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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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0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司法部有关公证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担任公证员需要在公证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公证协会具体办理实习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任职前实习:(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年龄二十四周岁以上);(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证机构接受实习申请后,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公证机构接受实习申请后,应当将下列材料一式三份逐级报省公证协会登记:(一)实习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六)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提供经历证明材料;(七)实习协议;(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省公证协会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五)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具有其他不宜实习情形的。

上述人员已登记的,由省公证协会注销登记。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所在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学习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公证管理规—2 —定和行业规范、公证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公证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在公证机构和指导公证员的指导下开展公证实务训练。

公证员实习备案服务指南

公证员实习备案服务指南

公证员实习备案服务指南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司法厅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公证员实习备案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五、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六、申请材料:(一)《实习公证员备案表》;(二)实习合同副本;(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四)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公证处提供海南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证明函;获得律师资格且资格档案在外省的,由司法厅律公处调取;(五)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七)原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实习人员品行鉴定;(八)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九)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或解聘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毕业院校出具的未曾工作证明;(十)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及其简历。

【注】: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提供经历证明,实习期为1年。

七、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司法厅审批办窗口申请→审批办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认定(2个工作日)→印制文书(2个工作日)→窗口送达。

八、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无(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无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大厅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65203044投诉电话:省政务中心:65203198省司法厅:65919082网址:省政务中心:省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申报公证员一般任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申报公证员一般任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申报公证员一般任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申报公证员一般任职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司法局:现就我区2021年度申报公证员一般任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一)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担任公证员: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具有《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旗县(市区)、盟市司法局审核意见(附件1:公证员报请任命表(一般任职));(二)公证员任职申请书(附件2);(三)公证员任职推荐书(附件3);(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六)申请公证员任职个人简历表(附件4);(七)公证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附件5:公证员任职实习鉴定考核表);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八)申请人由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入公证处工作的,提交调动文件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盖章;申请人由所在公证处聘用的,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人无其他职业或辞职、退休、调入公证处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应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并提交存放委托手续、存放协议的复印件。

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策划方案

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策划方案

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策划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律师队伍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是培养合格律师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实习效果,特制定本策划方案。

二、目标定位1.完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实习过程有序、高效。

2.提升实习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其成为合格律师奠定基础。

3.增强律师事务所与司法厅的互动,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三、实习人员选拔与分配1.选拔标准(1)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2)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3)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分配原则(1)根据实习人员专业背景、兴趣和律师事务所业务需求进行合理分配。

(2)注重实习人员的个性化发展,为其提供更多实践机会。

四、实习内容与要求1.实习内容(1)了解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

(2)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办理,了解案件流程,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3)参加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各类培训和学术活动,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2.实习要求(1)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实习任务,积极参与案件办理。

(3)主动请教,虚心学习,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五、实习过程管理1.实习导师制度(1)为每位实习人员指定一名实习导师,负责指导实习工作。

(3)实习导师要对实习人员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2.实习考核(1)实习期间,实习人员需定期提交实习报告。

(2)实习结束时,实习导师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3)实习成绩作为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依据之一。

六、实习保障1.实习补助(1)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2)实习补助标准根据实习地区、实习时长等因素确定。

2.实习保险(1)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七、实习成果运用1.实习成绩作为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晋司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司发〔2023〕37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23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第三章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第四章实习内容第五章实习考核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管理,完善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实习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习人员实行集中统一报名,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二)具有山西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二年以上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经历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

公证工作管理制度

公证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工作,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证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证机构所有公证员、公证助理、工作人员以及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便民、高效、优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公证机构职责第四条本公证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当事人申请,办理各类公证事项;(二)依法进行公证活动,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三)依法出具公证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对公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证质量;(五)开展公证法律咨询、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公证员及工作人员职责第五条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学学位;(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六条公证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二)认真审查公证申请材料,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及时出具公证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五)参加公证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公证助理及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二)负责公证文书的制作、送达等工作;(三)做好公证档案的管理工作;(四)参加公证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公证业务流程第八条公证业务流程分为以下步骤:(一)受理申请;(二)审查申请材料;(三)调查核实;(四)出具公证文书;(五)送达公证文书。

