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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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17】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人防标准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园)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

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校内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3.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每个学校专职保安一般应从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中聘请,保安素质和年龄应当适应学校安全保卫的需要,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4.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一般应配1-3名及以上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寄宿规模需要的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二、物防标准6.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校门不低于1.7米且可有效防护5人以下集体冲撞,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执勤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

7.安保人员执勤配备标准: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GBT 29315-201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 29315-201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3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4.4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5.1 重点部位和区域5.1.1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f)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h)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i)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j)贵重物品存放处;k)水电气热等设备间;l)安防监控室。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012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文件,包括GB/T 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2011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和GA/T 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使用了GB 、GB 、GB 、GB 中定义的术语和定义。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本标准将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学校周界、学校大门口、门卫室(传达室)、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存放处、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和安防监控室。

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是指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外人员密集集中的区域。

为了保证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学生出入校园、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5.2.2 学校的周界应该设置实体屏障,并且在周界上应该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5.2.3 学校的大门口应该配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该能够清晰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以及进出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

GBT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 B T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f)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h)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i)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j)贵重物品存放处;k)水电气热等设备间;l)安防监控室。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国家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国家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基础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50348、GB50394、GB50395、GB503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重点部位和区域的防护要求4.1 重点部位和区域4.1。

1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应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1.2根据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人员的主要出入口和聚集区、重要物品存放场所、重要保障设施的安放部位等确定为重点部位和区域,具体如下: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活动区(操场等)、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f)学生宿舍区主要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g)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储存室、财务室、贵重物品存放处、水电气热设备间、停车场;h)监控室.4.2 防护要求4.2。

1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有关管理部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4。

2.2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4。

2。

3学校大门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不低于一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执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成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成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标准所称学校安全防范是指针对校园师生人身实施的暴力恐怖袭击等各种蓄意伤害行为所采取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而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和幼儿园。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突长效机制,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落实。

第五条(经费保障)落实本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第一章第四条的原则,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并落实到位。

第二章防范机制第六条(防范机构)学校应建立校长(园长)负责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标准、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第七条(制度和预案)学校应根据本校本地实际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安全防范制度和预案。

一、安全防范制度(一)安全组织工作制度;(二)安全例会制度;(三)门卫管理制度;(四)安全防范检查制度;(五)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六)车辆管理制度;(七)师生安全防范教育制度;(八)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九)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十)课间及课外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十一)形势研判制度;(十二)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制度;(十三)聘用人员信息采集与背景审查制度;(十四)警校安全防范联动制度。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治[2015]168号【发布部门】公安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3.16【实施日期】2015.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学生、儿童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15年3月16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突击事件,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平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园地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标准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平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平安治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平安防范工作。

平安治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治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效劳治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效劳公司和学校双重治理,一般治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平安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平安治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平安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平安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平安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平安治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治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预防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学生、儿童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15年3月16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部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部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部位,视其要害程度和管理需要,分为两类。

一类部位包括:1.校门口及周界;2.教学楼;3.学生宿舍区。

二类部位包括:1.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2.易燃、易爆、化学(剧毒)危险品库房及准备室;3.财务室及所属库房(储藏室);4.实验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陈列室等贵重教学设备集中存放、使用场所;5.配电室;6.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

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标准依据与基本技术要求(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669-2008城市报警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二)报警信息应能即时传送到当地公安110中心。

(三)报警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监控报警室(中心)应配备报警打印机或电脑。

(四)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应实时纪录并上传一类部位监控图像,二类部位监控图像上传速度应≥6帧/秒),所纪录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进入校园人员的面部、体貌特征与进出校园机动车的车辆号牌,且录像回放质量不低于352×288像素。

(五)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应与该视频系统联动使用。

(六)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

四、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要求(一)监控报警室1.中小学幼儿园应配置监控报警室(中心),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安全信息进行集中管理。

2.应配备后备电源,且保证市电断电后视频监控子系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入侵报警子系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3.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门、窗应有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设备。

