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 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
流管 ;
3 应设有泄水阀( 成泄水口)排气阀( , 或排气口) 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人口 前应设电动阀. 421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 .. 0 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 5 m ( X m 高) 宽) 8 ( 的开.( 舞台口 除外) .
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 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
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 语
211 自 .. 动喷水灭火系统 sr k r t s pi l s e ne y m s 由洒水喷头, 报警阀组, 水流报警装置( 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 等组件, 以及管道, 供水设 施组成, 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 动灭火系统. · 212 闭式系统 c s t e i l ss m .. l e y sr k r e o - p pn e y t
火系统设计规范》 ¥ 11 2 G 5 5-9 的规定. 0 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 ..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 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
统, 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 可串 湿式系统, 并应与其配水干管 至 接. 42, 自 .. 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 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 水流指示器, 报苦阎组, 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I, t 以及管道,
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4 14 自 .. 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 干式系 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 动启动 , 2 湿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2023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2023年1月1日实施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23]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基本要求;5设计基本参数;6系统组件;7喷头布置;8管道;9水力计算;10供水;11操作与控制;12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gb 50084 20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2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订本规範。
1.0.2 本规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範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亲热结合爱护物件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乐观採用新技术、新装置、新材料,做到平安牢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採用的系统元件,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準,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範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準。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元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採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溼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乾式系统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溼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无漏 水现象
对控制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工作
05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CHAPTER
设计问题
01
02
03
04
设计不规范
部分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 彻,导致设计不符合要求。
喷头布置不当
喷头数量不足或布置位置不合 理,影响灭火效果。
案例三:某博物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排除
总结词
快速响应、专业维修
详细描述
某博物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专业的 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维修人员根据故障现象,快速准 确地定位问题所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系统恢复 正常运行。
谢谢
THANKS
考虑控制和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设计,保证 系统在断电或其他故障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报警器,实现火灾的快速检测和报 警。
设计合适的系统调试和维护程序,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 性和可靠性。
04 安装和维护规范
CHAPTER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安装流程 确定安装位置和布局 准备安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调试和验收要求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试要求
1
2
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
3
对喷头进行喷水测试,检查其响应时间和喷水效 果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 对控制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正确控制喷水灭火 系统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验收要求
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规范
管网设计不合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年版)2001-04-05 发布2001-07-01 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 (2005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 年7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 年10 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3、4 款)、、、、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标准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平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依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证平安、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别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根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依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根本数据不应小于注: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一、当水幕作为爱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目次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2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选型4.1一般规定4.2系统选型5设计基本参数6系统组件6.1喷头6.2报警润组6.3水流指了器6.4压力开关6.5末端试水装置7喷头布置7.1一般规定7.2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8管道9水力计算9.1系统的设计流量9.2管道水力计算9.3减压措施1O供水10.1一般规定10.2水泵10.3消防水箱10.4水泵接合器11操作与控制附录A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附录B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附录C当量长度表附录D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本规范用词说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copyright©allrightsreserved2001.04Email:****************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版权所有请勿转载!****************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一、前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进行灭火,有效地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因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提高建筑物防火安全水平。
二、设计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有效地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2. 可靠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系统的各个部件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3. 经济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兼顾经济性,尽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系统的性价比。
同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也应考虑在内,以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三、设计要求。
1. 水源供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源供应的可靠性和充足性。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获得足够的水源,确保灭火效果。
2. 喷头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局应合理,能够覆盖建筑物的各个区域。
喷头的安装位置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3. 管道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管道的铺设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控制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具有高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能够根据火灾情况自动启动。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5. 灭火剂选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的选择。
灭火剂的性能和适用范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进行灭火。
四、设计流程。
1. 方案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进行方案设计,包括水源供应、喷头布局、管道设计、控制系统设计等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完整版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完整版内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物、工厂和公共场所。
它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响应,并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势,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下是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的完整版内容。
一、设计标准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设计规范以及消防行业标准,设计符合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所在区域和火灾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确保系统能够满足灭火需求。
二、系统组成1. 系统包括喷头、供水系统、泵组、控制器、电源等关键组件,各个组件的选型和布置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喷头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结构和使用情况进行选择,并保证喷头的布置密度和位置合理,确保有效的灭火喷射范围。
3. 供水系统应包括供水管网、水箱、水泵等组成,水源需充足可靠,供水管网应满足系统的流量和压力需求。
4. 控制器应能够自动监测火灾状况并触发喷水装置,可靠地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同时具备自动报警功能。
5. 系统的电源应稳定可靠,备用电源应满足长时间供电需求,确保系统在停电等情况下能正常运行。
三、设计要求1. 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布置、楼层高度和隔墙隔板等因素,合理确定喷头的布置密度和位置,并根据不同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2. 喷头的选择要考虑喷射雾滴粒径、喷射角度和灭火效果,喷头间距应适当,保证火源周围有足够的喷射覆盖范围。
3. 供水系统的设计要考虑供水能力、调压和稳压措施,水源应保证供水充足,水泵选型应确保能满足消防流量和压力要求。
4. 控制器的设计要能够与火灾报警系统、烟感传感器等设备联动,实现自动监测和触发喷水装置的功能。
5. 系统的电源应满足稳定、不间断的供电需求,备用电源的选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系统在停电等情况下正常运行。
四、安装和维护要求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消防工程公司进行,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项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升/分*平方米)作用面积(平方米)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 300 9.8×10000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15.0 3009.8×10000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轻危险级 3.0 180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喷淋系统设计规:1、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3、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与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5、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6、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8、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9、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10、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信号阀。
11、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与试水接头组成。
12、货架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
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管道:1、配水管道应采用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2、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3、短立管与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径不应小于25mm4、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3)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水泵1、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2、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3、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GB50084-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基本要求、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局部应用系统等。
