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11-14)章【圣才出品】
周叶中《宪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家性质一、概念题1.爱国统一战线答: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①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
②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集体所有制答: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
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二、简答题1.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答:(1)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指无产阶级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
即承认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使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同时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982年宪法中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这种表述既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和基本方面上的一致性,又没有把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
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1.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答:(1)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2)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①西哀耶士曾认为,只有国民才能构成制宪权主体。
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这表明政治社会中国民的宪法地位。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
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主体,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
②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只有国民中的一部分即人民才能充当制宪权的实际主体。
我国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人民才是制宪权主体。
实际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者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有何区别和联系?答:(1)制宪机关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
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由国民经过选举产生。
制宪议会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可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宪法起草机构实际上是受制宪机关委托,代为起草宪法。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联系①宪法起草机构是宪法文本的初创者,宪法起草机构的水平会影响到宪法草案的质量。
②制宪机关依赖宪法起草机构完成宪法文本的初创工作,没有起草机构宪法文本就没法形成。
③宪法起草机构起草的宪法草案需要制宪机关审查批准通过,才能成为宪法。
(3)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①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②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③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④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家性质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国家性质概说(见表11-1)★★表11-1 国家性质概说考点二: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见表11-2)★★★表11-2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要点考点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见表11-3)表11-3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1)个体经济。
(2)私营经济。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见表11-4)表11-4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要点社会主义生产考点四: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见表11-5)★表11-5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1.2 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你认为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是否等同?答:(1)国体与政体的关系①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②国体和政体的联系:a.国体和政体在本质上是政治学概念,二者都是政治学的重要范畴。
b.传统理论认为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者关系非常密切。
当然,传统理论已经开始受到质疑。
c.比较容易接受的观点是:国体对于政体有制约作用,政体会反映一国的国体。
③国体与政体的区别:a.国体强调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的是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政体则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国家主权而制定的宏观体制。
b.阶级本质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并无必然的、固定的对应联系。
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政体,国体不同的国家却可能采用相同的政体。
例如,古希腊采取奴隶制共和政体,在封建制国家中也出现过中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等共和政体。
c.西方宪法学中只存在“政体”之说,不存在“国体”之说。
(2)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①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
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宪法部分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10分)2.我国现行宪法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1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宪法部分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10分)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学界对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下列六种:①平等权。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政治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a.参加管理的权利;b.选举权、被选举权;c.表达自由;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e.监督权;f.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
③精神自由。
具体包括:a.宗教信仰自由;b.文化活动的自由;c.通信的秘密和自由。
④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
具体包括:a.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b.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⑤社会经济权利。
具体包括:a.财产权;b.继承权;c.劳动权;d.休息权;e.生存权;f.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g.受教育权。
⑥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具体而言:a.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b.国家赔偿请求权。
⑦宪法中还规定了特殊主体的权利。
a.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保障;b.保护妇女权利、男女平等;c.宪法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d.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10分)答: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内容是国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制度。
诉讼程序制度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宪法中当然应有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存在。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关系)【圣才出品】
第七章宪法关系1.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是什么?答: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主要表现在:(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民主国家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对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重复。
宪法关系不仅以法律模式来表现政治关系,而且也对民主政治的运行和发展产生特定的影响。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其内在结构、外在形式和调整方法等方面符合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
宪法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又有区别,这集中体现在宪法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上。
宪法关系的合理组织和良性运作是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和有效实现的基础。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就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
因此,宪法关系的建立必须有严格的宪法依据。
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具体的宪法关系则处于不断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之中,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各种政治关系,使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
因此,宪法关系又是宪法规范现实化、具体化的重要形式。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静态宪法关系是宪法确定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实质上是宪法对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形式,并通过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宪法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合理定位。
宪法主体通过对自己享有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对对方主体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一定的法律作用。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客观社会关系的反映,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事实关系。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具体说来: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的特征(见表1-1)★★★★表1-1 宪法的特征要点一般特征考点二:宪法的定义和本质(见表1-2)★★表1-2 宪法的定义和本质考点三:宪法的分类★★★1.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见表1-3)表1-3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划分标准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是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来划分的。
