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超市)、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配合。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法治思维为基础,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厚此薄彼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注重联动协作,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的合力,共同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化带、市政设施等公共区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容管理要依法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公共区域的用途范围,确保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第十三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确保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
第十四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设立合理的交通标识和设施,维护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市容管理要完善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和故障,确保市容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容管理要注重对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的整治,加强对建筑立面和外墙的装修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美观。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辽爱卫会字20022号第一章城镇街路、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一、城市三级以上道路含广场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街路建设标准l、主干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l00%,小城市达100%含广场;2、次干道路面硬化率和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90%,小城市达70%-80%3、主、次干道的排水设施应满足强降雨的排水要求;4、三级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至少分别达90%和80%,中等城市至少分别达80%和70%,小城市至少分别达70%和60%5、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应有行道树,道路两侧未硬化的部分应进行软覆盖可为修剪整齐的花、灌木、草;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交通枢钮、繁华商业街和步行街的行道树应适时适地;第二条道路清扫保洁1、清扫保洁质量符合要求;按下面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2、三级路以上路面应有专人清扫保洁;第三条废物箱设施1、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布局合理、足够数量、容积适宜的废物箱,并应美观、卫生、耐用、防雨、阻燃;1商业大街废物箱的设置间隔25-50m;2交通干道路废物箱的设置间隔50-80m;3其它道路废物箱设置间隔80-lOOm;2、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废物箱的整洁和完好;第四条公厕卫生1、公厕的设置,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lOOOm为宜;2、凡是有条件的临街物业单位均应对外开放内部厕所;3、设施完好、整洁;门窗、墙、地面、便器、灯具、洗手池水厕要求有无破损,整洁水厕便器要求无垢,并有防蝇设施;4、旱厕地面、蹲台面及墙面无蛆,粪池有盖、无蛆,及时清掏;水厕基本无臭味;5、有专人进行清扫保洁;第五条施工现场1、临街建筑物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洒水、覆盖并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硬化、绿化场地,禁止出现扬尘现象;2、构筑物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线及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3、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二、城市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标准第六条垃圾粪便收集l、居民生活垃圾应定时、定点和容器化收集;每日清除,无积存,并对容器实行定期消毒;2、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清掏,积存量不得超过储粪池容积的三分之一;3、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垃圾;4、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5、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6、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7、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8、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第七条垃圾运输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期喷药灭蚊蝇;3、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4、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并定期消毒;第八条垃圾处理l、垃圾处理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基本做到无恶臭;2、填埋场应有污水包括渗透液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3、垃圾处理场在建设前应对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应定期消杀蚊蝇;4、垃圾处理厂场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外溢污水,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5、垃圾处理厂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厂场区面积的10%;6、填埋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7、垃圾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8、经处理的生活粪水,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关规定;9、医疗废弃物应由市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理;第九条粪便运输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密,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3、装载应适量,无外溢,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清,不得任意排放;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三、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第十条公共卫生设施1、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游人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2、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3、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4、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按本标准的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设置;5、公共厕所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三类标准;应逐步推行生态公厕;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分类表第十一条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l、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2、