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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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闽教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闽教科〔2022〕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旅游文体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的部署要求,推动福建高等教育在助力构建我省产业新体系中发展壮大综合实力,提升福建高等教育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文旅厅、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研究制定了福建高等教育服务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等4个行动方案和政产学研用金联盟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1日福建高等教育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我省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工程,加快数字福建建设进程,推动高校全面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理论创新、技术突破和应用示范全方位发展,为我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闽海渔[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2〕158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海渔〔2012〕127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海渔〔2012〕139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全省沿海市、县(区)利用我省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小型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含基本证和临时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新制造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海洋捕捞渔船的公民或企业。

2011年8月21日后从外省购置的木质渔船用于拆解制造新渔船的,不列为补助对象。

二、补助条件㈠渔船持证人应为我省公民或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㈡新制造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200千瓦以上;㈢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50%以上(含50%)应通过淘汰小型和木质渔船取得;㈣新制造的渔船应在我省辖区内具有农业部认可的相关资质的造船厂制造;㈤2011年连江县、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十个试点地区制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在2011年8月21日至2012年6月15日之间批准的,且已安放渔船龙骨;其他县(市、区)制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之间批准的,且已安放渔船龙骨。

三、补助标准新制造渔船所利用的小型和木质渔船功率占新制造渔船总功率50-60%(不含60%)的,补助标准如下:㈠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在400千瓦以上补助金额10万元;㈡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在300-400千瓦的补助金额8万元;㈢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在200-300千瓦的补助金额5万元。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渔港投资建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渔港建设贯彻“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结构保重点、加强管理增效益"的指导方针,省级资金集中扶持已列入国家和全省规划的渔港项目.第二章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第三条渔港按其服务范围与功能、渔船数量、吞吐能力、发展前景等情况分为四级。

其标准分别是:(一)中心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10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5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区域内渔货装卸、水产品加工冷藏、后勤补给、集散贸易、修船供油等功能区完备,通过渔港的建设能够带动当地相关二、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二)一级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具备较完善的陆上配套设施,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三)二级渔港:本港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主要满足当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需要,能容纳渔船数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陆域面积,岸线、码头长度能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的陆上配套设施。

(四)三级渔港:能满足当地渔船的停泊补给需要,年卸港量达到一定规模(1万吨左右),能容纳一定的渔船(100艘以上),有一定的岸线、码头和水域规模.第四条列入渔港规划建设的必须具备条件:(一)港权明确.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和管理部门,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43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闽海渔〔2011〕430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迅速组织人员根据《技术要求》编制(修编)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和重点养殖水域(港湾)专项规划,于2011年底前由属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报省厅备案。

对《技术要求》中明确的15个重点养殖水域(港湾),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该水域专项养殖规划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2.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月)目录前言1 术语与定义1.1 养殖水域1.2 养殖区1.3 临时养殖区1.4 禁养区1.5 养殖容量2 总则2.1 指导思想2.2 编制依据2.3 基本原则2.4 规划目标2.5 规划范围2.5.1 辖区养殖水域规划 2.5.2 重点港湾专项规划2.6 规划期限3 养殖水域类型及技术要求 3.1 养殖环境要求3.1.1 水质要求3.1.2 底质要求3.2 养殖总量控制3.3 养殖技术要求3.3.1 滩涂养殖3.3.2 浅海养殖3.3.3 池塘养殖4规划编制材料要求4.1 规划文本4.2 规划登记表4.3 规划图件4.4 规划编制说明附录1: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登记表及填写说明附录3: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图件制作要求随着福建省海洋开发力度的增加,临海工业、港口码头和临海城镇建设等迅速发展,传统养殖水域空间逐步萎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养殖生物的大面积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的渔业经济损失。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闽海渔〔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的通知闽海渔〔2020〕6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11月18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基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选择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省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监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本规定的附件。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则适用,也可以在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使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闽海渔[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0〕143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各处(室):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规范养殖用海活动,维护养殖用海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规范养殖用海活动,维护养殖用海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从事养殖用海承包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签订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对养殖用海实施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必须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养殖用海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海域用于非养殖生产活动。

第六条实施养殖用海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登记备案和养殖证变更手续。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养殖用海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核定的期限。

第七条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二)民主协商;(三)程序合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闽海渔[2008]284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08〕28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局属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方案认真制定压缩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将方案上报省局财务处。

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方案》二○○八年八月四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举全国之力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的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08〕115号)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如下:一、精简各类会议、活动㈠从严从紧控制各类会议。

精简各类会议,切实做到少开会、开短会。

处室综合性会议每年最多开一次,同类业务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尽量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

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用文件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

全省性工作会议由局长审批。

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审批制度。

会议预算书面报告应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财务处审核。

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会期,不得超预算、超标准。

一般性的会议,食宿应尽量安排在内部招待所。

㈡不举办一般性的庆典活动。

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纪念品,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闽政办[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4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的职责。

