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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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的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用假的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然而,一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使用假购房合同来提取公积金,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后果严重。

本文将揭示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的后果与风险。

一、违法性质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后果严重1. 追回骗提资金:一旦发现骗提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规定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

2. 取消提取资格:骗提行为将导致职工在3年内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3. 影响个人信用:骗提行为会损害职工的诚信,今后在办理各项贷款业务时,将会遭遇门槛。

4.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风险提示1. 风险一:一旦被发现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将面临法律制裁,甚至坐牢。

2. 风险二: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骗提行为者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取不贷。

3. 风险三: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可能涉及中介机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4. 风险四: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职工信用受损,影响今后贷款、信用卡等业务的办理。

总之,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不仅违法,而且后果严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工应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合法途径提取公积金。

在此,提醒广大职工,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成公积金[2010]3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0.10.27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成公积金〔2010〕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公积金委会〔2007〕3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新规定骗提公积金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制度新规定骗提公积金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制度新规定骗提公积金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积金是指职工按月向个人账户缴存一定比例的薪金,以备退休、失业等特殊情况使用。

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增加其对未来的保障感。

然而,由于公积金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一些人利用滥用公积金的手段进行骗提,在高风险下构成一种新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正和稳定,严厉打击骗提公积金的行为,近年来,我国针对骗提公积金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

首先,我国修订了《公积金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骗提公积金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并注重加强对骗提公积金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根据该条例,骗提公积金的行为,无论是虚报、冒领、骗领、骗转、抵偿等手段,一旦被发现,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骗取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定罪,将面临刑事处罚,为其他不法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

其次,我国加大了对骗提公积金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通过建立公积金追偿制度、设立公积金监管机构并加强执法力度,实施信用扣分等措施,加强对骗提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监管能力。

同时,还积极推进公积金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加强各类社会数据和信息的协同比对,打造多部门联动的打击骗提公积金工作格局,对骗取公积金行为进行及时识别、打击和处理,以更好地保障公积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我国亦出台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司法解释,对骗提公积金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骗取公积金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骗取公积金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具体金额和刑期,进一步确保骗提公积金犯罪案件的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适应。

同时,相关部门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将骗提公积金的行为公之于众,提高社会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警惕。

针对骗提公积金问题,我国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化对公积金制度的监督和制度的完善。

这种严厉打击骗提公积金犯罪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正与健康发展,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住房公积金问责问效办法

住房公积金问责问效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责问效问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具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效能意识、廉洁意识,提高执行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为民、务实、优质、高效、清廉”的责任型、服务型和效能型中心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问责问效问廉是对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中心党组决策、部署,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责任、效果、廉洁的综合监察方法。

凡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岗不敬业,以致影响行政效能暨发展软环境建设或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违反廉洁承诺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中心社会形象的人和事,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问责问效问廉的适用范围是中心党组会、主任办公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实施的重点工作以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责问效问廉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问责问效问廉本着一切为“缴存人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问效问廉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强化执行力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对象均有权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检举(投诉电话:86279298)我单位干部职工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拖沓,办事效率低下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问责问效问廉由中心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处、人事教育处负责。

第七条问责、问效的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不积极,对中心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决事项及领导批交办件,责任不落实,工作消极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质量差,影响工作顺利推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违规套取公积金的条例(摘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违规套取公积金的条例(摘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违规套取公积金的条例(部分摘要)一、罚则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除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省直单位职工违规提取公积金,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中心网站公布黑名单,将其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

二、违规套取公积金具体处罚1、向单位通报,并缴回其支取额,并将其行为记入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

2、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中国法院网讯(2006-02-14) 31岁的朱某因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13多万元,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统一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业务办理程序和业务办理行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申请条件(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业务办理材料(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二)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

(三)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四)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三、业务申请次数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四、提取金额(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3.不超过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一)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对策

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对策

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对策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

然而近年来,住房公积金也出现了一些骗提骗贷的现象,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和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为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以下是一些对策:第一,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建立健全公共信息平台,各部门之间共享信息,形成合力,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加强信息核实。

骗提骗贷往往是利用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进行的,因此,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核实机制至关重要。

员工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能够真实核实的个人信息,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这些信息的核实工作,确保其真实性。

此外,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提高信息核实的准确性。

第三,加强风险提示。

在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过程中,要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提示。

提高员工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告知他们骗提骗贷的危害和后果,加强对各种骗术的教育和宣传。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操作,要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鼓励他们进行审慎判断和风险评估,不盲目提取或贷款。

第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于重大的骗提骗贷行为,可以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违法骗取公积金的人员进行记录和公示,增加其在社会的信用风险,对其限制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操作。

这样一方面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方便员工和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识别和查处。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

