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
防灾减灾操作方法
防灾减灾操作方法
防灾减灾操作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逃生路线、避难地点、联系方式等,确保在发生灾害时能够及时、有序地应对。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传达防灾减灾知识和操作方法,提高公众的灾害意识和应对能力。
3. 加强灾害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的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使人们能够提前做好防护准备。
4.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农村等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包括防洪、抗震、防风等建设,以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5. 加强灾后救援和恢复重建:建立健全的救援和恢复重建体系,能够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分享防灾减灾的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全球灾害挑战。
总之,防灾减灾的操作方法是多方面的,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
采取综合性、长期性的措施,建立完善的机制,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7]97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日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减灾委员会2.2 成员单位及职责2.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4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3.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人力资源准备3.4 社会动员准备3.5 防灾减灾宣传4.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 启动响应5.2 响应措施5.3 预警终止6.应急响应6.1 启动条件6.2 启动程序6.3 响应措施6.4 启动条件调整6.5 响应终止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期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附则8.1 预案演练8.2 预案管理8.3 预案实施时间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地震办法】辽宁省防震减灾办法
【地震办法】辽宁省防震减灾办法防震减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支持开发和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七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沈政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沈阳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全市应对暴风雪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暴风雪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辽宁省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风雪灾害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暴风雪灾害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坚持军地联动,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完成暴风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2.1应急指挥部组成应对暴风雪灾害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市政府成立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建设、公安、民政、交通、农业、工业方面的副市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城管局(市除雪指挥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商业局、市物价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信息产业局、中国移动通信沈阳分公司、中国网通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沈阳电业局、市煤气总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警备区、桃仙国际机场。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3•【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9月1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一军2018年9月23日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信息采集、数据传输与处理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
第四条地震预警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提高地震预警能力。
第六条省、市、县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新闻出版广电、气象和通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七条地震预警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采用的软件和设备以及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促进地震预警先进技术的应用,引导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7)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7]10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7【实施日期】2017.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7日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 总则2 组织体系与职责3 响应机制4 监测报告5 应急响应6 应急处置7 后期处置8 应急保障9 附则1 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我市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轻灾害、预防为主、防救并举”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共同应对、快速反应、信息共享”的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我市境内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总指挥:市政府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发展改革委、建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和市公安局、沈阳警备区分管领导。
关于印发沈阳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为加强沈阳市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灾害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通知,明确沈阳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要点和措施。
一、总体要求沈阳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如下:1. 坚持以人民安全为中心,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提高防范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2. 坚持综合治理,强化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建设,形成多部门合作、多层级协同的工作格局。
3.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灾害防范和减灾工作,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4. 坚持科学指导,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提升灾害预警、监测、数据分析等方面的科技应用能力。
5. 坚持依法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分工,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工作重点沈阳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如下: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各级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
3. 完善灾害风险评估和排查体系,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防灾减灾工作。
4. 加强灾害预警和监测,提升应急响应速度和准确性。
5. 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 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7. 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措施沈阳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设立市级应急管理委员会,明确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各级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演练,加强协同作战。
3. 完善灾害风险评估和排查体系,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区域和行业的防灾减灾工作。
4. 加强灾害预警和监测,提升应急响应速度和准确性。
建立完善的灾害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5. 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加大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装备投入,增加应急救援力量。
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
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7【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业经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灾减灾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防救并重、社会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市防灾减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防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进国内外减灾交流与合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开展防灾减灾课题研究,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进行损失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防范与救助队伍建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卫生医疗机构、红十字会、专业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灾减灾工作人员。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产品的生产、经销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四)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六)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等。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
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2003年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和减轻灾害造成的危害,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地震、火灾、水灾以及灾害性化学事故、核泄露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事故和其他重大社会突发事故的预防、救援及其相关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民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区、县(市)民防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作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民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业务上受市民防办公室指导。
公安、水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负责火灾、水灾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商业、民政、卫生、环境保护、电力、电信、公用事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防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民防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民防的义务。
