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向高甲老师的刑诉考点中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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➀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归纳
(不用背,见了要能反应)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行贿罪;
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
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隐瞒境外存款罪;13.私分国有资产罪;14.私分罚没财物罪。
(不用背,见了要能反应)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8.枉法仲裁罪;
9.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9.环境监管失职罪;
20.食品监管渎职罪;
2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2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4.放纵走私罪;
25.商检徇私舞弊罪;
26.商检失职罪;
27.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8.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3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3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36.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普通主体: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破坏选举罪。
特殊主体:1.刑讯逼供罪;2.暴力取证罪;3.虐待被监管人罪;4.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
➁法院自诉案件的罪名归纳
1.侮辱罪;
2.诽谤案;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1.遗弃案;
2.重婚案;
3.妨害通信自由案;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5.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故意伤害案(轻伤);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考点提示】
第四章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的犯罪是侵犯财产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➂与“危、恐、特”有关的刑诉考点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9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
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
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
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
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
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➃与“危、恐”有关的刑诉考点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诉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提示】此外还有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
➅与“危恐黑毒”有关的刑诉考点
《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➆与“危”有关的刑诉考点