其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3.其他的宪法分类(见表1-4)表1-4 其他的宪法分类1.2 课后习题详解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考研(章节题库-宪法的价值与文化)【圣才出品】
第七章宪法的价值与文化一、概念题1.宪法观念答: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这一概念表明人们接受宪法观念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
宪法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宪法观念同宪法规范或现实宪法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②宪法观念是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③宪法观念直接受哲学、政治、宗教思想的影响,一国的主导宪法观念直接由该国主流意识形态所决定。
2.宪法文化答:宪法文化是指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宪法文化体现以权利一权力结构为基础的精神,权利是其出发点。
②宪法文化以宪政为核心内容。
③宪法文化既具民族性又具普遍性。
3.宪法的价值答: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4.宪法的指引作用答: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
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5.宪法的评价作用答: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6.宪法的预测作用答:宪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7.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答:內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內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
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8.法律认知答: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二、简答题1.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宪法观念的作用主要包括:(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宪法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1.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怎样的关系?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2)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①联系。
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②区别:a.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b.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
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c.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d.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2.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3.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式①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
(2)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①物质保障。
张千帆《宪法》(北大第2版)配套题库-概论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编概论第一章宪法的基本概念与理论1.从“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的角度如何对宪法进行界定?答:(1)宪法的政治意义①从静态方面来看,宪法规范国家应设置何种机关来行使统治权力并界定各机关的权力。
这涉及国家组织的权限界分以及公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问题。
②从动态方面来看,宪法同样提供了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作以及其他政治行为的程序规定,例如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法律的制定、行政与公权力的执行等。
因此,宪法便将国家的政治行为导入一个已经事先设想而形诸文字的“秩序与形式的状态”之中。
(2)宪法的法律意义①宪法节制各级法规(法律、行政命令等)与法理所形成的规范,与价值体系来规范国家的一切生活。
②确定国家发展的方向。
宪法“总纲”内的条文,使得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具备“恒定性”,不会因为日后负责国家政策的决定者之更替,而变更了国家权力追求的理想路线,例如宪法的人权保障、国家权力的组织与界限之规定。
③宪法的价值判断条款可以积极地促进国家整体秩序的安定性与稳定性。
2.结合世界主要国家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说明宪法的产生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1)经济条件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替代了封建生产方式。
资产阶级为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迫切要求废除一切封建主义的羁绊,建立自由竞争和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这种经济形态对人的要求是人们必须成为具有独立人格主体,并且可以自由地占有财产。
这样的要求反映在法律上,是用根本法去组织政府并规范政府权力,防范权力专横并为公民的平等权利与自由提供保障,这就为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宪法是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
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防止封建势力复辟,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解释)【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宪法解释1.阐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答:(1)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宪法解释与宪法文本是相伴而来的,有了宪法也就开始了解释宪法的历史。
(2)宪法解释之必要性在于:①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抽象性甚强,要使宪法得到正确的遵守和实施,便有必要对宪法含义进行准确说明。
②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
宪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的核心,是最高和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极易造成法制的不统一,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③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宪法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则不断变化发展。
宪法制定后,既要适应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又不能失其应有的稳定性,而最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宪法解释赋予宪法规范以新的含义,使之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且宪法自身也在解释中得到发展。
④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
立宪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往往难以做到完美无缺。
宪法制定后会出现应规定未规定,规定模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而宪法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不能朝令夕改,宪法解释就成为弥补缺漏、协调矛盾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⑤宪法解释是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需要。
在宪法实施中,公民的宪法意识起着重要作用,没有成熟的公民宪法意识,宪法实施就会遇到各种障碍。
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及时地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宪法解释案例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在实际生活中关注宪法问题,实现和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
2.简述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答:(1)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制。
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①宪法解释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或者是立法机关主动行使,或者是依其他机关的申请而行使;②宪法解释依照立法程序进行;③宪法解释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寓解释于立法之中,另一种是单独作出决定;④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第六章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答:(1)宪法规范的定义和特点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②宪法规范的组成:a.宪法制定规范。
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b.宪法核。
又称“宪法的宪法”,指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c.宪法修改规范。
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也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d.宪法律。
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③宪法规范的特点a.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
b.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
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d.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
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e.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
在现代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活动。
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虽然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f.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
g.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第一,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第二,宪法规范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2)宪法首先是法,因而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也有很多相同点,主要体现在:①二者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都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二者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即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③二者都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④二者的作用都在于提供行为的指引作用。
宪法考研(章节题库-宪法与宪政)【圣才出品】
