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律法规
价格法全文
价格法全文价格法是指国家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的一种法律法规。
价格法的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它涵盖了价格的形成、调整、监督和处罚等方面,是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价格法的核心原则是市场调节,即由市场自由博弈的方式确定商品和服务的合理价格。
在这个过程中,供求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供给的变化,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形成一种均衡状态,并最终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价格法强调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反对垄断、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价格法对于商品价格的调整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供需关系的变化或其他原因,商品价格可能出现波动。
价格法通过及时调整价格,以保持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作。
同时,价格法还关注特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对于这些产品提供必要的价格监管,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平。
价格法对价格监督和处罚也有相应的规定。
其中,价格监督主要是指对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价格异常和不合理的现象。
如果发现价格违规行为,价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价格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合法企业的经营,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价格法规定了商家应当明码标价,避免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明确的价格参考。
其次,价格法规定了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如虚假宣传、不履行价格承诺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
此外,价格法还建立了消费者投诉渠道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尽管价格法在价格监管和市场调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价格法的落实和执行需要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力量,因此,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和提高执法效能仍面临困难。
其次,由于市场需求和供给的不确定性,有时价格的调整可能会引发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此需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点人大颁发的地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差不多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差不多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差不多稳固、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畴、差不多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差不多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爱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全然目的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事实上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差不多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要紧表现形式,人们要紧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发改价格〔2011〕534号
文档模板范本发改价格〔2011〕534号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政文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涉及市场价格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租赁价格等。
第二条:价格制定原则1. 市场调节价:价格应当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合理确定。
2. 公开透明: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应当知晓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
3. 政府干预:当市场竞争不充分或市场出现垄断现象时,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价格进行干预。
第三条:价格违规行为1. 恶意虚高价格: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恶意虚高,致使消费者过度支付。
2. 操纵市场价格:通过垄断、串谋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条:价格监控机制1. 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并定期发布价格监测报告。
2. 消费者或其他各方对价格违规行为可以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
3. 违规行为发现后,价格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商品价格:指商品交易的价格。
2. 服务价格:指服务行业的价格标准。
3. 租赁价格:指房屋、车辆等物品的租金价格。
4. 市场调节价:市场价格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价格,实现合理确定。
5. 公开透明:价格公开透明,消费者可知晓商品或服务价格标准。
6. 恶意虚高价格:将商品或服务价格恶意虚高,致使消费者过度支付。
7. 操纵市场价格:通过垄断、串谋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一部法律,规定了价格的调节、监督和管理等各方面内容。
价格法律制度
• 虽然这些无形资产不能用感官去识别, 但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专属性,能进行转
让,并能获取利益。所以,这种无形资
产能够进入交换领域,无形资产的价格
也是一种商品的价格。效劳价格,是存
在商品交换之中的,交换的对象是一定
形式的效劳,这种效劳是以收费的形式
表现的。所以,效劳价格和商品价格共 同构成了价格的法律界定。
格;当政府规定最低价格和上浮幅度,经营者 就有权制定向上浮动的价格。
新产品
• 所谓新产品,是指经研究开发、初步技 术鉴定或者实验室阶段实验成功,为验 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标 准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 技术而处于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通常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产品, 或在结构、性能、原理、用途、材料等 某一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都属于新 产品。
• 经营者对于实行政府调节价的商品和效劳工程, 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商品或效劳的特点,接受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定价指导,
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
和调整价格。当政府规定中准价格及其上下浮
动幅度,经营者就有权在规定的中准和浮动幅 度内自行制定价格;当政府规定最高价格和下
浮幅度,经营者就有权自行制定向下浮动的价
• 第二种是最高限价,这种形式只规定上浮幅度, 是在市场不太稳定时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 格形式;
• 第三种是最低保护价,只规定下浮幅度,下浮 不得超过这一界限,这是在供过于求时用于保 护生产者利益的价格形式。
• 〔三〕政府定价
•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 照定价的权限、范围及定价程序制定的 价格。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与价格法含义
价格问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问题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热点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价格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价格问题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价格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于1997年12月29日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价格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价格领域,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价格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价格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价格领域,计量法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等,对价格计量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我国价格认定的法律属性及作用分析
我国价格认定的法律属性及作用分析一、价格认定的法律属性1. 法律规定性价格认定具有法律规定性,即价格的认定和调整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价格的认定是受法律约束的。
价格认定所依据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也需要合法有效,否则价格的认定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2. 程序性价格认定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即在进行价格认定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
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商品质量等因素,依法确定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价格认定的程序性体现在价格的认定需要依据市场状况和生产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估,确保价格的公正推断和合理确定。
