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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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报告

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报告

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报告1. 引言1.1 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背景余杭区是浙江省杭州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是杭州市东郊的一个新兴城市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中村成为影响城市面貌和居民生活的重要问题。

余杭区作为杭州市的一个重要城市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背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中村逐渐成为城市中的一块短板,存在着基础设施滞后、环境脏乱差、人口密集等问题;其次,城中村改造已成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再次,余杭区政府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项目,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推动了项目的快速发展。

通过对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可以深入了解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制定改造方案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城市发展。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余杭区是杭州市的一个重要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直是当地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次调查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现状和进展情况,为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调查研究,探讨其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效果和作用,为未来类似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提供借鉴和经验。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全面了解余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为提出改进建议和未来规划打下基础,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正文2.1 城中村的现状调查分析城中村的规模和分布。

余杭区城中村分布广泛,数量众多,覆盖了大部分区域。

这些城中村通常建于城市边缘或农村地区,规模各异,有些只有几十户,而有些则有数千户。

由于城中村多为老旧建筑,密集布局,环境脏乱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卫生问题。

城中村的人口和社会结构。

城中村居民多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体,许多居民没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房,生活困难。

杭州市余杭区勾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样本

杭州市余杭区勾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样本

《杭州市余杭区勾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概要一、简介: 规划单元位于杭州主城区西北部, 属于余杭区良渚组团, 单元西、南、东三侧与西湖区和拱墅区相邻, 其东侧为规划中的运河新城, 南部与拱墅区的祥符、祥符东、上城科技园单元接壤, 西侧与西湖区的三墩北、三墩单元毗邻, 北面为良渚片区与良渚组团中心区。

本次规划范围东至巨州路, 西、南至余杭区行政边界, 北至绕城公路与宣杭铁路新线, 总用地18.93km2。

二、现状情况: 区块现状用地情况复杂, 居住与工业用地交混布局, 多沿城市主干道两侧蔓延布局, 呈现出典型的边缘区城市肌理。

单元内宣杭铁路老线以南的区域内开发量较多, 以住宅商品房、农居安置房、工业厂房、道路等建设项目为主, 宣杭铁路老线以北区域近年来除棕榈湾商品房外, 暂无较大规模的开发, 以农居、工业和农田为主。

三、用地规划: 规划单元内现状工业较多, 针对工业的自身发展趋势和外部效应, 规划对其进行评价分析, 对不同的工业采取不同的规划措施, 实现单元内产业功能的升级。

单元积极发展商贸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 各类服务业, 并将其在合理的片区内加以落实。

另外, 大力打造人居产业, 构建优美的生活环境, 形成特色鲜明的”慧秀新城” 。

规划考虑周边重大项目建设对该区域的影响, 在上一层次规划指导下, 借鉴国内外相似情况的发展经验, 针对上轮控规, 提出了修编缘由、规划理念和规划目标, 并在空间布局上加以落实。

规划理念: 构建”秀外慧中”之城秀外: 水乡之秀、城市之秀。

慧中: 产业之慧, 生活之慧。

规划目标: 发挥良渚文化、运河文化及自然生态环境优势; 巩固城市商贸服务与物流等产业经济基础; 完善城市居住及其配套服务, 形成生态景观环境秀美、现代服务业高度发达、居住生活品质高尚的”慧秀新城”。

四、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一带、二心三轴、五片区”的结构形态。

”一核”——城市公共中心核。

”一带”——生态创意发展带。

杭州市余杭区南湖综合整治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

杭州市余杭区南湖综合整治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

杭州市余杭区南湖综合整治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市余杭区南湖综合整治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要一、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东至余杭镇凤山路~西南至中泰乡中桥村~西到规划南湖西路~北临南苕溪~总面积约14.89平方公里~其中现有滞洪区面积为5.21平方公里。