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和其它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3、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应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倾倒,有条件的风景区应单独处理;第十二条清扫和保洁l、清扫保洁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2、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3、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4、公园、景区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5、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指标:四、本标准述语说明l、关于城市等级说明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2、废物箱是指俗说的果皮箱;第二章单位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领导重视,纳入日程,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人员,有明确的卫生清扫、保洁、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卫生责任落实到人;第二条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l、范围明确,责任到人;2、三包范围内全天保持清洁卫生,30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三个,不得有积水和违章堆物、摊点、标语等;3、三包范围内的行道树、花草负责管理,定时浇水养护,保持卫生;4、门前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允许停放的,要划线和设停自行车栅栏;第三条院区卫生l、道路平坦、硬化、无破损;2、院区硬化与绿化面积之和占应覆盖面积:大城市的单位至少达90%,中等城市单位至少达80%,小城市的单位至少达70%,县城县级市的单位至少达60%,并做到绿化美化相结合;3、保洁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班组科室,有专人清扫、保洁、监督;4、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物放有序,无违章堆放、建筑;5、有封闭的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第四条室内卫生l、有防蚊蝇设施,门窗、顶棚、四壁、灯具无积灰和灰吊;2、各房间有清扫保洁卫生用器具;3、地面清洁,每间房15平米大的房间每视野15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2个;4、设备、用具、用品摆放整齐、清洁;5、电话机、公用茶杯等有消毒设施药物消毒有容器和有效的消毒药品和保洁柜,茶杯做到一客一消毒;第五条厕所卫生按公厕卫生管理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第六条库房卫生l、物品分类保管食物和杂品分开存放,摆放有序;2、通风良好;3、物品垫离地面20厘米以上,离墙10厘米以上;4、有效防鼠板,室内有毒饵盒和有效杀鼠药;第七条值班室门卫室卫生l、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2、卧具清洁;3、用具整洁;第八条车库卫生l、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2、备品、用具物放有序、整洁;3、无油污垢;第九条食堂卫生按餐饮业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九章第十四条;第十条浴池卫生按公共浴池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四章第三条一一三款第三章城镇居住区和住户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社区的卫生职责1、负责组织专人对所辖区域的街巷、院区楼道进行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硬化;2、对居民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公共卫生法规、知识,对其不卫生行为进行管理;第二条公共民厕卫生按市政公厕卫生有关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进住卫生标准:l、道路应硬化,院区应绿化、美化;2、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应齐全有效;3、禁止新建多层住宅设垃圾通道;4、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社区、城管、市容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得进住居民;违反以上4项者,追究房产建设部门责任;第四条居民为保持居住区环境卫生应做到:1、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更不准从楼上扔垃圾、泼污水;2、不得随地便溺、吐痰、扔废弃物;3、不得在居室周围违章建筑、堆放物品;4、不得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划;5、各居民住户应保持居室整洁卫生,无卫生死角,用具、容器摆放整齐,无污垢、油垢;6、城镇居民禁止饲养家禽家畜或其它有碍卫生的动物;城镇郊区住户饲养的应实行圈养;饲养宠物的,应当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由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等,发给相应证件和挂牌照;批准饲养的宠物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7、搞好防制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工作,按照除四害管理标准,搞好防制工作,各住户四害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标准公共场所从业单位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第一条旅店业卫生管理标准一消毒间:消毒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消毒程序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管,消毒间内不得存放与消毒无关的物品;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要求消毒制度完善,悬挂出来,照章办事;2、操作方法要科学,按程序进行;不得偷工简略,不得应付检查;3、洗刷用上、下水畅通及其卫生良好;4、保洁设施及清毒间卫生符合法规要求;5、茶具的洗净度要求要严格;6、专用拖鞋消毒设施必须完备,消毒要彻底;7、各种消毒药械的保管要有专人进行,防止过期矢效与污染;二楼层备品库布草间:贮存客房备品的库房符合卫生要求,加强通风、防止物品霉变;1、备品库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及有碍卫生物品;2、洗涤物品要干燥存放,物品摆放整齐;3、换季物品存放应罩套、防潮湿;三卫生间:日清扫、洗刷消毒做到程序化,里→外、上→下、湿→干防止交叉污染;l、清扫工具盒、抹布、消毒药要齐备适用;2、浴缸清洗消毒程序:1清洗消毒;2四壁除污垢,放净缸内积水;3缸边缘清洗消毒及去净毛发;3、坐便器1除净内污物积便;2翻板圈无尿、污物痕迹;4、洗面池1洁净度要高;2无头发、浮灰;5、一次性小包装化妆品,必须具备“三证”和两期;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洁的脸盆、脚盆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四客房:客房内每天清扫,更换后各种用品符合卫生条件;l、客房内有防蚊蝇、蟑螂、鼠害设施,保持各项设施运行良好有效,四害密度不超标,做到旅店周围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2、床上用品更换情况:床单、被衬、枕巾套一客一换,长住客人至少每周一换;3、拖鞋每人更换洗净度要高并且一客一消毒,清洁的拖鞋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4、茶具洗净度要高、消毒好,每客一换,清洁的茶具必须是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5、备品更换洗净消毒后存放;五浆洗房:浆洗工艺做到“一过性”,防止交叉污染;l、浆洗人员有个人卫生防护措施;2、洗消前后物品分开存放;3、洗涤设施、消毒药品符合标准,消毒药品有两期;4、内外宾衣物洗涤要分开进行;六公共卫生间:有单独的通风装置,无异味、杂物,整洁卫生;l、每天进行洗刷打扫;2、无垃圾、痰迹、粪便;3、上、下水畅通;4、有完善的防蚊蝇设施;七备品量:供客人使用的物品周转量符合卫生要求,茶具量2倍,床上用品3倍/床,拖鞋倍/床;第二条理发业、美容店卫生管理标准一消毒间处:消毒员熟悉使用消毒器械性能,正确使用消毒器械;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2、操作方法:严格掌握消毒时间、浓度温度;3、备品量洗涤及卫生状况刃具、梳子、围巾2倍/椅、面巾3倍/椅、刷4倍/椅;4、上下水畅道;5、消毒、保洁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二操作间室:1、理发室卫生符合标准,操作间具有良好的保暖通风设施;2、操作间排风设施染烫发完