第八章宪法与宪政一、概念题1.法治与宪政(武大2013年研)相关试题:法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浙江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1)法治的内涵①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②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
③法治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④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⑤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
(2)宪政的内涵宪政又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过程或状态,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
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和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
2.宪法与宪政(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宪政(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武大2007年研;电子科技大学2011、2010年研)答:(1)宪法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政是指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过程或状态,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
(2)宪法与宪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简答题1.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
考研宪法试题及答案
考研宪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选举权B. 被选举权C. 劳动权D. 受教育权答案:ABCD2.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包括以下哪些?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务院C. 最高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BCD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指:A. 法律制定上的平等B.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C. 法律实施上的平等D. 法律解释上的平等答案:B4.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保护环境答案:D5.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A. 全国人大常委会B. 中央政府C. 最高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6.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下列哪项不属于人权范畴?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财产权D. 劳动权答案:C7.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项不是受教育义务的体现?A. 参加义务教育B.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C. 按时完成作业D. 参加高考答案:D8.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这体现了:A. 财产权B. 劳动权C. 受教育权答案:A9.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国家机关的职责?A. 制定法律B. 执行法律C. 监督法律D. 制定政策答案:D10.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体现了:A. 政治权利B. 社会权利C. 文化权利D. 经济权利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是国家机关?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务院C. 最高人民法院D. 中国共产党答案:ABC2.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选举权B. 劳动权C. 受教育权答案:ABCD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下列哪些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保护环境D. 参加选举答案:ABC4.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国家机构的职责?A. 制定法律B. 执行法律C. 监督法律D. 制定政策答案:ABC5.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下列哪些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财产权D. 劳动权答案:ABC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 请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答案: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和自由、财产权、监督权等。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第六章宪法规范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规范及其特点★★★1.宪法规范(见表6-1)表6-1 宪法规范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特点概述(见表6-2)表6-2 宪法规范的特点概述要点(2)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分(见表6-3)表6-3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分考点二:宪法规范的要素和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见表6-4)★★★表6-4 宪法规范的要素和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考点三:宪法规范的种类(见表6-5)★★★★表6-5 宪法规范的种类要点考点四: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变动(见表6-6)★★表6-6 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变动6.2 课后习题详解1.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答:(1)宪法规范的定义和特点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②宪法规范的组成:a.宪法制定规范。
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b.宪法核。
又称“宪法的宪法”,指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c.宪法修改规范。
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也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d.宪法律。
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③宪法规范的特点:a.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
b.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
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d.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
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e.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述(见表4-1)★★★★表4-1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述要点考点二: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见表4-2)★★★★表4-2 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考点三: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见表4-3)★★★★表4-3 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考点四:权力制约原则——基本手段★★★★★1.权力制约思想的定义和历史发展(见表4-4)表4-4 权力制约思想的定义和历史发展要点定义2.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见表4-5)表4-5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考点五:法治原则——根本保障(见表4-6)★★★★★表4-6 法治原则——根本保障4.2 课后习题详解1.人民主权原则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答: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核心在于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受人民监督。
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以下途径实现:(1)宪法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②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一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做主:a.间接的代议制形式;b.直接的形式。
有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
③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一项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答: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核心在于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受人民监督。
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以下途径实现:(1)宪法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②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一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做主:a.间接的代议制形式;b.直接的形式。
③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一项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因而,欲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就必须坚持和完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全体人民掌握生活资料,成为国家的主人。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2.美国式分权原则与英国式分权原则存在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答:分权原则又称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分权原则分为三种模式:美国式、英国式、法国式。
美国式分权模式和英国式分权模式相比较而言,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1)美国式分权原则与英国式分权原则的相同之处①二者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修改)【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宪法修改1.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答:(1)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①一般而言,制宪权是先于国家权力的权力,与国家政权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②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发生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
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修改、解释等),都不涉及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③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它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和发展。
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的制定,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
而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联系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权利,先于修宪权而存在。
修宪权是源自于制宪权的权力,通常是通过制宪权的运用所形成的宪法来确定其行使主体和程序。
只有先行使制宪权,制定出宪法,才存在修宪权的问题。