二、现状情况规划区人口共计8757户~约30046人。

其中农业人口4938人~占总人口数16.4%。

用地涉及余杭镇和中泰乡两个行政区。

区内用地以水域、居住、耕地与闲置用地为主~城市建设用地多集中在南苕溪以南~规划凤凰山路以西~包括居住、工业、农居点、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功能定位规划从长三角、杭州旅游的角度出发~把握“旅游西进”的战略思想~借鉴珠三角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的成功经验~以添补杭州旅游市场空缺为导向~充分整合和利用南湖自身资源~打造以动感娱乐、休闲购物、生态人居和水乡度假为四大核心功能~兼有旅游观光、会晤展览、康体养身、科普教育、感悟文化、体育健身等功能的多功能复合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四、用地规模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14.89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为951.91公顷~占总用地的63.91%。

城市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278.74公顷~公共设施用地248.75公顷~道路广场用地133.41公顷~市政公用设施用地9.18公顷~绿化用地281.83公顷~水域及其他用地537.57公顷。

五、总体规划结构规划形成“两带、九区”的布局结构。

1.两带根据各功能区划分~将规划区分为安静休闲带和动感娱乐带。

,1,安静休闲带:位于规划区西侧~以连续的景观走廊联系各个功能片区~形成恬静的安静休闲带。

,2,动感娱乐带:位于规划区南侧~以动感娱乐、休闲购物为主的各个功能片区形成喧闹的动感娱乐带。

2.九区南湖公园、南湖小镇、南湖乐园、禹航城,Mall,、湖山度假村、凤凰山度假村、苕溪新区、中泰新区、余杭新区。

,1,南湖公园—“古韵新风”: 位于规划区中心位置~占地面积为530公顷。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0.20•【文号】国函〔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10.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杭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是浙江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数字经济创新中心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先进制造业基地、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国际旅游目的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杭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杭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4.4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5.1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693.5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647.90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2.6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强与上海、南京、合肥等城市的协同联动发展,唱好杭甬“双城记”,加强杭州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杭州市余杭区地名分区规划(20062020)

杭州市余杭区地名分区规划(20062020)

《杭州市余杭区地名分区规划(2006—2020)》
批准实施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地名分区规划(2006—2020)》已经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规划得到全面、协调、规范实施。

附件:快速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杭州市余杭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1日
快速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主干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乔司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塘栖组团部分次干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仁和镇
崇贤镇
良渚组团部分次干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瓶窑镇
余杭组团部分次干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览表
闲林镇
五常
仓前镇
中泰乡
黄湖镇
百丈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杭政办函〔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8日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为确保土地市场的平稳有序,更有力保障“城市国际化”“拥江发展”战略的实施,扎实助推城中村改造和“新制造业计划”落地,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2020年度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以下简称“三个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更新,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以推进城中村改造提升为主要途径,以做优土地为抓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六大行动”,当好“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排头兵,为加快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打造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窗口提供有力的要素保障。

二、编制原则(一)推进多规融合引领。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推进市域统筹发展。

(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以供给侧调控为主要手段,从需求侧出发,针对市场需求力求精准供地,增加有效供给。

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助推杭州“新制造业计划”实施。

《土地利用规划》课件

《土地利用规划》课件

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和修改时 ,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常需 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分析、制定调整和 修改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报批和公 布等程序。同时,需要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调整和修改后 的规划能够得到顺利实施。
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性
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和检查是 保证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 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规划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确保 规划的实施效果。
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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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土地利用规划由各级政府 组织编制,包括前期准备 、调查研究、拟定方案、 协调平衡、审批等阶段。
审批
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方 可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 案。
修改
土地利用规划经批准后不 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 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 查批准。
规划的分解和落实
将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分 解到各个地区和部门,明确责任 分工,确保规划的实施有明确的 责任主体。同时,制定具体的实 施方案和时间表,确保规划能够 得到有效落实。
规划的监测和评估
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土 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同时,根据实际情 况对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 2
案例一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
案例二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
案例三
3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案例
案例四
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
案例五
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
案例六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案例

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8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妙夏祖银董东【审理法官】沈妙夏祖银董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沈荣华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荣华【当事人-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晓峰【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荣华【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二审审查重点在于被诉浙土字(330110)A〔2018〕-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及浙政复〔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审查重点在于被诉浙土字(330110)A〔2018〕-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及浙政复〔2019〕9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关于案涉征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批次用地报省政府征收35.6149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25.8642公顷,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省政府法定征地审批权限。