3. 监管性二、价格认定的作用分析1. 维护市场秩序价格认定可以帮助维护市场秩序,使市场价格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波动,防止价格的恶性波动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和管理,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炒作现象的发生,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 保障消费者权益价格认定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使消费者能够在公平合理的价格下购买商品和服务。
通过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及时调整和控制市场价格,避免价格涨幅过大,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促进经济发展价格认定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使市场价格能够在适当的范围内体现供求关系,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及时调整市场价格,引导资源向效益最大化方向流动,促进生产者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4. 维护社会稳定价格认定可以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价格波动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把握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市场价格,防止因价格波动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5.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价格认定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使企业能够在合理的成本和价格下进行生产经营。
价格认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保障价格认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进行认定,为有关机关、单位提供价格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无私;(二)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三)独立自主,公开透明;(四)便民高效,服务社会。
第四条国家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全国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四)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价格认定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与价格认定工作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二)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四)通过国家规定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九条价格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受理;(二)调查取证;(三)价格认定;(四)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五)送达。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接到价格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三)进行现场勘查;(四)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进行认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四条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别再任意涨价了!《价格法》修订发布
今年7月1日,《价格法》修订发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它的发布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订《价格法》明确了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了价格监管。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市场价格屡屡被操纵,让消费者为高涨的商品价格买单。
新的《价格法》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从源头上遏制了不合理涨价的现象。
同时,加强了价格监管部门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通过严格执法和处罚措施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次,修订《价格法》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的权益保护直接关乎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新的《价格法》增加了对消费者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处罚措施。
此外,新修订的法律还增加了消费者投诉渠道和维权途径,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机制,让消费者在市场上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再次,修订《价格法》对于推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稳定而合理的价格环境,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才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者才能够购买到合理价格的商品和服务。
而过去一些企业任意涨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新的《价格法》的发布,将有效遏制价格乱象,促进市场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然而,修订《价格法》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价格监管力量的不足是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价格监管的力度和能力,在定期检查、严肃执法等方面下更大功夫,确保价格法规的有效执行。
其次,也需要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和消费者教育。
只有提高消费者的价格意识和素质,才能让他们更加理性地购买商品,避免被不合理的价格所欺骗。
综上所述,修订《价格法》的发布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价格法实施细则
价格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所有价格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正当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章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定价机制第七条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九条国家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措施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9•【文号】主席令[第92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物价法 (3)
物价法一、概述物价法是指用于规范和管理国家物价水平的法律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物价法的实施可以调节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防止通货膨胀和价格过高等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物价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作用。
二、物价法的基本内容物价法包括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涵盖了物价监督、价格执法和价格调控等方面的内容。
物价法的基本内容如下:1. 物价监督物价监督是指对市场上的价格进行监管和检查,防止价格的不正当涨价或哄抬。
物价监督的主要职责包括:•监测物价信息,收集并发布市场价格指导价;•监督经营者遵守价格法规,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处理消费者对价格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2. 价格执法价格执法是指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价格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罚;•确定和公布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价格调控价格调控是指通过政府干预,调节市场价格水平,保持价格的稳定和合理。
价格调控的主要手段包括:•制定和调整价格指导价;•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如限制价格涨幅、实施价格补贴等;•组织和推行价格信息公示和透明。
三、物价法的作用物价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维护市场秩序物价法可以限制价格的过高和过低,避免市场价格波动过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价格的合理调控可以促使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 保护消费者利益物价法通过规定和监控价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它可以防止商家哄抬价格,保障消费者的购买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 促进经济发展物价法可以调节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保持价格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价格的合理调控可以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4. 维护社会稳定物价法的实施可以防止通货膨胀和物价的快速上涨,维护社会的稳定。
稳定的物价水平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变卖价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变卖价格法律规定探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变卖价格的规定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包括合同法、拍卖法、破产法等。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部门出发,对变卖价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合同法中的变卖价格规定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中的变卖价格有明确的规定。
1.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价格,但价格应当符合市场行情。