本规范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2.充实民用建筑、仓库等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洒水喷头、管道的应用技术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设计规范 GB-2023《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为我国规范了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本文档将对该规范进行简要的介绍。
1. 系统概述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用于火灾扑灭和控制的自动喷水系统。
其主要由供水系统、喷水设备、控制系统和监测系统组成。
系统通过自动感应器或手动操作,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自动喷水以控制和灭火。
2. 设计要求设计灭火自动喷水系统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规范进行,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和评审。
- 系统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物的灭火需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用途、火灾风险等因素。
- 系统设计应考虑火灾扑灭的速度和效果,确保系统能够迅速灭火并控制火势扩散。
- 喷水设备的布置和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部的灭火需求,喷头的设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合理选择。
- 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自动控制和手动操作,并能够与火灾报警系统和建筑物管理系统联动。
- 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建筑物内部的温度和烟雾等参数,并及时反馈给控制系统。
3. 施工要求在施工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 喷水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相关标准,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相关构件的安装说明进行。
- 系统的电路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按照相关电气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 系统验收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并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测试和监测。
4. 使用与维护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 系统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情况。
- 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定期清洗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 系统的供水应保持充足,供水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 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一85)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危害,特制定本现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
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定与实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内或有关场所装设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以及国内安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在我国推广应用这一灭火系统,制定我国自己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
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人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下面就国内外的应用情况来说明。
国外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在这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研究到应用,从局部应用到普遍推广使用。
有过许许多多成功和失败的教训,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各国自己的喷灭火系统设计安装规范。
如英,美、日、联邦德国和苏联等国,都制定了本国的设计安装标准或规范。
这些国家不仅对已制订的规范进行了一次又一次修订(如英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则”已修订29次),而且,该系统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如美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在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工厂和仓库中普遍使用,而且已发展到在家庭住宅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
国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应用如此普遍,这与它的灭火成功率及装设该系统的经济效果是分不开的。
以美国为例,从1925年到1969年的45年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共发生火灾81425次,灭火、控火成功率达96.2%,纽约市的高层建筑,从1969年到1978年的10年中,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计发生火灾1648次,灭火成功率达9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一85)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危害,特制定本现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
国内一1,是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统计的该国1925~1964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成功率。
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费用,国外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1~3%,如美国旧金山的“环美股份有公限司”的金字塔”型摩天大楼,高达羽层,总高度为260m,该建筑全部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该系统增加的造价,为全部大楼造价的l%左右。
1965手·日本损失保险率计算会调查了不同行业的建筑物中装喷水灭火系统时,需要的设备贫。
如表1.0.1.2。
国内安装该灭火系统的费用一般也为1~3%。
从以上统计资料来看,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费用并不高,一般在该系统安装后的几年时间内,少缴的保险费就够安装该系统的费用了。
对于安装范围小的建筑物局部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在一年半到三年的时间内。
就可以收回安装喷水灭火系统的全部费用。
再从安装吐水灭火系统后,减少火灾损失及减少消防总开支这一点看,也是合算的。
如美国加里福尼亚州的费雷斯诺城,在市区制定了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条例,使这个喊市的火灾损失大大减少,即从1955年到1975年的20年中,原非居住区火灾损失占该市火灾总损失的61。
6%。
后因在非居住区安装了灭火系统, 1976年统计时,该区火灾损失降到火灾总损失的43.5% 、1955年该城消防部门预算达到市政总预算数的13%,而1977年则为总预算的11%。
另外,由于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降低了这个城市的保险金额。
从国外在建筑中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大量事实说明,该灭火系统确统,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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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升/ 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3.2.1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 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 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 立方米。
第3.2.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 条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第4.1.2 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 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 条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
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 并且在距屋脊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 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第4.1.5 条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 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4.2.1 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 厘米;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 厘米;第4.2.2 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 厘米。
第4.2.3 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和4.2.2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 米;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
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 米;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4.3.1 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台后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 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 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4.3.3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 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第4.3.4 条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4.3.5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4.3.6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一、宽度大于80 厘米的挑廊下面;二、宽度大于80 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 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4.4.1 条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 米范围内和墙面垂直方向2 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4.4.2 条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 厘米,并不应大于15 厘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 厘米,并不应大于10 厘米。
第4.4.3 条沿墙布置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4.4.3 的规定。
第4.4.4 条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大于3.6 米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二、宽度介于3.6 米至7.2 米的房间,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墙喷头,宽度大于7.2 米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4.1.1 的规定在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第五章系统组件第一节喷头第5.1.1 条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
第5.1.2 条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1% ,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 个。
第5.1.3 条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5.1.4 条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5.2.1 条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
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第5.2.2 条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1.2 米。
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第5.2.3 条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度不大于6 米时,管径为15 毫米;大于6 米时为20 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 米。
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4.9×10000 帕斯卡(0.5 公斤/ 厘米2) 。
第5.2.4 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第5.2.5 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 个;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 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
第三节监测装置第5.3.1 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工作状态宜能监测:一、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三、水池、水箱的水位;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5.3.2 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
自动监测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四节管道第5.4.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 条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 毫米。
第5.4.3 条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 个。
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8 个;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6 个。
第5.4.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 帕斯卡(12 公斤/平方厘米)。
第六章系统类型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第6.1.1 条室内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2 条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在易被碰撞或损坏的场所应向上布置。
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第6.2.1 条室内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2 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向上布置(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
第6.2.3 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过1500 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过3000 升。
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6.3.1 条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2 条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二、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000 帕斯卡(0.3 公斤/厘米2);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