本批次用地中良渚遗址申遗良渚文化艺术走廊项目一-3,涉案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被诉征地审批共涉及占用耕地面积22.2073公顷,均已实际补偿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故省政府作出案涉建设用地审批符合法定条件。

其次,关于案涉征地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1.关于告知程序。

根据一审中省政府提交的《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张贴照片以及沈荣华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听证告知书》已经向被征地所在长命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并在该村村务公开栏张贴,且沈荣华已经申请了听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或者已被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64个以市政府名义,以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8〕23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9〕15号)3.关于加快女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20号)4.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22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8号)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9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二、杭政发文件9.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市区农居点布点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发〔1996〕39号)10.关于同意解决之江区块征地“农转非”遗留问题给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复(杭政发〔1996〕158号)11.关于同意杭州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1996-2010年)给市城乡建委、市市容环卫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98号)12.关于对西湖区政府要求确认三墩工业区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1997〕215号)13.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97号)1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8〕118号)15.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121号)16.关于蔬菜基地建设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8〕156号)17.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6号)18.关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9号)19.关于蓝本户口管理问题给拱墅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06号)20.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菜地建设计划给滨江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38号)21.关于西兴镇2000年度市级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的批复(杭政发〔2000〕129号)22.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61号)23.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发〔2001〕68号)24.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25.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1〕167号)26.关于《富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255号)27.关于《临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2001〕276号)三、杭政函文件28.关于滨江区中兴大道(暂定名)居住区块、泰安路区块、中兴大道(暂定名)区块城市设计的批复(杭政函〔2002〕9号)29.关于《淳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5号)30.关于《临安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1号)31.关于《杭州市余杭区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2号)32.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4号)33.关于修编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48号)34.关于临安市太湖源镇等20个乡(镇)重新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02号)35.关于《桐庐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45号)36.关于萧山区进化镇等10个镇修编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65号)37.关于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24号)3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杭政函〔2004〕91号)39.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微电子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4〕95号)40.关于专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问题的批复(杭政函〔2004〕164号)41.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42.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函〔2005〕62号)43.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3号)4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45.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杭政函〔2005〕76号)46.关于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总体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96号)47.关于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规划(优化)的批复(杭政函〔2005〕97号)48.关于印发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116号)49.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5〕124号)50.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5〕206号)51.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52.关于印发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函〔2005〕216号)5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06〕23号)5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39号)5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58号)5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十一五”时期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90号)5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0号)5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1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批复(杭政函〔2006〕111号)6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12号)6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6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50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07〕8号)6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6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59号)6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十一五绿色照明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89号)6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8〕9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文化设施三年实施规划(2008-201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8〕225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09〕49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9〕272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本级2010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10〕77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杭政函〔2010〕135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杭政函〔2010〕171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杭州电网有序用电C级预案的批复(杭政函〔2010〕185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进行初审的函(杭政函〔2010〕250号)四、杭政办文件76.转发市规划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擅自搭建房屋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88〕17号)77.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1号)78.转发市东海明珠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建设东海明珠工程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7号)7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53号)80.转发市人事局关于1996-2010年杭州市人才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7〕9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11号)82.关于贯彻《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9号)8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9号)84.关于转发1999年杭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1号)85.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3号)86.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新世纪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3号)87.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1号)88.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18号)89.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22号)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收集杭州市直属各单位现行文件资料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6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文化信息现代生物技术和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杭政办〔2002〕10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2〕52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1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7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3〕36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畜牧业的意见(杭政办〔2004〕5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6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05〕6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2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新农村小康健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3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38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05.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做好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宣传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8号)106.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7号)10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65号)108.转发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改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91号)109.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酸雨综合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2号)110.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33号)111.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2号)112.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113.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前置审批事项给市工商局的复函(杭政办发〔2001〕44号)114.转发市档案局、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系统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86号)115.转发市国资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土地开发费下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9号)116.关于实施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3号)117.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贯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5号)118.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和拆除市区屋顶违章绿化及鸽舍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08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19.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7号)120.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59号)121.关于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91号)122.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63号)123.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杭州市调整市区过境交通及东部道路货运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67号)125.关于杭州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08号)126.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21号)127.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254号)128.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杭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93号)129.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9号)13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及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5号)131.关于学习推广萧山区有序用电管理经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90号)132.转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34号)133.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48号)13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8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2号)136.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9号)13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9号)138.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4号)139.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63号)140.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88号)14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钱塘江流域抛弃死猪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74号)142.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快杭州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0号)143.关于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8号)144.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8号)145.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杭政办函〔2005〕322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1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6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9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山塘水库除险保安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35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2001-2005)实施情况总结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44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6年度国土资源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1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1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4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区河道配水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05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3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运河(含部分支流)沿线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7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37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1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国内合作交流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6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6〕25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水稻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1号)16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8号)16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腐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18号)16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7号)16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撤村建居地区支小路建设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98号)16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35号)16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十一五”消防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43号)17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1号)17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2号)17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273号)17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01号)17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9号)17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标准化行动计划(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4号)17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6号)17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9号)17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1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1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3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体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事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58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卫生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6号)18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预发2008年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08号)18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千亩畈高产示范活动(2008-2010年)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0号)18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双十万”工程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6号)18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18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产业带项目发展导向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52号)1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居民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0号)1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6号)1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41号)1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7号)1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1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工业锅炉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60号)1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1号)1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对口援建四川广元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7号)1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10号)1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2008-2010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2号)2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2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地下管线盖板专项整治及加装安全防护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4号)2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7号)2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8号)2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8年度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开展评价激励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412号)2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7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7号)2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6号)2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9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杭政办函〔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根据加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意见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落实国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通过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规划编制统筹,落实规划传导机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指导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保障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管理范畴需报请市级及以上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划应纳入编制计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在编制前提出编制建议,由市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区县(市)及下辖乡镇政府分类组织编制。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市规划编制分级分类管理实际需要,规划项目具体分类如下:(一)总体规划。