面对骗提骗贷的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媒体等应加强对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增强员工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让他们深入了解公积金的正当使用方式和流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核实和风险提示工作;员工要提高风险意识,不轻易受骗。

xx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骗提行为主要包括:(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五)利用虚假的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记录、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书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骗贷行为主要包括:(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利用不实承诺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六)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成公积金委〔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4月6日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证据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内部规程;(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的情况;(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违规处理;(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日前公布,具体细则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处理和资金追回。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骗提套取行为:(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参与骗提套取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理程序第六条成都公积金中心确认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通知职工签收。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一)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五)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七条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府发〔20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骗提行为具体包括:(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等;(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书;(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等证明材料;(六)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七)其它与本条规定性质相似的骗提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行为。

骗贷行为具体包括:(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备案合同和票据;(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五)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七)其它与本条规定性质相似的骗贷行为。

第二章处理程序第五条州公积金中心各县(市)管理部(业务部)在资料审核时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立即留存、复印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呈报立案。

资金已经发放后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州公积金中心应立即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决定予以立案的,相关管理部和科室应对疑似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核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应当配合调查。

骗取公积金判多久有什么处罚

骗取公积金判多久有什么处罚

骗取公积⾦判多久有什么处罚虽然《刑法》中并未明⽂规定⾮法套取公积⾦的⾏为是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套取公积⾦的⾏为,如果数额达到六千元,就以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可以判处⼗年以上甚⾄⽆期徒刑。

⼀、骗取判多久?有什么处罚?1、诈骗公私财物,也就是公积⾦,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2、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3、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

4、以欺骗⼿段提取本⼈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在全额退款2年之⽇起才可申请;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5年之⽇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5、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职⼯,在贷款结清2年之⽇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贷款;情节严重的,在贷款结清5年之⽇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贷款;6、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公积⾦中⼼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骗取公积⾦的后果1、对涉嫌伪造、变造或使⽤伪造、变造相关单位证明、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误导、参与、协助职⼯骗提套提住房公积⾦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员,查实情况,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3、对已形成骗取套提住房公积⾦事实的职⼯,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按照以下⽅式处理:(1)批评教育,追回其套取的公积⾦;(2)通报当事⼈所在单位监察部门;(3)录⼊中⼼⿊名单系统,5年内限制其使⽤公积⾦;(4)纳⼊市⼈民银⾏征信系统;4、⼯作⼈员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被骗提套提的,按公积⾦中⼼相关规定追究当事⼈责任。

5、仅供参考,以当地公积⾦管理中⼼规定为准。

可以看出骗取公积⾦是按照来进⾏定罪的,对于骗取公积⾦数额达到6000以上的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了,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期徒刑,甚⾄没收财产等。

?这10类行为属于骗提套取公积金

?这10类行为属于骗提套取公积金

这10类行为属于骗提套取公积金2022-08-15作者:吴梦琳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有别于个人储蓄,不能自由取用,应在符合相关提取政策下专款专用。

近年来,有不法中介诱导和协助职工以假证明、假交易等形式来骗提套取公积金,从而收取高昂手续费牟利。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呢?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2.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3.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4.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5.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6.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7.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8.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9.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10.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骗提套取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还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对此,成都公积金中心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和治理,情节严重者,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纳入不良行为登记的惩戒措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一)纳入不良行为登记。

有骗提套取行为的职工,将被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并将其纳入不良行为登记。

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通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纳入行业黑名单。

对协助骗提套取的单位,将纳入行业黑名单,对外进行公示通报,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

(三)提起司法诉讼。

有骗提套取行为的职工,未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套取资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2022年1-6月,成都公积金中心共打击治理骗提套取行为91起,现场挡获53起,追回套取资金215万元。

作者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责任编辑:吴梦琳吴潇。

套取公积金的法律后果(3篇)

套取公积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然而,近年来,随着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些人开始利用制度漏洞套取公积金,严重损害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探讨套取公积金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职工。

二、套取公积金的法律定义套取公积金,是指职工利用虚假信息、伪造材料等手段,非法提取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套取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三、套取公积金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套取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提取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退回非法提取或者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并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对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套取公积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信用记录受损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将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在今后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可能会受到信用记录的影响,从而影响个人的金融活动。

5.就业受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套取公积金的行为通报给职工所在单位。

一旦被通报,可能会影响职工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四、案例分析某职工王某,利用虚假信息套取住房公积金。

经查实,王某套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王某退回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处以罚款。

同时,王某的行为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今后的金融活动产生了影响。

成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最新变化

成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最新变化

成都住房公积⾦政策的最新变化住房公积⾦在我们的⽣活中发挥着巨⼤的作⽤,很多的职⼯贷款买房都选择⽤住房公积⾦。

因住房公积⾦更具⼀定的优势,近年来关于住房公积⾦的政策也在不断地变化。

成都住房公积⾦政策也有新的调整,那么具体有哪些变化。

下⾯⼩编为⼤家详细介绍⼀下。

成都政策最新变化主要涉及五⽅⾯的变化,特别是在贷款范围、额度和受益范围等⽅⾯我市新修订的住房公积⾦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将于今⽇起正式实⾏。