(四)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的职责。

(六)加强水生野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的职责。

(七)加强海洋调查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本省海洋技术、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

(三)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承办并组织协调重大海洋与渔业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闽海渔[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海渔〔2010〕192号)各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3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尽快使用转产转业结余资金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10〕47号)要求,为保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我省“十二五”渔业资源保护及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尽快使用2002年以来转产转业结余资金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渔民长远利益的高度,以对国家、对渔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我省减船转产转业工作顺利完成。

为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监督,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将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减船转产工作督察组,不定期检查各地减船转产渔船拆解执行情况以及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二、确定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登记在册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且在2010年底以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报废手续并实施拆解的本省海洋捕捞渔船(不含远洋渔船)。

对未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渔船或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不列入补助对象。

三、补助原则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㈡坚持政府引导、渔民自愿的原则;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福建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实现渔业安全生产,提高渔业产量产值,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推动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推广等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设施渔业建设,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水产良种场建设,渔业科技及推广以及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5年起,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切块下达市、县(区)分配和项目申报省厅审核两种方式.第六条支持设施渔业建设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各地渔业发展情况切块下达市、县(区),由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范围、标准等,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各设区市应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

第七条支持水产良种场建设、渔业科技及推广以及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资金,由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将项目申报省厅审核:(一)专项资金由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项目单位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均需提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及各自所需的其他材料(详见下列各自章节),同时附上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同意予以推荐的资金请示文件(省级单位可自行出具)和《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一式三份报送至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业务处室,《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报送至省财政厅农业处一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闽海渔〔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闽海渔〔2019〕147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我局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其配套规范(附件1-10),构建完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对照任务分解表时限要求,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落实和实施,并及时反馈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我局“三项制度”体系,结合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6.渔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7.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8.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9.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1月13日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闽发改法规〔2019〕775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9〕775号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发改委、工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经发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发改委牵头制定了《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经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联系人:郭征*************,钟木娟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2月23日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了有效遏制工程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以问题为导向,推进招投标监管机制创新,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建设“全覆盖、全程管、堵漏洞、提前防”的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平台”),强化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管,实现“进得来、管得住、违法违规能抓住”的工作目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闽海渔[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0〕8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取得建设实效,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年三月八日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做好年度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取得建设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任务组织验收。

验收标准根据年度发布的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建设要求执行。

二、验收程序㈠业主申请。

项目申报单位对照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年度项目建设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表所确定的各项指标内容,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载明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等,并提供下列申请验收材料:1.福建省xxxx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福建省xxxx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申报表(复印件);3.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决算报表);4.项目竣工后的平面示意图(附实景照片:全景照片,主要建设改造内容前后对比、施工过程照片,必须彩色打印或将照片粘贴在纸上);5.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养殖证复印件;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7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7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7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确保国家惠渔政策落到实处,请各地市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0〕669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号)。

同时,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今年是依申请实施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第一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要通过广播、有线电视、通告、标语等有效形式将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新政策包括渔船油价补贴的申请对象、范围、标准和要求等进行公开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专门汇报,请县级政府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召集相关乡镇政府进行部署,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下乡到各乡镇、村帮助和指导渔民申请。

要配齐配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深入渔区组织申报所需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移动打印机等移动办公设备,其所需经费按财政管理规定从补助资金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明确申报相关材料我省渔业生产者在填报申请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㈠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或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闽发改能源〔2019〕76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9〕767号省工信厅、交通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5日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为优质、高效、合理配置和利用海上风能资源,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原则(一)科学规划。

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规划海上风电场址布局,从严确定年度海上风电配置规模。

(二)产业带动。

通过资源配置,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能够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产业技术前沿水平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风电高端装备,推进风电产业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全产业链协同可持续发展。

(三)公开优选。

通过综合评优等竞争优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主体,择优选择投资能力强、经营业绩佳、技术水平高、信誉好、对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发展带动力大的企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闽海渔〔2019〕148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闽海渔〔2019〕14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依法、民主、高效、廉洁履行政府职能,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1月26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海洋与渔业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履行渔业管理职责,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不断推进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勤勉敬业,勇于担当,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五条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海洋经济和渔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职责,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承担我省渔业渔港管理职责,承担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渔业执法等职责;承办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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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
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4.01.22
【实施日期】2014.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做好2013年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推进我省的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2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的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1.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2.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表格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月22日
附件1:
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规范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2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㈠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是福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用记录。

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含)注册成立,2012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㈡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1.申报上市奖励的应是2013年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

2.申报渔船贷款贴息的应是:
①2013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利用银
行中长期贷款建造或购买的1000总吨以上(含1000总吨、下同)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和大型鱿鱼钓船、5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和灯光围网船、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下同)拖网船、流刺网船和钓船的远洋渔业企业;
②已获得2012年度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渔船贷款贴息,且2013年末该贷款仍有余额的远洋渔业企业;
③为支持我省远洋渔业发展,已获得中央渔船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的远洋渔船本次也列入申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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