2.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价格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价格没有约定,且无法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确定价格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这些规定表明,在合同法中,变卖价格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如果当事人未对价格进行约定,则应当依照市场行情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二、拍卖法中的变卖价格规定拍卖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拍卖活动的法律,对变卖价格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1. 拍卖法第二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 拍卖法第三条: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拍卖法第四条:拍卖物品的价格由拍卖人根据拍卖物品的特点、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4. 拍卖法第五条:拍卖物品的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低于拍卖物品的实际价值。
这些规定表明,拍卖法中的变卖价格应当由拍卖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拍卖物品的特点来确定,同时不得低于拍卖物品的实际价值。
三、破产法中的变卖价格规定破产法是我国规范破产程序的法律,对变卖价格也有明确规定。
1. 破产法第二十九条: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拍卖;(二)变卖;(三)以其他方式处置。
2. 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依照市场价格进行,但不得低于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
3.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财产的变价,由破产管理人负责。
市场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范本
市场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范本市场价格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市场价格的公平、合理和有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市场价格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内外多个层面对市场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对相关实践案例的引用,评估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
一、宏观层面的市场价格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为我国市场价格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以公平、合理和诚信原则为指导,确立了政府价格管理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价格政策的实施和调整原则,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处罚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力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价格欺诈、垄断定价、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稳定。
3. 《美国安提托拉斯价格转让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促使公平竞争并阻止恶性垄断,以确保市场价格的稳定。
该法案规定了价格歧视、联合抬价和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二、行业领域内的市场价格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汽车销售价格进行了管理,明确了汽车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垄断定价和价格欺诈等规定。
同时,还设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患者权益,该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定价和价格调整的原则,明确了严禁提高价格、以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等不正当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国际合作和协调的市场价格管理法律法规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W在国际贸易中,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应对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价格竞争的侵害,以维护国际市场价格的公平和透明。
买卖坐地起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坐地起价”现象较为常见。
所谓“坐地起价”,指的是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抬高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利益。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对买卖坐地起价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买卖坐地起价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买卖坐地起价的概念1. 定义买卖坐地起价,是指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抬高商品价格,迫使买方接受不合理的高价,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 特征(1)故意性:卖方明知抬高价格是违法行为,但仍然故意为之。
(2)不正当性:卖方抬高价格的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非法性:卖方抬高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三、买卖坐地起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抬高价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虚假宣传;(二)哄抬价格;(三)强制交易;(四)强制服务;(五)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哄抬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以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二)利用职权、地位强制交易;(三)虚假宣传、虚假标价;(四)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五)侵犯商业秘密;(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该规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抬高价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主旨:本条是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这是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
如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也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追究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实施,同时必须贯彻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所以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
价格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针对价格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性制裁,是价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经营者应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们知道,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政府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的重要手段,是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需要,它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对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如果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必然危害政府的价格管理,扰乱市场的价格秩序,对于这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负有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价格认定规定
附件价格认定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直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价格认定最终复核事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第九条地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法院,本级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标准价优惠价差异法律规定
标准价优惠价差异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标准价优惠价差异法律对经营者明码标价提出要求,并相应设定行政处罚:一是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二是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形予以了具体列举,并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就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和声称折价、减价、附赠应当遵守的规范,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是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三是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
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四是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即,禁止先提价再声称折价减价。
五是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六是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
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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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讨讼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
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
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