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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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这一条明确了此类系统的依据,但这里“室内、外消 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是《建规》设水池的最低条件,符 合这一条件的建筑(系统)很少。增加这一条可能事与愿 违! 3、设有消防水池的临时高压系统,十分钟后供水能否不设专 用消防水泵?或者说什么条件下可以不设水泵的问题仍然 没解决!
问题:
本章具体问题
11.0.6 当只有一路市政供水管道,或虽有 两路市政供水管道供水,但市政供水管道供 水量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消防 水池的储水量应满足区域内消防用水量最大 一幢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 量要求。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供水方式需符合 下列规定: 1
蓄水量高于 10.2.2 的要求。 第2款中“10.2.2 条第 8 款”应改 为第7款。 第2款解读:
当消防水池距区域内最远一幢建筑的保护距 1、室内消防不受此 离符合本规范“10.2.2 条第 7 款”要求时, 限制; 室外消防用水由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取水供给。 当消防水池距区域内最远一幢建筑的保护 距离超过本规范“10.2.2 条第 8 款”规定 时,应设专用水泵向室外消火栓供水。
2
2、超距离范围的建 筑室外消防用水 另行解决时,不 受此限制。
问题
1、轻便消防水龙与消防软管
卷盘能否互换?
2、没有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如 何设?
3、设轻便消防水龙有哪些要 求?
征集问题:如果小型商业用房 和商业服务网点已设有室 内消火栓系统,是否还要 设消防软管卷盘。 要设!
条文说明
7.4.1 对不设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消防软管卷 盘可采用轻便消防水龙代替。设在公共场所 (包括公共建筑)的,宜自成系统,水源从生 活给水系统接出;设在商业服务网点等非公共 空间内的,应从生活用水水表后接出,且应采 用轻便消防水龙。 7.4.3 相关规范没有规定轻便消防水龙是否要保证 一股水流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且《轻便消 防水龙》GA180-1998中规定的水带长度远小 于消防卷盘的水带长度,因此不作规定。但商 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业用房设置轻便水龙时, 应保证每个单元一个。
结论
1、由于受轻便水枪龙带长度 限制,两者不能互用。 2、没有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公 共部分优先采用消防软管卷 盘,应自成系统,水源可从 生活用水接入。 3、轻便消防水龙的配备必须 符合GA180-1998标准规定, 保护范围没作规定!这里与 《高规》7.4.9条有一定矛 盾。 4、遇到没有消火栓系统、单 元建筑面积大于200m2小型商 业用房和商业服务网点,设 计应综合考虑。
分析
1、表5.0.2 规定 5000<V≤20000 m3耐 火等级一、二级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 量为20L/s,因此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建 筑,只有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5L/s的才 符合本条款规定。 2、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会所、沿街商 铺是否应设消防水池,应按10.2.1 条判 别!两路进水、有天然水源等情况都可以 不设消防水池; 不设消防水池的建筑,个人认为一般 都可以通过水泵接合器由消防车解决十分 钟后的供水。设消防水池的建筑是否一定 要设消防泵,也可以讨论!
部分条款解读
一、编制原则
编制任务要求除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中涉及水灭火系统 设计内容集中外,重点旨在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现有规范内容不详细的; 2、现有规范内容需要调整的; 3、现有规范未涉及、但设计中经常遇到且需要明确的。 以上要求任务基本实现或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
4、规范虽有阐述,但易产生理解不一致的(编写中增加内容)。
三、编制(排)方法
整合了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内容集中表述,尽可能依据国标《建规》、
《高规》内容统一标准,不能统一的分别表述。 结构、章节模式为依据,对消火栓消防系统、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的有关要求作延伸和补充 。
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有利于省级规范的对外开放。
四、“强制性条文”情况
现行消防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强条21条、61款;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强条 6条、12款;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强 条13条、21款。
仅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及增 压泵的多层建筑消火栓系统设 置的范围。规范第7.1.5条及 条文说明表述不太清楚。 1 室外水源充足,室内、外消 火栓用水量超过25L/s; 2 室外水源充足,室内外消火 栓用水量不超过25L/s; 是否仅适用于(2)的情况? 根据5.0.2条,建筑体积超 过5000m3的会所、沿街商铺等 等均需设水池泵房?
25L/s”修改为“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 15L/s”。编制组讨论认为这与国家规范矛
盾,决定将其适用条件与消防水池的设置
7.1.5 的解读 1、长期以来《建规》没有明确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设加压
供水泵的条件,设计人员无法找到不设加压供水泵的依据, 导致部分地区只要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就设水池、水 泵,造成浪费。
7.2.2 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的使用范围问题
7.2.2 消防竖管的布 置… 。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 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 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 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 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 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长期以来由于《建规》没有使
7.1.5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不 大于25L/s,仅设屋顶消防水 箱的多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 统,当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 高度不能保证局部楼层最不 利点的消防给水静水压力要 求时,应在消防水箱与系统 连接管上设增压泵。增压泵 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 充实水柱要求,流量应满足 系统消防水量要求。增压泵 由设在消火栓箱内的手动按 钮直接启动,且系统应设消 防水泵接合器。
7.4.4 轻便消防水龙箱应固定安装于自来水龙头正 上方200mm处,箱体内配备内径25mm、长度10m 的水带,接口公称通径15mm和口径10mm的水枪。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系统设置场所问题
审查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规模上考虑了与其它灭火设施设置标准的衔接; 实现了较大的突破。 具体内容由刘总讲!
