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5篇
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5篇该采矿权首先要符合XX县区(2008-2015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同时是2012年到2015年采矿权设置的项目,同时满足是为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勘查项目,为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或者者提供工业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的石灰岩、石英砂等非金属矿种的勘查项目与专门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普通建筑石料的开采项目服务的。
采矿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登记书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划定XX县区范围申请报告二、审批目录1、采矿权审批责任表三、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表;3、XX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者者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地质报告及图件;5、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6、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7、采矿权价款处置材料(评估报告);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含个人独资或者者合伙经营企业);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10、划定XX县区范围批复;11、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12、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13、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证明;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专家审核意见书;15、林业用地预审意见;16、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登记受理证明;17、地测机构设置方案或者者地测人员配备方案(普通砂、石、土、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交)(需提交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18、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19、规划审查表;2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21、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22、采矿权新立申请的其它事项。
地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地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24•【文号】地发[1991]250号•【施行日期】1991.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3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3日)废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地发250号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一)矿山(企业)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申请登记表》;3.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延续采矿登记的审查意见。
(二)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登记的延续期限,根据保有储量和生产能力确定,但大、中、小型不同生产规模的矿山,其最长延续期限分别不得超过三十年、二十年、十五年。
二、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需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在原开采范围内,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计划安排,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新建项目重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矿山(企业)办理变更采矿登记手续时,应根据变更内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在原开采范围内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1)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内容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变更采矿申请登记表》;(3)审批机关对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4)有关变更内容的设计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5)变更后的开采范围图和矿区范围图。
采矿权变更
采矿权-变更2017年12月采矿权变更采矿权变更所需材料变更所需材料(原件扫描)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申请书中须填写的变更内容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另附报告详细说明);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转让变更提交受让人的)4.申请以下变更事项的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认定书、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核收证明、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认定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名称文件;(4)变更开采方式的,由露天开采变为地下开采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地下开采变为露天开采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由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变为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5.采矿权变更登记实地核查表。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二、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四、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认定书、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核收证明、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认定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煤炭采矿权变更登记实地核查表。
采矿权变更办事指南
主办处室职责
矿管处:受理审查、办理条件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办理相关手续。
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事项
1、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
2、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根据评估确认数额;
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
3、采矿权登记费
采矿权变更办事指南
时间:2010-10-16
受理范围
本厅审批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第241号令)。
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08]43号),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变更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范围、开采矿种:
收费标准:每证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收费依据:《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1、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地质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4、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5、环报告及其批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6、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批意见;
7、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9、企业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表(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矿种提供);
10、评估报告书及确认书(扩大国家出资矿产地和原价款仅评估30年要求变更的提供);
11、厅批准的企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承诺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存储证明;
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釆矿权釆矿权人名称变更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九、申请材料号附件3) o申请矿山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国土资发(2017 )29号)(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材料口录
附件:
• 1.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doc • 2.附件: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办理流程图.docx
・1.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2.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 3.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 4. 土地复垦方案论证审查办事指南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服务指南。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采矿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附件1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填表说明
一、“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采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建议登记坐标”为申请人提交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拐点坐标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
三、“测量单位意见”
1、凡未进行矿权实际核查的,此栏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采矿权需乙级以上资质)进行现场实测后,填写并加盖公章。
同时,需附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意见应写明:
(1)申请人提交的矿区范围坐标是本单位实地测量提供,实测的拐点已经做了现场标记。
(2)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其申请范围是否在探矿权范围内。
2、凡做过核查的,坐标未发生变化的,此栏可空。
如坐标有调整,则需要测量单位重新予以转换,并加盖公章。
四、“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后填写并加盖公章,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它矿业权重叠设置,如有,还应附上重叠矿业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五、如矿区范围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附件2
部发证采矿权核查换证审查意见表矿业权人:项目类型:采矿权。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解析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办事指南及表格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项目属性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报条件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条件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2、转让采矿权的,应经依法批准。
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须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3、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申报材料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需提供:1)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3)采矿许可证原件副本。
2、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需要提交:1)变更登记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变更矿区范围的须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4)企业营业执照;5)申请人的资金证明文件;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仅限变更范围的)、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9)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保证金缴存证明(1)矿山企业所在市县国土局出具的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2)银行交款回执(复印件),(3)缴存承诺书;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11)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12)1980西安坐标的范围拐点坐标;13)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申请范围核查表》;14)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1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变更申请书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
:1.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表(空白)4。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表(范本)5.采矿许可证书样本(图片)1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2申请材料目录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范本)采矿权申请人:公司(章)X年X月X日填写说明采矿权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及: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单位:万吨/年.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发布日期:2011-09-15来源:(一)扩大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采矿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各种税、费);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5.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9.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10.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等有关资料;11.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12.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15.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还应提交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缩小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4.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5.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6.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三)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4.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6.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意见。
(四)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和企业性质的,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权取得、变更、延续及注销流程
