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管理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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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村级保健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

1.村级保健员摸底提供辖区内信息,一旦发现有怀孕妇女立即进行登记和宣教,并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妇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负责首次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如发现有妊娠期合并症或妊娠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确诊。对不能确诊的应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以免贻误病情。

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孕妇进行高危筛查时,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评分,发现高危孕妇,填写高危孕妇管理登记本(附件1)和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卡(附件2),并在母子保健手册上做高危标记(在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上做标记)。

(二)高危孕妇报告管理

1.对综合评分小于30分并且无单项评分≥15分的孕妇进行建档管理,并于1个月内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2.对综合评分≥30分或单项评分≥15分的孕妇嘱其到旗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复诊,并在7日内将高危孕产妇管理的信息报告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对流动人口的高危孕产妇信息1个月内报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之间相互联系,交换信息。

(三)高危孕妇随访管理

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综合评分小于30分并且无单项评分≥15分的孕妇进行管理和随访。

(四)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管理

1.乡镇卫生院筛查出的综合评分≥30分或有单项≥15分的孕妇,应立即转旗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进行产前检查及高危评分。

2.对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高危孕妇,须转至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有内科会诊意见。

(五)住院高危孕产妇管理

1.综合评分≤20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2.综合评分≥20分、≤30分的孕妇,要求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3.综合评分≥30分或单项评分≥15分的高危孕妇应转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六)高危孕产妇结案管理

1.乡镇卫生院保健人员对其进行产后访视,根据高危情况确定访视次数,并督促其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接受产后42天健康检查。

2.凡发生死亡的孕产妇,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卡将作为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

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同乡镇卫生院。

(二)高危孕妇报告管理

1. 各旗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定期去辖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收取高危孕产妇信息。并将信息于1个月内反馈给乡镇卫生院。由乡级进行追踪管理。

2.对于流动人口的高危孕产妇,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之间相互联系,交换信息。

(三)高危孕妇随访管理

1.负责对综合评分≥30分或有单项评分≥15分的高危孕妇进行管理和随访。

2.急危重孕产妇转诊后,要追踪、随访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结局等情况并进行登记。

(四)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管理

1.对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高危孕妇,须转至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且要有内科会诊意见。

2.县级保健机构每月对各乡镇卫生院筛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复筛。对急危重孕产妇随时出诊,并协助转院治疗。

(五)住院高危孕产妇管理

1.综合评分≥30分或单项评分≥15分的高危孕妇应转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2.对报危重的孕产妇,院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全院进行抢救。必要时,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应及时有效地组织本旗县区专家组进行会诊、抢救,或请相关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

(六)高危孕产妇结案管理

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辖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高危孕产妇的分娩信息,将产妇的分娩信息整理好,并转发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产后访视。

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职责

1.妇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填写高危孕妇管理登记本(附件1),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病案管理。

2.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追访和预约检查。

3.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转诊上来的高危孕产妇的诊治工作。建立孕产妇急诊急救绿色通道。

4.对不能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到现场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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