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的审查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毒品犯罪案件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6)第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第二节物证、书证 (9)第三节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10)第四节鉴定意见 (13)第五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4)第三章关于技术侦查与秘密力量使用 (15)第四章附则 (16)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第二条证明毒品犯罪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以及同户家庭成员情况。
未附照片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员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的笔录。
第三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执行材料,以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第四条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判定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和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证据。
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吸毒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最高检:口供审查工作指引
最高检:口供审查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检诉〔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公诉实践经验,在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了《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这对于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验证,引导公诉人员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运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现将该《指引》转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15年7月3日公诉环节口供审查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强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下统称“口供”)的客观性验证,引导公诉人员全面、准确地审查、判断和运用口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办案实际,特对公诉环节口供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口供的证明价值和特点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相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有罪、罪重的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
口供作为法定证据,有重要的证明价值,同时具有真假混杂、反复易变的特性,因此,公诉环节要特别重视口供的全面、细致、客观审查,构建口供审查的科学方法和路径,既不能忽视口供在定案中的作用,也不能轻信口供。
(一)全面认识口供的证明价值,高度重视口供的审查运用。
口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所蕴含的信息最为丰富,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一是有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口供所述的犯罪动机、目的、行为、情节或无罪、罪轻辩解,有助于指引调查方向,及时查清并确认案件事实。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1.现场勘验笔录。
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
具体内容包括:(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候,以及报案⼈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员和见证⼈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2.检查笔录。
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以及见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被告⼈拒绝检查时,侦查⼈员与审判⼈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
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3.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
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具,试验的⽬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
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
最后,⽆论上述任何⼀种笔录,都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依据指引: ①《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17⽇) 第⼀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②《⼈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18⽇) 第⼀百七⼗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第⼀百七⼗三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14⽇) 第⼀百九⼗⼋条为了确定被害⼈、犯罪嫌疑⼈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理状态。
勘验、检查笔录是什么意思
勘验、检查笔录是什么意思一、勘验、检查笔录是什么意思1、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2、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二、立案时间可以在询问笔录之后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可以的得出,立案的条件是:1、有犯罪事实。
【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
【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浙江《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全文2017—08-04 国家公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引导公诉人全面、准确地审查、判断、运用现场勘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办案实践,特制定本指引.一、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第一条本指引所指的现场,是指与犯罪活动关联的场所,不仅包括案发现场,也包括犯罪预备及作案后活动等关联现场。
就案发现场而言,包括中心以及周围现场.现场勘查,是指侦查机关对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以及场所内的物品、人身、尸体、痕迹进行的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完整的现场勘查包括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实地勘查、现场处理、现场记录、现场分析等活动。
现场勘查材料,是指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勘查后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现场证据提取记录等反映现场勘查过程的记录类材料.第二条现场勘查材料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应充分解读其诉讼价值。
(一)固定现场初始状态。
通过勘查及时记录犯罪现场初始信息,防止时过境迁造成的现场改变带来的信息缺失.(二)展示现场细节信息。
勘查材料记录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具体位置、形态、数量、分布等细节信息,为分析案情、查清事实提供细节支持。
(三)揭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来源。
勘查材料记录对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提取情况,是证明现场证据来源、进行技术鉴定的原始依据.(四)证明勘查活动的合法性。
勘查材料记录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提取证据等情况,为判断勘查活动是否规范合法提供依据。
(五)提供现场重建的依据。
通过现场勘查材料反映的原始状态和细节信息,运用逻辑经验分析方法,推演、重构犯罪过程。
(六)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通过运用现场勘查材料予以犯罪现场重建,有效甄别、检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第三条现场勘查材料的审查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证据指引】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要点和运用