2.简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纵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说明制宪者已经意识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①导致宪法规定不适应社会实际发展的原因既有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也包括制宪或修宪时,制宪者或修宪者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上的错误。
②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以维持正常、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
而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就必然会产生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问题。
③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宪法规范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实际作用。
(2)宪法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因而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实施及其保障)【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我国宪法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是什么?答:(1)我国宪法实施的有利条件①有利于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是指宪法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
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思想意识三个方面。
a.有利于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
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既包括政治基础条件,也包括政治形势条件。
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也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
目前我国政治稳定,社会秩序正常有序运行,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完善的政治条件。
b.有利于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
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既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包括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想等提出对于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
我国现阶段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则为宪法的实施从经济方面提供了动力和保障。
c.有利于宪法实施的思想意识条件。
宪法实施的思想意识条件,主要是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影响。
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持。
②有利于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具体说来,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主要包括宪法本身是否科学和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等方面。
(2)我国宪法实施的不利条件①外部条件。
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还有待提高,人们对宪法的认识还不到位,宪法的权威并未确立,民主政治还需从实践中加强。
②自身条件。
宪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以及法律性还有待增强。
2.如何控制宪法实施的逻辑进程?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宪法实施实际上是一个循环交错、持续不断的过程。
从理论上分解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即宪法实施准备阶段、实际实施阶段和实施评价阶段。
(1)宪法实施准备阶段宪法实施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法的实际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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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国家性质
1.如何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你认为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是否等同?
答:(1)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①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②国体和政体的联系
a.国体和政体在本质上是政治学概念,二者都是政治学的重要范畴。
b.传统理论认为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者关系非常密切。
当然,传统理论已经开始受到质疑。
比较容易接受的观点是:国体对于政体有制约作用,政体会反映一国的国体。
③国体与政体的区别
a.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因而可以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b.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政体。
国体不同的国家却可能采用相同的政体。
c.阶级本质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并无必然的、固定的对应联系。
古希腊采取奴隶制共和政体,在封建制国家中也出现过中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等典型的共和政体。
d.西方宪法学中只存在“政体”之说,不存在“国体”之说。
(2)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①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它和国家本质、国体等是同义语。
②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具体说来,宪法学上所称的国家性质是对客观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总结,表现着特定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基本特征,反映特定国家所实行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因此,它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
③在宪法学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国家性质,但其本身不是国家性质的全部,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的根本决定因素,社会文化制度是社会性质的重要因素。
因而,在政治学和宪法学上国体的概念是不同的,在宪法学上国体不能等同于阶级本质。
2.你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民主与专政之间的关系?
答:从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①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②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③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3)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其阶级构成来说,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力量,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而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
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是:
①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②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前提。
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
③只有加强政权的专政职能,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各类犯罪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的实现。
3.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从原本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制度的变化是否会对国家性质造成影响?
答:市场经济不会对我国的国家性质造成影响。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等方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2)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包括: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
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
(3)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不会影响我国的国家性质,理由如下:
①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没有改变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只是改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没有改变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也没有改变工农联盟的基础。
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不变,至少在政治上不会对国家性质产生影响。
(2)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向市场经济转变仍然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
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的根本决定因素,经济基础不变,也就不会改变我国的国家性质。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工人阶级仍处于领导地位,工农联盟仍然是基础,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故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不会改变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十二章国家形式(上)
1.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思考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也是有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制度。
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要求,对人民实行民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是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①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a.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b.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c.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②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3)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4)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其他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多种形式。
这反映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2.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
然而,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不实、威信不高。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同时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因此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