1.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查通过后,转报省政府审批。

3.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审批权限依法审批。

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编制,其他城区由区政府提出空间布局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

4.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由区、县(市)政府统筹组织编制。

其中,市中心城区范围及县(市)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县(市)政府组织编制;一般乡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并按审批权限依法审批。

杭州市余杭区概况

杭州市余杭区概况

杭州市余杭区概况杭州市余杭区位于杭嘉湖平原南端,西依天⽬⼭,南濒钱塘江,是长江三⾓洲的圆⼼地。

地理坐标为北纬30°09′~30°34′、东经119°40′~120°23′,东西长约63公⾥,南北宽约30公⾥,总⾯积约1228.23平⽅公⾥。

余杭区从东、北、西三⾯成弧形拱卫杭州中⼼城区,东⾯与海宁市、桐乡市、江⼲区交界,中部与德清县、拱墅区毗连,西部与安吉县、临安市、富阳市、西湖区相接。

地貌余杭区地处杭嘉湖平原和浙西丘陵⼭地的过渡地带。

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致以东苕溪⼀带为界,西北为⼭地丘陵区,属天⽬⼭余脉,海拔500⽶以上⼭峰⼤都在此。

东部为堆积平原,地势低平,塘漾棋布,是著名的杭嘉湖⽔⽹平原,海拔仅2~3⽶。

东南部为滩涂平原,其间孤丘兀⽴,地势⼜略转⾼亢,海拔为5~7⽶。

地貌分⼭地、丘陵、平原、滩涂4个类型,有中⼭、低⼭、⾼丘、低丘、⾕地、河⾕平原、⽔⽹平原、滩涂平原、钱塘江⽔域等9个单元。

其中平原⾯积占全市总⾯积的61.48%。

⽓候余杭地处北亚热带南缘季风⽓候区。

冬夏长春秋短,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光照充⾜,⾬量充沛。

年平均⽓温15.3℃~16.2℃,年平均⾬量1150毫⽶⾄1550毫⽶。

因境内陆形不同,⼩⽓候差异明显,春、冬、夏季风交替,冷暖空⽓活动频繁,春⾬连绵,风向多变,天⽓变化较⼤。

常年6⽉中旬⼊梅,7⽉上旬出梅,⾬量相对集中,梅⾬结束即进⼊盛夏,受热带⾼压控制,盛⾏下沉⽓流,天⽓晴热、温度⾼、⽇照强、蒸发⼤,易有伏夏。

秋季,秋⾼⽓爽,天⽓⽐较稳定。

冬季,盛吹西北风,寒冷、⼲燥,如遇北⽅强冷空⽓,就出现寒潮。

⽓候特征为⽓温适中,适宜双、三熟制。

⾬热同季,有利于叶茎类作物和⽠果⽣产。

⽔⽂苕溪分为东苕溪、中苕溪、北苕溪、西苕溪。

东苕溪源出临安东天⽬⼭海拔1271⽶⾼的马尖岗,⼀路向东,流经临安由中泰乡⼊区境,经余杭镇,在瓶窑镇境内汤湾渡接纳中苕溪,在龙⾆嘴接纳北苕溪,三⽔合⼀,经瓶窑、德清⾄湖州市区与西苕溪会合注⼊太湖。

余杭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余杭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余杭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级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和项目准入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结合余杭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优地优用,严进严出”的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规范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验收工作制度,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以优化我区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加强规划引导区规划部门要完善我区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

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做好具体地块的选址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其用地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并按创新型产业用地评估后土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一)严格限定创新型产业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余杭区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试行)》(详见附件)进行认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发展,对投资落户我区的云计算大数据、集成电路、机器人研制及人工智能等产业,按照创新型产业范围进行认定。

用地企业主体(或经批准设立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需符合余杭区以及意向地块所在平台、镇街的产业发展导向。

(二)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认真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遵循“市场配置、完善政策、优化扶持”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2.0),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亩产效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6.19•【字号】杭政办〔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1〕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2号)及省、市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批复精神,确保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土地规划)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在规划期内的各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