【证据指引】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要点和运用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证据审查工作,依法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条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五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实体性事实包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二)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四)罪过及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其他情节;(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与涉案财物处分有关的事实;(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二、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程序性事实包括:(一)关于管辖的事实;(二)关于回避的事实;(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具体地点;(四)其他应当证明的程序事实。
第六条下列事实无需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检察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检察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手续。
本文将简要介绍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定义、作用、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勘验的定义。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对案件相关场所、物品和证据进行实地查看、描述和记录的过程。
勘验通常是在案发现场进行,目的是为了搜集和保全案件的真实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依据。
勘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勘验可以帮助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了解案件的背景、现场状况和可能的证据。
其次,勘验可以收集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勘验还可以为后续的调查、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检查笔录的定义。
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对涉案人员、证人、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询问和记录的过程。
检查笔录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获取相关证词和证据。
检查笔录一般是在侦查、审讯和庭审过程中进行。
检查笔录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首先,检查笔录可以获取案件的证据和证词,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
其次,检查笔录可以记录案件中涉及各方的陈述和证词,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此外,检查笔录还可以保证调查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内容。
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内容应该详细、准确和客观。
对于勘验,应描述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人员情况、物品状况等。
对于检查笔录,应记录被询问人的身份、姓名、住址、证词等信息。
在进行勘验和检查笔录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执法或司法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保证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勘验和检查笔录应当尽可能照实记录,不得故意删减、改动或掺杂个人主观意见。
最后,勘验和检查笔录应当依法进行,依法采集证据和证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勘验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手续。
勘验和检查笔录的作用是搜集、记录和保全案件的真实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现场、被害人、证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的记录。
它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基本概念、编写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本概念1. 勘验:指对案件相关物品、地点等进行实地观察并记录下来。
2. 检查:指对案件相关物品等进行实地检测并记录下来。
3. 笔录:指对勘验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综上所述,勘验检查笔录即为对案件现场、被害人、证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时所做的详细记录。
二、编写流程1. 准备工作在开始编写勘验检查笔录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确认勘验和检查对象;(2)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如相机、测量工具等;(3)确定编写勘验检查笔录的时间和地点。
2. 实地勘验和检查在实地勘验和检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认真观察现场,记录下所有可以记录的细节;(2)对物品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测量大小、拍照等;(3)与被害人、证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3. 编写勘验检查笔录在编写勘验检查笔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记录的内容准确无误;(2)按照时间顺序记录下所有发现的情况;(3)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描述所发现的情况。
三、注意事项1. 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执法人员亲自完成,并在勘验和检查结束后立即编写。
2.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场情况和证据。
3.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详细记录下每一个发现的情况,并加以说明。
4.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使用规范化、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写。
5.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作用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2. 在刑事审判中,可以作为执法人员的证言依据。
3. 可以帮助执法人员记录下勘验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便于后续调查和审理。
指引-物证、书证的审查
物证、书证的审查指引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书证都属于客观性、实物性证据,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物证、书证的审查应当从物证、书证的来源、提取过程、结果上来着重审查,具体内容如下:物证、书证一般来源于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
在审查时,应当审查来源时需要重点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在提取环节,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在收集、保管、鉴定环节,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在与待证事实方面,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例如: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是否一致;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对于物证而言,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书证而言,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0法考背诵考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020法考背诵考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一)勘验笔录1.概念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实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勘验笔录就其内容能够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等。
2.勘验笔录的内容勘验笔录的内容包含如下几方面:(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者发现的地点、报案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案件情况的叙述。
(2)保护现场的人员的姓名、职业、达到现场的时间以及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情况。
(3)现场勘验指挥人员和参与勘验的人员。