善,运行良好;3、刃具消毒采取紫外线、臭氧,个体人员用酒精;4、毛巾洁净度高、消毒理、烫、染发毛巾应分开使用,存放;5、大小围巾更换时间要严格掌握;6、备品周转量应达客流的三倍;7、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整齐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8、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9、美容工作人员在实施美容操作前,必须对双手进行清洗消毒,工作时带口罩;10、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皮肤护理性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11、理发店、美容店应有通风设备,且通风效果良好,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利用自然条件通风;12、每个美容师不得少于2个净面盆,治疗痤疮针一客一消毒;13、供客人使用的净面面扑,必须专人专用,使用的小面巾、纸巾及其他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三洗头间处:l、地面、洗头池清洁、无异味及垃圾污物;2、地面无垃圾、杂物;3、池面清洁、无异味、无污垢;4、流水洗头;5、面巾洗净度高、消毒彻底;第三条浴室业卫生管理标准一消毒间处: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1-7项;2、消毒人员对使用的消毒药械熟悉程度高;3、要熟悉消毒设施工作性能茶具、拖鞋、毛巾;4、用品保洁设施全、卫生洁净;5、各种公用物品清洁度要高;二更衣室:更衣室空气流通,无异味,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所有设置的公用物品应符合卫生要求;l、有健全的卫生制度;2、室内环境卫生及通风情况良好;3、各种用品的更换及时;4、床椅、衣箱经常清拭消毒;5、修脚工作,搓澡巾消毒要规范;三浴室:加强浴室卫生管理,保持良好洗浴卫生条件;l、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2、池水的清洁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池水的补充要及时,并有循环水系统;4、池壁清洁消毒要经常、彻底;5、地漏畅通、无异味;6、有清扫工具、消毒药品;7、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8、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警示标志;四休息大厅1、休息厅保暖通风良好;2、浴巾3条/床,顾客休息床,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书准中有关规定;详见第四章第四款第22页3、吧台杯具消毒每客一换一消毒;第四条商场丑生管理标准一营业厅:商品柜台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1、有健全的卫生制度;2、通风良好;3、病媒昆虫及老鼠杀灭情况:有防制措施、制度,密度不超标准;4、湿式清扫工具齐全,坚持湿式清扫保洁;5、柜台布局合理;6、垃圾日产日清;7、环境卫生保洁良好;8、厕所卫生及通风良好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二库房:1、商品码放整齐,有防鼠设施;2、库房内卫生整洁;3、通风良好;4、商品贮存布局合理、规范;5、商品垫离符合要求详见第二章第六条第3款;第五条游泳池卫生管理标准一存放室:符合卫生要求,有足够照度,良好的卫生条件;l、存衣柜箱卫生整洁;2、卫生制度执行情况按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四款第12页3、室内设施卫生;4、室内无异味,通风良好;二浸脚涉水消毒池l、水中有效氯的浓度符合要求;2、漂白粉投放2次/日;3、池水的排放及时;4、浸脚池的位置设置合理,与强淋设施分开;三强淋雨帘:强淋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1、强淋面积要足够;2、强淋位置要合理;3、下水排放畅通;四冲淋室处:冲淋室有一定面积,冲淋喷头符合卫生要求;1、喷头数量30-40客人设一个;2、冲淋室排风良好;3、室内卫生清洁无异味;五游泳池场游泳池场所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1、池壁、底表面光滑,平整防透水;2、进出水口位置合理;3、溢水槽卫生良好;4、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卫生;5、消毒药品贮存、保管专人负责;6、厕所设置与游泳池之间污染环节控制良好;第六条歌舞厅、练歌房、网吧卫生管理标准一舞池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条件;l、场内卫生整洁;2、场内湿式清扫保洁;3、场内通风效果符合标准;4、场内禁烟标志明显,有专人劝阻吸烟;5、巡场人员要执行卫生职责;二吧台出售的饮料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有效的消毒设施及上下水系统;1、消毒设施的工作性能良好;2、杯具的洗刷处理符合要求;3、杯具的存放要安全卫生;4、杯具的洗净度符合标准;5、吧台卫生整洁;三吸烟室处有有效的通风设施;四室内卫生良好;l、设施齐全,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²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²,音乐茶座、卡拉OK、网吧、酒吧,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²;2、排风设施的工作性能良好;3、保洁人员尽职尽责;第七条影剧院卫生管理标准一观众厅:观众厅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场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1、场内清扫制度健全;2、场内湿式清扫保洁;3、场内卫生良好;4、场内通风良好;二放映室,加强放映室通风,防止臭氧污染;1、室内卫生整洁;2、通风良好,遇有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机械通多换气和空气消毒;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3、设施齐全有效,座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立体电影院为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三厕所有单独的通风装置;l、卫生整洁;2、积便及时清除;3、无异味;4、防蚊蝇设施齐全有效;第五章除四害管理标准第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参加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做好管辖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达到省和国家爱卫会规定的管理标准;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除四害宣传工作,按照上级爱卫会的要求,定期组织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第三条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应设有挡鼠板、防鼠网和毒饵盒等防鼠、灭鼠设施,并定期投放鼠药灭鼠;第四条单位室外环境、居民小区应采取消除杂物和硬化、绿化地面等措施,铲除老鼠栖息、活动、繁殖的场所,采取鼠洞投药、堵塞鼠洞、设毒饵站并投药等措施杀灭老鼠;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两岸、铁路两侧等外环境亦应采取上述措施消除老鼠;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综合防制措施控制鼠害,并达到以下灭鼠管理标准:1.大、中型单位粉板阳性率不超过3%,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小型单位和居民室内粉块阳性率为零,并不得有鼠迹;2.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3.单位院内、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沿岸、铁道两侧等外环境,每400延长米鼠迹不超过l处;第六条单位和居民应设纱窗、纱门等防蚊设施,对进入室内的成蚊应采取化学药物和人工捕打方法予以杀灭;第七条单位和居民外环境的闲置容器应予以清理,或倒扣以免积水生蚊;消防水桶、水缸、晾水缸、晾水池等存水容器,要有防止蚊虫产卵、孳生设施;对喷水池要采取养鱼或药物喷洒等防蚊、灭蚊措施;第八条采取填平坑洼、疏通渠道等措施,消除可能的孳生地;对水塘、水池、水沟、湖泊等大型水体要定期检测,一旦发现蚊虫孳生,要及时打药或排水处理;第九条对暖气沟道、地下室、人防工程等成蚊越冬场所,至少每年3-4月间进行一次药物熏杀处理;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综合防制措施消灭蚊虫,达到下述灭蚊管理标准:1.单位和居民区外环境中不得有孳生蚊虫的积水容器和其它小型蚊虫孳生地,特殊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2.中、大型水体中,面积在300m²以下,不得有蚊虫孳生;300m²以上,用500ml采集勺沿水边采集水样,有蚊幼虫及蛹的阳性勺不超过3%,阳性勺内蚊虫及蛹平均不超过5只;3.单位室内有成蚊房间的阳性率不超过5%,阳性房间成蚊平均不超过2只;居民室内成蚊不超过1只;居民小区楼道内成蚊平均木超过2只;4.暖气沟道、地下室、人防工程等成蚊越冬场所,蚊密度不超过1只/10m;第十一条单位和居民应设有纱窗、纱门或门帘等防蝇设施,对进入室内的苍蝇应采取化学药物或人工捕打等方法予以杀灭;第十二条应保持公共场所、单位、居民外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散在的垃圾、腐败动植物和人、畜、宠物粪便等蝇类孳生物;第十三条环卫部门在对垃圾和公厕的管理制度中,要有防止蝇类孳生和消杀成蝇措施内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第六章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2023年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23年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____年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民主、法治原则,维护社会秩序和市民利益。
