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病假工资规定
卫生局休假制度
卫生局休假制度卫生局休假制度一、婚假文件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假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婚假为3天;(二)实行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其婚假增加7日,总计10天。
(三)再婚人员不算晚婚,婚假为3天。
(四)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假期待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二、产假文件依据:国务院[1998]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休假规定:(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含)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至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对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或者加产假30天;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
(四)产假由本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按规定确定具体天数。
假期待遇: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三、哺乳假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关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0号)休假规定:哺乳假6个月,从产假期满后算起。
不满一周婴儿,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假期待遇:哺乳假期间,工资与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按80%发放。
【2018-2019】天津市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范文word版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天津市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2021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最新规定
2021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最新规定即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按照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即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不得高于本人工资的300%。
如果按照以上计算系数的规定,计算出来的病假工资超过了本人工资的300%,那么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应该按照300%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是由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两个变量共同决定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本人工资等因素来确定的。
计算系数则是根据连续休假时间和工龄来确定的。
在计算病假工资的时候,需要将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相乘,再除以21.75,最后再乘以病假天数。
除了计算标准,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也是需要注意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也不得高于本人工资的300%。
如果计算出来的病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高于本人工资的300%,那么需要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计算。
根据___和___的规定,如果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则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和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案中,单位向___支付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正确的做法是向其支付的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仍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___的规定,如果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公式
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公式
病假工资是指在员工因病请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
给予员工的工资补贴。
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通常由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包括病假工资的基本计算公式、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病假工资的计算依据等内容。
下面我们将详
细介绍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公式。
首先,病假工资的基本计算公式通常为,病假工资 = 基本工资
× 病假天数。
其中,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应得的工资,
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病假天数则是指员工因病请假的实际天数,通常由员工提供病假证
明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来证明。
其次,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通常为,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应当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具体的发放标准也可以由
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规定。
再次,病假工资的计算依据通常包括,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
计算依据应当为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
如果员工在病假期
间有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其他工资收入,也应当计入病假工资的计算依据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公式可能会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计算病假工资时,员工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计算,以免发生误差。
总之,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公式主要包括基本工资与病假天数的乘积,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依据为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
希望员工在享受病假工资的同时,能够了解相关的计算方法,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得到正确的工资补贴。
超强汇总:全国各省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_超强汇总:全国各省病假工资支付标准!超强汇总:全国各省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一、劳动部文件: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二、北京文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支付)《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京的政策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支付工资。
)三、山东文件:1、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助费。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广东文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5.1)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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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引言根据最新发布的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将有一些重要的变化。
尤其是在疫情影响下,对于员工请假和病假工资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本文将介绍劳动法2023年针对病假工资的新规定,包括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等内容。
病假工资计算根据新规定,2023年起,员工的病假工资将根据工龄和疾病的类型来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在工作满1年但不满5年的员工,病假工资为其平均工资的80%。
2.在工作满5年以上的员工,病假工资为其平均工资的90%。
此外,严重疾病的员工,如艾滋病、癌症等,其病假工资将提高至其平均工资的100%。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员工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员工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和除以12个月。
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除了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有所调整外,新规定还对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作出了一些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医疗费用报销在员工请假期间,雇主将继续为员工提供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新规定,员工在请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可由雇主全额报销,包括诊疗费、药费、医疗检查费等。
2. 工龄保障为了保护员工的工龄权益,新规定规定了休假期间工龄的统计规则。