第九条受理申请时,公证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公证事项、所需材料及收费标准等。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2018〕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2018〕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公证工作,推进公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就《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18年2月12日之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坤联系电话:020—86351120 传真:020—86351217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邮编:510405广东省司法厅2018年2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证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公证工作在体制机制、服务能力、职能发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突出问题,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作出“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要求,也是全面履行《公证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充分发挥公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应有作用的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公证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证工作,推进全省公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以下简称+公证员工作执照,(的公证员)可以执行公证员职务*经公证员统一考试合格并在公证处执行职务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给+公证员工作执照,*第三条+公证员工作执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和管理*第四条+公证员工作执照,实行年度注册*注册工作由发照机关具体负责)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未经注册的+公证员工作执照,无效*第五条持照人应于年底前向公证处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由公证处对其年度工作从德-勤-能-绩几个方面进行评议)作出鉴定*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持照人年度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的意见"报注册机关审核注册#注册机关对审核不合格的"可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延缓注册的决定#第六条公证员申请注册"需向注册机关交纳注册费#注册费标准由司法部商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七条离退休的公证员!从事公证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经公证处返聘为公证员的"发给$公证员工作执照%#第八条注册机关在注册时应予明确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范围#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工作执照%除加盖统一的注册章外"还需加盖涉外公证业务专用章"未加盖涉外公证业务章的公证员"不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建立注册人员花名册档案"其中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注册人员花名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司法部备案#第九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缓注册(&一’工作失职"造成错证的)&二’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证员声誉的)&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等不清廉行为的)&四’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延缓注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缓注册期间停止办证#第十条有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严重者可随时予以停止办证的处罚#停止办证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停止办证期间#延缓注册"第十一条三年内已有一次延缓注册或停止办证的#再有延缓注册或停止办证的情形即撤销公证员资格"第十二条延缓注册或停止办证#由负责注册的机关决定"对延缓注册!停止办证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证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司法部作出的决定由司法部复议"第十三条延缓注册!停止办证期满#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注册程序上报#经注册机关审核确实改正错误的#准予注册或恢复办证"第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收回$公证员工作执照%&’一(被撤销公证员资格的)’二(调离公证处或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第十五条对延缓注册!停止办证人员的情况和收回$公证员工作执照%的人员的情况#负责注册的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十日内#向司法部备案"第十六条公证管理机关有权查验公证员的工作执照#持照人不得拒绝"查验公证员工作执照的人员#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查验人员徇私舞弊#侵害持照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沪司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局各部门、市公证协会,各区局:《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9月4日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以及公证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证机构、公证员开展公证执业活动,公证员助理协助办理公证事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严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四)客观、公正履职;(五)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执业活动,公证员助理协助办理公证事务,严禁具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业身份与不法分子勾结,纵容、默许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有重大失实的公证书;(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七)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八)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九)违规收取公证费;(十)擅自更改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十一)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十二)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十三)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十四)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十五)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十六)擅自在外设立接待室、办公室或分支机构;(十七)公证员助理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十八)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九)违反公证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非公证人员受理公证事项,收集调查材料;(二十)内部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公证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十一)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二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二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二十四)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保证金,不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二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以及市司法局、主管司法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司法部⽂号:司法部令第102号颁布⽇期:2006-03-14执⾏⽇期:2006-03-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证员任职条件第三章公证员任职程序第四章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第五章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8⽇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发布之⽇起施⾏。

司法部1995年6⽉2⽇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同时废⽌。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

公证员配备⽅案,由省、⾃治区、直辖市司法⾏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条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应当加⼊地⽅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五条司法⾏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监督。

第⼆章公证员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五周岁以上六⼗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

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申请在律师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所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实习:(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的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四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五条申请实习,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专职实习,须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公职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实习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须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的复印件;(七)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挂靠的交费凭证及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的通知(2012年)各市司法局:为提高我省新任职公证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加强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推动公证事业发展,省厅决定建立新任职公证员跟班实训制度,每年对新任职公证员进行跟班实训。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训人员通过一般任职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在公证机构执业的新任公证员。

二、实训时间参训人员由省厅组织,分批赴省厅公证实训基地学习,每期实训时间为两周。

三、实训地点省厅公证实训基地从我省荣获“全国优秀公证处”或公证三化建设水平较高的公证机构中选取,首批实训基地设在承德市公证处、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唐山市华忆公证处、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沧州市公证处、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和邢台市守敬公证处。