二、规范编写内容
本规范是设计规范,不包含施工、验收、调试、保养。
本规范不能涵盖全部以水为灭火介质的消防系统。
本规范以GB 50016-2006、GB 50045-95(2005年版)、GB
50084-2001(2005年版)为兰本,同时吸收了《住宅设计规
范》、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设计 规范》、《人防设计规范》、《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和其它专业(项)设计规范内容,将室内、外 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设计要求和设计
江
苏
省
《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方 继 忠
2010 年 4 月
编制单位与编制组
主编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参编单位: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 主要起草人: 冯婧钰 吴建强 刘 李 廖 俊 进 平 林荣祖 石 芳 骆明宏 方继忠 方玉妹 李戈兵 蔡 钧
公司
消防软管卷盘与轻便消防水龙问题
《建规》8.3.3 设有
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 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 范第8.3.1条规定规模 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
《高规》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 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 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 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 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2 布臵在室内时,同一商业单元内至少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 可跨层保护,相邻单元内的消火栓可相互保护; 3 设在建筑物底层(或独立建造)、相互间(每间内车位数不 超过2个)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小时的墙体材料分隔的汽车库, 当室外给水管水量、水压能够满足室外消火栓直接灭火要求时, 可用室外消火栓代替室内消火栓;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室内消 火栓宜设在外墙上或不影响汽车通行的室外。(联排别墅的汽 车库、半地下车库可参照)
区域消防供水问题
首次将一个系统供多幢建筑的消防给水要求集中表述。 本章要求仅适用于同一时间一次火灾的区域。
本章规定均出自现行国家规范要求,条款只是根据
不同情况给出具体要求。 只有11.0.6 “当只有一路市政供水管道,或虽有 两路市政供水管道供水,但市政供水管道供水量不能 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满 足区域内消防用水量最大一幢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室 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
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
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 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 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规》 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 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 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 用。
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 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 嘴口径不小于6.00mm。
江苏规范
7.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民 用建筑或部位内应设消防软管盘: 1 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 2 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 楼、综合楼、住宅和商住楼; 3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 4 单元建筑面积大于200m2小型商 业用房和商业服务网点。 7.4.2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 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4.0.2条 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 防软管卷盘。 7.4.3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 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 位 ,…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要审查人: 杨 娟 郭 枫 蒋方明
陈 苏 唐祝华 储德志
陈咏军
主要讲解内容
《规范》编制原则
《规范》编写内容 《规范》编制方式 《规范》与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对照情况 《规范》编制中重点讨论的内容
对大空间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设置场所和
区域消防供水等作了一般性规定。将原有《规范》分散在 各章节的要求内容以专题形式作出了系统表述。
由于将《建规》、《高规》内容合并表述,部分内容 的表述方式与国家规范的表述正好相反! 优点: 1、与国家规范直接对应,方便学习、查阅与掌握; 2、有利于国家规范标准发生变化时,大家在执行中对应 调整;
方法合并在一起进行表述 。
水喷雾、细水雾和大空间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仅提出了适 用场所,具体设计请见其专门规范。 《条文说明》
1、说明规范条、款内容的出处或理由;
——此类说明主要帮助理解。 2、对规范条、款进行说明 ——由于规范正文条、款在文字表述上有诸多限制,将不 便在条款中表述有属该条款应解决的问题放到了条文说明 中。 此类说明与条款同样重要,多处内容反映了江苏规范的 特点。
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的条件叙
述,只有在高层建筑符合条件 情况下才能使用。
两者明显矛盾且违背常理,规
范将两类建筑要求合并表述解 决了两者的矛盾。
类似问题和“宜或不宜”的要
求作为“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也在本次编制中得到了调整。
商业网点等特殊情况消火栓的设置问题
7.3.2 条文说明 商业服务网点、首层设置的汽车库其消火栓的设置还宜遵循下 列原则: 1 商业服务网点消火栓的布臵首层宜优先考虑在外墙布臵(户 外取用);
条文说明:“仅设屋顶消防水箱的多 层 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指不设消防水池、
消防水泵的多层建筑,由屋顶水箱和水泵
接合器向室内消火栓供水的消火栓系统。 常用于市政(室外)给水充足的多层建
筑。江苏地区在多层建筑消防设计中也常
采用这种系统,但没有统一设计条件。上 海规程将不设消防水池的条件从国家规范
要求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 文26条、52款。
根据建设部强制条文咨询专家组意见减少了3条。
五、《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编制中重点讨论的内容
规范名称:“水消防” or “水灭火” 消防方针—以防为主、 防消结合中的防与消
消防设计中的防(控)与消(灭) 案例图片
五、《规范》编制中重点讨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