(4)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当时的气候、光线等条件;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和周围环境。
(5)现场情况。
(6)提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名称、数量。
(7)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
(8)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注意】对同一现场先后多次实行勘验时,第一次以后的勘验均应制作补充笔录。
有多处现场时,勘验后应分别制作笔录。
物品检验记录应记载:物品的来源及检验的时间、地点,物品的特征,必要时,可绘图或者拍照附于笔录内。
笔录理应由参加勘验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尸体勘验笔录一般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尸体检验笔录中除注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姓名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伤痕的形状、大小、位置和提取血、尿、胃肠内物质的情况。
对于无名尸体,还理应记载其外貌、生理、病理等特征,携带物品的特征。
3.勘验笔录的作用勘验笔录是依照法定程序并使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客观性较强。
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都有重要意义。
(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实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2020法考背诵考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doc
2020法考背诵考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一)勘验笔录1.概念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等。
2.勘验笔录的内容勘验笔录的内容包含如下几方面:(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者发现的地点、报案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案件情况的叙述。
(2)保护现场的人员的姓名、职业、达到现场的时间以及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情况。
(3)现场勘验指挥人员和参与勘验的人员。
(4)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当时的气候、光线等条件;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和周围环境。
(5)现场情况。
(6)提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名称、数量。
(7)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
(8)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注意】对同一现场先后多次进行勘验时,第一次以后的勘验均应制作补充笔录。
有多处现场时,勘验后应分别制作笔录。
物品检验记录应记载:物品的来源及检验的时间、地点,物品的特征,必要时,可绘图或者拍照附于笔录内。
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尸体勘验笔录一般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尸体检验笔录中除注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姓名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伤痕的形状、大小、位置和提取血、尿、胃肠内物质的情况。
对于无名尸体,还应当记载其外貌、生理、病理等特征,携带物品的特征。
3.勘验笔录的作用勘验笔录是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客观性较强。
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都有重要意义。
(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号:⾼检发侦监字[2018]13号颁布⽇期:2018-11-09执⾏⽇期:2018-1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2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民检察院2018年11⽉9⽇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三条之⼀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出售、提供公民个⼈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法⾮法获取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为。
结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是对“公民个⼈信息”的审查认定;⼆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了侵犯公民个⼈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发⽣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供述和辩解以及证⼈、被害⼈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陈述、被害⼈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信息⾏为是犯罪嫌疑⼈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职责范围的证⾔等。
检查(勘验)与检查(勘验)笔录的概念
检查(勘验)与检查(勘验)笔录的概念检查(勘验)与检查(勘验)笔录的概念 (⼀)、什么是检查(勘验) 1、检查(勘验)的概念 烟草专卖机关办案⼯作中的现场检查(勘验),是指烟草专卖执法⼈员依法对当事⼈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有两种检查(勘验):⼀种是对烟草制品市场的常规性检查(勘验),这种检查(勘验)是例⾏性的,没有明确的⽬标;另⼀种是发现线索、接到举报或在办理上级和其它机关移交移送案件时,为了调查取证⽽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场所进⾏的检查(勘验),这种检查(勘验)针对性和⽬的性较强,说⽩了就是有备⽽来,想要找到我们想找的东西,我们今天所讲的主要是指第⼆种。
2、现场检查(勘验)的特点 烟草专卖机关办案中进⾏的现场检查(勘验),是短兵相接地与违法当事⼈较量。
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时间性强 现场检查(勘验)是针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存在的财物、现场的检查(勘验),⽽随时空条件的变化,现场可能灭失,财物可能转移,战机可能贻误。
因此,执法⼈员能否适时进⼊现场,抓住现场,⾮常关键。
兵贵神速,办案⼈员进⼊现场,应⽴即进⼊⾓⾊,聚精会神地利⽤有效的短暂时间,完成各项检查(勘验)任务。
可以说,赢得时间,就赢得了本次检查(勘验)甚⾄整个案件查办⼯作的胜利。
(⼆)客观性强 现场检查(勘验)的对象,均具有客观存在的特征。
⽽执法⼈员所进⾏的检查(勘验),则正是要以固定提取证据的⽅式,反映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客观存在的事实。
可见,现场检查(勘验)中,执法⼈员所追求的,就是现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三)⼲预性强 现场检查(勘验)的⽭头,直指当事⼈涉嫌违法的经营活动,直接⼲预其经营。
这种检查(勘验)必然会对当事⼈产⽣极⼤的压⼒,因此,其制⽌违法的效果肯定是显著的,但是,这种强有⼒的⼲预,难免引起当事⼈的⼲预,尤其在当事⼈并⾮完全从事违法经营之时,检查(勘验)活动对其合法经营部分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一、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勘验、搜查、检查等活动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和结果的书面记录。
勘验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勘验地点和时间:记录勘验的具体地点和时间,以便于案件的追溯和审查。
2. 勘验人员和当事人信息:记录参与勘验的执法人员的尊称、职务、单位等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尊称、性别、芳龄、住宅区域等。
3. 勘验过程:详细记录勘验过程中的活动、发现的情况、相关物证的保存和处理情况等。
4. 勘验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证据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附上勘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现场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的环境、相关物品和证据的情况等。
2.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信息:记录执法人员的尊称、职务、单位等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 现场活动记录: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查找和保存等活动进行详细描述。
4. 现场处置结果:对现场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附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三、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在行政机关、监管部门对企业、个人等进行检查、审查等活动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和结果的书面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时间和地点:记录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为后续的审查和复核提供依据。