省厅每年根据参加实训人员规模和带训工作实效调整和指定实训基地公证处带训。

四、带训老师带训老师由实训基地公证处主任选定,由本公证处精通法律知识、业务功底扎实、办证经验丰富、工作认真敬业的公证员担任。

五、实训方式和内容参训人员按照省厅规定,在实训基地公证处进行新任职公证员宣誓,接受以实务操作为主的实习性质的跟班培训,接受高水平高标准的实务训练。

每名带训老师可根据情况负责指导1-2名参训学员。

六、实训考核实训结束后,实训基地公证处为每一名参训人员出具实训鉴定意见书2份(由带训老师签名、实训基地公证处盖章),一份留存实训基地,一份留存参训人员执业档案;每一名参训人员对实训基地公证处和带训老师做出书面评价,交实训基地公证处主任留存。

每期实训结束后,实训基地公证处在15日内向当地司法局和省厅上报本期带训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参训人员参训内容、宣誓情况、主要收获、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

七、实训费用参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食宿费用由实训基地公证处承担。

公证员申请流程

公证员申请流程
公证员申请流程
一、基本条件要满足。
要当公证员呀,得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是最最基本的啦。要是有啥违法乱纪的事儿,那可就没门儿喽。年龄上也有要求呢,得满25周岁哦,25岁可是个充满活力又相对成熟的年纪呢,这个时候来当公证员,既有年轻人的热情,又有一定的沉稳。而且得公道正派,公证员嘛,公正是灵魂所在,要是为人歪歪扭扭的,可没法让大家信任呀。另外呢,还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考试可不简单,但只要努力就有希望,就像爬山一样,虽然辛苦,可爬到山顶看到的风景可美啦。
二、申请的前期准备。
先得有个实习经历哦。一般要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呢。这两年就像是一场奇妙的旅程,在实习间可以跟着前辈们学习好多好多东西。看看人家是怎么接待当事人的,怎么审查那些复杂的材料,怎么出具公正的公证书的。实习的时候一定要多问多学,别怕犯错,就像小孩子学走路,摔几个跟头才能走得稳呢。
然后就是准备各种材料啦。学历证明那是必须的,要是你是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更好啦,不过其他专业的小伙伴也别灰心,只要符合条件都有机会的。还得有居民身份证,这就像是我们在这个世界的一个小名片一样。还有实习鉴定材料,这可是你实习成果的见证,要好好对待哦。
成为一名公证员的路虽然有点长,还有不少小坎坷,但只要怀着一颗热爱的心,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就一定能实现这个梦想的。这是一个充满意义的职业,可以为很多人解决问题,带来安心,所以加油呀小伙伴们。
三、正式申请环节。
材料都准备好了,就可以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啦。这时候心里可能会有点小紧张,就像要去参加一场很重要的约会一样。把材料交上去之后呢,司法行政机关就会开始审核啦。他们可都是很认真负责的哦,会仔细检查每一个细节。如果材料不全或者有啥问题,他们会告诉你的,这时候可别灰心,按照要求补全或者修改就好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23简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23简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公证活动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公证员执业资格(1)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

公证员应当具备法律、政治等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法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执业前的专业培训证明。

(2)公证员的聘任程序和任职要求。

公证员的聘任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公示、体检、考试等程序。

公证员任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评定并聘任。

三、公证员执业行为规范(1)公证员的工作职责。

公证员应当独立、公正、严谨地履行公证职责,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征询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引导。

(2)公证员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证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证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漏公证秘密。

公证员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公证活动。

四、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1)公证员的考核评价。

公证员应当定期接受工作考核和业务评价,对工作出色的公证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公证员进行警告、记过等处理。

(2)公证机构的监督责任。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五、责任与处罚(1)违反执业规范的处罚。

对于违反公证员执业规范的行为,公证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2)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证机构应当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经确认,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应在公证行业范围内予以严厉追究和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篇: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xxx公证处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处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正确客观评价公证辅助人员工作成绩和综合素质,提高公证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本处业务、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辅助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和行政人员(以下统称为被考核人),公证辅助人员的季度、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季度、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由处务会确定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等次第四条公证辅助人员考核以下内容:(一)政治思想表现情况,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遵纪守法情况;(二)工作质量情况,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保证公证业务质量,有无因辅助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被投诉、公证书被撤销、导致赔偿情况;(三)业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业务考试情况,能否依法律、法规办证情况,能否良好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及理论研究情况;(四)违法犯罪情况;(五)迟到早退及出勤情况;(六)案卷移交情况;(七)被投诉和举报情况;(八)参加继续教育、自我完善、勤奋学习提高个人能力、创新改进工作方法情况;(九)公证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及论文撰写情况:公证员助理每季度至少撰写一条公证信息,每年度至少撰写一篇论文,公证辅助人员每季度至少书面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