4.应24小时专人值守。

5.学校保卫负责人应每日监督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情况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二)校门口及周界1.校门口、周界及所有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和广播喊话设备,主要出入口监控区域应满足大门内外各不少于10米的范围,有效纪录进出人员和机动车,24小时实时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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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基础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50348、GB50394、GB50395、GB503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重点部位和区域的防护要求4.
4.1 重点部位和区域
4.1.1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应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1.2根据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人员的主要出入口和聚集区、重要物品存放场所、重要保障设施的安放部位等确定为重点部位和区域,具体如下:
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
b)学校周界;
c)学校大门口;
d)门卫室(传达室);
e)室外活动区(操场等)、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
f)学生宿舍区主要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
g)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储存室、财务室、贵重物品存放处、水电气热设备间、停车场;
h)监控室。

4.2 防护要求
4.2.1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有关管理部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4.2.2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4.2.3学校大门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4.2.4中小学大门口宜配置简易隔离装置,在学生上学、放学的人流高峰时段,大门内外一定区域内通过简易隔离装置临时设置隔离区,作为学生接送区。

.4.2.5中小学大门口宜设置对学生、教职员工、访客等人员进行身份识别的出入口控制通道装置。

4.2.6幼儿园大门口宜安装访客可视对讲装置。

4.2.7学校门卫室(传达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2.8操场等室外活动区域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4.2.9教学区域内学生集中出入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4.2.10学生宿舍楼(区)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可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2.11学生宿舍楼(区)的值班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2.12食堂的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辨别人员活动情况。

4.2.13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有物防措施,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4.2.14财务室、实验室等贵重物品存放处室应有物防措施,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4.2.15水电气热等设备间(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等)应有物防措施,宜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4.2.16监控室应有物防措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配置通讯工具。

4.2.17重点部位和区域宜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4.2.18其他部位或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防范措施。

4.3 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要求:
学校的重点部位和区域以及需要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
重点部位和区技防设配置要
视频监控装学校大门实体屏学校周入侵报警装
视频监控装学校大门
简易隔离装
中小学大门出入口控制通装访客可视对讲幼儿园大门门卫室(传达室紧急报警装视频监控装室外活动区(操场等
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视频监控装视频监控装学生宿舍区主要出入出入口控制装
学生宿舍楼(区)值班紧急报警装
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视频监控装出入口、就餐区物防措
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储存入侵报警装
视频监控装
物防措实验室等贵重物财务室存放入侵报警装
物防措水电气热设备入侵报警装
物防措
监控紧急报警装
通讯工
宜电子巡查装置重点部位和区域
5. 系统技术要求
5.1 计时校时要求
5.1.1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时钟与北京时间的偏差应保持不大于5s。

5.1.2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主时钟的偏差应保持不大于5s。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入侵报警系统应满足GB50394的相关要求。

5.2.2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室,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5.2.3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5.2.4入侵报警系统宜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5.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3.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满足GB50395的相关要求。

5.3.2视频监视装置的图像应传送至监控室,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的视频监控图像应同时与属地有关管理部门联网,其它视频图像宜与上级监控中心联网
5.3.3监视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80TVL,回放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240TVL;数字视频格式应不低于352*288。

5.3.4监视图像质量参照GB/T7401按主观评价,采用五级损伤制评价,评价结果应不低于4级。

回放图像应保证人员和物体的标志性特征可辨识。

5.3.5视频图像应实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d。

5.4 出入口控制系统
5.4.1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50396的相关要求。

5.4.2出入口控制事件记录应储存不少于180d。

5.4.3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在事件查询的同时,能回放与该出入口相关联的视频图像。

5.4.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满足人员逃生时的相关要求,当需要紧急疏散时,各闭锁通道应开启,保障人员迅速安全通过。

5.5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满足GA/T678的相关要求。

5.6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A/T644的相关要求。

5.7 供电
5.7.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电源应从学校主配电室直接接入。

5.7.2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备用电源。

主备电源应能不间断切换。

5.7.3备用电源应保证入侵报警系统正常工作8h,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录像设备和主要控制显示设备正常工作1h。

5.8 监控室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设置独立的监控室,进行统一管理。

保障措施6.
6.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6.2学校应建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6.3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掌握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技能。

6.4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在恢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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