第四条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执法,努力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城市市容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和检查城市道路、广场、街头巷尾、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状况,并及时进行清洁、修缮。
(三)规范城市设施设备的设置和运营,确保城市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四)严格控制和管理城市广告设置,规范广告内容和数量。
(五)加强对辖区内工地和建筑工地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容管理的评价机制,对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倒排,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第八条市容管理部门应设立市容咨询投诉热线,并及时受理市民的举报、投诉和建议,做好信访工作。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检查城市公共场所及单位的环境卫生状况,及时进行清扫、消毒等工作。
(三)加强对垃圾分类和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提倡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
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形象,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全面整治”的原则,重点解决城市面貌、垃圾处理、绿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所涉及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市民的权益和意愿。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素养,鼓励市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章城市面貌管理第六条城市面貌管理应当注重保护和提升城市形象,以提高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目标。
第七条城市面貌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持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的整洁和有序;(二)规划和建设符合城市特点的建筑物和设施;(三)加强对违规建设和乱搭乱建的治理;(四)合理规划和分布广告牌和招牌。
第八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面貌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符合城市面貌规划。
第九条市民应当保护城市面貌,不得乱丢垃圾、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行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城市设施。
第三章垃圾处理管理第十条垃圾处理管理应当注重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十一条垃圾处理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二)推行垃圾减量行动,鼓励市民使用环保购物袋等可循环使用的物品;(三)加强对垃圾收集和处理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四)推广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模式,降低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垃圾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行动,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保持生活环境的清洁整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其目的是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增强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城市市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范管理。
城市市容管理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城市的整体风貌和建筑物的安全性。
对于违规建设和不合法使用的建筑物,要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二、城市街道和公共空间的管理。
城市街道和公共空间是城市市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持其整洁、有序和美观。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定期进行清扫、维修和绿化,禁止乱搭设广告牌和乱涂乱画,禁止占用和破坏公共空间等。
三、垃圾和污水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对垃圾和污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回收利用。
要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并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同时,加强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污水得到合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市容秩序管理。
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是指对市容环境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顿。
比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禁止擅自堆放杂物和占用道路等行为。
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拘留、责令整改等惩罚措施,以确保城市市容的整洁和有序。
五、创建优美环境和绿色生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
要提倡绿色出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辆,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
要加强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多的休闲和娱乐场所,增加市民的生活乐趣和幸福感。
六、强化管理力量和监督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力量和监督机制,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要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要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公共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素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美化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保护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民共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注意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城市居民的环境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建筑物外立面等公共区域的管理。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市容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持道路干净整洁,清除垃圾、积水和杂草;(二)保持道路畅通,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拥堵和交通设施损坏;(三)保持道路设施的完好,修缮损坏的路灯、交通标志等。
