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七)乙方受理的预算直接支付业务,应在16: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30)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八)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直接支付业务,应在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九)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的次日上午11: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付款单位回单联)和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回单。
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后2个工作日,向预算单位发出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四章委托代理授权支付业务第九条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一)甲方为预算单位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乙方在收到甲方批准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通知的3个工作日,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根据用款计划向乙方下达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乙方在1个工作日要将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其网点行,各网点行要在1 个工作日向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应包括资金性质、预算单位名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日期、预算科目编码及名称、预算项目编码及名称、授权支付额度等要素。
(三)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以此向乙方发出授权支付指令。
(四)乙方收到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在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并当场向预算单位退回盖有乙方业务章的授权支付凭证回单。
具体资金划转程序比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五)乙方对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营业日的工作时间应无条件受理,不得拒收。
(六)乙方在营业日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前收到的授权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在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完毕。
(七)乙方应根据《支付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营业日实时办理现金支付、清算业务。
(八)乙方根据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应在接到煤、电、水、电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九)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重新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预算单位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十)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十一)乙方在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受理的预算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16: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30)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十二)乙方超出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受理的预算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和支付中心备案。
每日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工作日上午通过清算备用金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十三)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授权支付业务,应在下午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 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十四)乙方在办理资金支付的次日上午11: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报送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
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第十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一)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电子数据和收入日、月报,电子数据于次日10:30前通过网络发送,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二)乙方按日向甲方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