在员工休假期间,其工龄将不会中断,休假期间工龄将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在享受各项工龄福利时不会因请假而受到影响。
3. 重新上班安排当员工痊愈后,雇主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安排其重新上班。
如果员工因疾病需要调整岗位或工作条件,雇主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和安排。
如果员工不能恢复原工作,根据新规定,雇主应该按一定的程序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并提供相应的岗位安排。
总结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对病假工资进行了一些重要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护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根据新规定,病假工资将根据工龄和疾病类型进行计算,休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将全额报销,工龄将不会中断,员工病愈后的重新上班也将得到合理的安排。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工资决定办法;(二)工资支付项目;(三)工资支付标准;(四)工资支付形式;(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八)工资扣除事项;(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作者: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五)《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六)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七)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2天津市病假工资怎么规定的
2022天津市病假⼯资怎么规定的我们国家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职⼯在⽣病住院期间也是可以按时领取⼯资的,所以⼤家遇到了公司不发⼯资的情况,应该及时维权。
那么⼤家知道天津市病假⼯资规定2022年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病假⼯资规定2020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内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70%发给;(⼆)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80%发给;(三)连续⼯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资的90%发给;(四)连续⼯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会或职⼯代表⼤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例⼀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上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60%发给;(⼆)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65%发给;(三)连续⼯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英雄或曾荣⽴⼀等功并⼀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在病假期间,⼯资照发。
第七条职⼯患病,在医疗期内停⼯治疗期间,每⽉领取的病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第⼋条职⼯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次性处理;属于⼤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经查实,按旷⼯处理。
天津病假工资怎么计算方法
天津病假⼯资怎么计算⽅法在公司⽣病的时候需要向⽤⼈单位申请病假,⼀般这个病假员⼯申请的⽤⼈单位都是需要批准的,那么在申请病假成功之后,期间所涉及到的⼯资标准⼜是怎样进⾏计算的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天津病假⼯资怎么计算⽅法1.⾮全⽉病假:1)⾮定额⼈员:应扣病假⼯资=(基本⼯资×70%÷21.75)×应扣⼯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资×30%÷21.75)×病假天数当⽉所得⼯资=基本⼯资-应扣病假⼯资2)定额⼈员:应扣病假⼯资=(1000×70%÷21.75)×应扣⼯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当⽉所得⼯资=当⽉⼯时⼯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资〕2.全⽉病假,1)⾮定额⼈员:应扣病假⼯资=(基本⼯资×70%)×应扣⼯资基数+基本⼯资×30%当⽉所得⼯资=基本⼯资-应扣病假⼯资2)定额⼈员:应扣病假⼯资=(1000×70%)×应扣⼯资基数+1000×30%当⽉所得⼯资=1000?应扣病假⼯资若员⼯当⽉所得⼯资低于上海市最低⼯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资的80%⽀付。
⼆、病假⼯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单位与职⼯代表通过⼯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资集体协议。
(3)⽤⼈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假期⼯资的计算基数统⼀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资的70%确定。
天津病假工资规定
天津病假工资规定随着人们对健康重视程度的提高,病假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病假的工资问题也是令人困扰的事情,特别是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病假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标准会有所不同。
那么,对于天津的工作者们来说,究竟病假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标准是怎样的呢?一、病假工资的计算根据《天津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病假工资是根据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或月工资的80%来计算的(含税工资)。
针对不同的工龄和病假天数,计算方法如下:1. 工龄不满1年对于工龄不满1年的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病假工资 = 本人平均工资× 80% × 病假天数2. 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对于工龄在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病假工资 = 本人平均工资× 80% × 病假天数 + 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 20% × 病假天数÷ 3653. 工龄满10年对于工龄满10年的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病假工资 = 本人平均工资× 80% × 病假天数 + 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 30% × 病假天数÷ 365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平均工资是指过去12个月工资总额÷12计算得出的平均值,并且需要排除因全年度病假或非因工伤病假产生的工资收入。
二、病假工资的支付针对病假工资的支付,天津也有自己的规定,具体如下:1. 病假工资支付方式天津市规定,病假工资应当在发生病假的第一个月度工资支付日后,在一个计薪期内支付。
2. 病假工资支付的时间限制天津市规定,病假工资的支付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如果单位逾期未支付病假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当加付拖欠工资1%的违约金。
3.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对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天津市规定如下:•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职工,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水平支付;•病假期间多获得一些加班费、津贴等收入的,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职工仍然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病假工资,但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免部分税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22】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北京市工资(gōngzī)支付规定2022】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全文2022年现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帮扶(bānɡ fú)规定,它不仅仅是对工资支付的一种规定,更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尊重。
其主要对工资支付制度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情形以及违法惩罚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分享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希望能帮助(bāngzhù)到大家!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维护(wéih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标准(biāozhǔn)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根本内容:㈠工资决定方法;㈡工资支付工程;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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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四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㈠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第十八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㈢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㈤《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㈥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㈦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㈥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