第八条广场、公共场所的市容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持广场、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清理垃圾、杂草和积水;(二)加强绿化管理,保护和养护绿化植物;(三)定期检查维修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九条建筑物外立面的市容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洁整齐,清除广告、悬挂物和乱堆乱放的杂物;(二)修缮损坏的外墙、窗户等部位;(三)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
第十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加强对建设工地、市政设施施工、城市道路挖掘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持城市的清洁整洁,加强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二)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三)加强市容市貌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加强对公共厕所、垃圾箱、市场、餐饮店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综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的门面和形象,对于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吸引外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辽宁省各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城市的良好形象,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特制定本规定。
二、城市建设1. 建筑物外观管理(1)建筑物应按照统一的规划和风格进行设计,并符合城市整体审美要求。
(2)建筑物外墙应保持整洁,并及时修缮,防止出现脱落、开裂等现象。
(3)建筑物广告牌应统一规划,遵守相关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形象,不得乱张贴、乱涂乱画。
2. 道路和交通设施管理(1)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有垃圾堆积、污水横流等现象出现。
(2)道路上的交通标志和道路线条应清晰明确,不得模糊不清。
(3)交通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 绿化美化管理(1)城市的公共绿地应按照规划进行合理布局,不得随意填充或擅自更改用途。
(2)公共绿地应保持整洁,及时修剪植物,修缮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3)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应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增加城市的景观效果。
三、环境卫生管理1. 垃圾处理(1)居民应按时分类投放垃圾,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指定容器。
(2)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保证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
(3)城市公共场所和商业区域应设立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标志,引导居民正确投放垃圾。
2. 污水处理(1)城市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到河流和湖泊等水体中。
(2)城市应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对城市的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3)工业企业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3. 空气质量管理(1)城市应建立大气污染监测系统,监测城市空气质量,并及时发布监测数据和相关警示信息。
(2)工业企业应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排放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城市应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绿色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辆的污染排放。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良好的人居环境,是城市居民对城市的向往。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打造良好城市环境的保障和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规划、环保、建设、行政执法、房产、交通、水利、服务业、卫生、工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主要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四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公路、铁路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七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九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管理区域,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应当共同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2. 垃圾分类和处置: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同时配合政府设置的垃圾分类设施进行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3. 市容管理: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绿化带等应当保持整洁和美观,禁止乱丢乱倒垃圾、乱贴乱画广告等行为。
4. 建筑物外观管理:建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清洁和整齐,不得有积尘、脱漆、脱落等问题,禁止乱搭乱建和随意变动外观。
5. 绿化环境管理:城市绿化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绿地、花坛、公园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禁止破坏绿化设施和乱挖乱种。
6. 污水处理和扬尘控制: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污水处理,避免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等水源中,同时要控制扬尘污染。
7. 噪音控制: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音敏感地区进行产生噪音的活动,同时要配合政府进行噪音治理。
8. 短信广告管理:禁止未经允许向居民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垃圾信息,对违法发送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以上是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执行办法和处罚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促进城市形象的提升,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四条市容管理包括对城市建筑物的外观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城市的整体和谐和美观。
第五条城市建筑物的外观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破损和破旧现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观,如需变动,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筑物外观的保养维护,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修,确保外观的亮丽和耐久。
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6•【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1997.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18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园林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贸易市场、停车场、标语牌、广告栏(牌)、匾联、标志等外部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市区的市容管理。