成都住房公积⾦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五⽅⾯的变化,特别是在贷款范围、额度和受益范围上都有较⼤变化,让更多劳动⼈群被纳⼊制度保障,值得注意的是,重病提取被明确写⼊新规,11种重⼤疾病可提取被进⼀步明确。

1、明确重病可提取修订后的新缴存办法进⼀步拓宽了受益范围,缴存办法中明确将外籍⼈⼠、单位聘⽤的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体⼯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由职业者等群体纳⼊了制度保障,更多劳动⼈群可以受益住房公积⾦。

同时,在此次提取管理办法修订中,租房提取、重病提取被明确写⼊管理办法,同时还增加了重⼤⾃然灾害提取业务。

2、最长不超过20年修订后的新缴存办法将贷款范围明确为原则上⽤于购买在⾏政区域(⼤成都范围)的普通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此前为30年。

⼈临近,但具有偿还能⼒且个⼈信⽤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退休后1-5年。

贷款期限延长⾄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能提取本⼈账户的住房公积⾦余额。

3、⼆套房贷有限制此次修订,另⼀个重要的变化是,购买成都市第⼆套住房的公积⾦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均住房建筑⾯积低于成都市平均⽔平的缴存职⼯家庭,且贷款⽤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在此前没有类似限制。

2011年成都市统计局发布的第六次全国⼈⼝普查深度解析报告显⽰,成都市⼈均住房建筑⾯积达36.58平⽅⽶。

4、最⼤贷款额达70%为体现责、权、利对等原则,今后单笔可贷额度将与借款申请⼈账户余额挂钩,公积⾦中⼼应综合申请⼈公积⾦缴存情况、收⼊情况、还贷能⼒、信⽤状况、价格、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例等因素评估后确定借款⼈可贷额度。

造假的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

造假的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

首先,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骗取公积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诈骗罪,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其次,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的过程如下:1. 不法分子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

2. 利用受害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伪造购房合同、房产证等相关证件。

3. 将伪造的购房合同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4. 一旦成功提取公积金,不法分子便将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

然而,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的风险极高。

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公积金的审核日益严格,一旦发现伪造行为,将立即追回骗取的资金,并取消提取资格;另一方面,受害者可能会因提供虚假信息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还可能带来以下后果:1. 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一旦被发现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受害者将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列入个人信用黑名单,这将对其今后的贷款、消费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

2. 损害家庭关系: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往往需要借助家庭成员的信息,一旦被揭露,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 损害社会风气: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防止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1. 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轻信非法中介的虚假宣传。

2. 在提取公积金时,务必核实相关证件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

3. 如发现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安机关举报。

总之,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风险极高。

我们应共同努力,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为购房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提取环境。

非法公积金提取操作方法

非法公积金提取操作方法

非法公积金提取操作方法非法公积金提取操作方法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下是详细解释和警示:公积金是由国家鼓励职工储蓄的一项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住房和养老需求。

公积金的存取操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而非法公积金提取则指的是违反这些规定,通过欺骗、伪造文件、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或提取公积金。

非法公积金提取操作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属于违法行为。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非法公积金提取操作方法:1.虚假购房提取:通过虚构购房事实,伪造相关购房合同和证明材料,在单位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购房提取手续,获取公积金存款。

2.虚开借款提取:与他人合谋,虚开借款手续,在单位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获取公积金存款。

3.伪造购房贷款提取:伪造购房贷款合同和贷款银行的相关证明文件,冒充购房贷款的申请人,在单位或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公积金存款。

4.非法办理离婚提取:通过伪造离婚证书等材料,虚假申报离婚事实,以单身身份提取公积金存款。

5.非法办理工伤提取:通过伪造工伤事故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在单位或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公积金存款。

上述非法操作方法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造成了国家和职工利益的损失。

一旦被发现,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追究和相应处罚。

非法公积金提取的行为潜在的风险和危害也不容忽视。

首先,非法提取公积金不仅会失去享受公积金带来的利益,也可能失去合法权益。

其次,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加强对公积金账户的监管和审查,一旦发现被提取的公积金存在问题,会进行追查和处理。

同时,个人的信用记录也会受到影响,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评级和个人贷款等各方面。

因此,做明智合法的资金运用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如需提取公积金,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提取方式,并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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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一般的缴存比例是一方一半。

由于我国允许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使用,因此现实中就经常发生骗提、套取的行为。

对此,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就做出了相关的处理规定,即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接受一些这个办法的内容吧。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处理和资金追回。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骗提套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参与骗提套取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理程序
第六条成都公积金中心确认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通知职工签收。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七条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八条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三章处理规定
第九条对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行为登记;
(二)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条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转移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

职工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指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套取资金。

退回资金时间应在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职工未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套取资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四章处理终止
第十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删除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一)登记时间满5年;
(二)职工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职工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该《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是近年成都市政府部门对骗提、套取住
房公积金行为作出的最严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些骗提套取,同时一经发现公民有
这样的行为,将作出严肃的处理,即进行不良记录的登记、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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