2. 检查对象和人员信息:记录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3. 检查过程: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活动、发现的问题、相关资料和证据的情况等。
4. 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情况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附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总结回顾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检查笔录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它们都是对执法活动或审查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的重要文件。
无论是刑事诉讼、行政执法还是监管审查,这些笔录都承载着严肃的法律意义和权威的证明作用。
什么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查认定规则
什么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查认定规则对辨认经过、结果没有制作专门、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没有侦查⼈员、辨认⼈、见证⼈签章的。
下⾯店铺⼩编就勘验,检查等录审查认定规则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什么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查认定规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内容: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依法进⾏、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以及见证⼈是否签名或盖章。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内容是否全⾯、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体等位置和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字记载与实物、绘图、录像、照⽚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式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特征、伤害情况、⽣理状况有⽆伪装或变化等。
3.补充进⾏勘验、检查的,前后情况是否有⽭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供述、被害⼈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盾。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采⽤:1.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
2.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勘验、检查⼈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以及见证⼈等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3.侦查辨认笔录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员主持下进⾏的;(2)辨认前使辨认⼈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5)辨认中给辨认⼈明显暗⽰、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述要基本要求制作原则注意事项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述要基本要求制作原则注意事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下简称《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件。
《笔录》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执法实践证明,《笔录》作为执法机关现场执法的第一手证据,如果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造成《笔录》无法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甚至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现以文化执法为例,对《笔录》制作作简要阐述。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1.事前抓策划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
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
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加派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取缔无证照案件更要注意兵贵神速,迟则生变。
需要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并负责宣传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或围观人员对抗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2.临场抓配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法人员。
3.重点抓证据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
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
勘验笔录的经过怎么写
勘验笔录的经过怎么写
勘验笔录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进行勘验和检查时所制作的
一种书面记录。
在书写勘验笔录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以下是书写勘验笔录的一般经过:
1. 标题,在书写勘验笔录时,首先需要在文件的开头部分标明“勘验笔录”字样,以便于识别文件的性质和内容。
2. 勘验地点和时间,接下来需要记录勘验的具体地点和时间,
包括年月日、时分秒等,以确保勘验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勘验人员信息,在勘验笔录中需要记录参与勘验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等,以便于确定勘验的主体和参与者。
4. 勘验对象描述,对于需要勘验的对象,需要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以便于确认勘验对象的身份和特征。
5. 勘验过程记录,在勘验笔录中需要详细记录勘验的整个过程,包括勘验的方法、过程中发现的情况、相关人员的言行举止等,以
便于后续的侦查工作和证据分析。
6. 当事人陈述,如果有当事人在场,需要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包括对勘验对象的认识、相关情况的陈述等,以便于了解当事人的观点和态度。
7. 勘验结果,最后需要对勘验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包括勘验发现的情况、可能涉及的问题和建议等,以便于后续的侦查和处理工作。
总之,书写勘验笔录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确保记录的全面、准确和客观,以便于后续的侦查工作和司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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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的审查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对证据的提取过程所做的书面记录,具有一种“过程证据”的性质。
一、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着重审查如下内容:
1.主体:勘验、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人数: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4.勘察现场时应当邀请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5.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6.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7.记录内容是否齐全,与提取的证据是否吻合。
8.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9.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载了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毒品及其他物品、人身的位置、特征情况。
10.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
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应当重点审查一下内容:
1.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2.辨认前不能使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
3.禁止在辨认前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4.当多人针对统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5.被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特征类似的其他陪衬对象中进行。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人。
6.辨认笔录及其照片等附件记载是否真实、规范,辨认笔录的时间记载是否准确、签名是否漏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