第四条市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容监督机构负责市容检查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监督、制止、检举揭发损害市容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改善市容的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色彩、高度等应与周围环境相谐调。
对申请建造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执照。
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由权属单位负责拆除。
第八条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建筑物临街一侧,未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毁建筑物的墙体、增设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
第九条对有历史文物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其原有风貌,并由文物保护单位设置标志。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履行批准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或拆除。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城市雕塑,必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辽宁省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城市清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居住区和国铁、电铁、公路沿线以及公共场所、水域等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
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环境卫生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工作用房、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竣工后,应具备环境卫生作业条件,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环境卫生交接手续。
第九条主次干道两侧、居住区及人流密集地区,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条广场、主次干道两侧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修建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标志。
公园、风景区和集贸市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商场、影剧院、饭店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建设或附设公共厕所,并向社会开放;原有公共厕所及其环境卫生设施不足的应扩建或改造。
2023年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23年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辽宁省各市级行政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三方面内容。
第四条:城市建设包括城市规划、建筑物、道路、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一)城市规划:各市级行政区应制定并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绿化景观,保障城市发展与环境协调统一。
(二)建筑物:各市级行政区应加强对建筑物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美观和环保。
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拆除或改变建筑物。
(三)道路:各市级行政区应保持道路的整洁、畅通和安全,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加强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立,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绿化:各市级行政区应注重城市绿化工作,增加植树造林和花草种植,保护现有绿化景观,加强对公园、广场和绿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城市管理包括市容管理、路市设施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市容管理:各市级行政区应加强对市容环境的整治,禁止乱倒垃圾、乱涂乱画、乱停乱放等行为,加强对市容设施的监督和维护。
(二)道路设施管理:各市级行政区应保持道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加强对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人行道等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各市级行政区应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设立垃圾收集点和清运点,加强对污水、垃圾、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监督和处理。
第六条:环境卫生管理包括空气质量、水体污染和噪声污染等方面内容。
(一)空气质量:各市级行政区应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监控和管理,推行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减少大气污染。
(二)水体污染:各市级行政区应加强对水体的保护,严禁向水体排放有害物质和污水,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噪声污染:各市级行政区应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治理,加强对噪声源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噪声污染举报机制,保障市民的正常休息和学习环境。
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辽政发[1980]30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1980.07.10【实施日期】198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辽政发[1980]30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搞好城镇公共卫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消灭“四害”。
各城镇每年要搞几次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大搞室内外卫生,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臭虫孳生和生存条件。
饭店、食堂、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商店、厂矿、机关、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都要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臭虫;所有的单位和住户都要做到无臭虫,逐步做到“四无”。
第三条保持城镇街道、草坪等环境整洁。
大街小巷要经常清扫、保洁。
主要街道、干线的大清扫工作,要在早晨六时(冬季七时)前做完,并随时进行保洁。
在街道上不准倾倒垃圾、污水,抛弃动物尸体,堆置、晾晒、煎熬恶臭的物品(包括粪便)。
对冬季马路上的积雪,要由环境卫生部门组织,划分区域,指定单位及时清除。
运载散体、流体物料和垃圾的车辆,要严密苫盖,不得沿途遗散。
各种兽力车进城,必须带粪兜和收粪工具,在指定场所喂牲口,以保持清洁。
第四条及时处理垃圾。
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固定的垃圾容器或垃圾车,由专业队伍运往指定地点。
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
工矿企业的垃圾,施工单位的工程弃土、弃料和修路的敷沙,由各单位及时自行清除,运往指定地点。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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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
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六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