抄袭者取消评优、奖励资格并予以处罚;(十)工作态度、团结互助及敬业情况;(十一)参加集体活动及处内业务培训学习情况;(十二)其他制度涉及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情况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优秀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10%以内;考核称职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20%以内;考核结果应经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浙司[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23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的有力举措。

各地要迅速向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传达司法部通知精神;要认真在当地摸底调查,对愿意从事公证事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和公证机构的需求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厅(今年延迟至3月底上报)。

省厅将遵循司法部“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发展的实际,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二是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出申请。

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审查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

对经审核认为当年度可以申报考核任命的人员,省厅将按规定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三是按要求上报材料。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中国公证协会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推荐考核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其中:第(三)、(四)、(五)、(六)项材料和《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各需提交3份,2寸蓝底彩色照片4张,其余材料为1份。

上述材料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厅公证管理处。

附件: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略)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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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确保为公证员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公证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定)第十八条第五款,为申请担任公证员需要而在公证机构的实习行为。

实习人员是指为申请担任公证员需要在公证机构实习的公证工作人员。

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实习人员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公证机构实习,实习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符合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资格条件;
专职在一个公证机构工作。

第五条符合实习条件的人员应书面向所在公证机构提出实习申请。

第六条公证机构接受实习申请后,应填写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登记备案表,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

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登记备案表的内容应载明以下信息:
(一)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二)实习人员的毕业院校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填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码);
(三)实习人员的学习及工作简历;
(四)实习人员与公证机构的编制关系;
(五)公证机构的意见。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时间为实习开始时间。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安排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素质强、政治思想好的执业公证员指导实习人员。

每名公证员可负责指导一至二名实习人员。

公证员在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在执业期间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公证机构不得安排其从事指导实习人员的工作。

公证员在指导实习人员期间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公证机构应立即终止其相关工作,改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公证员指导实习人员。

第八条实习人员根据公证机构的安排,协助公证员从事下列事务:
(一)解答有关公证业务咨询;
(二)参与接待公证申请人,协助审核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证件;
(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制作或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接收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
(四)审核公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录当事人陈述,制作谈话笔录、告知书等;(五)应当事人的请求,代书、打印申请公证的文书草稿;
(六)草拟公证书证词初稿;
(七)外出核实或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
(八)在公证员带领指导下,协助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以及保全证据、遗嘱等公证,按公证事项的有关要求制作工作记录;
(九)参与对公证事项的调解;
(十)整理公证材料和立卷归档;
(十一)其他公证事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不得安排实习人员开展应当以公证员名义从事的公证业务活动。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学习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公证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公证事务知识和执业技能,参加各项业务培训,遵守公证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按照公证机构的安排和公证员的指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带工作证件,主动表明身份,接受当事人监督。

实习人员的工作证件由所在公证机构制作,其标识应与公证员工作证有明显区别。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四)与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
(五)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私自收取公证费或索取、收受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财物;
(七)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八)独自办理公证业务;
(九)代公证申请人领取公证书或者缴交公证费;
(十)以公证员名义从事公证业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公证机构、公证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为两年,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相应延长一个实习周期。

经再次考核仍不及格的,终止实习,由公证机构报告备案机关。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变更实习机构的,应当由变更后的公证机构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实习时间可连续计算。

原公证机构应当将实习人员实习鉴定情况及相关评价意见移交相关的公证机构。

第十五条实习期满前,实习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实习,或因违法犯罪、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宜继续实习的,公证机构应终止其实习,并逐级报告备案机关。

第十六条实习期满后,公证机构应及时给予考核,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意见。

实习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纪守法情况;
(二)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三)掌握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证管理规定、执业规则、执业技能情况;
(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及其他情况。

实习鉴定意见应由指导实习的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公证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符合担任公证员法定条件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公证机构或其他公证机构书面提出担任公证员的申请。

第十八条公证机构应当在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实习人员担任公证员。

第十九条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
假实习鉴定意见的,应当追究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实习人员追偿。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实习人员工作档案,将实习人员情况、考核情况、受奖惩情况等记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申请担任公证员人员实习登记备案表
实习人员(签名)
公证机构(公章)
备案单位(公章)
备案时间年月日
注:本表需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实习人员、公证机构、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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