二、实施土地规划的总体要求(一)严格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尤其是“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新农村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在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安排等方面,注重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限定土地规划的修改调整。

各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土地规划,不得随意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须依法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原则上每个乡镇每年允许修改调整1次。

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人民政府:你市上报的《杭州市余杭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度第1次规划修改》方案(受理号:浙规调[2014]—000111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使用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7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12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同意将将余杭区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内13.0898公顷一般农田和14.4790公顷其他用地修改为23.1928公顷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和4.3760公顷新增交通用地,管制区不变;将有条件建设区内12.2343公顷一般农田和24.6272公顷其他用地修改为26.8945公顷规划城乡建设用地、6.8104公顷新增交通用地和3.1566公顷新增其他用地,并将其中26.8945公顷纳入允许建设区,9.9670公顷管制区不变;将限制建设区内4.7570公顷新增一般农田和0.5442规划新增园地修改为村庄,并将其全部纳入允许建设区。

同时将余杭区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内50.0735公顷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2.2898公顷规划新增交通用地、1.0598公顷规划新增其他建设用地和4.678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修改为45.8139公顷一般农田、4.6786公顷新增一般农田和7.6092公顷其他用地,将53.4231公顷纳入有条件建设区,将4.6786公顷纳入限制建设区;将有条件建设区2.1186公顷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8709公顷规划新增交通用地和3.0499公顷规划城乡建设用地修改为3.5755公顷一般农田、3.0499公顷新增一般农田和0.4140公顷其他用地,将3.0499公顷纳入限制建设区,其他管制区不变;将限制建设区内0.9978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3.7815公顷规划新增交通用地和3.721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修改为2.9717公顷一般农田、3.7211公顷新增一般农田1.8076公顷其他用地,管制区不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变理念,优用存量土地2014年中央和省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质量并重”的更高要求,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强化要素约束。

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抓共管、通力协作,扎实有序地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切实转变用地理念,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盘活利用力度,加快实施“亩产倍增”计划,鼓励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以保障重大急需项目用地,确保我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加强管控,减少占用优质耕地(一)科学规划,加强引导。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调整完善过程中,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避免规划建设用地对优质耕地特别是水田的占用。

在土地规划局部调整过程中,对拟调整地块为连片耕地且占用水田面积大于5亩的,如未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方案,原则上不予通过规划调整审查。

(二)有保有压,强化管控。

《良渚组团分区规划》概要

《良渚组团分区规划》概要

《杭州市余杭组团YH05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要一、地理位置与规划范围本单元位于杭州市“一主、三副、六组团”中的余杭组团的东部,紧邻杭州主城区,东与浙江大学紫金港小区、蒋村、西溪湿地相邻,北与三墩、仓前高教园区核心区接壤,西部为余杭组团公共主中心,南部为闲林水乡湿地公园。