在灾害、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指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5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七日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编制依据1.4 基本原则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2.1 组织机构2.2 职责分工2.3 成立专家委员会3.预防、预警3.1 预防3.2 预防控制3.3 预警3.4 信息采集3.5 信息发布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4.1 一级应急响应4.2 二级应急响应4.3 三级应急响应4.4 应急解除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5.2 协调救助5.3 灾后总结6.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6.2 物质保障6.3 信息保障6.4 宣传保障7.附则7.1 名词术语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解释7.4 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沈阳提供保障。
1.2适应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冻害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
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化促进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沈政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紧紧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生态宜居之都三大目标,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地震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地震监测能力提高到M1.0级;地震速报时间力争小于5分钟;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抗震设防能力得到提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法定抗震设防要求;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完善,力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的生活救助和安置;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能够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到2020年,全市所有建设工程基本具备综合抗御M6.0级左右地震(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城市防震减灾能力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沈阳防汛预案等级
沈阳防汛预案等级沈阳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防汛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应对不同级别的降雨和洪水,沈阳市制定了一系列防汛预案,分为不同的等级。
这些预案旨在确保城市生产和市民生活的正常进行,减少自然灾害对城市造成的影响。
一级防汛预案是最高级别的预案,主要用于应对极端降雨和洪水情况。
当气象预报显示沈阳地区将出现强降雨过程,预计降水将超过100毫米时,沈阳市防汛指挥部会发布城市防汛一级黄色预警,并启动抗洪抢险紧急预案。
在这种情况下,地铁工程全线停工,重点建筑工地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塔吊倒塌伤人。
此外,全市近户居住在危房里的居民做好躲险准备,及时转移到安全地点。
所有街路上的井盖在雨前全部打开,便于降水顺利排走。
市区的南运河、新开河、卫工明渠等环城水系承担泄洪任务,水面上所有橡胶坝要紧急放气,腾出河道,保障城市积水排泄畅通。
为确保城市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市防汛指挥部建议市民在降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外出。
二级防汛预案用于应对较大级别的降雨和洪水。
当气象预报显示沈阳地区将出现较大降雨,预计降水量在50-100毫米之间时,沈阳市防汛指挥部会发布城市防汛二级预警,并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同时,加强对矿山、尾矿库、邻水企业等防汛重点部位的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此外,市防汛指挥部会通过媒体发布交通安全提示,提醒市民注意出行安全。
三级防汛预案用于应对一般级别的降雨和洪水。
当气象预报显示沈阳地区将出现小到中雨,预计降水量在25-50毫米之间时,沈阳市防汛指挥部会发布城市防汛三级预警,并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同时,加强对矿山、尾矿库、邻水企业等防汛重点部位的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此外,市防汛指挥部会通过媒体发布交通安全提示,提醒市民注意出行安全。
四级防汛预案是最低级别的预案,用于应对较小级别的降雨和洪水。
当气象预报显示沈阳地区将出现小雨,预计降水量在25毫米以下时,沈阳市防汛指挥部会发布城市防汛四级预警,并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措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1•【字号】沈政办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日沈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沈阳提供气象保障。
1.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
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道路结冰(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21日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09年7月2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23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7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实行工作问责与事故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由区级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规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负责落实《沈阳市城市消防规划》。
(三)负责制订本地区消防应急预案。
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四)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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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灾减灾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防救并重、社会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市防灾减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防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进国内外减灾交流与合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开展防灾减灾课题研究,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进行损失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防范与救助队伍建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卫生医疗机构、红十字会、专业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灾减灾工作人员。
防灾减灾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章防灾减灾规划
第八条市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本市灾害风险的实际,编制全市防灾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市防灾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减灾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编制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对防灾减灾应急准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布局,有关灾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并提出防灾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十条防灾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规划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级落实。
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将中期评估和总体实施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三章灾害防范
第十二条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发布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第十四条城乡建设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市减灾委员会指导区、县(市)减灾委员会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改造)项目。
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各级减灾委员会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将应急知识纳入学校的安全教学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八条红十字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救护、大众避险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同时向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员会通报。
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落实响应措施。
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涉灾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公告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及到达路径。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开展以防灾减灾为目标的隐患排查活动,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演练,杜绝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
区、县(市)减灾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培训活动,每年邀请专家或专业人员对社区(村)管理人员、居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调运和监管体系。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提供支持、商业机构参与的多层次分担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巨灾保险。
第四章灾害救助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和公众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健康教育、恢复重建、灾后心理干预等方面作用。
第二十四条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等基本生活。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救灾应急车辆优先通行。
第二十七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人员冬寒和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落实和完善救灾捐赠制度,对灾害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应当启动救灾捐赠预案,组织和发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二十九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提供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
第五章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三十条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件后,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协调组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三十二条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避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因灾害毁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和工作计划。
民政、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应当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四条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三十五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灾害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灾害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防灾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三)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防灾减灾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防灾减灾标识、设施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骗取、抢夺、聚众哄抢等方式侵占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灾减灾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