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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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修改意见》的回复
尊敬的贵单位评审人员: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逐条给予以下回复(回复见括号中内容):
1、我公司义务一是向贵公司提供污泥,且只能向贵公司提供。二是提供场地供贵公司安装设备。合同中明确在我公司北厂区。三是办理安装设备手续。明确需要什么手续。(是指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的手续,如没有,更好)。四是按时支付加工承揽费。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
2、贵公司的义务一是按时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要保证处理后的合格。三是要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费。四是负责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清理。
3、具体问题:一是附件一中第三条含水率高于30%可以再处理直到合格为止,不合适。应该约定一次合格,否则每拖一天就支付一天的违约金元。(相关人员对我公司的处理工艺不了解,先脱水,后风干)
二是如果贵公司不能保时保量的给我公司加工处理污泥,给我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什么损失)
三是违约责任中要约定贵公司如果不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动工、90个工作日内处理出污泥(全部处理)、未按期交付水电费(可从处理费中扣除)、不能每七天处理出足量的污泥的违约责任。(对工艺不了解,多少是足量,看鲜污泥的产量)
四是贵公司协助我公司申请政策补助应有时间限制。(什么时间限制)五是贵公司的设备自己安装、自己拆卸、日常自己操作,我公司不可能掌握该设备的技术等,因此不能要求我公司在合作结束后多长时间之内不能用相同、相近、相似的设备和技术。(说法不切合实际。这是合理的技术保护)
六是合作五年时间过长,市场对加工费、污泥含水率的要求都会有变化,能否定的时间再短一点,合同未到期一方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不合适,可以约定如果有其他公司的加工费更低我公司可以同其他公司合作,或者贵公司有同等价格下的优先合作权。是否可以贵公司在一个时间段内出现几次不合格需要再继续加工处理的情况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作。(我公司的权益如何实现,也得不到保障)。
七是合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以设备费用为基数不合适,具体这一条能否删除。(不能删除,双方的风险应是对等的,可以以一钱数来约定。)八是约定贵公司的人员在设备的操作区域内操作设备有人员伤亡的与我公司无关。贵公司的人员应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作息时间,如果超出了贵公司设备操作范围在我公司厂区内因为未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出现了人身损害,我公司也不负责任。(可以,但非我方人员责任除外)(或者直接约定贵公司的人员有人身伤害出现的均与我公司无关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中天提出的各项修改内容,一是提出该项修改意见的人员,对生产工艺不了解,提出的一些问题不是很恰当;二是充分考虑了中
天的利益,但几乎未考虑我方利益,合作应是双赢,如果我方权益得不到保障,合同对我方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给出以下建议:最好应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公司领导,一起进行一次交流沟通,取得相互理解与谅解,把相关条款统一意见,避免产生误解。尽快达成一致。
东营市兴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