绕城高速公路南北向穿过区块的东部,连接余杭组团和杭州主城区的主干道路文一路位于区块的南部,京杭运河的主要支流余杭塘河、闲林港分别位于区块的北部和西部。

规划范围东起绕城高速公路,南至文一路,西至良睦路,北至祥留线延伸段,总用地面积1030.50公顷,包括已建的浙江省委党校、嘉泰学院、永福村农居(文一路北侧区块)、5#污水泵站、文一村农居,在建的文一村农居(即西溪人家小区)、永福村农居(福临花园小区),及拟建的荆长公路东侧的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个地块的企业总部研发办公地块、杭州师范大学等。

二、规划目标以杭州大都市圈快速发展为契机,为推进产业提升和空间重组,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单元功能,提高生活品质,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调控和引导,努力把本单元建设成资源配置合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良,以高等教育、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商贸、居住为一体的综合功能单元。

主要目标如下:2.1以地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导向,高起点、远目标,健康、有序的推进城市化进程。

2.2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充分发挥地铁带动开发的效益,突出杭州大学城综合体、杭州余杭创新基地生态科技岛综合体的特色。

2.3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和土地使用的综合效益。

2.4提升品质、共创和谐,规划单元作为以环境为突出优势的杭州大城西,在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理应率先发展、示范发展。

三、功能定位综合分析上层次规划、相关规划及本单元的现状、发展潜力,确定本单元的功能定位为:集高等教育、高科技研发、高尚居住为一体的综合体,是杭州大学城综合体、杭州余杭创新基地生态科技岛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等。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参与重要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专项规划审查;组织拟订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和建筑节能实施计划等,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建项目工程投资的概算审核、审批;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建资金。

(四)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行业管理。

(五)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制定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组织推进住宅产业化及城镇住宅建设工作;指导并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组织制定建筑业各项标准和定额,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和各类建设定额工作;按权限管理全区建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及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代建招投标的管理及施工图审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筑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余杭区区域总体规划概要

余杭区区域总体规划概要

余杭区区域总体规划概要余杭城市规划结构图(一副三组团)一、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1、功能定位把余杭区打造成为杭州现代服务业副中心、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创新科教基地、文化休闲旅游中心、区域综合交通物流中心,杭州大都市区北部集“经济强区、生态城区、文化名区”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活品质都市新区。

2、发展目标2010年(近期)发展目标:从2008-2010年的三年左右时间,经济社会呈现快速发展,区域融合进一步加深、创新能力和区域协调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到2010年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中心城市基本实现现代化。

2020年(远期)发展目标:到2020年左右,人均GDP总体达到当时世界上中等收入国家的较高水平,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科教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资源消耗水平进一步下降,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建成经济体系完备、创新能力强、高度国际化、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体化城市区域。

二、发展规模1、人口规模与城市化水平余杭区域2010年末常住人口规模为135.35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68.3%,城镇人口92.4万人。

2020年末常住人口规模为164.94万人。

城市化水平达到80.3%,城镇人口132.4万人。

2、用地规模余杭区至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96.48平方公里,其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128.94平方公里,控制弹性增长空间14.16平方公里。

至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44.79平方公里,其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192.37平方公里,控制弹性增长空间29.36平方公里。

余杭城市规划结构图(一副三组团)三、总体发展框架:一副*(临平副城)三组团(余杭组团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三带四廊综合杭州城市总体规划中杭州大都市“一主三副三组团”的空间布局要求,基于杭州大都市区反磁力体系构建和余杭区域结构的重组要求,优化生产要素配置,调整完善城市空间布局,以副城为重点,做大做强临平副城,积极融入杭州主城;以组团为基础,推动组团格局重组,做优做美三大组团;以中心城镇为依托,以西部生态区为保障,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网络化都市新区。

杭州市2001-2020总体规划

杭州市2001-2020总体规划

2001-20年xxxx总体规划简介杭州市原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年)是1983年5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该规划对指导杭州市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适应跨世纪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从1993年8月开始新一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自1996年6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将萧山、余杭的六个乡镇共253平方千米用地划入杭州市区后,加快了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2000年3月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2000年9月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委、办、局完成了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审查,并于2001年1月10日将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报国务院。