采矿权取得、变更、延续及注销流程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在探矿权有效期内编制的地质报告、储量评审认定书。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
(三)审批开发科收到窗口转来的资料后,送有关科室进行会审,相关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审意见及资料返回开发科,开发科将会审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局务会审定。
批复后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矿山企业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相衔接,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局就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办发出国土资发〔1998〕104号通知。
一、设立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到相应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取得划定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企业(以下称采矿权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程序
采矿权变更程序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变更矿区范围;(2)变更开采主矿种;(3)变更开采方式;(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7)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8)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变更后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审查意见。
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
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变更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前后法定代表人要填具变更申请书。
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年度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延续登记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四川省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
四川省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一、法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二、申请条件(一)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二)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六)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七)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八)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九)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十)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由工商管理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原因及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证明;(十一)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由转、受让方共同申请变更,并提供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十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十三)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煤矿采矿权司法拍卖后变更流程
煤矿采矿权司法拍卖后变更流程1. 准备材料。
- 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
- 原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的采矿权人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新的采矿权人关于申请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书,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即司法拍卖的情况)等相关内容。
- 矿区范围图(标注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相关信息,如有变动)。
- 矿业权出让合同(如果有新的出让合同要求,需提供)。
2. 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新的采矿权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原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现自然资源部门)的矿政管理科室或窗口。
3. 受理与审查。
- 受理:矿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检查,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 审查:- 对采矿权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新的采矿权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采矿主体的要求。
- 审查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与其他矿业权存在重叠等情况。
- 对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成交确认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 公示。
- 如果审查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将对采矿权变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左右。
公示内容包括采矿权变更的相关信息,如采矿权人名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等,接受社会监督。
5. 缴纳相关费用(如有)- 根据当地规定,可能需要缴纳采矿权变更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6. 核发新证。
- 公示无异议且费用缴纳完毕后,自然资源部门将核发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新证上的采矿权人信息为司法拍卖后的新采矿权人,矿区范围等相关信息为变更后的信息。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许可审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事项名称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变更登记二、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受理条件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3.采矿权人履行了规费缴纳和合法开采等法定义务,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4.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勘查程度符合规定要求;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或评价)、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报告(方案)已经国土、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6.煤炭采矿权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需经过经信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采矿权申请扩大生产规模,或申请变更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调控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四、申报材料(需原件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的:四份)1.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申请登记书2.变更后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3.变更前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地质资料汇交证明4.变更前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文件7.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8.采矿权出让合同书、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9.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10.经信部门的最新项目核准文件11.光盘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六、办理环节和各环节审查内容、时限1.窗口受理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2.审核、决定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3.办结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七、监督检查要求1.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保障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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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采矿权变更登
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
(含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壹、受理范围
经本审批登记机关批准下达批复的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转让的采矿权。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壹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条件
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采矿权人履行了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
(四)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的:
1、已划定了矿区范围,且在有效预留期内;
2、申请登记范围应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内;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
4、满足开采矿产资源在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开采规模合理;
6、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五)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的,应有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六)转让采矿权的:
1、通过了采矿权转让审批;
2、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转让人完成了采矿权有偿化处置。
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
(七)符合采矿权变更的其他规定。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壹套)和电子报件。
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壹套和远程报件完全壹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壹)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7、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扫描);
8、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9、和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复文件;
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重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8、重新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9、重新编制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0、矿山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11、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2、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扫描);
13、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X公司股份构成说明;
14、和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5、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管处
2、协办处室:耕保处、资源处、环境处(其中,变更矿山企业名称规划处不参加协办)。
3、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需会审的为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签(审)方式做出同意或不同意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决定,且通知申请人。
采矿权统壹配号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政务大厅接收采矿权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资料转送相关处室会签。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且壹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项目,由政务大厅直接交主办处室办理统壹配号和采矿登记工作。
(2)处室会签。
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资料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且将会签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
处室会签无异议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且呈分管厅领导签批。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实行集中会审,运行程序和时限要求和划定矿区范围会审相同。
其中,通过会审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且呈分管厅领导签批;未通过会审,需退件和补正的,由政务大厅出具《湖北省国资源土厅退件、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4)统壹配号。
分管厅领导签批后,由主办处室通过互联网将登记数据报全国矿业权统壹配号系统,取得采矿权统壹编号。
(5)结果通知。
对完成采矿权统壹配号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出具《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对未能取得统壹配号的项目,由主办处室出具《退回登记申请材料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转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6)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申请人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缴纳采矿权登记有关规费,领取缴费发票;厅财务处审验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处室发送采矿许可证印发信息;政务大厅根据主办处室发送的信息印制采矿许可证,同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且将采矿权申请人的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处室备案。
六、收费事项
(壹)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按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
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且缴纳。
七、公告事项
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在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公告采矿权变更登记情况;主办处室将采矿权变更登记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八、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处室会签
不能配号的
附件
采矿权变更
申请登记书采矿权人:(公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流转等,且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指批准变更项目的机关及审批文号。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填写。
法定代表人: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