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杭州市区行政区划作了重大调整,撤销萧山市和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和余杭区,使市区面积从683平方千米扩大到3068平方千米。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建规函[2001]349号)要求杭州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情况重新修编并上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年)》的编制工作开始于2001年1月,在进行了总体规划课题研究(6个)、《杭州市城市发展概念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年)纲要》的基础上,于2002年9月完成总体规划成果,2002年10月11日经市人大十届三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成果经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现已上报国务院。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年)》主要内容如下:一、规划期限与xx规划区范围1、规划期限近期:2001-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左右。

2、xx规划区范围(1)xx体系规划范围:为杭州市域行政管辖范围,包括杭州市区和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等五个县(市),总面积16596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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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工作今年已重新全面启动。

我区从2002年就开始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并争取列入了我省第一批修编的试点单位。

随后,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状况编制了《余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5-2020年)》,于2006年1月上报省政府。

但2004年以来,国家要求放慢新一轮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速度,充分做好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省国土厅因此暂缓受理审核新一轮规划,使我区新一轮规划报批受到停滞。

2007年12月27日,经多方努力,我区修改完善的新一轮规划大纲(2006-2020年)经省国土厅批复。

今年4月25日,省政府在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上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新一轮规划修编进度后,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06号),根据文件精神,我区立即重新启动了规划修编工作。

日前,省政府已将新一轮规划的各类控制指标下达给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规程也即将公布,我区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将进入全面开展阶段。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涵与特性是什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我国通常分为:国家、省、地(市)、县、镇(乡)五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综合性。

又称整体性或总体性。

从规划对象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的是区域内全部土地,而不是某一种用地;从规划任务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到各部门用地的分配与使用,要综合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协调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方式作出调整,使之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规划内容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土地利用安排为核心,同时也包括对土地开发、整理、保护的综合安排。

(2)战略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研究解决一些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如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土地利用结构与用地布局的调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化等。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落实地块的规划用途,但它是以土地用途分区的方式出现的,一般不涉及具体确定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的范围、经营方向或的内部规划问题。

(3)长期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有关的重要经济、社会、环境问题的长期变动趋势作出预测,据此制订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拟订战略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由于土地利用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是长期的、渐进的,有些影响(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是难以逆转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利用方式,使之达到预定的目标,也是长期才能实现的。

这就决定了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规划,以使土地利用的变化能与长期的经济社会环境发展演变过程相协调。

(4)控制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讲,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从横向讲,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地区内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起到宏观控制作用。

(5)权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通过国家权利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不同于行业或者部门用地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与作用是什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它是一项国家措施。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4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18条)。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必须符合全国规划,并实行逐级控制。

第二,它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明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21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第4条)。

第三,它是土地利用上最具权威的规划。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第22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23条)。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设计等也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是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的法定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乡(镇)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用地,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土地利用项目均不得批准。

(2)它是使用土地和开发、整治、保护土地的法定依据。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确定了每块土地的用途。

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类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

(3)它是依法查处违法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重要依据。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出的总体安排。

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规划。

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

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来源。

国土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画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制定国土整治的重大政策、措施。

国土整治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反映国土整治规划的要求。

(3)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

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是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的重要原因。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分期分批将这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

(4)当地土地供求状况。

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

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除规划指标外,下级规划还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布局的安排。

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①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外,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

②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

③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潜力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调研报告。

④基础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及土地详查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数据,土壤、气候、地貌、植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旅游资源等资料和图件。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如何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要与国民经济和是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协调,一般为10—15年。

同时适当展望长远的土地利用,展望期限为20—30年。

在规划期限内,应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应当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保持一致。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是什么?(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六、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什么?(1)县级规划。

它属于管理型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地)级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研究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重点确定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布局,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区,为利用土地和审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提供依据。

县级规划要体现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的要求,其总量控制指标应落到实处,尤其对于城镇用地,不仅要有全县(市)的城镇用地总规模控制,而且要有每一个城镇的控制指标。

在土地的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县级规划要具体确定重点项目的类型、时序、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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